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冲突理论

[文章编号]1006一1509一(2005)06一004一07

关于犯罪学文化冲突理论的

研究与评价

张荆

(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022

【摘要]犯罪学的文化冲突理论历来是与合意论相对立,现已形成学派众多、著名学者云集具有影响力的理论体系。

从研究者所使用的核心概念来看,可大体将其划分为规范文化冲突论、价值冲突论和利益冲突论。文化冲突理论家们各

具特色研究视角,以及共同关注文化差异、冲突和变迁,为我们描述了一个动态犯罪学的研究框架,他们所得出来的批

判性研究结论已成为今天国际司法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

[关键词】规范文化; 价值观; 利益冲突

l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

犯罪学文化冲突理论的研究学者众多,观点各异,但综合归纳起来大体有三种理论假设,即 规范文化冲突论、价值冲突论和集团冲突论。

一、规范冲突论

索尔斯坦·塞林(Thorstenseilin)是规范文化冲突论的主要代表人物,1938年出版的《文 化冲突与犯罪》(cultureconflic:andcrime)一书奠定了他在犯罪学文化冲突理论研究中的鼻 祖地位。《文化冲突与犯罪》是研究文化适应与犯罪行为关系的理论著作,其核心观点是刑法是

主流文化(dolmnantculture)行为规范的表现,社会主流文化的主体是传统的中产阶级文化。中

产阶级文化有其特定的内涵,下层阶级和其他特殊种族群体也有其特定文化内涵,上述两种文化

内涵的差异是冲突产生的基础。刑法是中产阶级规范的体现,用以保护中产阶级的利益,而犯罪

则成为下层阶级的文化。在《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塞林还有以下一些文化冲突的观点特别

值得我们关注。

(一) 犯罪定义的相对性

塞林认为,法律会随着基本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因此, 刑法中的犯罪定义在不同地点和时间中是不同的,去年为犯罪的行为,今年可能成为合法的行

为; 而在此地为犯罪的行为,在另一地却可能是为合法行为。若因为一个人违反了法律即称为犯

罪或偏差行为是忽略了现代社会规范的多元性和异质性。犯罪学家不应当仅仅研究法律所规定的

犯罪,而且应当避免采用法律定义的犯罪。

(二) 文化冲突的核心是规范文化的冲突

塞林认为,“无条件地接受这些法律的定义,把它们作为犯罪学研究的基本单位或成分,违 反了科学的一项基本标准。科学家必须有界定自己术语的自由。”l ’](P23)犯罪学家不仅应

当研究非

法行为—法律规定的犯罪,而且也应当研究违反群体规范或行为准则的所有行为。应当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规范文化,或行为规范(Conductno~s)的概念来取代法律对犯罪的定义。 规范文化是在一定状态下,某一类型的人们所遵从的特定的行为方式和规则。11〕(P32)是某一

社会团体对其成员行为的指导和限制原则。违反了这些原则便会对其所属团体造成危害。在多元

的社会中,一个人隶属于许多团体,如家庭、学校、工作单位、俱乐部、交友团体等,因此,规

范文化的冲突在现代社会中几乎是不可避免的现象。遵从了某一团体的规范文化(如交友团体)

就可能造成违反另一个团体的规范文化(如社会) 的结果,遵从了下层阶级的规范文化就可能违

0025翻箱6.

0025柑一

l 收稿日期12005一09一06

[作者简介l 张荆(飞95了年一) ,

,少年罪犯闷.

北京市人,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2005娜箱6.

0205翎1

,年少犯. 月.

反中产阶级的规范文化。在许多情况下,下层阶级的行为者并不一定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

(即体现中产阶级的利益的法律) ,他实际上遵从的是下层阶级的规范文化而已。

另外,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使社会不断分化,并产生许多小团体,每个小团体都有其特殊的规 范文化或行为准则,社会的多元化使文化的冲突在所难免。塞林认为,犯罪学家萧的芝加哥犯罪

区域研究便是文化冲突的最好例证。居住在犯罪高发区域的人们由于接受并内化犯罪副文化价值

观,使得他们的行为自然而然地与外界的传统文化和主流文化相冲突。移民群体由于他们遵从母

国的规范文化,自然与美国的规范文化相冲突,并与他们的犯罪行为相联系。

从文化学的角度来看,文化一般被分为物质文化、规范文化和认知文化。物质文化常常是犯 罪者侵害的对象,特别是财产犯罪的对象。但不能说物质文化的差异和冲突是引发犯罪行为的原

因。因为犯罪的主体是人,而不是动物。以物质为对象的犯罪也不是一个简单的“见物起窃心”

的刺激反应的过程,而是一种复杂的行为选择过程。认知文化的代表是“知识”,现代社会衡量

“知识”高低的尺度是学历,犯罪学界普遍认为,低学历群体的犯罪率要高于高学历群体犯罪率,

但是,这与他们受学校教育的年限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呢? 进一步研究会发现,多数高等学历

