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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产权房1

__________________结业论文

论 “小”产权

——解析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开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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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培训学院 2008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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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小产权”问题早在10多年之前即已存在,由于其范围与影响较小,而未受到广泛关注,政府对违法开发和销售小产权住房一直未予明确表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小产权房市场的发展。然而,在当前,随着房价飙升,购买小产权住房的人越来越多,其影响也随之扩大。最近,随着北京“小产权房热”的曝光,以及随后建设部购房风险提示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禁令的出台,对小产权的争论即成为当前的一大热点。 2007年随着房价的一路飙升,小产权房更是进入了一个空前的繁荣时期。虽然人们对小产权心存疑虑,但高升的房价、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流言与购买风险相比,显然后者更显得离人们远了点,从而,进一步助推一大批购房者进入了小产权房的交易市场。据了解,这次洪流席卷了很多城市,所以,对小产权房是否应该合法化,正是当前众多争议的主要议题。

关键词:小产权 合法化 疏通 影响

一、绪 论

“当帝尧之时,鸿水滔天,浩浩怀山襄陵,下民其忧。尧求能治水者,髃臣四岳皆曰鲧可。于是尧听四岳,用鲧治水。九年而水不息,功用不成„„”摘自中国历史名著《史记》之《夏本纪》。

2005年党中央提出的宏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针,使全国的大部分郊区农村产生了改变旧村交通、住宅、环境、卫生面貌迅速的向城市化迈进的大胆理念,而要达到此目标,搞房地产开发是一条理想的途径。破旧的村宅推倒了,随之拔地而起的是高楼大厦,晴天尘土飞扬、雨天遍地泥泞的狭窄村路,取而代之的是笔直宽阔的柏油大道,楼群中点缀着中心花园,路的两侧绿树成荫,原来裸露的黄土坡覆盖了绿色的草坪,昨天臭气熏天的水沟变成了碧波荡漾的池塘„„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小产权房)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了。

如今,小产权房以星火燎原之势迅速在房地产市场上崛起,并逐步占领着中国大部分城郊地区。政府也好媒体也罢,对小产权房的购买风险提示到处可见,但仍然无法阻挡购房者对它的趋之若鹜。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目前北京市场小产权房已占到约18%的份额,而各别地区已达到60%的份额,深圳等地更是高达40%-50%。小产权房正在轰轰烈烈的招兵买马攻城掠地,就像这滔天的洪水,大有蔓延之势。

其实,“小产权”问题早在10多年之前即已存在,由于其范围与影响较小,而未受到广泛关注,政府对违法开发和销售小产权住房一直未予明确表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小产权房市场的发展。然而,在当前,随着房价飙升,购买小产权住房的人越来越多,其影响也随之扩大。最近,随着北京“小产权房热”的曝光,以及随后建设部购房风险提示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禁令的出台,对小产权的争论即成为当前的一大热点。 2007年随着房价的一路飙升,小产权房更是进入了一个空前的繁荣时期。虽然人们对小产权心存疑虑,但高升的房价、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流言与购买风险相比,显然后者更显得离人们远了点,从而,进一步助推一大批购房者进入了小产权房的交易市场。据了解,这次洪流席卷了很多城市,所以,对小产权房是否应该合法化,正是当前众多争议的主要议题。

二、“小”产权之基本定义与特点

什么是“小产权”呢?所谓“小产权”是相对于“大产权”而言的。大产权即完全产权,包括房产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它一般由开发商与村委会合作或由村委会自行开发建设,由村委会出面销售的,就称其为“小产权”。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合国物权法》里,产权无大小之分,即使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也无此定义。

其实对于小产权房,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理解:

其一,是从房屋产权证的发放机关角度来理解。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如开发商办理合法的立项开发手续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使用税(费),由国家发放给开发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这样的房屋称为大产权房屋。而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也就是说在农民的集体土地上,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并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的盖章,这种房屋被视为乡产权,即人们一般所说小产权房屋。

其二,是从房屋产权完整性角度来理解。大产权即完全产权,包括房产使用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大产权的房屋在进入二级市场时,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收成。小产权即不完全产权,只包括房屋的使用权,它与大产权的本质区别在于土地使用权。通俗的解释,买的房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

