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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监测表指标解释

二、指标解释

(一)医疗卫生机构数(县区监测表第6项)

1. 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2. 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民族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不包括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

2.1农村县级医院:包括县及县级市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院(不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及专科医院)。

2.2公立医院:包括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的医院。

2.3民营医院:指除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以外的医院,包括私营、联营、股份合作(有限) 、台港澳合资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等医院。

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村卫生室。

3.1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卫生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关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卫生院。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指卫生行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等机关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包括政府办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属事业单位举办)。

3.2非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指政府办以外的(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4.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急救中心(站) 、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门主管的计划生育机构。不包括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血防医院、精神病医院、卫生监督监测(监测、检验)机构。

(二)县区级监测表

1.1本县区市农业人口参加基本医保方式:有农业人口选择”1”或”2”,无农业人口选择“2”。选择“2”的县区市,第1.2至1.16项选择“N ”或“0”。

1.2 本年度新农合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 :2012年度,新农合统筹基金对每位参合者医药费补偿的最高限额。

1.3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2012年度,统筹区域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报销的住院费用与获得补偿的人员住院发生的总费用之比。计算公式:

统筹区域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基金支出比重×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补偿比例 +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基金支出比重×乡级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补偿比例)。

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基金支出比重=卫统50-1表第413项/(第413项+第414项)X100%。

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基金支出比重=卫统50-1表第414项/(第413项+第414项)X100%。

第413项为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金额,第414项为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金额,(县级+乡级)医疗机构补偿基金支出比重=100%。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补偿比、乡级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补偿比按各地统筹补偿方案确定。

1.4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指2012年度统筹区域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报销的门诊费用与获得门诊统筹补偿人员门诊总费用之比(不含家庭账户部分)。计算公式:

统筹区域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乡级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基金支出比重×乡级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政策补偿比例+村级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基金支出比重×村级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政策补偿比例)。

乡级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基金支出比重=卫统50-2表第508项/(第508项+第509项)X100%。

村级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基金支出比重=卫统50-2表第509项/(第508项+第509项)X100%。

第508项为乡级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金额,第509项为村级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金额,(乡级+村级)医疗机构补偿基金支出比重=100%。乡级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政策补偿比、村级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政策补偿比按各地统筹补偿方案确定。

1.5是否制定新农合报销比例向基层倾斜政策:指2012年新农合统筹方案中,提高新农合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门诊报销比例、提高新农合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

1.6是否制定新农合报销比例向中医药倾斜政策: 指2012年新农合统筹方案中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

1.11是否实现新农合经办机构与省(区) 内异地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在住院医疗机构能直接获得新农合补偿款,医院垫付的补偿款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及时回付。

1.12是否实现新农合省内异地就医“一卡通”:指参合农民持有新农合就诊卡即可实现省内异地门诊和住院费用即时结报。

1.13是否建立新农合对医疗服务实时监控系统:指新农合经办机构通过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医疗服务实时监测系统,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合农民就诊费用信息进行动态监控。

1.14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 1.15纳入重大疾病保障的病种、1.16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试点的病种:以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为依据,未出台文件选择“0”。

2.1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村卫生室数:一般指乡镇卫生院向辖区内村卫生室配送基本药物后,按采购价格销售基本药物的村卫生室数。

2.2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非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指辖区内按采购价格销售基本药物的非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2.3辖区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编制人数: 指由编制部门核定的辖区内所有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街道)卫生院的编制人数之和。

2.4辖区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有在编人数: 指辖区内所有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实际在岗的编制人数之和,不包括非编制人数和缺编人员数。

2.5 是否全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指按照人社、卫生部门有关要求开展相应管理。

2.6是否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

2.7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指政府核准辖区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额后,各机构定期发放全额绩效工资。

2.8是否实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指对辖区内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指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支出由财政部门核准后从财政专户拨付。

2.9年内各级财政拨付本地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资金总额:按2012年各级政府实际拨付到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金统计。

2.10实行院长招聘的乡镇卫生院数、2.11实行主任招聘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指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产生院长(主任)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个数。

2.12、2.13、2.14达到建设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数:指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下发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由主管部门审核达到建设标准(包括业务用房面积和设备配置)的各类机构数,2009-2011年中央项目建设单位应统计在达标单位中,不按新增达标机构数统计。达标的乡镇卫生院按照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统计。

2.15、2.16、2.17 本年度在岗培训乡镇卫生院人次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次数、村卫生室人次数:指2012年度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举办的短期岗位培训人次数。按本年度新增的培训人次数统计。

2.18是否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签约制度:指辖区内已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定,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签约全科医生个人。

2.19是否开展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社区首诊制是指居民患病必须到社区首诊, 如病情确需到大医院的则要持社区医生开具的转诊单, 否则费用不予报销。是否试点以政府文件为依据。

2.20、2.21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数、乡镇卫生院数:乡村一体化管理是指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 的要求,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

2.22本年度政府对乡村医生平均补助金额:指2012年由各级政府对乡村医生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助金额,按每个乡村医生年度补助金额(元/人/年)填报。如按月计算补助,则年度补助金额=

每月补助金额X12个月。某县每月对乡村医生补助金额为800元,则年度补助金额为9600元,包括按月发放及经绩效考核后发放的全部补助金额。不包括乡村医生从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取得的“一般诊疗费”。

2.23 是否探索将具有执业医师证书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指在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将在村卫生室工作且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证的人员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不包括乡镇卫生院下派在编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

