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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代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的语言比较看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

  摘要:近半个世纪以来,出土文献被大量发现,学者们利用出土文献解决了以往仅依靠传世文献很难解决的问题,所以出土文献的价值被越来越多的研究者认识到。本文试图用“二重证据法”,通过语言的比较研究去探讨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以期为今后的研究提供资料。

  关键词:出土文献;传世文献;语言二重证据法

  中图分类号:H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3)11―0097―02

  一、先秦时期女子的地位

  传世文献《氓》是《诗经・卫风》中较有代表性的一首弃妇诗,写了一个女子从恋爱、结婚到最终遭受遗弃的全过程。女主人公的行为没有什么过错,是丈夫三心二意,“女也不爽,士贰其行”,自己反而被丈夫遗弃,而女子却只能打掉牙齿往肚里咽。即使是自己出嫁时的嫁妆(以尔车来,以我贿迁),也不见得可以再带回娘家了,只见“淇水汤汤,渐车帷裳”,黯然神伤地离开了夫家。

  通过对传世文献的分析,我们认为从西周到春秋战国时期,女子的社会地位很低,但在秦和汉代女子的地位似乎有所提高。我们通过对传世文献的研究总感觉这中间好像缺少一个环节,即秦和汉初关于女性的政策是什么样子的。睡虎地秦简的出土和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为我们解决了这个疑难。

  二、汉初女子的社会地位

  2001年11月,由文物出版社正式公布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使亡佚已久的汉律得以重新面世。特别是《二年律令》和《奏谳书》中的相关内容,为我们研究汉代婚姻法提供了新的契机,也使我们可以通过对语言的比较研究更清楚地看出汉代妇女所处的社会地位,找到缺失的中间环节。

  (一)汉代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汉代继承秦朝的绝大部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保留了秦代的遗民风俗。由于秦朝和当时少数民族接触的关系,也由于当时的历史状况,所以秦朝保留了少数民族尊重妇女的某些习俗,在秦代女性地位较高。汉代初期,刘邦死后由吕后专权多年,开创了中国历史上女性掌控权利的先河。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出土资料和史书记载的文献资料互相印证阐发,为我们研究汉代以及以后妇女地位的变化提供了更加准确的依据,从而有力地证明汉初的妇女具有较高的地位,而汉代末期以后妇女的地位则是大受歧视的现实。

  首先,在《二年律令》中我们能寻找到女子可以充当户主的依据。如:

  “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逐夫父母及入赘,及道外取其子财。”《二年律令・户律》

  从这一法律条文看,汉代明确规定了男户主死后,其“大父母、父母”可继承和分享他的“奴婢、马牛羊、它财物”;在作为户主的儿子死亡后,其母亦可“代为户主”。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女性(祖母、母亲)在男户主死亡之后的正当权益。

  其次,在《二年律令》中也有关于女子的继承权问题与立户条件的相关记载。汉代规定如果有因公受伤而致残的男性,可以由他的儿子继承他的爵位,并可以成为户主,在没有儿子、父亲、爷爷、男同产的情况下,女儿、母亲、女同产、妻子和祖母也可以依次享有继承爵位、充当户主的权利。从传世文献中我们也可以搜检到如下的信息:在封爵上,汉代有很多妇女曾经被封侯。例如,汉高祖刘邦册封哥哥的妻子为阴安侯;当吕后当政的时候,曾封萧何的夫人为�侯、樊哙的妻子吕�为临光侯等等。

  再次,《二年律令》中也对尚未出嫁的女户主在出嫁后,如何掌控原有财产和恢复其户主身份作了规定。

  “女子为父母后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二年律令・置后律》

  从这条律文中我们看到,父母死后,未婚女子不但有可以继承户主的权利,而且如果这个女子被丈夫抛弃了,还可以带走属于自己的陪嫁物品(这就比《诗经・氓》的记载有了进步),并且如果丈夫死了,她还拥有获得户主地位的权利。以上的记载都说明汉初的妇女比春秋时期的女子具有更高的经济地位和更多的权利。

  (二)汉代婚姻中女子的地位

  《二年律令》的《户律》、《置后律》等篇中时常可见“弃妻”、“弃妻之子”这样的词汇,通过这些词汇可以看出汉代婚姻是很不稳定的,这种现象与汉初不重视婚姻之礼的社会观念有关。在汉初,有的女子即使已经嫁为人妇,但为了政治等的需要,也可以夺人妻而再嫁。汉初为与匈奴和亲,建信侯刘敬建议汉高祖将已经下嫁赵王张敖的亲女鲁元公主再转嫁于冒顿单于,且曰:“若陛下不能遗长公主,而令宗室及后宫诈称公主,彼知,不肯贵近,无益也。”高祖竟然答应下来,只是因吕后的苦劝才未成。后人把夫妇名分看得很重,更勿论公主、王后金玉之贵,而时人却不以为然。

  从张家山汉简的法律条文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御婢”一词,通过对这个词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信息:所谓的“御婢”就是和男主人发生性关系的女婢。从律文中我们知悉女婢与男主人之间的性关系非但不被禁止,甚至还从某些方面加以了保护。这是因为在当时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里,女子只是“从人者也”。封建时代,性特权只限于男主人,主家女眷与男奴通奸,要处以“耐为隶妾”刑罚,这和男主人与女婢相奸不负法律责任甚而加以保护有着天壤之别。

  那么在夫妻关系中,女子又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

  “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贼律》32简)

  “妻殴夫,耐为隶妾。”(《贼律》33简)

  从上面的简文我们可以看出只要“非以兵刃也”,丈夫就可以凭着“妻悍”为借口来殴打妻子而不必担心获罪。但是,如果妻子殴打丈夫,则会无条件地被“耐为隶妾”,在这一点上,夫妻双方的地位极其不平等。

  汉律之所以有这样极其不平等的规定,和当时人们的思想观念息息相关。在秦汉时期,人们认为丈夫的地位和天是一样的,所谓“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这些观念一直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可是一旦妻子犯有“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中的任何一宗,都可能被丈夫休掉。受这样的观念支配,丈夫的权利和行为当然都是至高无上的,妻子只能从属于丈夫,无条件地遵从丈夫。

  三、西汉后女性地位的变化

  总的来说,女性的确在汉代较为开放,具有相当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这是和当时大的政治背景分不开的。因为此时的儒家思想还处于萌芽成长发展时期,既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也没有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和接受。直到后来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的提出,儒家的地位才得以提高,儒家礼教才在人们的心里生根发芽。

  由上面对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语言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女性地位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下降的。到了东汉时期,上到皇帝贵族,下至平民百姓,对女性的轻视更是显而易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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