者有着比较富裕优越的家庭环境,他们是学历竞争中的胜出者,得到邻里的赞扬,有着良好

的发

展前途,他们对社会主流文化的认同率高,因此犯罪率低。相反,低学历者往往是家境贫寒,父

母受教育程度低,缺乏良好的家庭环境,他们是学历竞争社会中的失败者,他们对社会主流文化

的认同率低,犯罪率高。因此,认知文化与犯罪的关系似乎是通过一种中间变量,即人们对主流

文化,或是规范文化的认同程度而表现出来。

在三种文化要素中,犯罪行为似乎与群体或个体对规范文化的认同,个体规范文化的内心, 规范文化与规范文化之间的冲突引发个体心理冲突和行为指向的迷惘等关系最为密切。塞林在

《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开门见山地指出文化冲突中的“文化”主要是“行为规范”,该书第四

章以“行为规范的冲突”为标题,用一个整章的篇幅分析了不同规范文化的冲突与犯罪的关系。

塞林将他的研究锁定为“规范文化”或行为规范,无疑使复杂的文化问题简单化,使文化冲突与

犯罪的研究得以深入。

正是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将塞林的冲突理论称为“规范文化冲突论”。

(三) 文化冲突的前提

塞林认为在单一同质社会里,这些行为规范中的许多内容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实际上是 一种明确的社会合意。但是随着社会的复杂化,在各种集团行为规范之间容易产生各种矛盾和冲

突,明确简单的社会合意变得极为困难。因此,文化冲突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文明发展的副产品。

文化冲突有三个重要的前提:第一是异质性较强的社会中存在着许多社会团体或群体,不存在不

属于任何社会团体的个体; 第二,绝大多数团体都具有自己的文化规范(道德规范、行为准则、 价值观念和法律意识) ,不存在着不属于任何社会集团的文化规范。第三,任何个体的行为准则

都是他卿于处的社会集团文化规范的体现。犯罪则是不同社会团体的不同文化规范之间冲突的结果。

(四) 初级文化冲突与次级文化冲突

笔者认为,塞林的“初级文化冲突”(primaryCulturaleoniliet)和“次级文化冲突”(seeondaw culturalconilict) 是他的犯罪学理论中最具特色的地方,并为犯罪学的原因论的研究开辟了一个

崭新的视角。

所谓“初级文化冲突”是指二个不同的文化之间发生的冲突,初级文化冲突通常会在以下三 种情形下发生:(l)在不同文化区域,或文化圈相互接壤的中间区域发生。(2)在建立殖民地的 过程中,某一文化圈的规范文化以强权为背景,向宗主国文化圈扩张时,文化冲突易发生。

(3)

在移民的过程中,某一文化圈的成员移居到另一文化圈之后,会与当地的规范文化发生冲突。 所谓“次级文化冲突”是指在同一地域,或同一文化圈内部,由于文化的发展分化出若干种 不同的亚文化,它们各自形成其独特的文化规范时,文化冲突易产生。分化出来的亚文化既

包含有主流文化(中产阶级文化) 的成分,也包含有与主流文化不同甚至冲突的成分,而法律只保护

符合主流文化的行为。当人们按照亚文化行动时,就会发生次级文化冲突。甚至构成犯罪。 笔者把塞林谈到的两种文化冲突形式比喻作一个座标系中的纵横两个座标。“初次文化冲突” 为横座标,即在同一时点、不同地域的规范文化移动中所产生的文化冲突。“次级文化冲突”是

纵座标,即同一地域、不同历史阶段因急剧的社会文化变迁,比如产业革命、科技革命、制度更

替等,使这一地域的传统的规范文化受到剧烈的冲击。这两种文化冲突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在与

个体犯罪的关系上则共同表现为文化冲突被内化,规范文化冲突加剧,使行为者的自我同一性解

体,进而诱发犯罪行为。_

二、价值冲突论

价值冲突论探讨的核心是不同阶层的价值差异,及这种差异与犯罪的关系。

(一) 科布林价值冲突理论

科布林(s·Kobrin) 生于1910年,是美国犯罪学家,芝加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芝加哥 学派因其在犯罪生态学、帮伙调查、少年犯罪预防,重新犯罪预测等方面扎实的实证研究,突出

的研究成果,而在国际犯罪学界享有盛名。

柯布林在1951年的论文《不良行为地域的价值冲突》中,首次提出价值冲突与犯罪的关系 的理论。他的价值冲突论是折中了塞林的规范文化冲突理论和苏哲当E?H?sutherland1883一1950)

的行为学习理论(苏哲兰的核心观点是犯罪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对犯罪价值观或犯罪副文化学习的

结果) 。柯布林认为,在犯罪频繁的区域虽有很多的不良少年,但是在这些地区也居住着不少正

常少年。不良少年长大后有的变成守法公民,而正常少年长大后有的也会变成犯罪人。这种情况

并不是由于这些区域的犯罪文化强于传统的合法文化,而是因为犯罪的价值体系和传统的合法的

价值体系之间存在冲突和二重性,当地的居民因同时参与这两种价值体系,并且认同两种价值体

系。他认为接触犯罪文化并不是犯罪的原因。而是犯罪文化与合法文化之间产生了冲突,致使这

两类文化所附带的规范和价值观体系内部产生不安,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21

(二) 米勒的“焦点关心”理论

沃尔特·米勒(w·B ·Miller) 是哈佛大学人类学家和犯罪学家,1920年出生于费城,1954 年获哈佛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后一直在哈佛大学任教。他的“下层阶级文化冲突理论”(theowof

lowerelasseultureeonflier) 在犯罪学界占有很突出的地位,米勒的基本观点是犯罪和少年犯罪是

对下层阶级文化环境中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的具体表现。下层阶级文化本身即含有犯罪的要素,

