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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研究综述

海域使用权研究综述

王淼1,江文斌1,袁翡翡2

(1.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山东青岛*266100;2.辽宁师范大学管理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用海活动日益频繁,用海方式不断增多,海洋经济

价值日益彰显,各种错综复杂的海域使用制度应运而生。本文对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性质、海域使用权与其他用海权利之间的关系、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以及海域使用权分层确权等方

面的研究进行了综述,展望了海域使用权研究的发展方向,认为海域使用权的分层确权是提

高海域利用效率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海域;使用权;分层确权

中图分类号:F307.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189(2011)06-0091-07

一、引言

在现代科学技术的推动下,人类用海活动的日益频繁,用海方式的不断增多,对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逐渐从平面开发利用向立体层面开发利用过渡,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尝试海域空间的多层次利用开发活动。与此同时,与各种错综复杂的用海关系相对应的海域使用权制度应运而生。国外关于海域使用权方面的研究大多是通过各国的相关法律进行界定的,明确提出海域使用权概念的,从现在来看只有我国一个国家,因此,国外的学者对此研究的内容甚少,其研究也大多是海域使用管理以及海域规划等方面的内容,真正有关海域使用权及其性质、特征等方面的研究几乎没有。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和海域使用制度的推行,国内学者开始关注海域使用制度和海域使用权。其研究的重点主要有:一是海域使用权概念、内涵方面;二是关于海域使用权性质;三是有关海域使用权与其他相关用海权的联系与冲突;四是关于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在市场机制研究中主要讨论了海域使用权的抵押权,以及流转和处置方面的内容。另外,也有学者对海域使用权分层确权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

二、海域使用权概念的研究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是指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也就是说一旦申请了海域使用权,权利所及的海域范围是指一定海域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而海域使用权是基于海域产权基础上分出的权能之一。关于海域使用权的概念及内涵国内很多学者都进行了研究,虽然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海域使用权进行了界定,但是都有其共同点。他们在界定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时,大都以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为基础,界定出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最后,解释了海域使用权的排他性、收益性、期限性以及有偿性等方面的特征。

崔凤友(2001)认为,海域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为从事特定的开发利用活动,向行政机关申请并*项目来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873114)。通讯作者:王淼(1959-),女,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研究方向:海洋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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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主管机关依法核准设定的,在一定期限内排他地使用某一特定海域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戈华清(2002)从权利的实现方式和取得上分析,认为海域使用权不仅是对既存权利的享有和实现,更是对未来收益的展望,这是由海洋资源与能源收益的可预期性所决定的。毛亚敏(2004)认为海域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者依法享有对国有海域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刘兰(2005)认为海域使用权是海域使用制度的前提性概念与核心范畴。海域使用权在法律性质上为一种私权——由公法规定的私权。具体而言,其特定性、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等特征决定了它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杨顺良(2006)认为海域使用权的行使是以占有为前提的排他性权利。赵守江(2006)认为海域与土地在法律属性上是一致的,不仅是民法上的物,而且符合不动产的全部法律特征,但海域使用权是单位和个人以法定方式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享有的排他性的权利。

从以上学者给出的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来看,其具有共同的特征:(1)海域使用权是使用特定海域的权利,并且是排他性的权利。(2)海域使用权是使用海域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3)海域使用权是为从事特定开发活动而使用海域的权利。(4)海域使用权是由权利人申请并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定的权利。(5)海域使用权是有法定存续期间的权利。

三、海域使用权性质的研究

海域使用权性质方面的研究是海域使用管理中研究最多的内容,其研究主要集中在2001年10月27日《海域法》颁布之后到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颁布之前。在《海域法》颁布实施之前,海域使用权并没有被明确的法律条文做规定,因此,也就不存在其性质的研究。而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物权法》里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性质——用益物权。在这段时间里,就海域使用权具体为何种性质的权利,学术界的研究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准物权说

认为海域使用权为非民法上的物权,但在效力方面与物权相近,在法律上视为物权、准用物权。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所以,樊静等(2004)认为《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海域是属于使用权的客体,并暗含了海域作为“物”的法律属性。龚远星(2005)在比较分析准物权与物权之异同后,以准物权的内涵为研究基础,从物权法定义、物权的公信力、物权的效力三方面剖析了海域使用权具备典型物权的基本属性,同时又从立法体例、权利客体、权利构成等方面揭示了海域使用权较之典型物权的特殊性。最后,其认为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准物权的性质不谋而合,应当属准物权。

