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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

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

1.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的概念和作用

(1)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的概念

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是指市场主体登记主管机关根据国家授权以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规,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内容进行的监督管理,以保护合法经营,查处非法经营,维护市场准人秩序和企业经营秩序。

(2)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的作用

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监督管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取缔无照经营,维护市场准人秩序。无照经营是指未经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无照经营对维护市场准入秩序构成了很大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规避政府管理,造成国家税费流失;三是损害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影响市容环境和社会治安。因此,必须对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坚决取缔。

2)保护国家利益和经营者、投资者以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活动中往往有少数不法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登记管理法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如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假冒他人名称经营;抽逃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发起人骗取股东资金后逃跑、未经清算或违规清算损害股东或债权人利益,如此等等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对国家利益和经营者、投资者以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会造成损害。因此,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有利于维护上述各方面的利益或权益。

3)确认经营主体继续经营资格。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并非一经登记就一劳永逸地永远具有,而是会有所变化的。因为在审核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注册时的资格条件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变化,如经营场所的变化、法定代表人的变化、注册资本的变化、公司股东的变化以及国家有关市场主体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对市场主体的继续经营资格都会产生影响,有时甚至影响到主体资格的丧失。因此,必须对市场主体的继续经营资格情况进行监督

管理,确保市场主体合法经营。

2.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1)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的内容

对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有:

1)监督企业名称的使用情况。①查处使用企业名称的不当行为。主要是监督企业按照核准的企业名称刻制公章、悬挂牌匾,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转让企业名称以及出租、出借企业名称的行为予以查处。②纠正不适宜继续使用的企业名称。③取缔非法企业名称。非法企业名称是指未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组织从事经营活动时使用的企业名称。

2)监督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的实缴情况。重点是监督检查企业在开业后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的到位情况,检查有无抽逃或隐匿资金、虚假出资,检查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股东财产权的转让或转移手续。一旦发现问题,即予以纠正或依法查处。

3)监督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情况。主要是监督检查其核准的法定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真实,登记注册时提供的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有无虚假公证现象,检查住所或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以及是否具备从事生产经营的相应条件。

4)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市场主体特别是公司和企业法人在登记注册后,应当及时建立和健全自身的管理、经营、财务等机构,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作。有些行业市场主体如经纪公司等对其从业人员还有资质要求和数量要求。因此,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市场主体的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正常经营。

(2)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的方法

对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的方法主要有日常监督管理、年度检验、其他专项监督管理制度。

1)日常监督管理。对市场主体日常监督管理,一般采取谁登记谁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体制进行。随着工商行政管理所监督管理权限和范围的扩大,对市场主体的登记监督管理将调整为谁登记谁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但以属地管理为主。

日常监督管理的方法主要是采用市场巡查制。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具有登记监督管理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分局或工商所,根据市场主体的区域分布以及自身的监督管理力量配置,划分若干监督管理的责任区域,由各责任单位对所辖责任区域的所有市场主体,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予以警告,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企业,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一,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第二,未按规定出资,违反出资管理规定的。

第三,没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必要的经营场所、设施和专职从业人员的。

第四,经营管理或财务核算等内部机构不完善或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的。

第五,确已名存实亡,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六,有其他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又称为年检制度,目前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重要形式。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年度对市场主体主要是公司和企业法人进行检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年检的方法主要有

年检报告和年检注册两种。

年检报告是企业在自查后填写的生产经营晴况报告,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企业登记核准时核准的主要事项在一年来有无变化。有些事项如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经济性质、核算方式、经营范围等,既要填写核准时的内容,又要填写实际情况。有些事项如从业人数、资金总额则要填写实际情况。另一部分是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完成情况。如物质生产部门实际完成的产值、产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亏损总额等。非物质生产部门要填写经营成果和效益等指标,以便登记主管机关监督检查。

年检注册是指核准登记的公司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上年度的公司年检注册书和资产平衡表、利润表、或资产负债表,填写内容要求真实完整,且要经过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才能生效。

3)其他专项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要强化力度,就必须使监督管理措施制度化。监督管理制度化,是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只有制度化,才可以把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实处。目前在实践中对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已形成的专项制度有:

第一,定期或不定期的查证验照制度。

第二,企业联络员制度。

第三,定期回访制度等。

3.市场主体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1)无照经营的法律责任

1)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3)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4)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营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的处罚。

(2)欺诈性登记的法律责任

1)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3)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3)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1)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3)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4)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4)不依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1)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主管机关可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5)登记注册后不依规定期限开业或经营的法律责任

1)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歇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6)不依法接受年检(或验照)的法律责任

1)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十)的规定,企业法人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世执照。

3)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

(7)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责任

1)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九)的规定,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一)市场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1.市场主体的概念: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能够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实体.是具有自我组织、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等功能的市场运作有机体,包括市场上一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其实在这的市场主体就是指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后从事业工业、手工业、商业或其他行业经营活动的个体业者.)

