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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合同协议书

车辆维修协议书

承修方:

托修方:

为加强车辆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安全行车和车辆维修质量,合理控制车辆维修费用,托修方委托承修方定点维修、保养车辆,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

一、车辆维修程序

1、托修方需维护、保养的车辆,由托修方提供送修单或者由负责人通知,承修方按要求对车辆进行维修前检查,确定维修项目,估算维修费用及填写车辆维修单。

2、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原双方确定维修项目以外的维修项目,承修方需得到托修方认可后方可进行维修。

3、承修方应保质、按时将托修方送修车辆维修完毕,做好维修档案记录,列出费用清单通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司机或者接车人验收签字认可后,才能办理提车手续。

二、维修、保养质量保证

1、承修方对托修方车辆维修部位(部件)按自治区维修管理办法进行质量保证。

2、质量保证期为: A 、汽车大修(含发动机大修)为90天或者10000公里; B 、总成大修为45天或者5000公里; C 、二级维修为10天或者1500公里; D 、一级维修为2天或者300公里; E 、小修为3天或者800公里; F 、以上各项条件,其中一项超过则视为超出质量保证期。

3、车辆施工出厂后,托修方车辆出现承修方的维修质量问题应立即与承修方取得联系,托修方不经承修方同意直接处理的,承修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托修方车辆出现故障征兆,应立即停驶,由于托修方车辆带病行驶造成的故障扩大部分,承修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因原维修部位(部件)造成返修的,承修方承担返修的修理及配件费,属托修方管理或驾驶员违反正常操作,正常维修保养规程照成的损坏,由托修方负责承担全部费用,承修方积极配合修复。

4、承修方提供的配件均为正常配件,特殊情况需用副品代用时,必须得到托修方同意。

5、托修方自购配件造成的质量问题,承修方不予保修。 三、费用及结算方式:

1、承修方工时费不高于>配件及材料(相同生产厂、同质量、同规格)价格不高于本地市场平均价。

2、承修方提供完整的工时、配件及材料的清单,并由托修方接车人签字认可,托修方接车人签字代表托修方单位生效。结算时承修方开具正规的维修发票及配件、材料发票。

3、托修方应双方协商可推迟结算。

4、托修方维修、配件费(含单车当次维修、配件费)累计达到

四、承修方的责任和义务

1、接受托修方监督,密切配合托修方做好车辆定点维修工作。

2、努力确保托修方送修车辆优质、及时完工出厂,积极配合托修方加强车辆维修费用管理工作。

3、热情接待、服务周到地对待托修方人员。 4、积极配合托修方处理车辆相关事务。 5认真履行本协议所有条款。 五、托修方的责任和义务

1、监督和检查承修方的工作是否按本协议条款执行。 2、先承修方提供车辆相关资料,密切配合承修方做好车辆的定点维修工作。有关车辆人员变动及时通知承修方。

3、认真履行本协议所有条款。 六、附则

1、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双方同意将其争议交由签约地维修主管部门协调或法院仲裁解决;

2、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有效期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壹辆内有效。协议到期后双方没有异议,则改协议自动顺延壹年。协议终止后,双方原有款项没结清、车辆维修质保没到期的,双方有继续追诉的权利。

3、协议经双方单位盖章和双方代表人签字后立即生效; 4、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修订和补充; 5、托修方认可在承修方维修时签字生效的接车人或司机名单: ;

6、其它约定事项:

承修方(盖章): 托修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时间: 时间:

电话: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