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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个人出租房屋
【颁布单位】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沈地税函﹝2006﹞66号
【发文日期】2006-05-10
【实施时间】200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0﹞125号),经请示省局同意,现就个人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住房、车库、门市房等所有房屋,暂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退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补税。
二、对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实行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沈地税发﹝2005﹞188号)文件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