2.市场主体的特征:六个方面

1)营利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所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目的还在于为了获得利润.这是市场主体最本质、最重要的特征.

2)独立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主要表现形式是产权的独立性和经营权的独立性.

3)相互间的关联性: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依靠,相互供给、相互需求,此企业的产品是彼企业的投入.这种关联性是社会化的大生产方式带来的分工与协作关系决定的.

4)灵活性:可灵活地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而调整其经营行为.市场主体根据市场规律对生产经营战略和策略进行调整,是其生存于市场的基本功能.

5)平等性: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具有与自己的市场主体资格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6)合法性:指所有市场主体都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才能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一旦确定,便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这部分内容在学习时请大家注意对各个特点的解释,理解其中的含义,都可能以单选或多选的形式出题.

例:市场主体与其他主体的最本质区别在于它的( )

A. 营利性 B. 独立性 C. 合法性 D. 相关性 答案选A.

3. 市场主体的类型: (一般了解)

按所有制、按组织形式、按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地位、按所在的行业和按企业规模的不同划分。

(二)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是指国家制定的企业登记许可制度,即通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实行登记许可,以确认其合法经营资格,赋予其市场经营权利的管理制度.

其目的就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在法律上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二是审查有关从事市场活动的资质条件,发放经营许可证。

、、以及都是这一制度的具体化.任何欲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和组织都必须经主管部门的登记许可,才能取得合法经营的资格,具有合法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依法受到保护,否则就是非法经营,要受到处罚.(熟悉)

市场准入的核心是市场准入的政策法规.,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目 的 证明形式 部 门

行政许可制度 证明具有某行业或商品的经营能力与资格 许可证 行业主管部门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赋予并确认经营资格 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注: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分为登记和管理两个方面:登记方面又有实体和程序之分,在实体上主要有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在程序上主要有开业变更注销等.管理方面则主要指对违反登记法规的行政处罚.

市场准入的程序:

可分为行政审批许可程序和审核登记程序两大部分.

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审批----颁发许可证

审核登记程序: 申请----审核----颁发营业执照

二者区别:1)颁发证书不同,一个是许可证,一个是营业执照

2)审批程序与审核心程序不同.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包括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经营条件,考核申请人,和检测鉴定产品.而登记审核只审核是否提供了需要行政许可审批的批准文件,并审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作为法律主体的实体要件,比如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等.所以,相比较而言,行政审批所需时间较长,专业性更强.(一般了解)二、市场主体登记制度(重点掌握)

1. 掌握三种市场主体登记制度:

登记体制类型 登记机关 登记管辖 规定条例

公司登记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导下的省、市、县三级登记管辖 企业法人登记制度(非公司法人)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同上

营业登记制度, (对不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如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省级以下(包括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所 省(全国性公司的分公司)、市、县工商管理局(其他公司的本地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外资公司分支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没有独立的法规来规定

这部分内容应该读得非常详细,比如:各类型公司或企业法人各由什么机构来管理登记,企业法人的主要特征有哪些,营业登记的对象具体有哪些,都应当是清楚记忆的问题,很可能成为考题.

例: 下列属于营业登记对象的是( )

A.总公司 B.分公司 C.子公司 D.个人独资企业 E.个体工商户 答案:BDE.

2. 市场主体的登记类别与登记事项

登记类别: 掌握市场主体都是在什么时候需要进行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比如,歇业时应进行注销登记,注册资本变更时应进行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不同种类的主体,登记的事项也各不相同:

公司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其中尤其要注意书上对公司名称、公司住所、董事长、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规定与解释.

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有: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其中尤其要注意书上对各类事项如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的解释.

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注意不同种类的营业登记,其登记事项各不相同.

3.市场主体登记的法律效力

1)公司和企业法人登记的法律效力基本相同,主要表现在:

确认公司及企业的法人地位.(其中要注意法人成立的条件).

确认公司和企业法人经营的合法性.这与营业登记的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明确公司及企业法人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范围.

2)营业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确认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注意:只是确认合法资格,并不赋予其企业法人资格,合法资格确认的标志就是营业执照

明确营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范围.

注:这两点与公司及企业法人的法律效力的后两点完全一样.

三、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要求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的概念:是指市场主体登记主管机关根据国家授权以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规,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内容进行的监督管理,以保护合法经营,查处非法经营,维护市场准入秩序和企业经营秩序.

2.监督管理的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

1).取缔无照经营,维护市场准入秩序。其中注意掌握什么是无照经营以及它的四个危害: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规避国家税收,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影响市容环境治安.

