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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挂失.追索.丢失.犯罪形式.案例分析

银行承兑汇票丢失了该怎么办?

一、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相关概念

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属于商业汇票丧失的一种。所谓商业汇票丧失是指商业汇票因焚烧、磨损、污损而完全灭失或因遗失、被盗、被抢等原因而失去商业汇票占有的情况。

1、完全灭失。完全灭失是指票据本身受到毁灭性损坏,不能恢复原来的形态,所以称为绝对灭失。

2、相对丧失。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商业汇票占有,但票据本身仍然存在,且依然完好无损。

由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权利人持有票据为基础,因此票据丧失后,行使票据权利就失去了依据。对票据权利人来说,票据权利不因票据的丧失而丧失,但票据的丢失会产生较大的风险,如票据权利被无权利人冒用等。《票据法》对票据的丧失规定了一定的补救办法,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二、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的补救措施

(一)、法律依据

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

③民事判决书、公告、托收凭证(最后持票人的开户行办理托收至开户行)

备注:票据遗失不但风险大、补救手续复杂繁琐,而且成本相当高,银行挂失费用高达票面金额的0.1%,以及法院公告费等,故各环节必须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及管理,以防银行承兑汇票的遗失。

几种常见的票据犯罪形式

陷阱之一:票据伪造

不法分子伪造银行票据凭证或经银行承兑的商业票据,通过套取、伪造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骗取银行汇票或转帐支票。制作手段一般有三种:一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彻底伪造;二是用在数额较小的真汇票上改动金额的办法变造;三是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有承付期限长、金额大和反复多次转让等特点,先签发真汇票,再根据真汇票伪造内容完全相同的假汇票即克隆票据。例如:某日客户张某来到某银行株洲市城中支行申请承兑汇票贴现,并出具了湖北某银行开具的金额为465万元的承兑汇票。见分钟之后,这家银行就收到出票行传来的银行承兑汇票传真件。银行经办人员及时向对方发出加急电报查询。次日早晨,“投递员”送来武汉回复的加急电报。经查询与检验,电报系伪造。后来查明,以张某为首的3人团伙是从广东某地制假团伙手中购入的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其“克隆”的汇票几乎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从发传真到伪造电报,该犯罪团伙非法清楚银行的操作流程。

陷阱之二:票据调包

以“做生意”的幌子,用事先伪造好的假票据替换掉真票据,然后到银行进行承兑或者贴现。株洲某公司因与珠海某公司有一笔业务合作意向,双方约定采取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株洲公司将70万能元现金存入农行某分理处,于当日办好两张共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应对方要求立即将两张承兑汇票的原件传真给对方。收到汇票传真件后,珠海某公司就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了一份,同时邀请对方前往珠海洽谈业务。趁过目检查之机,珠海方用假汇票掉包了70万元真银行承兑汇票并顺利提现。待株洲客商因生意未谈成回到原出票行退票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两笔汇票已被兑现。

陷阱之三:票据圈钱

票据圈钱是指利用非法手段从一家银行申请办理承兑汇票,然后到另一家银行进行贴现,套取银行资金后,用于其他金融领域,从而轻而易举完成“圈钱”过程。其主要作法是:首先与别的企业联手伪造交易合同,然后采取反复使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原件,或非法购买、借用别企业贷款卡,抑或是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对开增值税发票、骗取银行承兑汇票。

陷阱之四:票据逃债

票据逃债是最近几年刚刚出现的一种新的行骗手法。例如:一家欠1000余万元的企业经常对外宣称无力支付银行利息,该企业在银行的帐户上也长时间没有销货款回笼,但生产经营仍在正常进行。其产品在外地销售全部采用承兑汇票方式结算,企业收到承兑汇票后再将汇票背书转让购进原材料,或转让给其他关联企业向银行申请贴现而套取现金,从而逃避银行的收贷收息。

备注:常见造假方式有: 克隆票,就是在原票存在的基础上复制出N张同样的票据;变造票,就是在真票的基础上变造部分要素,一般是票据号改动、金额变大、时间改晚等情况及综合以上情况

案例分析更直观

最近,杞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先后侦破三起票据诈、骗案,抓获嫌疑人5名,涉案金额达550多万元。

案例一:2012年2月28日,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了王某涉嫌票据诈、骗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用一张面额30万元的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诈、骗了某焦化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货物。经侦查大队根据线索在青岛市某市将王某抓获。

分析:使用伪、造银行承兑汇票。伪造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上伪、造出票人签章并伪为出票行为;二是在真实、有效的票据上伪造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并伪为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犯罪嫌疑人王某伪造了某公司的印章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活动。

案例二:2012年3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刘某将一张面额220万元的虚假承兑汇票,作为质押诈、骗了某县的某个担保公司130多万元后逃匿。经侦查大队先后在济阳县、昌邑市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李某抓获。

分析:使用仿制银行承兑汇票。仿制是指对真实、有效的票据或票据用纸的外观形式进行非法模仿制作的行为。“克隆银行承兑汇票”就是一种典型的仿制票据,它不仅是对真实、有效票据的外观形式的模仿,而且是对其内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及其他所有记载事项的模仿。案例二就是典型的使用“克隆票据”进行诈骗。

案例三:2012年4月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从河南人石某某手中花10万元购买一张变造的面额4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从某县的某实业公司骗、取贴现380多万元,案发后逃匿,被经侦查大队从深圳、武汉等地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石某某抓获归案。

通过分析以上三起案件,发现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犯罪的手段主要有使用变造、伪造、仿制银行承兑汇票三种方式。

分析:使用变造银行承兑汇票。一般是将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由小变大,变造的具体方法有加零法和改写法。如前面的案例三就是一张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被张某、石某某二人变造成400万元进行诈、骗活动,这就变相的将承兑汇票金额变造了。

警方提醒:无论骗子采用哪种手段进行诈、骗,公司、企业在收到客户交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后,不要想当然认为是真的,一定要仔细核对或者到银行部门辨别真伪,联系出票行进行核对。

银行承兑汇票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 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件即法定原因,从根本上讲,就是 指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具体情形分为两类: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二,汇票到期前发生的某些法定情形,主要有三种情况:汇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匿而致使持票人无法向其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付款人或承兑人受破产宣告或者违法而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追索权的行使不仅需要满足上述实质要件,还必须具备形式上 的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以保全其追索权而不致丧失。保全手续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在法定提示期限内提示承兑;二是在行使法定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三是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要要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作成拒绝证明。

只有在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情况下,追索权才得以发生,持票人才得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提供的拒绝证明,有五种方式:拒绝证明书;退票理由书;承兑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在汇票上记明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盖章;持票人在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等情形下,可以依法取得的有关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受破产宣告的司法文书及处罚规定的证明文件。

行使追索权的程序分为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确定追索对象,持票人受领清偿金额等三个步骤。

在追索权的当事人中,追索权人有两种,一是票据最后持票人,即最初追索权人;二是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即再追索权人,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而票据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后,便取得了同持票人同样的权利成为再追索权人,可持票依法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再追索的程序和追索程序一样分为三个步骤,并且这种再追索可以连续进行下去,直到票据的最后债务人作出清偿为止。

票据法对回头背书中持票人追索权的限制: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承兑人的,对所有人无追索权;持票人为保证人的,除可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对其他前手无追索权。

银行承兑汇票挂失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应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向承兑行(付款人)挂失止付,承兑行将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与挂失止付通知进行核对,确认未付款的,方可受理,凭挂失止付通知书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控制付款,但是挂失止付的效力是暂时的有限的,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而且挂失止付也不是票据丧失后权利补救的必

经程序,失票人可以不挂失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