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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论文

法院文化建设论文

法院文化建设论文

论文提要 文化是一种生活方式,法院文化是指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工作人员在较长时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共有的精神、行为准则、作风及其特有的行为方式和物质表现的高度概括。通过建设法院文化,有利于法官的职业化进程,有利于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有利于使民众信法、守法,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而近年来,在司法领域中兴起了法院文化建设之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颇为重视,各地法院也逐渐展开了法院文化建设,但是在具体的运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诸如有的领导和法官不够重视,在建设的过程中过于重视修建审判大楼等物质层面的建设,忽略了如法官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等等精神层面的建设,也有一些法院认识有误差,认为通过书画展等的方式来展现法官的风采就足够了。笔者认为,法院文化与其他文化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审判文化,因此法院文化应以审判文化为中心展开,在进行法院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物质层面的建设,同时也要注意精神层面的建设,在法院的管理上,要去行政化,实现法官的真正的独立,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因此要注重培养法官的独立人格,通过建立学习型法院,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加强对法官的培训,结合考核制度,激发法官努力工作的热情,鼓励法官积极的开展调研活动用以指导实践活动,同时在审判中,充分利用司法礼仪,通过对案件的公正公平的审理,向民众彰显法律的价值。全文共6073个字。

法院文化建设发端于上个世纪的90年代,被当作是法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颇为重视,几乎每年都要召开相关的工作会议,并表彰一批先进的法院。应该说,法院文化建设对于培养良好的司法精神、凝聚法官工作人员的力量、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以及推进我国的法制进程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各个法院在进行法院文化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力图从厘清法院文化的概念和内涵以及功能开始,对如何进行法院文化建设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 法院文化的概念的功能

(一)什么是文化

“文化”一词最早见于我国《易经》:“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这里的“文”是指行为举止、行为模式以及行为的礼仪,“化”则是将其变成具体的行动,由此可以看出,文化在我国的最初含义是一种生活方式或者是模式,近代的胡适在《我们对于西洋近代文化的态度》中指出“文化是文明社会形成的生活方式”。在国外学者眼中对文化又是如何定义的呢?1871年,享有“人类学之父”之称的英国学者泰勒对文化作了如下定义: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个复合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一切能力和习惯。(1)其后来的学者对文化的定义亦没有超出泰勒的观念,故此可以看出,中西方学者对于文化是一种生活方式的看法大体是一致的。

(二)什么是法院文化

什么是法院文化?对此,国外的法院同中国的法院一样,也热衷于法院文化这样的提法,但是同我国不同,他们对于法院文化的关注点并非在于审判环节,反而更多的是关注法院组织文化环节,即法院的行政管理对于促进法院审判环节的作用。而我国的学者认为,“法院文化也包罗广泛,既有物质形态的法院文化,也有精神形态的文化,但就法院文化的本体而言,是后者。法院的文化精神是内在的,其展示需要载体,包括人员、组织、建筑、设施、装饰、制度、规范、惯例、文字、标识等各种有形和无形的事物,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表意系统。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必然是一项构建外部表意系统的工作。没有基本的表意条件和手段,法院的文化精神无法彰显,就不可能被认为‘有文化’。”(2)张教授把法院文化的重点放在了阐释精神文化上,但是却将有文化的法院等同了法院文化。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各级法院也对法院文化进行了讨论,并归纳出“作为一种特有的文化形态,法院文化是指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工作人员在较长时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共有的精神、行为准则、作风及其特有的行为方式和物质表现的高度概括。”(3)笔者对此概念持赞同态度。

(三)法院文化的功能作用

1、引导功能。法院文化作为一种文化,其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导向功能。通过法院文化的建设,能够增加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引导法官树立我们倡导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够引导法官运用先进的司法理念去指导审判活动,选择适当的方式去解决讼争,以此使得审判结果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同时也能够增加法官

对这个行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这个行业的工作人员的凝聚力,更加有利于法官的职业化进程。

2、实现公正公平的功能。公平公正,是自人类社会形成以来,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也是法治的灵魂与核心。法院的主要工作则是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来化解社会纠纷,以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任何一个来到法院解决纠纷的当事人,都有得到法院公平公正审理的权利,他们也都有权得到公正的审理结果,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可以体现出法院文化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可彰显法律的公正公平的价值,这也是社会公众希望通过法院得以实现的,更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应有之意。

3、示范崇法的功能。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法院通过每一个法官对案件的公正公平的审理,一方面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展现了法律的价值导向,树立了法官这一群体在公众心中的良好个人形象,获得社会公众对法官这一群体的尊重和信任,另一方面也促使法官不断的完善自己,提醒他们做到廉洁自律、忠于法律、自觉捍卫法律的尊严并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同时,社会公众也从这一个个案件的审理中,产生敬畏法律的心理,努力的调整和规范自己的行为,来符合主流的社会价值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可遏制犯罪,也可以促进纠纷的解决。

