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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之界定

  摘 要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定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现有法律并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司法适用上的困难。本文尝试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相关的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各家学说,提出个人见解,以期对完善抢劫罪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 抢劫罪 事后抢劫 既遂 未遂

  作者简介:缪恬�U,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20-02

  2010年12月某晚,揭阳市榕城区渔湖镇发生一起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对一名中年妇女实施抢劫并劫得财物若干,而后受害者又动手抢回被劫财物,对此当地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并最终认定涉案嫌疑犯抢劫未遂。

  上述案例如发生在现在,则可能有不同的判定。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司法机关对相同的事实情况,或在同一司法机关不同的时段内,可能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决。因此,确立界定标准,对于司法的统一及准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助于提高侦查机关的办案效率,在抢劫案呈上升趋势的当前社会能更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抢劫罪概说

  (一)抢劫罪的概念及行为结构

  1.概念。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他人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侵犯了双重法益,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这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型犯罪的重要标志,也让抢劫罪成为财产型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2.行为结构。(1)手段行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性方法并且达到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第一,暴力方法。行为人采取有形力量,对财物的直接占有者、保管者或有权处分财物者及任何可妨碍其获得财物的人进行不法压制,达到足以压制其反抗的程度,即采用了暴力方法。但不要求行为人事实上压制了受害人也不要求具有人身危害性。第二,胁迫方法。采用动作、语言或手势等方法,以当场实施暴力手段相威胁的即构成胁迫。第三,其他方法。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可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均属其他方法。

  (2)目的行为。抢劫的目的是为了强行取得被害人财物,即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3)因果关系。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反抗的事实与行为人取得财物的结果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只要因果关系成立,即可认定抢劫既遂。

  3.责任要件。抢劫罪的责任要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被侵害的后果,仍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还要求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但例外的是在《刑法》第289条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中,对首要分子认定为抢劫罪,但不要求首要分子对公私财物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事后抢劫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1.事后抢劫的概念。《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在理论上称为准抢劫或事后抢劫。

  2.成立条件。(1)前提条件。行为人只要着手实行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无论既遂或未遂,在共犯中无论是教唆犯、帮助犯还是实行犯,都符合法条中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行为。特殊类型的盗窃、诈骗和抢夺的犯罪事实都属于上述行为。例外的是,根据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备成为事后抢劫的主体资格,其行为如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2)客观条件。行为人在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整个被追捕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追捕者或任何妨碍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进行威胁,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压制了他人的反抗。(3)主观条件。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二、理论界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之争

  抢劫与事后抢劫,均以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为着手。关于普通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刑法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的主要观点

  1.财产取得说。以行为人是否占有他人财物为标准。该说认为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以行为人是否取得他人公私财物为标志。行为人转移占有后即构成抢劫既遂,即使行为人致被害人受伤或死亡,只要未取得财物,也属抢劫未遂,并以抢劫致人伤害罪或抢劫致人死亡罪定罪。

  2.人身侵犯说。以行为人是否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为标志。行为人在着手实行抢劫过程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无论行为人是否取得公私财物,均构成抢劫罪的既遂。只有在行为人既未抢到财物,也未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情况下才属于抢劫罪的未遂。

  3. 结合犯与非结合犯区别说。以是否属于结合犯对既遂与未遂进行区分。该说认为抢劫罪分为结合犯与非结合犯。抢劫罪的结合犯是指整个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抢走他人公私财物的过程中,由于侵犯的是双重法益,分为对财产权利的侵害以及对人身权利的侵害,既有劫取财物的行为,又有致受害人伤害或死亡的情况。对抢劫罪的结合犯,无论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只要其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构成了独立罪名,即属于抢劫既遂。而对于抢劫罪的非结合犯,则以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4. 普通抢劫罪和加重抢劫罪区别说。以抢劫行为是否具有加重情节来区分普通抢劫罪和加重抢劫罪。一般情节的抢劫罪,符合抢劫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以是否实际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区分既遂与未遂。而加重情节是指《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以及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等八种情况,符合这八类情形的抢劫属于结果加重犯,区分该类加重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不以财物是否被占有,只要行为符合这八类中的任一项情节,均视为抢劫既遂。   5. 犯罪对象分别认定说。以实际占有公私财物和致人重伤或死亡为既遂标准。犯罪对象分别认定说是财产取得说和人身侵犯说的折中观点。根据抢劫罪侵犯双重法益,认为应区分对象认定既遂与未遂标准。抢到财物未伤及被害人或未取得财物但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即属抢劫罪既遂。

