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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被赋予强制执行权了吗?

时间:2012-03-2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刘永涛 苟久军 金鸿飞

辩:现阶段开征环境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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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闻天下》第二十九期

如何理解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条是关于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目前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采取的是,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的管理体制。

对此,笔者认为,这里的“统一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统一上,不能另出多门。一般是指“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标准、统一法规、统一发布信息”,具体工作由各部门按职能监管,而并非这篇文章的作者所说《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就说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相对其他部门具有“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

环保部门有强制执行权吗?

这篇文章的作者认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强制权完全符合《行政强制法》关于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环保部门不仅具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处罚”的权力,而且具有了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强制执行权。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是我国在行政强制方面的行政公共法。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在了解一部法律授权某个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有哪些执法权,主要是看这个部门的部门法(专门法)中授权这个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有哪些执法权,而不是看那些行政公共法律中的规定。

因为行政公共法律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法律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规定国家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法制监督的规范,它不可能对每个行政执法机关有哪些执法权都做出相应规定。就环保部门执法来说,环境保护专门法律法规才是环保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实行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为主,由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独立实施为辅的制度。

目前,在我国既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又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

按照强制执行的种类,可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两种。当前,我国环保行政机关可以实施的强制措施,如扣押、查封等只是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较少体现,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中只赋予了环保行政机关一些间接行政强制执行权和强制性应急措施权(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却还没有赋予环保行政机关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又特别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笔者结合有关环境法律分析,《行政强制法》仅仅授权环保部门代履行这方面的间接强制执行方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在了解一部法律授权某个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有哪些执法权,主要是看这个部门的部门法(专门法)中授权这个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有哪些执法权,而不是看那些行政公共法律中的规定。在环保行政执法工作中,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并且又不承担代履行费用的,环保行政机关还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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