严格意义上来说,小产权二手房包括:已购公房,乡产房和使用权房三种。根据这些房屋性质的不同,他们在再次转让交易中所享受的待遇是不同的。其中“已购公房”的待遇最高,一般购房人只要补齐土地出让金,也就是购买房款的1%,就可以等同为商品房上市出售;其次是“使用权”房,因为国家一直在提倡并做着改革试点的努力,所以它上市出售还是有一线希望的。但在目前,它的收益权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譬如在北京是不允许外地人购买使用权房的。待遇最差的是“乡产权”房,同时这也是在市场上最为跑火的一种,他们大多借用村民回迁的名义建设的,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开发。就目前国家的土地制度之下,因为这类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几乎是无法过渡为完全产权的。

因此,相对于大产权而言,小产权只具有房屋的使用权,而不具有土地的使用权,即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购房人不是合法产权人,也不能以法律为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 “小产权”房产生的必然性

存在即有其合理之处。“小产权”的产生与中国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的缺陷有关,从中国现行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具备完整的权益。既然同为所有权,则双方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既然政府可以为了国有土地商业利益之最大化,将其用于任何用途,则同样是所有者的农民,同样可以这样做。但法律及政策却又规定,农民不能随意转换土地用途,甚至农民的宅基地,也不得用于工业生产和商品化的住宅开发。其实,无论是村集体还是农民个人,从法律上都只有利用这些土地发展农业的权利,而从事非农产业则必须得到国家的许可。这种制度框架,把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划分为两个权益不平等的阵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完整性没有得到保障。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作为一种资产的商品价值逐步得到显现。另一方面,集体土地被征用的供给价格和土地的市场价格差距很大,同时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这种价值的显化过程给残缺的集体土地使用制度带来了潜在的获利机会,集体土地所有者受利益机制的驱动产生了以超法律的形式主动进入土地供给市场的动机。

(一)土地供给

“小产权”的供给是村集体在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之间权衡的结果。在当前背景下,村集体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经营者、还是管理者,而目前又缺乏一套完善全面的监督管理机制,这使得乡镇、村集体与开发商违法私自签订用地协议、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圈占土地等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同时,由于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间的级差收益和寻租空间大,因而违法收益又很高。在高收益、低成本的诱惑下,再加上“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等名义,村集体受利益机制的驱动在“小产权”供给方面的动力较为充足。

(二)需求倾向

有供给,有需求,“小产权”才有市场。因此,大众群体对“小产权”房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 在消费者面前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低风险、高价格的“大产权房”,二是选择高风险、低价格的“小产权房”。根据消费者选择理论,消费者倾向于选择在既定效用下成本最小、风险最低的方案。上述两种方案均不是消费者的最优选择,这样,他们会在两种方案的价格差和风险差之间进行权衡。如果他们认为价格差小于风险差,就会选择大产权房;而反过来,价格差超过了风

险差,那么他们则会选择小产权房。由于当前小产权房和大产权房价格悬殊,以北京市为例,小产权房仅为普通商品房价的30%,这就造成,尽管小产权房有较大风险,但仍得到大量消费者的青睐。

(三)利益驱动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土地作为一种资产的商品价值逐步得到显化。在当前制度下,集体土地被征用的供给价格和土地的市场价格差距巨大,价格差距的存在,为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冒违法风险的情况下提供了潜在的套利机会。“小产权”的供给正是村集体在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之间权衡的结果。小产权住房的土地提供者在获得套利收益的同时,其开发商同样也获取了其提供住房的潜在收益。一般的开发商必须向地方政府缴纳高昂的土地转让金,而建造小产权的开发商因从农民那里直接得到土地,其土地成本很低,产品在价格方面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同时当前的土地政策使得土地益发难得,增加了开发商转向在易得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动力。

四、“小产权”房的隐含风险

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针对“小产权房”问题指出,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四种情况:“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除此以外,都是现行法律不允许的。”显然,“小产权”房都不属于以上这几项,所以,根据北京市建委对购房者发出的风险提示,小产权房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房屋无产权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其二,小产权房没有国家的产权证书,只有乡政府或村委会给的产权证,不能像大产权的房子一样抵押、流转。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购房人的利益将很难保证。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也不是法律认可的正式购房合同,如果房产出现纠纷,缺少法律支持。

其实,小产权住宅隐含的各种潜在风险,大部分购买者其实都早有了解,但“小产权”与“大产权”之间的巨大差价,却鼓励购买者愿意冒险一试。但是,如果单纯这样就认定买小产权房的

购房者为了贪图便宜而到了不管不顾的疯狂地步,无疑是小看了普通百姓的智慧,其实老百姓自己心里有自己的小算盘,而这种小算盘对整个社会而言,正是大危机大风险:

第一、由于起初政府有关部门对小产权房除发布了相关风险提示外,并没有出台其他的禁令说严禁小产权的交易,这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无疑是留出了一线希望,那就是或许小产权房还有转正的一天。

第二、从广大消费者的角度上讲,“小产权”的买房者越多,他们反而会觉得心里安全,因为,法不责众。而在这种心态的引导下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购买小产权房的购买行列当中来,进而形成了现在局面。

据统计,目前北京市场在售的小产权住宅项目均价约3300元,比全市楼盘均价低5000多元。即使是同一区位、同一档次的楼盘,小产权与大产权之间每平米的差价也在2000元以上。潜在的风险与现实的利益相比较,很容易让一部分对价格敏感的购房者做出孰重孰轻的判断。尤其是对于大部分用于自住的购房者来说,不能转让、不能继承,都不是迫切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在各种潜在的风险之中,只有开发、出售小产权住宅的乡政府强行收回,和国家征用土地不予赔偿两项,是购房者真正担心的风险。但即使是这些风险,也在法不责众的心理预期中,失去了阻止小产权市场进一步发展的警示作用。因此,虽然北京市也曾一次拆除过85栋违规建设的小产权别墅,但更多购买者依然不无侥幸地相信,如果违规的住宅不是85栋别墅,而是850套乃至8500套普通住宅,则拆除的风险就会小得多。

五、“小产权”:疏通优于围堵

必须承认,目前的城乡二元土地政策未尽合理,小产权市场的日益壮大,并事实形成房地产的“二元结构”,如何促进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关系到中国现代化的发展战略问题。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是中国产权保护的里程碑,但物权法并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农民虽然对土地享有集体所有权,但对于自己“所有”的土地,农民却不能出租,出卖,这种所有权是不完整的。而“小产权”房的产生正是农民企图突破这种不完整所有权的产物,小产权房从兴起到被禁,其间历时十年,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要求、耕地保护的需要、城市居民对低价房的需求、房地产开发的巨额利益、传统意识形态的阻力,多种利益的博弈也持续

了十年,这种博弈并不会随着一纸禁令而宣告结束。可以确信的是,只要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总体方向不变,那么对农民产权保护的需求就不能忽视!如何有效保护农民的产权,并使之与国家的总体利益相结合,就将是中国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在目前情况下,对“小产权”房进行围追堵截,会产生许多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的问题:其一,是会助长房价新一轮的狂飙,与国与民都不利;其二,是,严格禁止小产权房,就彻底关上了相当一部分中低收入阶层买房门路,在限价房、经济适用房不能充足供给,廉租房建设任重道远的情况下,极容易引发巨大的民怨,对社会稳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其三,把“小产权”房完全否决掉,将会引发已购小产权房民众的不稳定情绪,造成暂时性的混乱局面也说不定,或许这也是相关职能部门只是提示风险而不敢贸然出台政策的原因。

正如文章开头所讲在《大禹治水》的故事,面对这一场无异于黄河泛滥的大洪水似的“小产权”现象,是“堤工障水”还是“疏顺导滞”?我认为后者远胜于前者。

那么,既然要疏通小产权房?该如何疏通呢?

(一)要遵守国家相关大政方针,但又不能局限于过去制定的条条框框。

因为大小产权房占用农村集体用地,会影响到我国的耕地面积,所以:

1.疏通过程中必须坚守“十一五”规划将18亿亩耕地保有量这条硬性指标,在这个前提下有条件的完成小产权向完全产权的转变,以缓解房地产市场供不应求、房价过高人们买不起房的局面,这其中涉及到的政策上的瓶颈,在这方面政府更应站在百姓的角度当变则变。

2.政府在房价问题不能再进行只打雷不下雨的忽悠式调控,必须动真格的,本质上讲百姓要的不是稳定房价,更不是降低房价,而是自己能买得起房住得起房,这个要求达到了,谁还愿意冒风险买“小产权”房?

