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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化公司八大作业票管理制度(修订中)

安徽巨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八大作业票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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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作业票证安全规程目录

一、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二、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三、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四、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五、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六、设备内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七、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八、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九、八大票证票样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生产区设备检修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的安全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特殊作业:公司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2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3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4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5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6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7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8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9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10临时用电: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11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12 断路作业:在公司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3 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5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注:职业禁忌症依据GBZ∕T157-2009。

6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审批手续的相关内容参见附录A和附录B。

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8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第三章 八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分级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1 特殊动火作业: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

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3.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3.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3.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3.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3.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3.6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3.7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3.8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9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10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置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11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戴专用劳保护品,在本单位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3.12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煤气、蒸汽、水、压缩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处,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

3.13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兼)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分厂、部门应预先通知公司安环部及相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e)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b)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c)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d)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

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

e)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标定合格。

5.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6、职责要求

6.1动火作业负责人

1)负责到安环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2动火人

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6.3监护人

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4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安全巡查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由生产部和安环部按考核细则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或罚款处理;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公司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者上交司法部门处理。

6.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岗位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

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动火证》的管理

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动火证》一式三联,一联由安环部留存,一联由动火人持有备查,一联由现场监火人留存。

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分管安全的副总或生产部部长/安环部部

长审批,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分厂厂长负责。

8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处理。

9禁火区分类

特殊禁火区:

1、丙烯腈储罐区、DAC储罐区。

2、水合工段、DAC装置区、锅炉燃气系统

3、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的管道和容器。

4、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电缆沟。

一级禁火区:

1、纸箱、塑料编织袋库、劳保库

2、距丙烯腈储罐区、DAC储罐区围墙外5米内的场所。

3、距水合工段、DAC装置区所有设备外5米内的场所。

4、厂区电缆桥架。

二级禁火区:

1、聚合分厂、发酵岗位、精制岗位。

2、五金库、返包库、各车间配电室。

固定动火区:

1、维修班室内

2、东门内西侧马路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

2、职责

1)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3、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3.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票管理,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3.2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c)受限空间内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3.3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a)氧含量为18~21%,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b)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1 的规定;

c)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下同);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 。

3.4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放空阀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

确认。

3.5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a)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b)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e)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 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3.6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3.3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d)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3.7 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 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3.8 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3.9 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d)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e)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f)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g)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4、职责要求

4.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4.2监护人员的职责

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4.3作业人员的职责

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作业票》的管理

1)《作业票》由作业单位负责到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办理。

2)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票》,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3)作业结束后,要立即将《作业票》交回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每丢失一份罚款作业单位50元。《作业票》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6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三、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了预防抽堵盲板作业中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本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抽堵盲板作业。

2、职责

2.1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

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4、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票》,没有《盲板抽堵作业票》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车间应预先绘制或标明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11)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13)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14)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15)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所在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16)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票》。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作业票》。

17)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8)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5、职责要求

5.1车间负责人

1)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5.2监护人

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5.3作业单位负责人

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4作业人

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4)作业完成后,会同作业区域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

场。

5.5审批人

1)审查《作业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盲板抽堵作业票》的管理

1)《盲板抽堵作业票》由安环部管理。

2)《盲板抽堵作业票》由作业单位到安环部办理。

3) 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票的管理方式。

4) 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票》,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5)审批好的《盲板抽堵作业票》作业单位、安环部和施工区域单位各一份。

6)各分厂《盲板抽堵作业票》的管理由分厂安全员负责。

8考核

8.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8.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四、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高处作业。

2、职责

1)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GB/T 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下表的规定:

h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GB 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5、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及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2)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3)《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特种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等。

6)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7)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8)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9)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检查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6)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分厂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票》的补充措施栏内。

7)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8)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9)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0)在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1)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2)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票》上签字。

6 《高处作业票》的管理

6.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环部部长/生产部部长/工程部部长负责审批。

6.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安环部部长/生产部部长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6.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6.4 高处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票》。《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环部留存,保存期1年。

6.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考核

7.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7.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五、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吊装作业。

2、职责

1)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修改及监督检查。

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

a)一级吊装作业: m>100t;

b)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

c)三级吊装作业:m<40t。

4、作业要求

1)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2)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3)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5)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7)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8)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9)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10)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g)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12)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13)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5、《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环部负责管理。三级、二级由安环部/生产部/工程部进行审批,一级由公司分管经理审批。

2)负责项目作业的管理部门从安环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认可。对本标准规定的应编制吊装方案的吊装作业,应一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报安环部负责人/分管经理批准。

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作业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6、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六、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厂或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2、职责

1)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修改及监督检查。

2)动力分厂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公司范围内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负责。

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临时用电作业过程负责。

3、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后由动力分厂负责人/电工班长下达接线指令,电工按作业操作规范进行接线。

(二) 本公司内部各分厂检修用临时电源,由动力分厂负责人或电工班长下达接线指令,电工按电工作业操作规范要求在各单位检修电源箱上接线,并悬挂相关标识,操作人员负责现场监管。

(三) 本公司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提出申请,报生产部/动力分厂批准,并动力分厂指定专门人员根据用电负荷指定接线部位,由专业电工进行接线。

4、临时用电作业要求

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动火分析合格标准要求。

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

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

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g)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 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7)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8)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延期手续。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

9)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

10)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5、《临时用电作业证》的管理

(一)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安环部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人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作业单位保存。

(二)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二联由供电执行人签字后,交动力分厂保存。

(三)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6、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七、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动土作业中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本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包括各分、子公司)所有动土作业。

2、职责

2.1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2工程部、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没有《作业票》不准动土作业。

2)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3)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4)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 m处,高度不得超过1.5 m。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

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6)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人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7)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8)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9)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10)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

5、《作业票》的管理

1)《作业票》由动土作业部门到安环部办理。

2)《作业票》一式三联,安环部、申请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各一份。

3)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票。

4)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作业票》保存期为一年。

6、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八、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了预防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消防通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断路作业中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断路作业。

2、职责

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工程部、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断路作业的审批与管理

1)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2)《作业证》由断路所在单位负责申请,并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到安环部办理。

3)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4)《作业证》应由消防、安全等相关部门会签,工程管理部门审批。申请单位在办理完《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在断路作业区域显著位置张贴以达到告知相关人员的责任。

5)《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6)断路申请单位在安环部办理完《作业证》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7)《作业证》一式三份,第一联交作业单位,第二联交断路所在单位安环部存档,第三联交工程管理部门。

8)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

4、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2)断路作业单位在办理完《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3)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件、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4)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 h、夜间不超过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域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5)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电压;

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 m,不低于1.0 m;

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6)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5、应急救援

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6、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附 录A

(资料性附录)

安全作业证的样式

A.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样式

A.3《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样式

A.4 《高处安全作业证》样式

A.6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样式

A.7 《动土安全作业证》样式

A.8 《断路安全作业证》样式

(资料性附录) 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B.1 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有分级的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应根据特殊作业的等级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B.2 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审批和使用 B.2.1 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审批(会签)、审批部门(人)的内容如表B.1所示。

表B.1 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的内容

B.2.2 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作业内容一张《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B.2.3安全作业证不应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应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B.2.4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

B.3 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B.3.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B.3.2《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h。 B.4 安全作业证持有及保存

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其持有和存档部门(人)参见表B.2。安全作业证应至少保存一年。

表B.2 《安全作业证》持有及保存的内容

〔1〕 HG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2〕 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3〕 HG23013—1999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4〕 HG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5〕 HG23015—1999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6〕 HG23016—1999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7〕 HG23017—1999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8〕 HG23018—1999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9〕 GA182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