(二)特许物权说

认为海域使用权具有物权性,但属特别法规定的物权,称特许物权更为合适。尹田(2005)认为,海域是一种类似不动产的物,可以成为所有权的标的,但海域作为他物权的标的物,却非以海域的整体而为其“组成部分”,故海域突破了民法之物的概念。海域所有权不是一种对海域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是一种保护海域的国家义务和责任,强调了海域使用权特许物权的性质。

(三)物权说

认为海域具有可支配性,符合民法上物的概念,海域使用权具有物权的支配性,属于物权。桂静(2002)以民法物权法的思路对海域权利加以定位和规范,并倡导建立以物权规范为基础,以经济行政法为辅助的海域使用法律体系。李召利(2006)认为,尽管海水具有流动性或可移动性,但海床和底土却是不可移动的。作为一个立体空间的海域,整体上具有不可移动性,显然海域应属于不动·92·

产的范畴。因此,海域完全可以成为且应当成为民法物权的客体。赵守江(2006)认为海域与土地在法律属性上是一致的,不仅是民法上的物,而且符合不动产的全部法律特征,但海域使用权是单位和个人以法定方式取得的对特定海域排他性的支配权利,其基本内容具备了不动产物权的要素,包括了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权能,具有明显的物权属性。刘乔发(2005)则认为在立法观念上应更加明确海域使用权的私权性;在立法政策上应妥善处理相关部门和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在权利定位上应更加突出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在制度设计上应遵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四)用益物权说

认为海域使用权具备用益物权的一般要素,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因而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崔建远(2004)指出海域使用权是新颖的物权,且属于典型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而非准物权。海域使用权虽没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及功能,却含有使用、收益的内容,所以它属于用益物权。毛亚敏(2004)认为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海域使用权具备物权的特征,而且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叶知年(2004)认为海域使用权由海域所有权派生而出,包括海域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海域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具有用益物权的一般效力和自己的特殊效力。并从海域使用权的内涵、性质、设定以及效力四个方面系统的阐述了海域使用权为什么属于用益物权。税兵(2005)指出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质不容怀疑,同在陆域国土上创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海域使用权是我国在海域国土上创设的另外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吴春岐(2008)认为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能够特定化的不动产——海域,其性质为集合物。吴琼(2008)认为将海域使用权界定为典型的用益物权,对于与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相并列的权利类型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不同学者对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理解有所不同,但都认为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海域使用权是派生于海域所有权的他物权,以国家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第二,海域使用权的主体是除国家以外的其他公民和法人以及海域使用权客体的特定独立性;第三,海域使用权是依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方式设立的,具备法定的公示方法;第四,海域使用权具有物权的支配性、绝对性和排他性,因此海域使用权完全符合民法上的典型有益物权特征。

四、海域使用权与其他用海权利的关系研究

有关海域使用权与其他用海权利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存在三种学说:一是冲突论。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权利存在冲突,冲突的原因可能是权利性质上的,也可能是权利结构上的。二是协调论。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权利表面是冲突的,实质上是协调的关系,并不存在冲突。三是调整论。海域使用权和其他权利通过权利类型的调整,可以有效解决冲突问题。

(一)冲突论

崔建远(2004)认为海域使用权同渔业权、矿业权、水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着效力冲突,需要协调。其认为在不否认后几种权利存在的情况下,站在立法论的立场上,应当废除海域使用权制度。毛亚敏(2004)认为海域使用权的行使客观上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由于海域是立体的,上至海域上空,下至海底,存在广泛的利用价值,在某个海域,可以同时存在养殖使用权,旅游、娱乐使用权,盐业、矿业使用权,船舶通行权等多项使用权,而且海水是流动的。因此,在同一海域存在的多个相容的使用权之间,以及相邻海域的使用权之间客观上容易发生侵权纠纷,比如因船舶通行造成海水污染,可能侵害多个海域使用权。因此,海域使用权人行使权利应该受到更多的制约。全永波(2007)对《海域法》和《渔业法》的冲突做了详细的分析。他认为《海域法》与《渔业法》分别建立了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和渔业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但因二者均涉及到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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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资源的管理,因此在调整对象上有所重叠。这种重叠表现在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的冲突。两种权利的冲突最直接的后果是海域使用权力与渔业权的权利主体的利益冲突,在面对同一权利对象的时候必然使一方权利落空,进而造成权利秩序的混乱。同时,按照一物一权原则,同一海域不可能既存在海域使用权又存在渔业权,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之间的冲突暴露无遗。这种冲突在现实中的表现就是海域使用权证与养殖证并存;在理论上的表现就是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受到挑战;在立法上的表现为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如何协调。这两种权利的冲突归根到底是由这两种权利的性质造成的,而两证并存则是它们性质冲突的表现。税兵(2008)指出《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对海域物权制度的相关条文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形成的相关法律条文被做了尽可能简单化的处理,但这种简单化的模糊立法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例如,他指出《物权法》第122条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第123条又规定了“利用水面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而《物权法》对两者的权利内容、性质和范围并未作任何界定,持续已久的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之争不但没有消除,而且还可能得以加剧。

