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1、用火管理制度

凡经批准动用明火的重要岗位,动火前要做到“七不准”,动火中要做到“四必须”,动火后要做到“一清理”。

(一)、动火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准动用明火;

2、现场的易燃、易爆杂物未清除不准动用明火;

3、不可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准动用明火;

4、装过油类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未洗刷干净或未排除残存的油渍,不准动用明火;

5、凡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院所不准动用明火;

6、在高空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中,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准动用明火;

7、未配备灭火器材的不准动用明火;

(二)动火中

1、必须有指定的现场安全防火负责人;

2、用火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现场安全负责人和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用火;

4、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扑救;

(三)动火后

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

方能离开。

2、用电管理制度

1、酒店内安装电器设备,必须经过工程部和保安部的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

2、安装电器设备时,应按有关用电规定和操作规程,由工程部正式电工安装。

3、工程部应定期对酒店的各项机电设备、电器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4、酒店的餐饮、客房、娱乐场所等所设的用电器,应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营业结束时及时关闭用电器,拔掉电源。

5、安全用电规定:

(1) 严禁乱拉电线,乱安电器设备;

(2) 严禁私自安装电炉和使用过大负荷的用电器;

(3) 严禁外来人员和非电工安装电气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