2)保护国家利益和经营者、投资者以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确认经营主体继续经营资格。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条件中会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都会影响到其

可能丧失主体资格。所以,必须对市场主体的继续经营资格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市场主体合法经营.

3. 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监督企业名称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查处使用企业名称的不当行为(比如私自变更转让名称),纠正不适宜继续使用的企业名称,取缔非法企业名称(指未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组织从事经营活动时使用的企业名称).

2)监督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的实缴情况.重点是监督检查企业开业后注册资金或资本是否到位,有没有抽逃隐匿或虚假出资等问题.

3)监督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情况.主要检查其核准的法定住所或经营声所是否真实,公证有无虚假现象.

4)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有些行业市场主体如金融业、医药卫生行业对从业人员还有资质要求和数量要求.为确保其正常经营,所以要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3. 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日常监督管理:一般采取谁登记谁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日常监督管理的方法主要是采用市场巡查制.具体什么是巡查制请参见书上P234页.在这还应注意掌握六种违法情形的内容.

2)年度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年度对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法人和公司)继续经营资格进行确认的法定制度.

3)其他专项监督管理制度.目前在实践中对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已形成的专项制度有:第一,定期或不定期的查证验照制度.

第二,企业联络员制度.

第三,定期回访制度等.

4. 市场主体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包括:

无照经营的法律责任

欺诈性登记的法律责任

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不依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登记注册后不依规定期限开业或经营的法律责任

不依法接受年检或验照的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责任.

(注意与各条责任相对应的处罚措施.)

四、市场交易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概述

(一)市场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

1.什么是市场行为:指市场主体进行的商品经营和服务活动。注意从三个方面把握其内涵

1)市场主体指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这的“营利”不同于“盈利”,营利单纯指目的,盈利则指获得利润的结果;

3)行为的内容是各种市场经济活动。

2.市场行为的分类:

按行为(活动)的内容可分为:定价行为、促销行为、竞争行为(包装、质量、品种竞争)、合同行为和投资行为; 按行为目的可分为:市场交易行为(指为实现交易而进行的活动)和市场竞争行为。

按行为的性质可分为:正当和不正当的市场行为(不正当定价、促销、合同和竞争行为)。

(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体系:监督管理机构体系+法规体系(从要求“了解”变为要求“熟悉”)

市场行为的广泛性导致多种多样的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医药卫生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注意掌握各部门相对应的职责有哪些P237。)

相关法规体系:包括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法律(如“法”)、法规(如“条例”)和规章(如“细则”、“办法”、“规定”或“标准”等)。P238

(三)市场规范管理的含义与内容(一般了解,P238-239)

五、合同监督管理

1.什么是合同?有哪些种类的合同?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分为十五种:P239-240页。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管理:

包括对合同实施监督管理的6项主要职责(P240)及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查处。

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利用合同手段或形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六种表现形式及对其的查处一定要掌握。(P240-241)

3.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物进行审核登记的行政管理行为。其中需掌握抵押物的三个必备条件:抵押人有处分权、法律允许转让、易保存价值无损毁的动产。

登记的范围:企业的设备、原辅材料、产品、其他可依法抵押的动产。

登记的事项: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物名称、数量和价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经纪行为及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1、经纪行为的监督管理

经纪行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行为。

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注意两点:首先,居间、行纪、代理都是一种受托行为,三者之间的区别是:居间仅是一种桥梁作用,并不代理任何法律行为(不以任何名义从事活动,仅给委托人提供信息或促成交易的达成);行纪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由委托人承受其结果的一种受托行为;代理则是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交易活动,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受托行为。

其次,经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经济组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纪行为的监督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经纪人不得从事行为的监督管理(经纪人不得从事的行为共有8项,P242页);二是对经纪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的规则共6项,P242页)

2.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争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依法可转让、依法可处分) 三种方式:有声拍卖、无声拍卖和减价拍卖。

拍卖的标的指拍卖的财产,包括有形的物品和无形的财产权利。标的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财产;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的范围:监督拍卖行为(包括拍卖委托行为、公告与展示行为、实施行为的全过程)、处理违法行为。 监督管理的内容:(1)监督拍卖行为(表现在五个方面,P243)

(2)处理违法拍卖行为(注意与各违法行为相对应的处罚措施)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1.竞争行为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行为,即为了获取最大经济利益,而与竞争对手展开的较量与斗争。

从市场竞争行为的范围上可分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概念具有以下特点: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非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3)社会经济危害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这一概念最好与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对比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限制竞争行为即为垄断,是指市场主体利用自身经济技术优势和某些特权,对竞争对手或顾客的竞争行为或购买行为进行限制,以谋求独占市场和市场垄断利润,损害他人利益,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二者的联系

表现在:都是与竞争有关的行为,都是对市场机制的破坏等。区别如下表所示:

