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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烟民注意!明年3月起,公共场所控烟范围扩大!单位执行不力或被罚三万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今天上午刚刚表决通过《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修正案(节选)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三)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除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

(一)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二)设置吸烟点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点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三)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因特殊情况设置的室内吸烟室的具体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电话;

(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来源:上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