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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流程及实务操作举例

生产企业备案说明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生产企业操作流程

1、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2、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3、报关出口

4、进行纳税申报

5、取得出口报关单

6、收汇核销

7、取得收汇核销单

8、单证齐全申报免抵退税

9、开具收入退还书、免抵调库通知书

10、取得退税款

生产企业实务操作举例

例1、恒远制造有限公司系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3月出口销售额(CIF价)110万美元,其中有40万美元(FOB价)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运保费1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7.75,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

出口销售收入=(1,100,000-100,000)×7.75=7,750,000(元)

运保费=100,000×7.75 =775,000(元)

借:应收账款—外汇账款(国外客户)  7,7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8,525,000

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运保费)775,000 红字

2、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XX公司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3、根据采购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4,705,8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0

贷:应付账款- XX公司      5,505,882

4、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00,000-100,000)×7.75×(17%-13%)=310,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10,000

5、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340,000-(800,000-310,000)=-150,000(元)

即:本月产生期末留抵税额150,000元

免、抵、退税额=(1,100,000-100,000-400,000)×7.75×13%=604,500(元)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50,000(元)

免抵税额=604,500-150,000=454,500(元)

例2:若该企业2007年4月出口销售额(FOB价)80万美元,其中,当月出口有30万美元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当月收到2007年3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2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当月发生一笔退运业务,退运货物是在2006年12月出口的,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FOB价)为5万美元(7.83),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7.73,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确认后的3月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在本月作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50,000

根据计算的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454,5(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454,500

2、根据本月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800,000×7.73=6,184,000(元)

借:应收账款—外汇账款-(国外客户)6,18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6,184,000

3、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4、根据采购的原材料:学会计论坛

借:原材料      4,705,8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0

贷:应付账款     5,505,882

5、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7.73×(17%-13%)=247,36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7,3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47,360

6、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340,000-(800,000-247,360)=-212,640(元)

即:本月产生期末留抵税额212,640(元)

免抵退税额=(800,000-300,000+200,000)×7.73×13%=

703,430(元)

以上的30万美元为4月份出口未收齐的单证,不并入当月的“免、抵、退”税计算。

以上的20万美元为4月份收齐3月份的单证,应并入4月份的“免、抵、退”税计算。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12,640(元)

免抵税额=703,430-212,640=490,790(元)

根据计算的应退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在下月初(即5月份)作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212,6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12,640

根据计算的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490,79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490,790

7、根据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

退运货物出口销售额=50000×7.83=391,500(元)

借:应收账款-外汇账款(国外客户) 391,500(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91,500   (红字)

同时,按原出口货物结转销售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91,500 (红字)

贷:库存商品  391,500  (红字)

8、根据退运货物原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补交免抵退税款:

补交免抵退税款=391,500×0.13=50,895(元)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895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50,895

根据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还原进项税额391,500×0.04=15,66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660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660(红字)

9、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50,895

贷: 银行存款  50,895

例3:若该企业2007年5月出口销售额(FOB价)30万美元,由于当月的业务量较少,出口货物单证全部收齐。并且,还在当月收齐了在3月份出口未收齐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20万美元,以及4月份出口未收齐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30万美元。在本月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销项税额34万元;当月采购原材料汇总合计计税金额100万元,当期进项发生额17万元人民币。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7.70,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300,000×7.70=2,310,000(元)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国外客户)2,3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2,310,000

2、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3、根据采购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应付账款  1,170,000

5、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000×7.7×(17%-13%)=92,4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92,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92,400

6、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340,000-(170,000-92,400)=264,400(元)

免抵退税额=(300,000+200,000+300,000)×7.7×13%=800,800(元)

由于应纳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800,800(元)

根据计算的应退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在下月初(即6月份)作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800,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800,8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的:“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此项政策的出台,改变了200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8条规定:“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12个月以后退税纳入正常分类管理。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8条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从以上3个文件的对比来看,7号与139号文对小型出口生产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在12个月的审核期内,一直实行的是只免抵不退税办法。而102号文适当放宽了限止,对新发生出口的企业(含小型企业)可以每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对退税累加后在满审核期12个月后的当月或次年一月(小型企业)一次性办理,免抵税额则按月调库。

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幅度内,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标准。如:山东省规定内外销收入之和在2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小型出口企业。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期未留抵

如果有进料加工的还应按此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如果有进料加工的还应按此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l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出口退(免)税凭证及时限要求

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是指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按规定必须提供的各种有效凭证。

主要包括: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凭证资料等。

目前,最主要的凭证是指“两单一票”,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

1、计算公式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属于特殊原因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出口货物外销收入的入账时间

v     出口货物外销收入的入账时间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的。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仅以取得以上提单、运单为依据),作为收入的实现。

v     出口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发票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

出口货物外销收入的入账依据

v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账基础。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出口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在委托方开具也可以在受托方开具,根据双方协议而定。),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按会计制度规定应扣除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记账汇率的确认

出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1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基准价)记账;也可采用变动汇率记账,但汇率一经确定,须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对于出口企业结汇时,与实际汇率的差额部分应当记入汇兑损益,银行扣除的手续费和其它费用应当做为财务费用处理。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

出口货物退(免)税会计科目的新变化

v     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会计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v     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已缴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二)“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v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借方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或“主营业务成本”(指消费税);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应退增值税、消费税。收到退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会计核算要求

v     1、对于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的核算要求

v     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v     2、对于出口货物的退还消费税的核算要求

v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可以在出口时,直接予以免税。

(2)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主营业务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的核算与账务处理

v     (一)一般贸易出口 “免、抵、退”税的核算与账务处理

v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在购进国内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时,应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注明的价款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相应的会计科目。

v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和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也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会计处理:

v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v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v           主营业务成本

v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v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v     3、佣金的处理

v     佣金分为明佣、暗佣、累积佣金三种,其支付方式不同,账务处理也不同。

v     4、退关退运的处理

v     生产企业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会计处理。

v     (1)货物当月出口当月发生退关退运的或返修后不按原值出口的,均应冲减当月销售收入。

v     借:应收账款 -  外汇账款               红字

v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红字

v     (对当月发生退关退运经返修后按原值出口的货物,可不再做会计处理)。

v     (2)货物出口后在以后月份发生退关退运的或返修后不按原值出口的,应冲减发生退关退运当月的销售收入(会计处理同上)。

v     (3)以前年度货物出口后在本年发生退关退运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并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v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则不需补缴税款。

v      A、以前年度货物出口后在本年发生退关退运的,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处理为

v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红字

v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红字

v     同时,按原出口货物结转销售成本

v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红字

v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   红字

v     B、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v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v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v     根据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还原进项税额:

v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红字

v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v     缴纳税金时,

v     借: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v     贷: 银行存款

v     以前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退关退运与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的退关退运不同,对于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不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冲减。

v     1、“进项税额”专栏。记载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v     2、“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出口企业当月上交的增值税额。

v     3、“减免税金”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

v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后,按规定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v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v     上述5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方核算。

v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v     7、 “出口退税”专栏。记载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应收的出口退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v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出口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免税货物和出口货物免税等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出的部分,对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部分,应在作出口成本增加的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v        9、“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v         上述4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贷方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