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解读20**年醉酒驾驶加重处罚的深层意义

  5月9日,中国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酒后驾驶,造成四车追尾。经检测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超过醉酒驾车标准3倍。交管部门表示,根据高晓松的酒精检测结果,其已经构成醉驾行为。10日上午,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刑事立案,警方已办理刑事拘留手续,将依法被刑拘。不久前,高晓松还曾痛批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的药家鑫,甚至还义愤填膺地声称:“鉴于西安音乐学院学生集体支持药家鑫,今后音乐界将不接受他们,生命都漠视的人会爱音乐吗?”言犹在耳,高晓松自己就“亲自”醉酒驾车上路了。这是否也同属“漠视生命”的行为呢?高晓松言行不一,也难怪很多人要讥其“自扇耳光”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星民同罚,即便作为公众人物的高晓松也难逃法律的惩处,这件事情引发了我们对醉酒驾车的深思。

  一、 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

  “车祸猛于虎”,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第一害”,而酒后驾驶是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而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李刚门”主角李启铭也是在醉酒的情况下开车肇事的。减少甚至杜绝酒后驾车,关系的可不仅仅是司机们的人身安全。为严惩酒后驾车这一交通陋习,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行为入刑定罪,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做了相应修改以和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衔接。

  1、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5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刑法修正案(八)》

  同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在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的成因和危害性分析

  (一)醉酒驾驶的成因

  全世界每年有12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每天有1000个25岁以下的年轻人因此失去生命,而这其中的50%-60%是因酒后驾驶而引起的。醉酒驾驶“猛如虎”啊!那么,是谁让醉酒驾驶如此猖狂?美酒,汽车,本是两样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前者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后者是近代工业社会的产物。人类运用自己的智慧发明了它们,给生活增添了无穷的乐趣和光彩。但是,世上的一些东西往往是把双刃剑,当这两样东西不恰当地结合在一起的时候,美酒就变成了毒药,而汽车则成了坟墓。

  为什么就算明明知道醉酒驾驶的危害和新法规的实施,还有那么多人要以身试法呢?这就要从中国的酒文化和醉酒驾驶的心理成因进行分析了:

  1、现代文明和传统酒文化的矛盾,是酒后驾车的深层原因

  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其历史可上溯几千年,是中华民族热情好客的一种体现。我国自古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适度饮酒能驱寒解乏、交流感情,增添喜庆气氛,甚至于伤心烦愁时也借酒浇愁,但过度饮酒则伤身害命贻害家庭,很多地方的习俗都认为,只有将客人灌醉才能显示出主人的好客。作为文化大省山东就有这样的习俗,宾客只有喝的尽兴,才能表达其对主人的尊敬。于是,“一手拿车钥匙,一手端酒杯”,就成了酒后驾车族的真实写照了。

  2、不理智心理,是酒后驾车的内在原因。

  ①侥幸心理,使驾驶员以身试法。相当一部分的驾驶员认为,自己车技好,喝点酒对行车安全无妨,甚至会开得比平时更好,只要车速不快,小心一点,不会有什么关系的。而有的认为自己海量,喝那么一点酒,比没喝酒还要清醒。真正到发生交通事故时,才后悔莫及。

  ②虚荣心理,使驾驶员铤而走险。亲戚朋友以及与客户之间的应酬是现代社会的时尚活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的人为了显示自己有钱、有权、有势力,明知应酬时要喝酒,也要把车子开出去,喝得面红耳赤后,还坚持把车子开回去。

  ③官本位、高高在上心理,使驾驶员视法律为儿戏,置安全于不顾。有些人认为自己开的是领导的车,或自己是某某领导、某某企业家等等,一般交警不敢对我怎么样,酒后驾驶也就有恃无恐。

  ④冒险心理。酒后大脑高度兴奋,思想不能自控,举止行动变得大胆狂妄,想酒后驾车露一手,让别人夸自己技术高。

  (二)酒后驾车的危害

  科学研究发现,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饮酒后尚能驾车的情况下反应时间要减慢2-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这大大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资料表明,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所以,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所谓“饮酒后”,一是指不论饮量多少,只要饮用了含有酒精的酒,包括白酒、啤酒或果酒等,时间在八小时以内的,均为饮酒后;二是酒精检测器检测,看血液中是否含有酒精成分,含有酒精成分的则为“酒后”。

  酒后驾车的危害:

  1.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心理变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三、对“醉驾入刑”的法律解读

  醉酒驾驶在刑法中规定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五一刚过,而伴随着五一一起来到人们身边的是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的施实。大家对“醉驾入刑”给予高度关注,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普遍议论着醉驾入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见,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所以“醉驾”在刑法罪名中定义是“危险驾驶罪”。

  构成此罪的主体要件是从事机动车交通行为的普通自然人主体;客体要件是醉酒驾驶,即经过检测,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构成醉驾,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系酒驾,酒驾不能单独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