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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属性的思考

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

1. 客观性

2. 关联性

3. 合法性

一、证据客观性的思考

(一)关于证据客观性的含义描述

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这是证据最重要的属性,缺乏这个属性,证据便不成其为证据。证据的客观性具有这样几层含义: 第一,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或者将来必然要发生的事实;

第二,证据的客观性指的是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

第三,证据的客观性表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

(二)证据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关系

首先,证据的客观性是在纯粹的客观领域出现的概念,是在人们对它予以认识和把握之前所具有的内涵。

其次,证据必须过渡到主观性才具有实存的价值。

再次,证据的主观性表现为诉讼证据从被发现、阅读、理解、认识、掌握、筛选、塑造、提供、质证、认证到最终被采纳的整个过程。

二、证据关联性的思考

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这种关联性要求诉讼证据应该是能够全部或部分地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是存在还是不存在。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赖以构成的又一个属性,缺乏关联性、证据就不成其为证据。

美国学者柴尔(Thayer)曾经用两句话对证据的关联性作出了经典性的表述:

第一,禁止接受一切无关联性的、不是逻辑上能作证明的;

第二,一切属于逻辑上能作证明用的东西,除非某项法律原则或规则予以排除,一律应该采纳。

关联性问题的判断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事实问题,因而,即便双方当事人关于证据的关联性没有发生争议,法官仍应依职权调查排除它的适用性。这一点,同证据的合法性一样。证据的相关性在直接证据中具有直观性、因果性、折射性的特点,直接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关联,中间环节只有一个简单的推理。因而,凡是直接证据皆具有关联性,这是毫无疑义的。间接证据则不然,间接证据的范围具有开放性、非限定性和宽泛性的特点,并不是所有的间接证据都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都可以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所以,间接证据能否构成,要受证据的关联性的制约和调整。毋宁认为,关联性法则就是针对或者主要针对间接证据而起作用的。

关联性反映了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所存在的一定程度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与证据的客观性一样,关联性所具有的客观性是外在于人的主观性而客观地存在的,它不依人们的意志而转移。但是,这种客观意义上的关联性仅仅说明证据关联性的内容和基础是客观的,而并不是说它的表现形式也是客观的。相反,证据关联性的表现形式却是主观的。这是因为:

第一,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这是一个需要通过人们的思维形式加以判断的事情; 第二,关联性的范围大小,也取决于人的主观意志的划定。

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合法性作为证据的属性之一,包含有以下几层意思:

1.证据材料和定案证据是有区别的,它们存在于不同的诉讼阶段;

2.证据的合法性首先表现在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符证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证据的一般表现形式,这种合法性为合证据法;

3.证据合法性其次表现在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实体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证据的特殊表现形式,这种合法性为合实体法;

4.证据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要求。这层合法性可称为合程序法。

可见,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合证据法、合实体法以及合程序法三个层次和方面,是各个相关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据合法性的综合规定和调整。证据是法律的产物,这是诉讼证据不同于普通证据的一个特点。正因为证据是法律调整后的产物,所以,证据才为法律所相容,才能与法律融合在一起,从而产生法律效果,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这种证明作用即证明力或证明价值,也是在证据进入法律层面之后才产生的概念。

四、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的关系

证据的三个属性在存在的领域和层次以及时间上并不是相同的或者呈同步状态的,而是有先后顺序的。

在观念上或者实际时间上,证据的客观性最先产生,是没有主观性的自在之物,它处在事实领域。

证据的关联性其次产生,它是经过人的主观性判断后才产生的,它处在逻辑的领域。

证据的合法性是在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关联性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律调整后的产物,它处在法律的领域。

所以,符合证据“三性”的证据,是真正意义上的证据,也是证据力最强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