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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办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上海市办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办理工商保险待遇手续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如下:

1. 《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 《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3. 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用原始凭证、费用明细、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 住院治疗工伤的需携带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凭证、费用明细、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5. 现金就医治疗工伤的需携带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或《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及相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复印件、费用明细、出院小结复印件或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或《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必须先到所属区的医保局办理,闵行区医保局在水清路530号)。

6. 职业病患者在职业病医院用现金结算的门、急诊医疗费用,需携带职业病医院出具的门板、急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费用明细。

7. 工伤人员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折、卡)、农业银行(折、卡)、建设银行(折)、中国银行(卡)、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上海银行(折)、招商银行(卡)、民生银行(卡)其中之一』,工伤人员或家属如选择邮汇支付方式,需提供正确的邮汇地址、邮汇编码等基本信息。(以上需提供的卡均为普卡).

8. 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原件。

9. 对于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10. 对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和工伤(亡)人员负伤前十二个

月的缴费工资凭证(本人签名的工资发放凭证);对于劳务公司派遣用工的,需提供工伤责任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工伤(亡)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11. 对于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及转让的,须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

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工作的,需携带商调函。

12. 对于用人单位破产的,需携带人民法院正式宣告破产终结的文书复印件。

13. 对于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需携带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14. 用人单位若提出已经由单位垫付了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须提供有工伤人员签收的

垫付凭证。

15. 填写工伤保险待遇表并加盖公章(简称:工申1表)。

16.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时间为:每月6日至25日,节假日除外。

备注:若是发生交通事故而昌盛的工伤办理手续另应请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