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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在土地管理中腐败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村干部在土地管理中腐败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陈良春 何允海

农村基层政权是国家政权的基础,只有农村的稳定才有国家的稳定,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村级财务管理和农村土地的管理已成为农村两大热点问题,直接影响村级政权建设,关系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成功与否。就此,我们到公安机关、土地部门、部分乡(镇)对农村土地管理问题进行调研,发现村干部在农村土地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已成为当前村干部的主要问题。据调查,仅2002年1月至2006年12月间,全市查获的村干部土地违法违纪案件就达150件,处分党员55人(其中党员组织非法买卖土地28件,村干部利用土地管理权非法占有土地18件,党员受贿案件9件),有9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另有18名乡(镇)干部因非法参与土地买卖受到党政纪处分。由于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特别是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土地资源的调控力度,土地价格将进一步攀升,利用土地资源进行违法违纪行为的做法将有愈演愈烈之势。已成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死结。

一、村干部在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抓村集体经济收入,非法买卖土地。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和土地资源的紧张及经济利益的高度驱动,一些村干部为了增加村集体经济,利用集体土地和一些个人或单位进行非法交易、非法谋取暴利,形成了一股非法买卖土地的风气。一是借发展村集体经济之名,借地生财买卖土地。二是借新农村建设之名掩盖土地买卖,谋取暴利。三是采取非法手段毁田卖土卖沙、变相买卖土地。上述形式的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因收入归村集体,村干部从中只起到协调和组织作用,易得到村民的支持。

2、村干部利用权势,直接非法占用土地。一是村干部利用权势,公开违章占地。村干部与当地一些地痞流氓勾结,以充当保护伞,或与乡(镇)干部形成利益共同体,利用乡(镇)干部权威出面打招呼、向供地单位或个人施压等方式干涉用地,或村干部借家族势力,强势欺压百姓,老百姓敢怒不敢言,以达到公开占用土地目的。二是村干部互相勾结,集体瓜分土地。个别村干部凭借手中握有的“村集体印章”,以村“两委”的名义占用土地。三是村干部借村民名义,骗取土地。较常见的是冒充村民,骗取宅基地。部分在周边农村建私房的城镇居民,所持有的证件,其姓名和住址都是假的。有的冒名顶替,有的改名换姓,其目的就是冒充村民,捞一块宅基地。

3、村干部利用土地管理权,收受好处。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借地谋财相当普遍。某些村干部利用手中持有出租土地和安排宅基地和土地开发管理的权力,围绕“管理”做文章,借权“索钱”,中饱私囊。其特点是赤裸裸的索贿。村干部凭村集体“商量权”和“决定权”,

毫不掩饰向单位或个人索要钱物。

二、原因剖析

1、村干部法制意识淡薄。一是土地法规和法律知识缺乏。据调查,在已立案处理的村干部违法用地案件中,绝大多数村干部只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部分为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低决定其基本素质和法律法规的缺乏。如对土地买卖的亩数和土地性质、金额大小等犯罪情节的衡量尺度一问三不知。二是依法管理村务意识淡薄。村民被选上村干部后,往往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抛于脑后,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把自己凌驾于村民之上,以官老爷自居,官本位思想严重。甚至称霸一方,对村民的正当的法律权利视而不见,在决定村里事务时,本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由村委会直接给决定了,也不向村民告知。也有的村村内事务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少数人说了算,村“两委”形同虚设,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甚至有的掌握实权的村干部为了中饱私囊,一个或几个人就决定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情,为村民服务的意识荡然无存。

