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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空调施工合同

通风空调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 工程概况

1.1

1.2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2、 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及内容

2.1 承包范围 : 楼工程施工图所示通风空调系统,包括所有通风空调系统(包含人防通风工程)、设备供货及安装、管道制作以及安装,系统调试等。

2.2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括: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包服务、包维修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辅助甲方进行该部分工程的验收。

2.3 工程内容及界面:

2.3.1 依据施工图纸、工程规范所示,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统工程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施工、验收前成品保护、人员培训、人防通风检测、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整理汇总及提供等维修保养、保修以及为完成全部通风空调工程所需的其他内容和服务。

2.3.2 图纸范围内的通风管道、各种风机、诱导器、风口、调节阀、排风扇、防火阀、排烟阀、消声器、刷漆、保温等全部与通风排烟系统相关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

2.3.1.1 人防工程的进风系统(包括风机、滤尘器、插板阀、密闭阀、防火阀、调节阀、消声器、静压

箱的制作安装、人防碳钢通风管道制作、安装及其连接这些设备的管道);排风系统(包括排

风口、消音器、排气活门等及其连接这些设备的管道。)---(如有);空调系统(包括VRV空

调室外机、嵌入式空调室内机等相关内容)

2.3.1.2 服从总承包方的管理,以便总承包方协调所有乙方的进度,确保其能够在指定分包合同指定的

竣工期内完成工程合同;

3. 工期

3.1 总工期: 日历天;

3.2 本工程暂定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暂定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具体开工

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4. 工程质量

4.1

4.2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合格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和规范。若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与

国家及地方标准有异,则按要求较高者执行;

4.3

5. 合同价款

5.1 (RMB 处罚措施:未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则按合同总价的

6. 计价与计量

6.1

6.2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

6.2.1 总价包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安装、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管理费、综合费率、保险、利

润和国家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任何收费、税金(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进口关税及工程税等)、必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仓储、运输、货品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直至交付甲方正常使用的所有费用;本工程除非发生变更外,原则上合同总价不再调整。如今后发生图纸变更,则按照变更前后的图纸对相应修改部位计算增减账,其余未修改的部位保持招标合同价不变;

6.2.2 合同的综合单价、总价是指按照图纸、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而包干的完全价格。不论其对应的项

目特征是否描述完全,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实施对应项目所有工作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辅助工作的费用;

6.2.3 合同价应已包括工资、物料、损耗量、税项、包装、运输、保险、贮存、机械、管理、超时工作、

监督、直接费、间接费等费用、奖金、利润、风险金及其它所有因履行合同的要求之所需费用及以达至按时及按需要完成整个承包合同;

6.2.4 合同价款中已包含施工用水用电的相关费用;

6.2.8 人防通风系统检测验收的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6.2.9 乙方已充分考虑政府行为的交通管制和停工要求,以及停电、停水、二次驳运、施工场地可能不

足、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设计、施工、安装、运行和维护的一切费用和工期, 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影响施工的因素并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所增加的费用;

6.2.10 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及总价已包括涉及为避让强电桥架、消防管道、梁、柱、设备等可能额外增加

的风管管道工程量的相应费用。此部分工作内容甲方不予另行计算费用;

7. 付款方式:

7.1

7.2

7.3 合同签订,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乙方安排生产;施工过程中随进度情况付款; 施工完毕,验收合格,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 余款除5%质保金外,在结算完毕后付清。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一月内付清。

8、脚手架及临水临电

8.1甲方提供施工外脚手架及临时用水用电,其他发生的脚手架及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考虑

12、 材料、设备供应

9.1乙方供应材料设备

9.1.1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

备质量负责。

9.1.2由于乙方的计划制订不及时或有误造成甲方直接供应材料设备供货数量、质量、规格及供货时间

等出现问题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9.1.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乙方负责、接收、保管及二次搬运等场内所需一切工作。

9.1.4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施工安装过程中,如乙方未按照要求或规范施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

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9.1.5乙方采购的全部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分包合同规范技术要求。乙方

