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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办法 2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2012年1月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深入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根据省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山西煤销集团实际,制定“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一通三防”隐患是指生产矿(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煤销集团公司各煤业公司所属矿井及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章 隐患认定

第4条 “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5条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 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6条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详见附件1。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7条 集团公司成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 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一通三防部 相关部门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

1、全面掌握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防灭火、防尘和监测监控等方面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数量、地点及现状,及时跟踪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2、集团公司每季对生产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优化通风系统、实施瓦斯治理、开展火灾治理、有效防治粉尘等工作。

3、对“一通三防”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制定整改方案,审核治理措施,评价治理效果。

4、组织“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

第8条 各煤业公司相应成立由总工程师任组长、通风

及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

1、各煤业公司对本公司所属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2、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对所属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对所属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等各项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

4、掌握所属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治理进度,审核治理措施,确定治理期限,跟踪落实,评价治理效果,组织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并建立“一通三防”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第9条 各矿(公司)成立由总工程师任组长、通风及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

1、各矿(公司)是本矿“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总工程师对本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切实履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

3、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一通三防”隐患。

4、对本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资金、治理负责人员、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

5、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整改方案。

6、各矿(公司)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除“一通三防”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一通三防”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四章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

第10条 各矿隐患排查治理,每周由矿采掘区(队)长对工作面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排查内容:本工作面范围的通风设施、管路设施、监测探头、线路的完好状态,以及瓦斯、风流状况和员工通风技能等内容,并对下周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排查结果报矿通风科,由通风助理每周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分析隐患,并责成区队解决排查出的隐患,对于区队解决不了的,上报矿解决。

第11条 隐患排查治理,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全矿井隐患排查,从通风、防火、瓦斯、监测、井巷、人员等所有涉及“一通三防”的隐患进行立体网络式的全面排查(排查内容见后表1),对排查隐患内容实施编码管理,排查后矿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专题会议,对所有隐患进行分析、分类,同时对下月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对于矿能解决隐患,由矿限期进行解决;对于矿解决不了的隐患,上报煤业公司解决。

第12条 各矿提前制定一年的“一通三防”重大排查治理工作规划,对一年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制定方案、措施进行治理。

第13条 各矿隐患排查后,将隐患建档,重大隐患需向矿长和煤业公司、集团公司详细报告,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14条 煤业公司组织各矿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各煤业公司每月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局一通三防部。

第15条 集团公司排查治理: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局一通三防部组织对煤业公司上报隐患进行认定、分析,对于重

大隐患,由“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督促煤业公司、矿共同制定方案,由矿组织实施,并逐月落实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第16条 重大隐患必须详细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期限和要求以及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17条 各矿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设置警戒,并向主要负责人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汇报。

第18条 每月20日前,煤业公司所属各矿上报煤业公司,煤业公司每月23日前将各矿隐患汇总后,报集团公司管理局一通三防部,附件4 (“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管理卡)只在出现重大隐患的第一个月度上报,同时一并将报表及材料电子版发送至一通三防邮箱:[email protected]

第五章 隐患注销

第19条 隐患注销:凡是出现“一通三防”隐患,只有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认定为隐患治理完毕,可以进行注销:

1、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确定的工程量(工作量)全部完成;

2、治理效果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

第20条 一般隐患由矿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确定为隐患注销。重大隐患先由矿组织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煤业公司组织验收、注销,注销结果上报集团公司管理局一通三防部。

第六章 考 核

第21条 生产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绩效工作挂钩,实行月度、季度考核。煤业公司每月对所属矿井全部考核,覆盖达到100%。集团公司月抽查、季考核,季度覆盖100%,

第22条 煤业公司对各矿“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量化考核标准见附表,集团公司进行督察。

第23条 凡每月“一通三防”隐患排查考核90分(含90分)以上的矿井,为“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先进单位, 90万吨以下矿井奖励10000元,90万吨以上的矿井奖励20000元; 80-90分为隐患治理一般单位,每低于先进单位最低分(90分)1分,扣罚2000元,80分以下,扣罚矿井30000元。

第24条 重大“一通三防”隐患未按期治理完成,每延续一个月,加罚10000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25条 各煤业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一通三

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26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

附件2: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考核评分表

附件3: 矿井月度“一通三防”隐患月报

附件4: “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管理卡隐患。隐患认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 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同煤集团实际,在原有重大隐患的基础上,将容易导致事故的14条隐患列为重大隐患。具体“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认定如下:

一、重大隐患:

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的;或虽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5、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6、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新井、改扩建矿

井、新水平开拓延伸、采区准备,没有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开掘其他巷道的;

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8、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9、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0、高瓦斯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1、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

1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风电闭锁、瓦电闭锁装置。

13、未按规定对盲巷、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

14、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15、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16、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17、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放炮时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19、高瓦斯矿井放炮未执行停电制度的;

2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27、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8、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 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9、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监控机房没有专职值班员24小时值守的,出现瓦斯报警未及时汇报的;

30、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1、超层越界开采,没有退出进行防密闭隔绝的;

3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

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33、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35、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36、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37、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38、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39、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或矿井洒水系统管路不到位组织生产的;

40、存在煤尘堆积的;

41、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