2、法律、法规不健全。一是村干部违法行为处罚上,执法机关间存在衔接难。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既不是国家一级行政机构,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司、企业等其他单位”,对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经济违法行为,就出现了不同性质的主体身份。根据不同的主体,分别由不同办案单位管辖。如挪用犯罪中,挪用的若是公款,那案件由检察院来办理,挪用的若是集体资金,那案件由公安机关来办理。但办案实践中,案件还没明了时,往往还不好分清是公款还是集体资金,这样就形成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衔接难的问题,有时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对村干部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二是村务公开制度,还存在执行力不强的问题。村务公开已经搞了好多年,经验也层出不穷,我市下发的“三个文本”也规定村内重大项目由村民代表和监督小组商量讨论。但这些制度虽然都有明文规定,但有些村只是走过场,搞形式,制度也是墙上挂挂而已。有些村务公开栏内容常年不换,重大土地审批用地项目不公开,没有开展土地招投标,以至于给这些村干部钻了空子,对不公开的行为处罚措施跟不上。三是土地管理法规条款,操作性不强。《土地管理法》规定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土地的建筑物,只能作没收,不能作拆除处理,然而对没收后的建筑物如何处置,又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没收的建筑物最后还是作价给违法者,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违法者最终还是实现了违法目的。我们为违法补办用地算了一笔帐,以塘下工业用地为例,一亩土地的市场价格平均已近百万元,正常审批情况下取得的价格不到50万元,而违法补办只比正常审批多出每亩2万元的罚款和6万元左右建筑物作价款,违法补办成功每亩土地还可净赚

40多万元。所以在土地执法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土地违法者在实施土地违法完成后,非常乐意、非常主动地接受处理。这并不是违法者法律意识增强了,而是因为他们非常清楚,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只能作没收建筑物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罚了以后才能补办。所以,他们不怕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最怕的是执法人员不依法行政,对违法建筑物直接实施拆除,最终实现不了违法的目的。

3、村务监督管理不到位。一是村级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村干部目前实行了村级直选,但只选举了村民委员会主任,却没有一个相应的制衡机构。村委会缺乏监督机制是村干部发生非法买卖土地和土地交易过程中村干部收受好处的最根本原因。市、乡(镇)组织的监督以及村级自身监督体系的监督不到位。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村级监督小组只是个空架子,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二是选用村干部环节上缺少监督机制。在有的地方,村民之所以当上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一般来说他们也是某些主要领导的意中人或推荐人,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是领导的得力助手。只要你放开手去干,工作上即便有点失误,也是“情有可原”,因为领导注重的是结果。而有些地方只要在当地有势力、有财力的人,不管品德、能力如何,都选得上。这样无形放宽了村干部素质标准,给村级腐败打入了伏笔。

4、村干部经济利益驱动。一是兑现贿选付出的高额成本。根据我市村级换届选举实际,一些具有较高经济收入的村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农村或中心镇强村,在村级换届选举中多数采取贿选手段当选。部分村民把当选村委会成员作为以权谋私、或为家族、宗族、派别谋取利益的先决条件,为当选不惜采取请客送礼、贿选拉票、操纵选举等各种非常规手段。这些人当选村干部后,往往借村土地开发机会,千方百计向用地单位或个人索要钱财,以劳回所谓的成本,能在本届动工的工程就提前动工,能不留给下届的土地尽量本届买卖开发掉。二是兑现选前诺言。许多村干部在选举前向村民违法许愿,如当选后给村民优先下达农村私人建房指标,解决老人公寓,不缴水电费,不缴纳农业承包费等。三是村集体经济利益驱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民营企业异军突起,用地需求急速增加,土地价值不断攀升,地皮价格达到“寸土寸金”的地步,村集体为了搞创收,采取违法买卖用地。四是村干部拉拢乡(镇)干部,形成利益共同体。在非法买卖土地问题中,政府干部特别是乡(镇)干部的影子不断浮现。为了防止乡(镇)干部出面干涉,一些村干部往往将乡(镇)干部拉进来,形成利益共同体,导致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扼制。

