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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特殊要求

对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特殊要求

2008-09-23 10:55:57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六部分 对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

特殊要求

UDC 921.365:641.825

GB 5959.6—87

Safety in electrohent installations

Part 6:Particular repuirements for industrial microwave

heating installations

1引言

1.1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微波能或利用微波能和其他形式的能一起对材料进行工业加热的设备(以下简称微波设备)。

1.2 微波设备除应满足本标准以外,还应满足GB 5959《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的规定。

1.3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EC 519-6《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6篇 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安全规范》1982年第一版(以下简称IEC 519-6)。

2 术语

除下列术语外,本标准中所采用的其他术语的定义可参见GB 29004《电工名词术语》各篇,特别是其中的GB 2900.23《电工名词术语 工业电热设备》以及 GB 5959.1。

2.1 微波能发生器

频率在0.3~300GHz 的电磁能发生器。

2.2 微波泄漏

从微波设备中泄漏出的微波表面功率密度。

2.3 加热器门

在加热器口上,为了进出料,不用工具就能打开的结构件。

2.4 机壳门

在微波设备上,除加热器外的其他入口处,不用工具就能打开的结构件。

2.5 覆板

在微波设备上,为了给检修提供入口,使用工具才能打开的结构件。

2.6 进口或出口

连续式微波设备加热器上的永久性开口,被处理材料通过该口进或出加热器。

2.7易接近的部位

指除进口和出口的内部以外,工作人员易接触到的所有部位。

3铭牌和标志

3.1每台微波设备都应有铭牌。铭牌上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型号和名称;

b. 额定输入电压和频率;

c. 额定输入视在功率;

d. 在稳定工作状态下,微波能发生器内的最高电压、微波频率和最大输出功率; e. 微波警告标志;

f. 产品编号;

g. 制造日期;

h. 制造厂名称。

铭牌上的字迹应清晰耐久。铭牌应装在微波设备主体的醒目部位。

3.2 对具有进口和出口或易接近的加热器通风孔的微波设备,应在每个进口、出口或通风孔附近的醒目处,用一种或多种必要的文种清晰地标出下列或与此相当的警告。

4触电的防护

微波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操作,应能充分防止触电的危险,应满足GB5 959.1第10章的要求。

注:该章的某些要求不适用于微波设备上的微波频率那部分电路。

5微波泄漏的防护

5.1 微波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操作,应能充分防止微波泄漏所产生的辐射危险。

对加热器可能被人体接触到的微波设备,应装设加热器门,或者采取其他形式的保护措施。

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下的微波设备,在距其任何部位的距离等于或大于0.05m 的易接近处,其微波泄漏功率密度不得大于5mW /cm 2 1]。

对处于“非正常运行”状态下的微波设备,不得大于10mW/cm2 2]。

5.1.1 设有屏障以限制人们接近的微波设备,如果其屏障具有符合5.4.2条的微波联锁装置,可遵照5.1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0.05m 系指距屏障的距离3]。

5.1.2 对微波设备操作人员所处位置的微波辐射的最大辐射量规定如下4]:

采用说明:

1] IEC 519-6这一段第一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下的微波设备,„„的前面还有一段话,即“根据现有知识,在不同国家正在进行的工作得出结论之前,规定:„„"

2] IEC 519-6这一段后面有一个注:“注:上述规定的微波泄漏功率密度的极限值,如

有需要今后可以降低”。

3] IEC 519-6第5.1.1条中没有“在这种情况下„„距离。”这一段。

4] 相应于IEC 519-6第5.1.2条,但原文是:“本标准仅涉及在离微波设备任何易接近部位的距离为0.05m 远的微波泄漏。有些国家的标准,对操作人员所处位置的微波辐射的最大辐射量作了规定,有些国家也正在考虑可允许的辐射量。有的国家对操作人员所处位置的功率密度的平方与辐射时间的乘积作了规定,因此人们受到的最大表面功率可能比第5.1条中规定的值低许多倍。为了确定是否符合这些国家标准,应测定操作人员所处位置的微波泄漏”。

a. 一日8h 曝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为50μW /cm 2,小于或大于8h 曝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以下式计算(即日剂量不超过400μW ·h /cm 2)。

式中:P t ——容许辐射功率密度(μW /cm 2) ;

t —─辐射时间(h )。

b. 短时间辐射最大功率密度曝露的限制

当需要在大于1mW /cm 2辐射强度的环境中工作时,除按日剂量容许强度计算曝露时间外,还需使用个人防护,但操作位置最大辐射强度不得大于5mW /cm 2。

5.1.3 离微波设备远处的微波泄漏,应符合GB 4824.1《工业、科学和医疗射频设备无线电干扰允许值》和GB 4824.2《工业、科学和医疗射频设备无线电干扰特性测量方法》中的规定1]。

5.2 微波泄漏的测量

微波泄漏的测量应采用能满足下列要求的仪器,并按5.3条的条件进行2]。

a. 对阶跃状输入信号,仅器应在2~3s 内达到实际稳定值的90%;

b. 带有一只能在近处工作的非极化辐射检测器;

c. 在微波设备的工作频率范围内能测量5~10mW /cm 2的功率密度(平面波) ,其准确度为

(相当于±1dB) 。

5.3 测量条件

5.3.1 正常运行

应根据制造厂和用户协商的微波输入功率范围和材料种类以及微波设备允许的工作条件,测量高微波设备任何易接近部位为0.05m 和更远处的最大微波泄漏。

注:短时间试验所允许的极限工作条件不适用于正常运行。

5.3.2带工作的非正常运行

应当在打开或卸掉所有的机壳门、加热器门和覆板的情况下重复5.3.1条的测量。但在打开或卸掉这些机壳门、加热器门和覆板时,其联锁装置能中断微波功率产生的除外。 在装有微波联锁的机壳内、覆板和加热器门被调整到最不利位置,但仍能产生微波功率的情况下,再重复5.3.1条的测量。

5.3.3 不带工作的非正常运行

在加热器中不带被加热材料并且微波能发生器被调整到联锁装置所允许的最大功率或不致于使微波设备受损的最大功率时,重复5.3.1和5.3.2条的测量。

5.4 对微波联锁装置的要求

5.4.1 加热器门

微波设备的加热器门打开时,至少应有两个微波联锁装置动作。联锁装置应设计可靠,使用寿命长。

当加热器门的机械或电气联锁装置发生故障时,应发出善报,同时使微波设备停止工作。 任何一个电气或机构构件发生故障时,都不应使加热器门的全部微波联锁装置失去作用。

在每个加热器门外,至少应该有一个微波联锁装置是隐蔽的,从而当该加热器门处于打开,关闭或任何中间位置时,此联锁装置不可能用人体的任何部分使之动作。

微波联锁装置的设计应保证在打开或关闭加热器门时,微波泄漏不超过5.1条规定的极限值。

采用说明:

1] 相应于IEC 519-6第5.1.3条,但原文是:“除此之外,离装置远处的微波泄漏应符合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 .R )的出版物11:《工业、科学和医学(ISM )用射频装置(外科透热疗法用仪器除外)的无线电干扰特性的极限值和测量方法》中的规定”。 2] 原IEC 519-6无此句,将5.1条最后一段文字移此重改写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