(二)协调论

张惠荣等(2008)认为从表面上看,海域使用权与渔业、矿业、取水等相近权利存在一定的冲突或者说权利交叉重叠,主要是空间效力的重叠和规范对象的重叠;实际上,海域使用权与渔业、矿业、取水等权利既非针对同一物,又在其权利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因此二者间不存在实质上的矛盾或冲突,从法学理论上讲二者并行不悖。渔业、矿业、取水等权利只能算作行业特许权,其行使若涉及用海,还须取得海域使用权。因而与前者相比,海域使用权是一项基础权利。在涉海情况下,没有海域使用权,渔业、矿业、取水等权利也将缺乏一个合法载体。

(三)调整轮

宋增华(2003)讨论了《海域法》和《渔业法》在海洋渔业养殖监督管理权上的冲突,指出《海域法》是专门调整海洋资源法律关系的法律,而《渔业法》则是调整全国渔业资源法律关系的法律,二者相比,《海域法》更多地反映了海洋资源的特点,运用海域法调整内水和领海海域内的渔业养殖活动可以更好地协调海洋渔业资源开发活动与其他海洋资源开发活动的关系,从而有利于维护海洋资源的整体性。同时,他还认为《海域法》与《土地法管理法》之间存在管理衔接脱节问题,指出两法只在填海造地方面的产权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并未对挖地造海的有关产权问题做出解释。郑永宽(2005)指出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并非性质不同的可相互独立的两种权利,二者不可并行存在,需要对两种权利关系重新界定。二者关系的正确反映及处理应是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属于交叉概念,宜分解渔业权,将其中的养殖权整合进海域使用权,而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之一宜规定进民法典物权编;而捕捞权,宜解为自然资源使用权,主要受渔业法调整。万雅琴(2007)认为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之间存在结构性的冲突,难以协调。传统渔业权中包含养殖权和捕捞权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利。如果将渔业权中的养殖权从渔业权中剥离,纳入海域使用权之中,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从上面的分析上可以看出,冲突论还是占据主导地位的。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用海项目的不断增加以及用海形式的不断增多必然会增加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或者海域使用权本身的冲突,因此解决好海域使用权与其他用海权利之间的关系是海域进一步开发利用的关键。

五、海域使用权的市场机制研究

海域使用权市场分为一级海域使用权市场和二级海域使用权市场,因为一级海域使用权市场·94·

是指从国家的海域所有权中取得海域使用权,其更多的是受国家法律和申请人的资质决定,因此,相对固定,不需要过多的进行研究。而二级海域使用权市场是国内学者的主要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海域使用权的抵押、流转等方面的研究。

(一)海域使用权的抵押

高圣平等(2009)认为,《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对海域使用权抵押权均未置明文,但海域使用权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因此,可以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抵押权。桂静(2003)指出海域抵押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海域占有的情况下,将海域使用权作为债权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海域使用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海域抵押权是在海域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海域使用权所享有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的相关权利。其还认为海域抵押权是指海域使用权的抵押权,而非对海域的抵押。赵守江(2006)认为允许海域使用权抵押是海域使用权物权属性的必然要求,应当成为权利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海域使用权人一条重要的融资渠道,对于促进海洋开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高圣平(2007)对《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中规定的海域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指出海域使用权的等级办法应参考《土地登记规则》和《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登记的种类对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登记的归属作重新考量。其认为对于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担保物权人原则上可以直接申请法院作出许可拍卖、变卖海域使用权的裁定。兰岚等(2007)认为海域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海域使用权具有用益物权属性,海域使用权的抵押权体现了物权属性,既可为海域使用权人增加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也体现了海域资源稀缺性的经济价值。海域使用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在海域使用权上设定抵押,将该海域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海域使用权折价或者以转让、拍卖、变卖该海域使用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刘景欣等(2009)主要从海域使用权抵押的立法、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以及海域使用权价值的评估三个方面分析了海域使用权在抵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海域使用权的折价、转让、期限以及后期管理等方面给出了防范对策。

