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监察仲裁适用范围

劳动监察适用范围:

1、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2、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3、 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4、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5、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6、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

报酬的;

7、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8、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的;

9、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10、

11、 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12、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

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13、 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适用范围: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