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研发费用资本化操作浅析

研发费用资本化操作浅析

作者:周建丽

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11期

旧准则费用化与新准则有条件资本化的适用性区别

在计划经济时代,整个社会开展研发活动的主体并不是企业,而是国家的专业部门及一些专业的科研机构,企业研发项目不多,投入相对较少,项目成功的可能性也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实现创新的主要方式不是自创,而是购买已经开发成功的科研成果,并将其购买的费用一次性入账。因此,在计划经济时代将企业的研发支出费用化是符合实际的。但会计的发展是反应性的,一种会计理论是与特定的经济、文化环境相适应的,一旦经济、文化环境发生了变化,相应的会计理论也就有所变化。知识经济时代,研发成为制约企业发展和成功的最主要因素,创新是企业的竞争之源,研发是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性因素,研发支出数额巨大,已成为企业一项制度化、经常性开支。

研发费用有条件资本化符合我国发展现状

从我国企业发展现状和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看,研发费用有条件资本化比全部费用化更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对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管理者的评价以经营业绩的好坏、实现利税的多少为标准,企业管理当局的个人收入通常也与企业的当期利润直接相关,如果采用全部费用化,必然会使企业利润下降。这样,企业高层人员很可能消减研究与开发支出,以保证短期利润,这对我国企业的长远发展不利,最终全部费用化处理在我国将不能起到鼓励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的作用。新准则的变更考虑了我国在高科技行业,如IT、生物物理、医药保健、航天航海等行业的快速发展。允许企业将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支出资本化的做法,既反映了政府部门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支持与鼓励,又对企业加大研究开发费用的投入力度,逐步缩小在研发费用投入L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有利。由于这些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十分巨大,这种变更将会刺激我国的科技创新,有利于克服企业管理者在研发费用支出上的短视行为,增强企业的持久竞争力。研究与开发项目总是与企业未来收益有相当紧密的联系。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研发支出与企业收益的相关性有了很大提高。根据重要性、相关性和配比性原则,研究开发费用有条件地资本化可以使企业每期的成本和收益更真实,更能体现企业的经济实力,从而提高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研发费用有条件资本化的具体操作与完善

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分开,所有研究费用在发生时作为费用处理,对于开发费用,只要满足某些特定条件,具有开发成功的可能性,就应作为资本化处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开发费用则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也不能确认为资产,即为“有条件的资本化”。从有条件资本化的概念可以看出,要明确有条件资本化的具体操作,清晰地把握资产和费用的定义、内涵与确认条件是十分重要的第一步。在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可将有关支出资本化计人无形资产的成本,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

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企业管理当局应能够说明其持有拟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并具有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并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的可能性。作为无形资产确认,其基本条件是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就其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来讲,如果有关的无形资产在形成以后,主要是用于形成新产品或新工艺的,企业应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市场情况进行估计,应能够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条件主要包括:为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具有技术上的可靠性;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财务和其他资源支持是能够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的经济基础;能够证明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企业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等。企业对于开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单独核算,如发生的开发人员的工资、材料费等,在企业同时从事多项开发活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支出同时用于支持多项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各项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明确分配的,应予费用化计人当期损益,不计人开发活动的成本。要确定无形资产创造的经济利益是否能流入企业,需要实施职业判断。在实施这种判断时,需要考虑相关的因素,如企业是否有足够的人力资源、高素质的管理队伍、相关的硬件设备、相关的原材料等来配合无形资产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由此可见,研发费用有条件的资本化处理符合费用与资产的确认条件。

新准则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