应保证用于本分包工程的材料、设备和构件等已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使用。任何因申请有关批准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分包工程严禁使用一切有毒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含铅油漆、石棉、甲醛或含多氯聚苯的物料等)进行施工。永久性工程所用的一切物料必须是全新的,具有出厂合格证书和质保书。

9.1.6甲方限制品牌由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订购前乙方须按甲方要求进行材料设备的报批报审,

应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交能清楚说明材料设备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生产数据的资料或样本,经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

9.1.7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自制提供一套材料设备(除特别大的样品外)样品板,送到甲方现场办公室供

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订购,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而且甲方的任何审批,均不应减少乙方于本分包合同内的任何责任。所有经批准的样品应保留在现场,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查看。除甲方另有指示外,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所有物料必须符合该等样品的质量标准。倘若实际使用的材料与样品有差异,视为乙方违约。

9.1.8甲方可发出指示要求乙方退回任何不符合分包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或构件,并从工程现场运走,

由乙方负责重新采购。已经施工安装的材料设备必须拆除、更换、重新安装施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1.9在本分包合同履行期间,甲方限定品牌的或经批准的材料设备不得随意替换。若乙方能提供合理

有效证明并令甲方满意的情况下,乙方可另选材料设备进行替换,但要求所有另选材料设备的品质不得低于甲方限定品牌的或经批准的材料设备,且须报甲方批准,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此等材料设备的替换不视为工程变更。修改后的费用增加(含返工损失等)由供方承担,如有工期损失不予顺延;如修改后费用减少,则扣减相应价差以及关联税金。

10、材料设备的检验与管理

10.1本分包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在用于本分包工程之前,均应根据标准和规范要求,在

监理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乙方负责取样并送当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或无法取得使用批准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分包工程。

10.2乙方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正式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填写材料设备进场检验验收申

请表,向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出厂检测报告,申请材料设备进场检验验收。甲方代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检验,而全权委托监理工程师进行材料设备的进场检验工作,但甲方保留现场随时抽检的权利。

10.3除另有约定外,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包括指定供应

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0.4如甲方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

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或本分包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或本分包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10.5送抵或置于工程现场的尚未安装的材料设备和乙方装备,除用于本分包工程外不得运走,除非甲方已书面批准运走。

11、工程质量

11.1工程质量、技术要求

11.1.1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和规范。若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

与国家及地方标准有异,则按要求较高者执行。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该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1.1.2本分包工程质量等级约定为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11.1.3乙方就本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因乙方

质量控制不力造成的工程损坏,由乙方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1.4对现场不符合工程规范、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施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可要求乙方返工处理,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引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 质量检验

12.1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检查、

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12.2没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分包工程某部份具备隐蔽条件时,乙方须

自检,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申请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甲方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乙方。如果在约定的验收时间后12小时内,甲方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均未能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如实填写隐蔽验收报告报监理工程师确认。

12.3无论甲方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

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乙方应拆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安全施工

13.1 安全生产及防护措施

13.1.1 乙方应遵守适用于本分包工程的任何安全规则和总包单位制订的现场安全规则,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施工期间乙方须对其现场所有雇员的安全负责,切实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其所有雇员严格遵守现场安全规则及适用于本分包工程的任何安全规则。

13.1.2 乙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造成的一切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13.1.3 电动的工具、施工机械和设备的安装应绝对安全,接驳要牢固并应正确接地,且应遵守当地条例。

13.1.4 乙方应为其雇员提供和保持一切所需的安全帽、安全带、护眼罩、口罩等防护设备。 13.1.5 乙方须在现场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工程师,全职负责及督促落实全部安全生产措施。 13.2 消防设备

13.2.1 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按需要提供灭火器、沙桶和其它有效的消防设备。

13.2.2 乙方应严格遵守现场的消防管理制度,在现场储存或正在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时,有明火施工的

