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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中国工会法律的落后阻止不了劳动大众的工会工潮发展

中国大陆的政治生态决定了其工会法出生就先天不足而且怪异,此法无法保障劳动者得到一个正常工会及其应有的权利,这样的工会法也就无法承担促进劳动者的工会组织健康发展,使工会起到促进和维护社会的健康发展的任务,反而起了阻碍的作用,结果只能在开放改革的三十多年之后,由于这个社会违背了客观的社会规律而致使劳动大众和国家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使社会发展受到巨大的挫折,近年才有点纠错动作。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是于零壹年经过第九届人大党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法律,但是其落后,连宪法这个根本大法赋于人民享有的结社自由这个大原则也跟不上,落后于社会发展更不在话下,工会法在总体上,民主产生工会都没有得到明确规定,其损害民主的规定却来自多个方面,现就工会法的条例作摘要评论。

从条例的顺序看下去,总则的第四条,规定了工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和马列毛邓的思想理论,以及开放改革等的义务,法律在这里将工会等同于党组织和政府机构了,但是政党和政府与工会的性质根本不同,工会不可能承担这些政治任务,若能承担这样的政治任务时也就不单是一个工会组织了,正常的、真正的工会只是一个由劳动者产生代表劳动者的意愿来跟资方竞争博弈的组织,这个组织不具备也不应该具备这些社会政治功能。

在工会组织方面,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这里“民主集中制建立”与“民主选举产生”是一对矛盾,前者是非民主而后者是民主,究竟要民主还是不要民主?这条例是自相矛盾的。

而第十一条又规定了“基层工会、地方各级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这里的问题是工会组织若民主产生,则基层工会民主产生后,再自下而上由基层工会产生上级工会,逐级产生直到全国的总工会,在全国系统的民主工会组织尚未建立时,要成立基层工会,就没有一个民主产生的上级工会组织存在并来批准,如果有只能是非民主产生的工会,那么根据民主生产工会的原则,这个规定是一个本末倒置的规定,起了破坏民主产生工会的作用。

在工会的权利方面,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这个工会法的精神规定了工会是起调解、反映劳动者意见和帮办涉法事务的作用,并与政府和资方建立一个协商机制,在建立协商机制方面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如果工会的作用到此为止而止步不前,那么工会的根本作用被取消了,这个工会法没有条例来规定工会的进一步行动。

在劳资斗争中若双方都依法办事,都能够坐下来进行协商,但利益分歧太大时就无法达成协定,双方都不让步时是否永远地协商下去?这时这个协商机制是无效的,因为劳资双方是竞争博弈的关系,不能当成是投资合伙人的关系来看,双方协商的基础,在于劳资双方通过在利益矛盾斗争中展示力量来博弈分胜负,一直至产生妥协、产生新的角力平衡点,使双方提出的条件渐至利益分歧缩小到可以商讨,协商的基础此时才出现,(在文明政治的社会中,通常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在国民议会的斗争中已经基本上解决了很多的矛盾),除此之外协商都是无效的.政府的角色应当中立,但工会是劳动者的代表,其最根本作用就是组织和发动劳动者进行怠工罢工,以此来对付天然地处于主动地位的、强势的资本家,怠工罢工几乎是劳动大众唯一有力的筹码,竞争中若没有怠工罢工作武器,劳动大众几乎一无是处或者只是块狗屎,劳动者及其工会的力量基础就是怠工罢工,所以如果工会的作用若止于调解那么这个工会就基本作废了。

这个社会也有一种另类的调解协商可以使劳资达成协定,这就是政府通过擅自利用国家资源来交易或者施压而促成的劳资双方达成协议,这是一种不正常的、难以持续的做法,这是对社会正常竞争、公平竞争的破坏,是政府一种滥用权力的行为,以社会健康发展受到破坏为代价的行为,是绝对不可取的。

第四十八条关于工会领导待遇的“县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的规定,工会领导如果被纳入政府编制和控制其待遇只会使工会受到政府的控制,一个工会的领导成了政府的人的工会对劳动大众还有什么作用呢?还有第三十一条要求“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等等,其不妥当之处,是国家主人翁的精神和态度不是教育出来的,而是由劳动者在国家中处于这样的地位而产生的,若劳动大众在社会政治经济上处于主人翁的地位就自然有了主人翁的态度了,那里还要去教?就如一个家庭的家长难道还要去教他才有家长的态度?若果劳动大众的地位是为社会的主人翁服务时,又岂能通过教育就能够让劳动者以为自己是主人而生产出主人翁的态度来?这已是有违常识的事情了。

劳动法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劳动大众是不大理会的,因为落后于社会发展的法律也太多,他们是为了自己的生存、生活而实行自己去组织起来、自己开展工业行动的,虽然宪法亦已赋于他们这个权利,近年来在劳工大省广东已经让一些企业的工人自已选举出自己的工会,初步推行“理光工会经验”,现在进一步又有“欧姆工会经验”等等,全中国的劳动大众应该迅速地行动起来尽快选举出自己的工会,不能再磋跎岁月耽误人生。中国工人行动的方向代表了社会进步的方向,劳动法在后面跟得上或跟不上代表的则是当权者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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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26 11: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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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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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

注意社团的意识形态变调及经济势力纠葛。中国人的特点是精英政治,所以不同社团的精英意识形态对于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侧重角度很重要,所以中国人必须要有正面积极的团结爱国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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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一辈子圣贤书????走一辈子道德路????一辈子提升境界????一辈子为社会服务

QQ:542293207

2012-6-26 12: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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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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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

劳动者团结起来改善自己的生存环境就是最大的爱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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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27 21: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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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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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楼

“理光工会经验”反映了工人民主选举生产自己的工会的经验,“欧姆工会经验”反映工人否定了现在已有的非民主产生的工会,来建立一个民主产生真正的工人自己的工会的经验,而社会上其它企业单位工人自行组织产生工会或者自行组织起来进行怠工罢工的经验,没有经过政府及其工会的介入和支持,就不会登报作为经验,各企业单位的劳动者为有通过网络、短信等等媒体自行沟通,互相学习总结经验来建立自己的劳动者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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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27 22:00:43

21世纪中文导报:热点,新知,时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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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楼

辛亥初期的汪精卫就是个活生生的实例,年轻血气方刚,爱国为国家民族命运可以抛头颅洒热血,曾经暗杀摄政王之一的皇亲国戚,只是因为该人不作为,可是后来呢?为什么?前苏联这样的国家命运到底给我们什么启示?真正导致前苏联国家分裂的根源是利益唆使下的国家各个社团各个利益机构集体混乱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