二、现行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以及问题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法院,自上而下都在进行法院文化建设,许多地区诸如像河南巩义、山东东营、上海等地的法院文化建设都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是,由于缺少统一的规划和领导,导致在法院文化的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问题,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建设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

(一)对法院文化的认知比较片面。有一些法院对于法院文化的认知比较片面,对法院文化不甚了解,以致于不同的法院对法院文化建设的做法也不尽一致,如有的法院比较重视法院的图书馆建设,而有的法院则强调通过文化强化对法官的领导等,而有一

些领导对此也不够重视,不主动,也没有紧迫感,甚至认为耗时耗力耗钱意义不大,导致法院的文化建设无法同审判活动配合以形成合力,影响了法院的长足发展。

(二)在法院文化建设当中,简单化倾向明显。法院文化作为一种文化,不同于其他文化的特点是它强烈的审判色彩,这是法院文化建设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法院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也是应该为审判工作而服务的。但是在实际中,许多法院往往简单认为法院文化建设就是多办几次文体活动,多组织几次书画展览,或者在审判大楼以及办公室里装饰一些名言警句即可的事情,将文化建设做成了“形象工程”、“花瓶工程”。然而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是短期即可实现的,也不是多举办几次法官文化体育活动,多举办几次学习活动就可以做到的。

(三)重物质文化建设,轻精神文化建设。法院文化建设包括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但是许多法院往往有意无意的把法院文化建设的精力放在物质层面这个最易见成果的地方,诸如修建新的审判大楼、购置新的办公设备、改善办公环境、更新公务用车等等上,这固然不错,但是许多法院却因此而忽略了诸如法官精神的塑造、法官心态的建设等等法院文化建设中更重要的精神层面的建设,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精神层面的缺失。

(四)忽略法院文化物质层面的个性。各地法院在进行物质层面建设的同时,忽略了将法院文化物质层面的建设同本地的实际结合起来,各地法院雷同性也较强,往往出现照搬照抄其他法院的一些做法,导致物质文化建设的无特色。

(五)法院文化建设的泛政治化。目前一些法院在进行法院文化建设的时候,还只是停留在政治宣传的层面,甚至有些还认为思想政治建设就等同于法院文化建设,加上一些法院的法官思想认识存在局限性,认为法官只是办好案子,抓好案件质量就好了的观点不占少数,这样就直接导致无法调动起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即法官进行法院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无法由法院的各个部门携手合力共建法院文化的良好局面。

以上只是在法院文化建设中比较突出的表现,实际上远非如此,但是仅从上也可以看出,目前的一些法院进行法院文化建设,仅仅是建设法院文化的物质文化以及精神文

化的一小部分,而并非是最重要的部分。法院文化是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文化,法官才是法院文化的主体,法官的听讼方式、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如何做出判断以及是否能够独立的做出判断等等一系列的活动,这才是法院文化的内核。诚然,各个法院以建设法院文化为契机提高法院的硬件质量,以及开展各种文体娱乐艺术活动,展现法官在书画、体育方面的特长,确实也能体现出法官个人修养的一部分,但是法院文化显然不止这些。

三、 对法院文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综上,我们探讨了法院文化的概念、内涵、功能以及我国目前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之后,可以这样说,法院文化是将法官们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是树立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的手段,是提高法院法官的素质的重要途径,那么现在应该如何进行法院文化建设呢?

(一) 在审判活动中,要合理运用结案方式

审判活动当是法院文化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不管是在西方国家,还是中国,尽管法院还有其他的工作要做,但是分清事实,依据法律规则做出裁决,都是法院的最重要的工作。

1、重视调解工作,将调节工作贯穿审判活动的始终。我国同西方国家不同,西方国家的审判意义更多的是在于判出是非曲直,而我国一直追求社会和谐、稳定,导致司法的功能在更多的意义上的功能是“定纷止争”,追求的是“案结事了”,而我们所提

出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这一司法政策,并不是凭空提出来的,这是深深的根植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的,由于我国自古以来一直都认为应该在审判案件当中顾及道德和情理,因此,直至现而今,在具体的案件当中,仍然要求法官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同时,也要考虑道德、情理、“礼俗”社会的传统影响,同时也不能为了追求法律价值而忽略其他的社会价值,也必须要考虑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等问题,而通过贯穿审判过程中的调解工作,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的激烈冲突,有利于纠纷以更和平的方式解决。

2、当调解不能的时候,也应该当判则判。虽然说,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可以在更大的限度内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是目前仍然有一些法院将调解率作为对法官的考核目标之一,这固然体现了对调解的重视,但是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当事人相互之间达成妥协所致,而并非所有的案件当事人都能达成和解,因为有的案件,当事人进法院来进行诉讼往往只是求得一个说法,对于这样的案件,当事人往往并不愿意通过让步来解决,所以必须要通过判决来分清是非。由于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如果在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是调解需要付出较高的司法成本的时候,还是应当当判则判。