  三、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形态之分析

  (一)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分析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抢劫罪既、未遂区分标准之争,有必要从根源问题即犯罪的既、未遂标准入手。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即犯罪是否得逞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重要标志。但对理解犯罪是否得逞存在不同观点。

  简要介绍如下: 1.目的说。以行为人是否达到其犯罪目的区分既、未遂。既遂是完成了犯罪,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可归责于行为人的事由,行为人完成犯罪即构成既遂犯。这种观点存在较大的缺陷,因为犯罪是否完成,应从立法者角度考量,而不是从行为人角度。而且犯罪目的是具体的,是因人而异的,以是否达到犯罪目的作为区分标准,可能会放纵出现实质危害结果的犯罪发生。

  2.结果说。以是否发生损害结果作为区分既、未遂标准。该说认为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故意实施了犯罪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未遂是指行为人着手犯罪但未发生损害结果的情况。这种观点存在漏洞,立法者与行为人对结果的衡量有不同的标准,对损害结果的理解不同可能造成对既、未遂认定的偏差。

  3.构成要件说。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区分既、未遂。行为人故意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时即成立犯罪既遂,未充分具备构成要件则为犯罪未遂。此处所指犯罪构成要件并非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是指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说是目前较为通说的观点。鉴于该观点比较抽象、笼统,对于具体的犯罪既、未遂的认定仍非常模糊。笔者认为,应在较为抽象的犯罪构成要件说的基础上,强调具体的法益侵害说。即犯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不仅是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本身,还要考量构成要件背后立法者设立该条款所要保护的犯罪客体或法益。

  (二)抢劫罪既遂与未遂之界定

  笔者认为,以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为标准来认定犯罪既、未遂较为合适,结合抢劫罪的规定,分析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问题。

  抢劫罪侵犯的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应有主从之分。根据我国刑法章节的编排及立法者的本意,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可认为财产权益属于主法益,人身权益属于从法益。行为人抢劫被害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但未取得财物的,属于抢劫未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并取得财物的,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既遂,但基本犯仍属未遂,可以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致人死亡的抢劫与故意杀人罪竞合,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不能适用未遂犯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8种法定刑升格的情形,也存在未遂,但“抢劫数额巨大”的除外。不宜将凡是属于入户抢劫等八种情形的,认定为一旦着手实行即为抢劫既遂。

  成立普通抢劫罪的既遂,要求取得财物与先前的暴力、胁迫等手段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必须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取得财物,否则不能认定为抢劫既遂。

  关于事后抢劫的既遂标准,笔者认为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必须已经既遂才能成立事后抢劫的既遂。因为事后抢劫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且为取得型犯罪,在行为人没有取得财物的情形下,不宜认定为犯罪既遂。

  抢劫罪是严重的暴力型犯罪,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的争议使其标准尚无定论,但问题的解决应当以刑法学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刑法解释的不断完善为根据。

  笔者试图从分析抢劫罪的各观点着手,提出对抢劫罪既、未遂相关问题的看法。关于抢劫罪既遂理论,虽然学理上有基本犯的既遂与结果加重犯的既遂,且基本犯既遂的认定已形成通说。但是,结果加重犯的认定标准仍无统一定论。关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既遂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结果加重犯既遂的意见,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其本身就存在需要解释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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