工序时,必须严格遵守“用火证”管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设施。

13.2.3 乙方应对其雇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及基本操作培训。

14、 文明施工

14.1 临时卫生设备

乙方应严格遵守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施工期间保持施工作业区及所有货棚、工棚、仓库和办公室等临时设施的清洁卫生。总包单位在现场提供的临时卫生设备,乙方的工人可无偿使用。 14.2 现场内外公共设施的保护

乙方必须保护所有公共财产、道路及公共设施,如果由于乙方的疏忽造成任何损坏,需负责修复并承担一切费用和罚款,同时应使甲方和总包单位免受此等索赔、诉讼或费用开支。

14.3 工地保安

14.3.1 尽管总包单位配有保安在工地负责保安看管工作,但乙方仍须保管好置于现场的材料设备和施工

机械等,整理好放置于总包单位指定地点,并须知会总包单位;贵重或容易丢失的材料设备尽量存放于自建的仓库中上锁,自行负责仓库保安工作;若乙方认为必要,允许其在现场自设保安负责现场材料设备的看管。

14.3.2 乙方须遵守现场管理,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否则将处以罚款。

14.4 在施工过程中清除垃圾

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及时清除一切因其施工所致的垃圾、废弃物、剩余材料等,收集及堆放在总包单位于现场设置的垃圾收集点,做到工完场清。

14.5 竣工后的现场清理

在工程竣工之后和移交完成工程之前,乙方应尽快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所有的施工机械、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等。如乙方不遵守此等指示,甲方可另委托他人进行清理工

作,并由乙方负责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15、 已完工程及材料、设备保护

15.1 工程保护

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乙方负责保护。任何乙方需使用总包已完成的工程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总包单位的许可。乙方施工过程中对总包工程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及承担费用。

15.2 避免恶劣天气影响的措施

乙方应为任何已完成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有效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对工程施工的任何影响和减少可能的损失。

若由于乙方的原因所引起的任何损坏,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3 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移交结束期间,若现场发生的偷窃行为的:若偷窃部分在总承包单位范围,则所

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若偷窃部分在乙方范围,如未能确定责任人,则所造成的损失分别由总承包单位和乙方各承担50%。具体操作即甲方扣除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的费用交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恢复如初。

15.4 成品保护破坏:产品移交前,总承包单位施工的成品遭到破坏,由总承包单位自行负责修复如初;

乙方施工的成品遭到破坏,如未能确定责任人,所造成的损失分别由总承包单位和乙方各承担50%。具体操作即甲方扣除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的费用交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恢复如初。

16、 甲方责任

16.1 施工现场提供最近的施工用水、电接驳点,除非另有规定,乙方的施工用水电费用自负并向土建

总包方缴纳。生活区用水用电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16.2 提供现场保卫,负责现场保安;提供现场有关规章制度,要求乙方遵照执行。

16.3 配合甲方,为乙方进场施工提供方便,负责提供乙方进场施工生产必须的场地和通道。

16.4 土建施工配合和施工总协调,对乙方提出施工进度要求,并监督其执行;负责完成有关配合乙方

的土建项目施工,不影响乙方施工;参加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16.5 指定区域设置垃圾堆放点,并负责垃圾清理、外运及消纳工作;同时提供现场临时卫生设备的使

用。

16.6 对乙方付款进行签字确认。

16.7 指定分包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

17、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7.1 乙方须接受及执行甲方、监理工程师的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一切合理指令,积极配合施工,遵守

现场管理规章制度。

17.1.1 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现场统一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文明施工、现场安全、消防保卫、出入制度、现场通道的使用、垂直运输、成品保护、临时设施的使用、施工扰民等;

17.1.2 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材料设备、劳务进场计划,供审批;

17.1.3 保证现场内有足够的、技能满足要求的劳务人员,并按工程进展需要及时补充;

17.1.4 保证材料设备在合适时间进场,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所有材料设备不得过早或过迟进场,否则甲

方有权就此提出处罚或索赔;

17.1.5 合理使用水电,杜绝浪费;

17.1.6 保持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施工垃圾;