限制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行为性质 行为结果 行为主体 行为的概念本质

不正当竞争 竞争行为 扭曲市场机制,发挥消极作用 企业 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惯例

限制竞争 反竞争行为 抑制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 企业或政府 对竞争的实质性限制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仿冒行为、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拟表示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拟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低于成本价格的销售行为(但不包括销售鲜活产品、处理即将到期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和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各行为的具体解释请参见书P245-246页。)

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不正当的交易限制(包括横向限制协议和纵向限制协议)、企业优势的滥用(6种表现形式见

P246页)和行政性限制(包括部门垄断和地区垄断)。

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其主要职权有: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财物权、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

1.民事责任:具体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最主要)

2.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消除影响。

3.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还没有单独的《垄断法》,所以可记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23条和第30条的相关处罚规定。(P248页)三、商标的注册与保护

(一) 商标的概念、构成要素与类型

商标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从这一定义可看出,商标的使用者是商品的生产者、加工者、拣选者、经销者或服务的提供者,而不是消费者;商标的标志物是商品或服务而不是一般物品;标志的目的是为了销售而不是赠与。

商标具有以下4个特征:显著性、独占或排他性、竞争性、可交易性。

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可以是这其中的某一项,也可是其中的某两项甚至多项要素构成一个商标。

商标的类型从不同的角度,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商标结构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和组合商标。

按商标用途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按对商标的管理可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按使用人的动机可分为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按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的商标可分为:主要商标、商品群商标和商品别商标。

按商标的社会影响程度可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

商标注册指商标使用人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注意掌握申请的原则:自愿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异议参见书上P250-251页。一般了解。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排斥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商标。它还包括商标转让权、商标使用许可权、商标继承权、商标法律诉讼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特征:

专用权的独占性: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构成侵权行为

专用权的时间性:指专用权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超出有效期,若未经续展,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有效期为10年。

专用权的地域性。商标在哪国注册只能在哪国有效。

专用权的范围表示了专用权的有限性。

注:书上只把专用权的独占性与时间性列为商标专用权的特征,但题目中若选项中出现地域性和有限性,也应该选上。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注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表明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自己已经注册核定的商品上独占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更多强调的是专用范围; 而后者不仅包括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且还包括了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与自己核定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可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要大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商标侵权行为:5种行为要求掌握。P251页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查处:P252页

(三)商标使用的管理

包括1)对使用注册商标的管理:目前我国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烟草制品。

2)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管理:(一般了解P252)

3)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就考虑五种因素P252页。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未经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四、广告监督管理

(一)广告的准则与审查

2.广告审查

包括广告行政性审查和自我审查。P254页,掌握审查的内容。

(二)对违法广告行为的监督管理

我国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有监督管理广告市场准入、各类广告活动和经营、发布者、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监督管理户外广告。(一般了解)

违法广告行为是指广告活动主体违反《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有七种类型:P255页(熟悉)。其中重点掌握什么是虚假广告:指以欺骗性手段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传,主要类型有欺诈性、夸大性和假冒伪称性虚假广告等。

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三种。各种责任的主要方式要求掌握。P255页。

其他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有: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责令改正、罚款、停止广告经营业务等。

五、消费者权益的概念和内容

1.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公民个人和单位。

性质 客体 主体

其中注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消费者权益指消费者权利和由此决定的利益的结合。

2.消费者拥有九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权。 其中,注意知情权和获得知识权的区别:前者主要指对商品信息的知晓,后者则指有关消费态度、法律政策和发生争议时可采取的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识。

六、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

1.国家保护体现在立法保护、行政保护(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为主体)、和司法保护三个方面。

2.社会保护指通过消费者组织(包括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履行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而进行的保护。注意掌握消费者协会的两项主要任务和七项主要职能。P258页

3.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争议: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在纠纷的解决中,就涉及到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责任者(求偿主体)应该是谁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一般的求偿主体做了五种情况的划分:注意掌握每种情况下求偿主体的确认,尤其是在经营者变化的情况下求偿主体的选择更是重点。这一部分与实际相结合,出案例分析题的可能性较大,所以一定要认真对待。

消费者争议解决的五种途径有: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参见书P259页,其中请大家注意把握承担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

企业的工商登记是监管企业的重要依据,也被称为“经济户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首先要依法规范登记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切实做好登记注册工作。在登记注册过程中,不得随意违反法律、法规,降低条件和简化程序。要严格注册资本(金)的审查,严厉查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金)、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集中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活动,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全面实施首办责任制,逐步推行“一审一核”制度,推进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和互联审批制度改革,提高登记注册的效率。“经济户口”的监管档案包括静态管理档案和动态监管档案。

静态管理档案的内容依据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供的企业登记资料,以登记注册内容为主,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开业日期等基本情况。动态监管档案的内容以工商所对企业日常监管情况为主,包括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定期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检、处罚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