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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5宁夏计划生育新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即日起,在宁夏区域内正式取消执行多年的“生育间隔期”。这是自今年5月底放开“单独两孩”政策之后,宁夏对计生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1990年12月28日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以来,已经过两次修正两次修订。这次修订条例,主要是根据日前宁夏实施的“单独两孩”政策,对条例中涉及的内容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为做好这次修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立法调研组分赴全区各地进行了专题调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认为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根据宁夏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形势,适时作出取消生育间隔期的规定是可行的。

  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取消了原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准予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四年”的规定;取消了原条例中第二十二条“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并系初婚或者曾婚无子女的夫妻,可以自行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并持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的规定,这意味着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并系初婚或者曾婚无子女的夫妻,在生育第一个子女时不用再办理《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此外,对有关再婚夫妻中涉及“单独二孩”等政策,修订后的《条例》也做了补充。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全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使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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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假是指男女方实行计划生育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如:结扎,放环手术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计划生育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

  计划生育于1982年3月13日成为中国一项基本国策,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中国《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