三、村干部在土地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 加强法制教育。

1、加强法制法规培训。要从根本上杜绝村干部在土地管理中的违法等现象,就必须提高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整体素质,只有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素质特别是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得到提高,才能做到在村土地管理活动中公正、客观、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从农村实际工作来看,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应当把提高“两委”干部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土地法规常识作为重点。通过对“两委”干部的政策法律和土地常识培训,既可以提高其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也可以改变其工作粗暴简单的陋习。随着广大农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农村基层“两委”干部能否依法办事,会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所以,要针对现阶段的情况,以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为重点,下大力气培训好农村基层干部,并建立考核制度。2、培养保护土地意识。针对村干部惜土意识淡薄和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的实际,应指定镇土地所定期进行以帮扶为重点的教育,重点掌握土地管理法规和村民自治条例,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观念,解除私欲,营造廉洁奉公,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氛围。同时要有村民举报奖励机制,激发广大村民自觉保护土地意识。3、构建警示教育平台。抓典型,以案说纪,以案说法,可以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功效,起到有效震慑违法行为的作用。充分发挥现有的一案一会一建议制度,更具针对性解决发案村庄在制度方面存在的弊病,堵塞漏洞,下不再犯;适时回访跟踪,及时疏导帮教,可发现发案规律,防止重蹈覆辙。利用新闻媒介或宣讲曝光典型案例,可以形成反腐倡廉的好风气,达到了追究一人、震撼和警示一片的目的。

(二)健全管理长效机制。

1、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一是健全村务公开制度。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凡是土地使用,都要按制度规定,做到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公开形式、公开管理监督等五个方面的统一。加强督促和反馈,对不按时公开或公开不规范的,应弄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二是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所有土地使用严格按《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2、统一使用招投标平台。根据我市实际,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等交易应进入招投标平台,土地交易实行按层级拍卖:村级涉及拍卖额在100万以上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交易;村级涉及拍卖额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必须

进入镇招投标中心交易;村级涉及拍卖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进入镇招投标中心实行简易招投标(这是为了考虑招标成本),但必须保证公开、公平、公正。3、探索建立村级干部管理模式。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实行村民自治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被定位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在乡(镇)政府和党组织不能直接任命或罢免村委干部的情况下,乡(镇)政府和党组织如何有效管理村委会干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乡(镇)政府和党组织要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要改革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探索村级干部管理形式。乡(镇)要通过对村干部的考核、审计和评比,强化村干部的廉洁勤政意识、进取意识和为民意识,规范村干部的自治行为。

(三)建立监督管理体系。

1、建立村级事务监督机构。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中涉及管理村务工作的主要有两个部门:一是村级政权建设由民政部门管理、监督,二是村级财务由农业部门管理、监督。这两个部门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往往会存在各顾各的,造成管理、监督衔接不好、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为了加强对村级事务的监督管理,应成立领导小组,由组织部门牵头,民政、农业部门参与,通过领导小组对村级事务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村级组织健康有序运转,促进村级事务规范化建设。2、加强基层土地所监督力度。基层土地所处于管理未端,是基层前哨,易于掌握到农村违法用地的第一手资料,便于监管违法用地,要授予其一定的执法检查权和处罚权。因此要重心下沉加强基层土地所建设,实现“四个重心下沉”:监察重心要下沉到所,提高发现能力;职责重心下沉到所,提高责任心;队伍重心下沉到所,充实一线力量;服务重心下沉到所,提高服务水平。3、健全乡(镇)纪检监察网络。乡(镇)纪检监察组织要主动介入村级事务。对村级土地资源处置等重大事务要派人参与监督;要定期对村级土地使用进行清查;要认真调查群众对村干部的举报问题,并按党纪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要把乡(镇)纪检监察网络向村级延伸,建立村级纪检监察队伍。村支部设立1名纪检委员(由书记、主任以外村委干部兼任)。协助村支部、村委会抓党风廉政建设。村纪检委员有权对村务公开、工程建设、土地资源处置、土地征用等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权查阅村务管理活动的一切资料。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为了查处到位,避免执法不力、执法不严现象,纪检监察部门要与土地部门、房管部门、公安部门及当地乡(镇)政府协作沟通,形成办案合力。同时,利用全市乡(镇)联查联审制度加强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形成公正办案,防止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主义产生,对于

增加案件透明度,提高执纪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和威慑力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违章、违法成本,对违章或违法的建筑物能拆除的,一律拆除,对土地能复垦的要强制复垦。对乡(镇)干部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土地买卖和干扰正常用地审批程序的失职渎职案件进行严厉查处,坚决纠正“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正常现象。

2007年7月1日

作者:瑞安市纪委常委 陈良春

瑞安市纪委纪检监察室 何允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