(二)在法院的管理上,去行政化

法院的管理和相关工作的执行等问题,是法院的制度管理文化问题,然而我们的法院却是行政管理权与审判权不分,相比较而言,西方国家是一直强调法官的独立以及法院之间的相互独立,他们认为,法院是专事审判的机关,行政化的管理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法院的审判工作,行政化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率的利用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而我国的传统法院文化强调司法与行政的合二为一,法院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并无单独的序列,法院和行政机关一样分级别,不同级别的法院,其法官的级别也不同,低级别法院的法官不仅行政级别低,承办的案件数量也远高过高级别的法院,导致许多法官精神压力都非常之大,其次,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也是行政化管理体制,地方政府掌握了法院的经费,导致法院从经济上依附于地方政府,再者,我国法院审判活动并非个人的裁判行为,而是整个法院系统的裁判行为,在这样的管理机制之下,要求法官以独立、超脱的姿态来参与法院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显然是不大可能的,在这样的管理机制之下,也不可能培养出遵循独立自由的精神的保持中立的法官,只可能培养出依赖性强的法官。

司法与行政合一显然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但是现实表明,正是由于长期的司法行政化,才导致司法权没有独立的地位,司法权设立的目的是为行政权提供保障,其只是行政权的附庸,这种特色直接加剧了司法的官僚化,并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效率。这样并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展开,也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因此,法院管理的去行政化势在必行。

(三)创建学习型法院

法院是维护法治、做出公平正义判决的机构,对于法院来说,最重要的资源是法官,法官的素质关乎到审判的质量,关乎到法院乃至法律制度的整体形象,因此法院文化也必然是围绕法官而进行,法官的素质包括法官的正义感、社会责任感、判断技巧和逻辑思维能力等等,通过学习型法院的建设,可以培养和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可以更好的为审判服务,为司法服务。

1、树立学习的理念,不管是新进的预备法官,还是老法官,都要树立终身学习、时时学习、处处学习的理念,现在的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的矛盾纠纷层出不穷,法官只有不断的加强学习,扩充自己的知识结构,实现知识更新,才能提高自己的法学能力和审判业务水平,也方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需要,适应法院发展的需要。

2、完善考核制度。法院可以结合各种考核制度,将法官的学习成果、学习态度、学习过程等量化并计入年度考核,并且将这些考核指标同法官的考评任用挂钩,激发法官努力学习、不断上进的热情。

3、为法官提供培训的机会。目前我国法官培训分为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及其他培训,当前的培训当中,更多的是注重对新的法律的普及以及对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总结上,对于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却没有系统的涉及,而授课方式也是传统的老师坐堂施教的形式,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知识,即便有新的方式如案例讨论等,由于培训人员众多,也并非个个都能参与进去,这样直接导致培训的形式化,许多法官通过培训,并未在技能上得以提升。由此,法官的培训应该从培训的目标、方式方法等

进行总体把握,抛弃把法官培养成为法学家的观点,仅仅围绕法官职业化的特征进行培训,使法官能够更好的掌握审判技巧,提高庭审的能力。

4、围绕法院的审判活动,积极开展调研。调研工作是法院的一项极具重要性的工作,对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和指导审判工作有着积极的意义。由于调研工作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因此,要紧紧围绕着审判工作来进行调研,各业务庭室在日常案件的审理中,应该就审判活动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疑点展开充分的研讨,同时积极运用已经取得的调研成果来指导审判工作,对于一些法律尚无规定的前沿问题,也可组织各庭室进行研讨,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四)重视司法礼仪

司法礼仪包括法庭布置、法官的穿着、开庭退庭的仪式等等,是法院文化的外化、直观和感觉形象,在庭审中通过庄严的司法活动仪式,可以对庭审活动的参加者造成一种心理冲击,使他们对法律产生敬畏、尊崇之情。通过强化司法仪式,譬如法官必须着法袍上庭,法槌的使用等等,可以增强法官对自己的角色的认同感以及自豪感,这些仪式都提醒着法官在庭审中,他不是普通人,而是一个超脱的人,他必须善用自己手中的权利,慎重的履行职责。虽然这些仪式看似比较形式化,但是正是这样才产生和体现了司法权威,才让民众信服法官的裁决。在现实中,一些法院的法官不注重司法仪式,在开庭时不穿制服、随意走动、接听手机、不按规范使用法槌等现象,不仅损害了自身和法院的形象,更损害了司法权威。

四、结语

作为审判机构的法院,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纠纷,而我国的法院,目前而言,仍然是行政官僚机构的一部分,法院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对推进法院的发展对推动我国法制化的进程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一个法院来说,通过修建新的审判大楼、盖图书馆收藏上万册图书以供法官查询亦是在一种法院文化建设,但是这只是法院文化中物质建设的很小的一部分,法院文化更重要的部分,却是在于培养法官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锻造法官们的职业品格,以做出公正的裁决,体现司法的公平和公正。

(1) [英]泰勒:《原始文化》,连树声译,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2)张志铭:《法院如何进行“文化建设”》,法制网2006年9月19日,2011年4月12日访问。(3)侯晓玲:《上海法院的文化之光》,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2月1日B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