2.24 建立退休乡村医生养老制度情况:是指当地政府或医疗机构为退休乡村医生办理养老保险情况。

3.1 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情况:按照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政府确定的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名单填报。

3.2 制定并实施取消药物加成政策情况:“取消基本药物加成”指县级医院按照采购价格销售全部基本药物,“取消全部药品加成”指县级医院按照采购价格销售全部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

3.3 是否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权下放到县区:指将原来由地市物价部门出台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权下放到县(区、县级市)物价部门。

3.4 年内提高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情况:指年内由物价部门出台的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1种及以上)收费标准。

3.5达到建设标准的农村县级公立医院数:指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下发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医院、县中医院建设指导意见》,由主管部门审核达到建设标准(包括业务用房面积和设备配置)的各类机构数(2009-2011年中央项目建设单位应统计在达标单位中) ,不按新增达标机构数统计。达标的县级公立医院数包括县及县级市医院、中医院、民族医院,不包括专科医院。

3.5.1达到二甲水平的医院数:指由主管部门评定的三级和二级甲等医院。县级医院包括县及县级市医院、中医院、民族医院,不包括专科医院。

3.6与三级医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的农村县级医院数、3.7与二级以上医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的乡镇卫生院数:按照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已签订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协议的县及县级市医院数统计。不包括三级医院与二级医院自行签订的、三级医院与区属医院签订的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县级医院可以是三级医院支援的受援医院,也可以是乡镇卫生院的支援医院。

3.6.1与三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的农村县级医院:指县级医院与三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并开展远程会诊服务。

3.8本年度派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的县级医院骨干人员:按照2011年中央和地方专项-县级医院医务骨干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项目,各县及县级市医院实际派出人数统计。

3.9本年度受援医院接收对口支援医院派驻医务人员数:指按照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要求,本县(县级市)各受援医院在2012年度实际接收的医师之和。包括: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按本年度新增人数统计,不包括2012年之前接收、之后还在受援医院工作的医师数。

3.10本年度接收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的城市医院和疾控中心医师数:指在2012年度由城市医院和疾控中心直接派出到本县区市属农村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工作1年的医师数,不包括城乡医院对口支援项目派到本地的医师数。按本年新增人数统计,不包括2012年前接收、之后还在受援机构工作的医师数。

3.11 纳入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定点范围的民营医院数:指纳入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定点范围的医院数中,除公立医院之外的医院。

4.1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金额:指2012年本县区市各级财政实际补助(到账)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未到账填“0”。不包括8个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

4.2本年度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支付的2012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助标准(不含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按实际到账填报,未到账填“0”。不得填报2012年3月份以后到账的2011年各级财政补助的标准。

4.2.1、4.2.2 上级、本级财政:上级包括中央、省、地市三级财政补助标准;本级指县(区、县级市)级财政补助标准(无补助填“0”)。

4.3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累计建档人数:截至期末,本县区市按照卫生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要

求建立的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累计建档人数。按常住人口统计,不包括居住本地不足半年的流动人口档案数。

4.3.1其中:规范化电子建档人数:指根据卫生部《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 》、《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 》要求建立的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人数。不包括已录入计算机但不符合建档标准的人数。

4.4.1(0-6岁儿童健康管理人数)、4.4.2(孕产妇健康管理人数)、4.4.3(65岁以上老人健康管理人数) :指期末本县区市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为0-6岁儿童、孕产妇、65岁以上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相关健康管理服务的人数(不包括不再提供服务的人数)。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包括承担建档任务的县区市妇幼保健院)建档人数填报,不按妇幼报表数填报,不得重复统计。

4.4.4、4.4.5、4.4.6(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规范管理人数) :指期末本县区市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要求,建立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档案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患者数。

4.5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指本辖区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

4.6是否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指本县区市疾控中心开展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工作,且是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样品聚集地。

4.7本年度检出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2012年1月1日-本期末,本县(市、区)孕期至产时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孕产妇中,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阳性的人数。

4.7.1抗病毒用药使用人数:指分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中,使用抗病毒用药的人数。

4.8县域内农村院前急救设在:农村院前急救机构即设在县及县级市的120急救中心(站)或设在县级医院等医疗机构内承担急救任务的机构。

4.10由政府批准实施绩效工资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数:包括辖区内由政府批准实施绩效工作的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数之和。

4.11、4.12、4.13 (本年度启动中央和地方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的农村县级医院数、乡镇卫生院数、村卫生室数):按各级发改委批准立项并拨付专项资金、2012年度实际启动建设的机构数填报。统计口径:包括2012年启动的中央和地方项目、2011年前启动建设2012年地方继续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包括前2年建设未完工2011年不再追加资金项目。如1个医院既有中央专项投资,又有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含援建资金),则项目建设单位为1个,资金则分开填报。投资建设的农村县级医院指县(县级市、涉农区)医院、中医院、民族医院,不含专科医院。

4.14本年度启动中央和地方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数:指由各级发改委立项、拨付资金、2012年启动建设的辖区内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数。统计口径:包括2011年前年启动建设2012年地方继续投资的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包括前2年建设未完工2012年不再追加资金的项目。

4.15 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指本辖区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数之和。

5.2县区市卫生局是否与项目实施单位建立目标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承担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项医改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县区卫生局与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责任状的,则选择“是”。

5.3上年末常住人口:过录2011年底当地统计局数字。

5.4上年末户籍人口:过录2011年底当地公安局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