3.建议政府部门,不要总盯着房价说事,更要从宏观的角度看这个问题,在让百姓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和提高百姓收入上下功夫,收入提高了,购买力自然就提升了。

(二)“小产权”向“大产权”转变的具体措施:

1.对于已经入市的小产权房的处置办法,如:探讨通过限制其流转、政府回购等办法,将其纳入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体系,省去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麻烦;由地方政府将建设时合法、销售时不合法的这类小产权房全部依法没收,归政府所有。

2. 政府在总的用地指标中,用建设用地指标转换,让这些合法建设的小产权房在没收之后变成有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大产权,使其用地合法化。

3.对于正在建设的小产权房的管理办法,如用地类型、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建筑质量、户型设置等要接受建设部门的审查与管理等,并应保护农民集体的利益,对没收的合法建设的房子给以合理的补偿,补偿的方式有多种选择。

4.完善集体土地制度,探讨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统一互动的市场供应模式等。

5.这些房子可以用政策性租赁或廉租的方式(政府定价)交给农民组织管理,这样可以合理的降低补偿的费用,用长期的租金作为农民的长期收益,解决土地被占用之后的农民就业与长期收入保障问题。

6.购房的人并不能拥有合法的产权,那么没收时:一是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本来也无效和不受保护),在给农民集体的补偿时扣除农民集体已收入的房款退还给购房人。二是可以对符合享受政策性租赁房或廉租房标准的家庭,将房款转为长期租赁的费用,也可以用贴现的方式延长租赁期限。三是用后续应享受该住房保障的人的后续资金转换。总之是可以用行政与经济的手段相结合来合理解决。

六、“小产权”合法化对中国未来的影响

其实,“小产权”的房子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政府现在垄断城市用地的来源,控制土地的供应,企图以世界上最严格的保护耕地的措施来降低房价,结果恰如火中加油,只会加剧房价的上扬。如果要推动良性的、可持续的城市化,城市的房价必须降下来。所以,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对如今的中国,是一个捷径,是一个即行之有效,又不会浪费资源的好方法。而且,站在农民和城市中下阶层的立场上,政府应该欢迎小产权房的及时出现,因为这多少缓和了城市住房价格飞涨引起的各种问题:

(一)有利于缓解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

由于近年来地根紧缩、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严重不足等原因,房地产市场的供应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从而导致房价的不断攀升,所以,房价上涨引发的民生问题显得比较严重。“小产权房”就像是“正规军”之外的一支“野战军”,为城市的正统房地产市场注入了新的血液。尽管它是没有名分的商品房,但在客观上扩大了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缓解了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更解决了相当一部分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而这恰恰是国家住房保障所没有做到的。况且,小产权房的价格低于经济适用房,即使补交部分税费或土地出让金,也可归属于保障性住房之列,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职能的缺位。

(二)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

同样的土地,如果被政府低价征用,然后转手倒给开发商,农民得到的补偿很少,这实际上是对农民利益的巧取豪夺。如果农民自己开发商品房,则可以从市场中分享土地的增值,相比而言,这当然要公平得多。而且,小产权房合法化对农民利益有利。通过集体土地上的建设,吸引城里人来居住、投资,农村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都能够带动起来,最终能够推动农村的城镇化,农民也能够致富;当然,如何健全农村民主理财制度,避免由集体土地的使用所带来的腐败,还有赖于进一步的改革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三)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小产权房合法化还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目前,中国的新农村建设可以说是无水之源,没有资金来源,农民也很难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如果能够让更多的城市居民到农村居住,有的人可能会到农村创业,这样最终能够给新农村建设注入新的活力。由于城市居民到农村居住、投资,将加快农村落后的服务设施的升级,提高农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率,激活农村消费市场,为农村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加快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四)有利于缓解城市居民的拥挤压力

为什么发达国家的房价与居民的年收入之比是五、六倍,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的标准是三倍、五倍,而中国的房价与居民年收入之比是十五至二十倍?中国的房价的确太高,其中主要的原因就

是:中国的城市化是单向的,大量的人口拥挤在城市,购买城市的住房,房价当然越抬越高;如果中国有更多的人到农村居住,房价自然会下跌,有可能下跌30-40%,甚至50-60%。当然,这需要相当一段过渡期。但是,如果“小产权”能够合法化,不仅农民有利,相对城市居民也会从中获得极大的好处。因为大量的人到农村居住、创业,城市的拥挤能够缓解下来,房价也能够降下来。即使未来集体土地也要交一定的集体土地出让金,出让金的大部分归农民所有,小部分交给政府,如果像这样加以实施的话,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就不会像某些人所说的起不到降低城市房价的作用。

(五)有利于我国的城市化进程

随着房地产开发的郊区化发展趋势,从某种角度上来看,拉近了商品房和小产权房的差异。 从地理位置上看,小产权房一般位于郊区,以往因为地理位置比较偏僻,一般人不太容易接受。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开发步伐的加快,以及轨道交通的发展,小产权房与一般商品房已经连成片,交通条件也大大改善。从而进一步的拉近了我国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距离,使之城市化进程得到了更快的发展。