(二)海域使用权的流转

周珂(2008)指出随着海域开发利用规模和深度的不断拓展和物权法的实施,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手段的作用开始日渐突出。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及时形成和建立以海域物权为中心、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关管理规范为主干的海域法律制度,将成为当前及今后对海域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的前提条件与根本保障。郑贵斌等(1998)认为,海域使用权的流转是指海域使用权在不同经济实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只有通过海域使用权的流转,让不合理占用的海域退让到合理开发者手中,才能提高海洋生产率,促使海洋经济沿着可持续发展的轨道顺利运行。为了有效地配置海域使用权,吴克勤等(2009)认为,在一级市场尽量采用招标拍卖的配置方式;在二级市场应尽快建立相关的流转制度和流转服务机构,实现流转方式对海域使用权的高效配置。汤建鸣等(2010)则从建立和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意义、思路和原则等方面阐述构建海域使用权流转机制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有关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的研究主要是在《物权法》规定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后进行的,这也说明随着时代的进步,用海的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对资金等方面的要求促进了海域使用权的市场化研究,推动了我国海域资源的充分利用。

六、海域使用权分层确权的研究国内学者对海域使用权的分层确权研究大都限于可行性研究,认为海域可以在立体层面根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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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项目的不同进行分别确权,但至于怎么确权以及确权后的管理实施等问题还没有进行研究。

关涛(2004)认为,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包括渔业权、海底矿藏开采权、养殖权、海上航行权等,势必与《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发生交叉适用。毛亚敏(2004)指出由于海域是个立体、用途广泛的区域,在同一海域上不排除多个相容的物权的存在,比如,在某个海域,可以同时存在养殖使用权,旅游、娱乐使用权,盐业、矿业使用权,但是,在同一海域不能同时设立二个以上不相容的使用权,要符合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阮春林(2005)、张洪波等(2008)指出,海域可以根据土地不动产的特性以及土地空间权的划分对海域空间进行分层确权,可以对海域空间区分利用。所谓海域空间区分利用,是指每一宗海域在横向和纵向上都需要有明确的界址,一处海域不但在横向上可能存在数个海域使用权,而且,在纵向上也可能存在数个海域使用权。高海宁(2008)在分析海域使用权分层确权的可行性基础上,指出海域使用权分层确权是在海洋功能区划的框架下,在不相互排斥的前提下,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分别设立海域使用权。

七、总结

综上所述,海域使用权的研究仍是只注重从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以及海域使用权的市场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而这些研究也都是基于平面海域使用权的研究,或者是海域单一使用权的研究,并未从海域空间的立体性方面进行研究,即使有学者进行研究,也大多是从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范围方面进行的研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海洋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正以更快的速度向前发展,使用海域的矛盾和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海域的开发利用不再是简单的平面开发,而会更注重立体层面的开发活动,也就是说单纯依靠已往的平面式海域使用已经不能满足多种用海方式的需要,这就要求加强对海域垂直立体空间的利用,从而达到海洋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显然,上述的研究已经不能解决人们在海域空间的开发利用中出现的问题,导致了海域立体层面上的使用权冲突,因此,对海域空间多层次利用中的海域使用权的研究也就变得十分重要。未来对于海域使用权的研究应该主要集中在海域多层次利用中海域使用权的界定、重组以及如何有效、有偿、有序的使用等方面的研究,主要是在不相互排斥的前提下,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分别设立海域使用权,以及如何管理这些使用权,以满足不同用海项目的需要,提高海域空间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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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onSeaAreaUsufruct

WANGMiao1,JIANGWenbin1,YUANFeifei2

(1.ManagementCollege,OceanUniversityofChina,Qingdao266100,Shandong,China;

2.ManagementCollege,LiaoningNormalUniversity,Dalian116029,Liaoning,China)

bypeople.Thevalueofmarineeconomyisincreasinglyobvious.Variouscomplicatedsystemsfortheusufructintoseverallayers.Finally,thepaperdiscussedthedevelopingtrendofrightstouseseaareas.Keywords:seaarea;usufruct;separateusufructintolayersAbstract:Withtheprogressofscienceandtechnology,themarineisincreasinglyandfrequentlyusedusufructofseaareaswereborn.Thepaperreviewedtheconceptandcharactersofthesea'susufruct;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usufructandotherrights;themarketmechanismofusufructandsepara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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