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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相关比较分析案例

辩论题

题目:

1.A进入一大型超市后,将一箱方便面中的方便面取出一部分,装入一台除去包装盒的摄像机,然后将方便面盒封好。A将该装有摄像机的方便面盒拿到交款处,一声未吭。售货员B以为是一箱方便面,仅收取了一箱方便面的货款,便让A离开超市。A的行为构成何罪?

甲方:A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乙方:A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A在B家作客时,发现B书架上名为《诈骗罪研究》的一书中夹有一张清代邮票,A便声称将该书借给自己看几天。B忘记了该书中夹有清代邮票,便将该书借给A。A把该书拿回家后,将清代邮票取走,第三天将书还给B。A的行为构成何罪?

甲方:A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乙方:A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3.乘客B进入地铁车厢后,脚下踩着一个钱包(内有数额巨大财物)。B捡起钱包后立即询问身边的A:“是您的钱包吗?”尽管钱包并非A所有,但却说:“是的,谢谢!”A接到B递给他的钱包后,于下一站下车。如何认定A的行为性质?

甲方:A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乙方:A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4.某公寓服务员王某于2001年6月15日16时许路过本公司女更衣室时,将李某遗忘在更衣柜(未锁)里的钱包拿走,钱包内有借记卡。王某猜出李某的借记卡的密码后,持借记卡从自动柜员机上提取现金15000元。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甲方: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乙方: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5.刘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意欲向国家工作人员张某行贿。刘某将30万送至张某家时,张某不在家,刘某便将钱交给张某的妻子A,并说明了真相。张某回家后,A将收钱事实告知张某,张某大怒,痛骂A不该收钱,并责令其次日将钱退回。A答应退钱,但事实上,A次日以自己名义将30万元存入银行。A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甲方:A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乙方:A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6.王某在村头树林种了大片冬瓜,由于经常被盗,便在全村喊话:“冬瓜打上农药了(其实没有打),偷冬瓜后出了事我不负责。”但此后冬瓜仍然被盗。于是王某在冬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其中最大的一个南瓜内,然后在南瓜地插上表示打了农药的白旗,再次在全村喊话:“这一次真的打了农药,死了人我不负责。”邻村李某的小孩特别喜欢吃冬瓜,李某路过冬瓜地时摘了两个冬瓜(其中一个是注入了农药的),当天做给孩子吃,结果导致两个小孩死亡。王某主观上是什么心理状态?

甲方:王某的心理状态是间接故意

乙方:王某的心理状态是过失自信的过失

7.古某与同伙数人(均在逃)闯入任甲家中,向其勒索钱财。正在此时,任乙(任甲之兄)抱其子任丙(2岁)从外面回家,古某在勒索钱财未果后,从任乙怀中抢夺任丙,将任丙抱在怀中,刀搁在任丙的脖子上,以任丙的生命相威胁,当场向任家兄弟索要了人民币8000元。对古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甲方:古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乙方:古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8.A女在放学时于小学校门口拦住一年级女生B后对B说:“我和你妈是好朋友,你妈没时间来接你,特意让我来把你接到我家,呆会你妈也会到我家去的。”于是B答应一起去A家。A带B乘车到某站下车后,进入一个体商店,向店主声称家里来客人,挑选了许多名烟名酒。交款时A假装掏出钱包看了一下,对店主说:“我的钱不够,我家就住在附近,因为家里客人等着,我把小孩(指B)留在这里,马上拿钱来。”店主同意后。A将名烟名酒拿走,一去不复返。A多次实施类似行为。A的行为除触犯诈骗罪之外,还触犯什么罪?

甲方:拐卖儿童罪

乙方:拐骗儿童罪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

区别的要点在于:被害人是否自愿交付财物。如何理解“自愿交付财物”?第一,必须是被害人已经认识到其所交付的是自己占有的财物,第二,并且是“自愿”地将其财物处分给行为人。(当然,这里的“自愿”是受到欺骗的原因造成的)

1)三角诈骗。欺骗不知情的、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通过该不知情的人的“自愿交付”获取被害人财物的。——关键看该不知情的人是否有处分权 。.如果该不知情的人是有处分权利的,行为人成立诈骗罪。.如果该不知情的人是没有处分权利的,行为人成立盗

窃罪。

2)暗中调包的(是指调被害人的包):定盗窃罪。——原因在于,被害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东西被调包了,没有认识到自己处分了财产,即被害人是不知情的。换言之,要作出处分行为,其前提就是必须对处分的事项有所了解,如果对于处分的财物等不知情,谈何处分。 二:侵占与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手段-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去的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己有,应认定为诈骗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前提为已经合法取得该物的占有权。

三: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1】认识因素上不同:间接故意在主观和客观上认识一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会转化为现实性。

过于自信的过失:在主观上认为,由于自己的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

2】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结果发生。 过于自信---不仅不希望结果发生,而且希望避免、排斥、反对结果发生。 但: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不发生完全抱着侥幸、碰运气的心理,这种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四: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这三种情形。[利用其亲属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危的担忧]。抢劫罪的胁迫内容可以包括将立即对在场第三方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同时,这里的第三方应该是与被抢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其近亲属。这样才能对其形成精神上的强制力,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不能反抗

抢劫罪: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手段是为了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使其处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而非法占有财物;抢劫罪必须具备“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并且当场劫取财物,这是抢劫罪同其他犯罪之间最主要的区别;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必须是犯了盗窃、诈骗、抢夺罪,只有符合了这个条件,行为人再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转化为抢劫罪。

五: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扣作人质,以此向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勒索钱财的,则不是拐骗儿童罪,应依本法第239条之规定,以绑架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