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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汽车工业发展,满足汽车消费需求,规范汽车 消费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中 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对在特约经 商处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所确定的 国产汽车,具体品牌由各行自行确定。所称购车借款人为在中国境 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及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 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 行) 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五条 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第六条 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中长期贷款利 率,并随利率调整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限额为:

(一)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行 出具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 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 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

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贷款银行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贷 款银行应在汽车生产厂家推荐基础上,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金实力、 市场占有率和信誉进行初选后指定特约汽车经销商(以下称经销商), 并参照总行的合作协议范本内容,与经销商签订开展汽车消费贷款的 银企合作协议。选择经销商的条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条件要求掌 握,包括:

(一)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在农业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三)有一定的汽车市场销售网络;

(四)能提供农业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

第九条 贷款申请。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的中国公民;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并存入不少于规定数额的购车 首期款;

4.能为购车贷款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5.愿意接受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 借款人如实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

2.与汽车经销商签定购车协议;

3.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 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

4.借款人、财产共有人、保证人的收入及财产证明;

5. 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形式进行还款担保的,应提交保险公司 同意为其办理分期偿还购车贷款保证保险书面承诺;

6.已在贷款银行存入不少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存款凭证

7.委托贷款银行划款授权书,其内容应当规定贷款银行与借 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帐户划 转资金给指定收款人。

(二)法人。借款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1.具有偿还贷款能力;

2.能为购车贷款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3.在贷款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并存入不低于规定数额的购车 首期款;

4.愿意接受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事业法人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 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2.经审计的企业的资信文件,包括验资报告、年度信用等级 报告、上一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还应提供人民银行颁发的贷 款证;

3.提供与个人借款中的l、2、5、6、7相同的材料。

第十条 贷款调查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银行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借款申请人资信 情况、材料的真实性、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等进行调查。调查人在 《中国农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将全部 材料交贷款审查人。

(一)个人:

1.核实借款人递交的所有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吻合;

2.借款人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申请贷款数额是否准确。

3.核实抵押物、质物或保证人情况,评估抵押物、质物的价值、 变现能力或保证人的偿还能力;

4.核实借款人是否有当地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 不良品行记录。

(二)对法人参照农业银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贷款审查及审批

(一)信贷审查人员对信贷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定,提出贷款 数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具体意见,在《中国农业银 行汽车消费贷款项目审查表》中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二)贷款决策人员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及有关贷款的材料,对是否 贷款进行决策,在《中国农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项目审查表》中签署明确

意见。

第十二条 贷款银子行受理借款申请15日内给予借款人答复。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

贷款银行同意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应与借款人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

同书》,并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与有关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及贷款支用方式

(一)贷款银行与借款有关当事人签妥贷款合同及有关担保合同,并 将各项应划转的款项作转帐处理后,应在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借款人

发放贷款;

(二)贷款支用方式必须保证购车专用,由贷款银行直接将贷款划转

到汽车经销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帐户。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三)经销商在收到收款凭证后,借款人即可在经销商处提车。 第十五条 贷款归还

购车借款人应从贷款贷出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本

息以等额法或递减法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逐月分期归还。

(一)等额法计算公式为:

每月等额还款金额={(1+月利率)

本金×月利率

每月贷款应收利息=上月底贷款额×月利率

每月贷款应收本金=每月等额还款金额一当月贷款应收利息

(二)递减法计算公式

每月平均还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

每月还款利息=(本金一累计已偿还本金)×月利率

第十六条 贷款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应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检查,发现 风险要及时反映,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检查结果归档保存。

第四章 汽车消费贷款担保

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贷

第十七条 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按照《中国

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以抵押、质押或以第三方保证等形

式提供担保,同时借款人必须在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

险和第三责任险等保险,并注明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贷款银行不得接

受以贷款所购车辆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形式进行还款担保的,贷款银行、

保险公司应当签订分期偿还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协议,并在保险单上注

明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十九条 借款人办理的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

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二十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提前1个月通知贷款银行,事先征得

信贷部门同意,由会计部门办理一次性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银行在

借款合同终止30日内办理抵押和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物权或质权证

明等凭证退还借款人。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汽车消费贷款纳入流动资金贷款规模管理,由贷款银行

于年末把下一年汽车消费抵押贷款计划报上级行核准,在新增贷款额度中

安排专项规模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单设二级科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建立借款人不良资信情况登记制度,并随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贷款合同档案台帐、贷款资产质量监测台帐、不良

贷款台帐、质押物、抵押物权证保管台帐等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纠纷处理与罚则

第二十六条 贷款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末按借款合同约定偿

还的贷款本金加收利息,对末按期支付的贷款利息计收复利。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

物、质物或提前收回贷款,以第三方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对于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分期付款还款保证保险的,贷款银行应按

照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报表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

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三)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

(四)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变故;

(六)影响贷款银行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贷款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行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贷款

银行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罚款、暂停办理直至取消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

资格(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的处罚:

(一)贷款银行在贷款执行过程中违反利率政策和加息标准的;

(二)超比例和超计划发放贷款的;

(三)违反规定末向借款人公布经营的种类、期限、利率以及贷款条件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