17.1.7 在工作面的接收及移交时与土建总包方及上下工序分包人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上一工序于工作面中的完成情况及质量缺陷,因上一工序的质量影响施工的,应及时向土建总包方、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提出;工作面接收后,移交前的分部分项工程已完工部分由乙方负责保护及保管,并在移交下一工序时一并交接;

17.1.8 负责在施或已完工部分的成品保护,协助土建总包方保护土建总包方及其他分包人已实施的成

品、半成品;

17.1.9 绘制竣工图及整理竣工资料,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经批准后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整理好移

交给土建总包方汇总,因乙方竣工资料不合格影响竣工备案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7.2 乙方须保存好所有材料设备的购货发票、货单或收据,以及售货合同、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等,

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出示上述资料的原件供查阅,乙方有义务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副本给甲方。 17.3 乙方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按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8、 竣工验收

18.1 当乙方已按本合同要求、工程规范和图纸完成本工程全部工作,本工程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乙

方须准备及提交“竣工报告书”等一切竣工验收资料,申请竣工验收,书面通知甲方、总承包和监理工程师及相关单位,由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组织各方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当工程获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及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满意,并获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质量合格证书时,甲方应立即签发“实际竣工证书”,该证书指明的竣工日期即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18.2 乙方应至少提前14天将竣工验收日期书面通知甲方、总乙方和监理工程师,说明在该日期工程将

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18.3 如果工程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则乙方应根据验收结果对工程进行限期整改或修复。整改修复完毕,

由乙方按前述要求申请,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组织重新验收。直至最终验收通过后,甲方将颁发“实际竣工证书”。

18.4 若因为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时通过竣工验收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8.5 双方同意对工程质量的认定产生争议时,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一方可委托本地有资质的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最终、唯一依据,对方不得对该依据提出任何异议。有关的检测费用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各方承担数额,经鉴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检测费用由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一方承担,反之,则由对方承担。

19、 违约

19.1 乙方不履行本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并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9.1.1 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违约金(或罚款)经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字即可生效,甲方仅负责知会乙方;

19.1.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除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19.1.2.1 双方约定的工期计划,由于乙方原因拖延10天未完成的;

19.1.2.2 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达不到本合同规定及国家标准规定。

19.1.2.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所有违约金(或罚款)及赔偿金可以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19.1.3 乙方超过合同规定工期10天未完成的,在合同延续执行期间,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

同总价0.5%的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不能免除因本工程不能按时通过验收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9.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违约金的比例为结算金额的5%。

19.3 若乙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9.4 若发生下列情况,属甲方违约:

19.4.1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款支付拖延,甲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补偿,不再另外支付违约金;

19.4.2 甲方不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使本分包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

19.4.3 由于甲方违约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19.5 除非另有约定,甲方和乙方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分包合同时,违约方承担

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0、 转让和再分包

20.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分包合同转让或将部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再分

包。否则,乙方应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1、 争议

无论在本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无论在本分包合同终止之前或之后,合同双方关于本分包合同、或起因于本分包合同、或因本分包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合同有效性:

1、本合同连同附件,均应为书面形式并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

2、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四份、甲方叁分,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空白)

(签字盖章页)

甲方:

签字盖章:

代表人签字:

电话: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乙方: 签字盖章: 代表人签字: 电话: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单位: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北京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本建筑安装工程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 北京 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 承包工程项目

1、 工程项目名称:

2、 工程地点: 航天城项目部

3、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二、 协议内容

1、 甲乙双方必学认真贯彻国家、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 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等。

3、 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 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2) 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以上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 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 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消防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 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责联系,监察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租促、检察和指导。 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按期限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改认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有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 就表示该乙方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有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案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负责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有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和租赁,应有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定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 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受,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 如确实学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 北京 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 电焊、气焊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 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器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一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负责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理及高压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地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股)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当地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乙方对现场所有因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所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及安全指标承担全部责任。

21、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使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国家和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 市的有关对照执行。

22、本协议同工程合同同时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北京分公司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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