美国三一学院教授文贯中认为:城市化是中国走出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农本社会之希望所在,这条道路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下去。要将城市化水平从现在的40%左右提高到今后的70%到80%,城市人口的主要来源必定出自农村。可是,他们的收入水平注定他们在进入城市时,首先构成城市的低层。要他们真正融入城市,自然要让他们拥有一处租得起或买得起的家园。然而,政府目前的土地征用政策、土地转让金政策、耕地保护政策以及户口政策,不承认农民拥有的土地应该和国有土地同市同价,不承认农民应该和城市居民一样有平等的政治权力和公民权利,不承认他们有在城市中定居的权利。这些政策使房价越来越高,农民融入城市的希望则越来越远。如果我们真心希望帮助城市的中下阶层和来自农村的新移民在城市定居下来,就必须承认一个事实,目前中国的房价和房型结构远远偏离了城市的中下阶层和来自农村的新移民的收入水平结构,同时,城市中上收入阶层的居住面积和房型结构则远远超越了发达国家的同期水平结构。在中国这样的平均收入水平和收入结构上,按目前的模式继续推进中国城市化,后果严重,难以为继。因为这种城市化正日益蜕变为城市特权阶层排他性的自我现代化——在廉价剥夺农民土地及其价值、使城市成为权贵和各类精英的乐园的同时,排斥农民平等而有尊严地融入城市。如果依靠政

府的强力推行,勉强坚持目前的城市化模式,结果不但造成城市内部的两极分化,而且出现一个难以融入城市、被城市排斥的贫困农村,使二元结构和城乡对立人为地延续下去。所以,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关系到中国现代化的发展战略问题,也就是中国是继续过去的城乡分治、二元结构,还是应该走城乡一体化、城乡互动、城乡均衡的发展道路。如今的城市化并不能够仅仅理解为农村人口到城市生活和择业,还应当包括很多的城市居民到农村居住,甚至创业、投资,这是城乡人口互动交流的双向的过程。目前中国实行的二元户籍制度、二元土地制度本身就是违反现代文明规则的制度,应当突破。阻碍小产权房合法化是不当的,主张打破二元结构,改革二元户籍制度、二元土地制度,是我们的法律、制度顺应城乡一体化、城乡均衡发展的世界潮流。

七、总 论

总之,“小产权房”是房地产供求关系严重失衡情况下衍生出来的一种准商品房,是城镇房地产市场的有益补充。它在操作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但是,理论上认为“存在就是合理的”。改革初期,许许多多的改革都是从突破法律的界限开始的,有合理性但无合法性。于是小岗村的农民就用地下革命的方式秘密的按上了可能要掉脑袋的血手印,直到这种合理性被一个伟人改变了法律使其合法化,让“存在就是合理的”同时变成了合法。改革的进程中确实有许多立法中的问题,改革恰恰是要对立法进行突破性的改革,以使法律更有利于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让大量现在看也许是违法但合理的事变得更有法律的保护和合法性。而如今,所谓的小产权房则正是这种公开的与现行法律对抗的一种挑战。

虽然,大多数人不是政策的制定者,但如果让大多数人选择,相信他们会认为政府不应将这些房子全炸掉(违章违法建筑除外),因为无论如何这也是一种浪费。可是,从另一个角度出发,更不应该让这种明知违法的交易继续存在,让农民和居民都在法律无保护的情况下承担风险与损失。所以,光靠限禁围堵是不行的,最好的办法则是让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变成合理合法(即疏通),使其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中国是一个法治的国家,法律是对所有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防线,坚守这条法律的底线是这个国家生存的基础。社会可以要求法律变得更加合理,但却不能因法律限制了某些人的利益而被破坏和践踏。更不能任由政府给农民的优惠政策在无法律保护之中变成了城市居民的财富再分配,造成新的社会不公现象。

总而言之,对待如此众多的“小产权”房现象,国家政府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一棍子打死。

要因势利导,寻求法律支持,规范其行为,使之合理、合情、合法,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政府的收益,为百姓谋福利。

“于是帝尧乃求人,更得舜。后舜举鲧子禹,而使续鲧之业。禹乃遂与益﹑后稷奉帝命,命诸侯百姓兴人徒以傅土,行山表木,定高山大川。卑宫室,致费于沟淢。陆行乘车,水行乘船,泥行乘橇,山行乘琻。左准绳,右规矩,载四时,以开九州,通九道,陂九泽,度九山。”

参考文献:

1.《中国经济周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小产权现象解析》

4.《史记》之《夏本纪》

5.《山海经》之《鲧禹治水》作者: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