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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节能管理制度

学校节能管理制度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 本规定所称能源,是指我校使用的水、电、煤常规能源。凡使用学校能源的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都必须遵守此规定。

2. 我校开展节能工作坚持依法节能、合理用能和师生共同参与的原则。学校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合理、适应学校发展的节能计划,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努力将我校建设成为节能型校园。

3. 学校节能管理小组由主管校长、总务处负责人和食堂后勤人员组成。全校教职员工必须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学校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推广方面有显著成绩的老师和学生予以奖励。

4、校节能工作管理小组领导全校节能工作,负责节能技术改造,对全校水、电、煤及相关的能源使用进行宏观调控,对全校日常节能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5.学校能源用以满足教育教学、办公、住宿教师生活为主,非学校办学、生活用能学校不予解决。

6. 学校用电实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原则。对违反用电原则的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7. 学校用水按照重庆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下达的年度水指标进行使用,并贯彻执行“节流与开源”的节水原则。

8 学校各级领导要重视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强调

搞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提倡搞好节能工作是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一项重要内容;强调做好节能工作节省学校资金,目的是更好地保证学校教学、生活的正常进行。

9. 认真搞好节能宣传教育,做好每年9月份新生入学后的节能教育;评选节能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

10. 在学生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设立学生义务节能宣传员岗位,办好节能宣传刊物。

11. 学校逐步对非节约能源的设备、设施、器具进行改造、更新。同时后勤部门负责对改造后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节能技术改造计划须按项作出可行性报告(包括措施的针对性、先进性、质量、节能效益等),上报学校节能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南沱镇龙驹小学校

201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