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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德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①联邦主席由普鲁士国家担任,称德意志皇帝”。是国家的元首,拥有任命官吏、创制法律、统率军队、决定帝国对外政策以及主宰议会等大权。 ②宰相只对皇帝负责,在内阁中拥有绝对权力。

③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组成。联邦议会是帝国的最高机构,实际上是拥有权力的上议院,其代表由各邦君主任命,共58人,其中普鲁士代表17人,操纵着联邦议会。帝国议会由普选产生,但作用很小。

德国君主立宪政体,使帝国披上了民主的外衣。但规定帝国皇帝和首相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实质上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

其主要特征是:世袭君主为国家元首,拥有实权,由君主任命内阁成员,政府对君主负责,议会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在这种政体形式下,国家虽然也制定了宪法,设立了议会,但君主仍然保持封建专制时代的权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于一身,是权力中心和最高的实际统治者。宪法往往是钦定的,是君主意志的反映;议会是君主的咨询机构,立法权是形式的,君主不仅拥有否决议会立法的权力,而且还通过任命或指定议员控制议会;内阁是君主行使行政权的机构,首相由君主任命。二元君主制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较晚、封建地主阶级长期拥有巨大势力的国家,是资产阶级与地主阶级联合专政的一种统治形式,较议会制君主制带有更多的封建专制君主制的色彩。

问题:帝国元首是皇帝,由普鲁士国王担任,有任命宰相和高级官吏、召集和解散议会、宣战、媾和的权力,同时是军队的最高统帅。

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称“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 民 主 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

德意志帝国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必要的时候可以裁撤宰相,解散议会,因此是披着君主立宪制的君主专制制度。

对比:德国君主立宪制 的国家元首是德意志皇帝,有实权,政府首脑也是宰相,立法权由帝国国会,联邦议会掌握,对皇帝负责。宰相,帝国官员由皇帝任命对皇帝负责。特点是残留了大量的专制主义,军国主义色彩。

而英国君主立宪制 的国家元首是国王,没有实权,政府首脑是首相,立法权由议会掌握,内阁是议会中占多数票的政党组成的,形式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负责。特点是具有近代宪政制度的民主性,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先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