按照这种文化中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行动,就会产生犯罪。米勒与其他主张犯罪亚文化理论的学

者一样认为这种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可以代代地相传。

米勒1955年开始研究波士顿市区的工人生活及青年帮派活动。他的研究发现市中心区的贫 民和工人居住区域有一种稳定而又很特殊的文化环境。一般贫民和工人生活在社会整体经济生活

的边缘,这是美国经济和社会隔离过程的反应,是国外移民和国内迁居者在此多年生活中逐渐形

成的,生活在这些区域里的人们似乎无法以正常的手段获得成功。因此,他们便在自己的邻里周

围寻找满足和快乐。

在米勒的著作中不大愿意用“价值观”这一词,因为,他认为英文中的价值观(v滋ue) 是一 个积极的概念,并带有官方色彩,而且很难反映出文化内部的差异。他提出用“焦点关心”(focal

concems) 来代替“价值观”概念。实际上,这两个概念在使用的内涵上基本相同。

米勒认为,下层阶级文化中有许多“焦点关心”使他们易于犯罪,主要表现为6种“焦点关 心”:(1)麻烦(Trouble殆(2)强硬(Touglmess死(3)聪明(smartness无(4)兴奋(Exeitement);

(5)命运(Fate);(6)自主(Auronomy)。米勒认为,下层阶级成员若遵从这些“焦点关心”

(或价值观) 就会经常触犯法律。例如,为了证明自己有强硬的身体和态度,便不会在打架中退

缩。为了耍小聪明就必须欺诈他人,寻找兴奋的结果导致酗酒、赌博、滥用毒品等非法行为的产

2500翎翻0.

200切枯一

,少年犯攀问.0052翎翻0.

2500箱一

奋少年口犯罪月

生。因此,犯罪是他们遵从下层阶级文化价值观的结果,而不是对社会挫折或社会疏离的结果。

米勒估计在美国约有40%的人受到这种文化价值观的影响。[s]

三、利益冲突论

利益冲突论是一种具有很强批判性的文化冲突理论。该理论着重探讨了社会上的权力关系在 犯罪原因中所扮演的角色,利益冲突论从上个世纪60年代迅速发展,并得到了广泛的理论认同,

对犯罪学研究领域产生过巨大冲击。

(一) 沃尔德的集团冲突理论

乔治·布赖恩·沃尔德(Geo笔eBwanvo 一d ,1596一1967)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教授,1958年

出版了他最重要的一部著作《理论犯罪学》(Theoreticalcri二nology) ,该书构建了沃尔德“集团

冲突论”体系,因该著作的出版使他获得了1966年美国犯罪学协会颁发的苏哲兰奖。在《理论

犯罪学》一书中,沃尔德提出了以利益冲突为基础的集团冲突理论。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犯罪

是具有不同利益的群体之间冲突的结果”。

沃尔德认为,法律是政治团体创立的,是政治团体依靠政府的协助创立的,用以维护其权力 和利益的,假如一个团体可以整合足够的力量,就能迫使政府制订法律抑制对立团体的利益。立

法、违法、执法等政治运作基本上反映了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反映了不同利益集团争取警察权

力和对政府的控制。在立法活动中,新法律反应了控制立法权的那些群体的利益,而反对新法律

的人们,因为法律没有反映他们的利益,他们就不会为实施新法律而努力,相反,他们更有可能

违反法律,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他们没有控制警察机构,因此,这些对立团体的成员更有

可能犯罪,更有可能被警察机关当作犯罪人来处理。

沃尔德指出,许多犯罪行为是由群体实施的,这是因为集团行为更能保护和加强自己的利 益。比如,少年犯罪帮伙几乎都是少数权力群体,他们不赞同占统治地位的多数人的规则,即成

年人的价值观和权力的规则,警察通常代表成年人价值观和权力,当少年犯罪帮伙采取某种直接

集体性行动时,他们不可能通过正常的途径达到自己的目的,也不可能寻求警察的保护,于是,

他们容易被看作犯罪人,容易被当作犯罪人来处理. ,(P317)

许多犯罪行为是在政治团体争夺领导权的斗争中产生的,政治斗争的最后形式是造反和革 命。成功的革命使犯罪人脱离了以前拥有权力的政治集团的控制。而不成功的革命则使其领导人

成为被判死刑的叛国者。争夺领导权而发生的政治冲突,不仅导致大量的政治犯罪,也引起许多

普通刑事犯罪,革命几乎都伴随着杀人、夺取私人财产以及其他违法现行刑法的犯罪行为。一些

国家的选举活动中也伴随着团体之间的冲突,引起人身暴力犯罪、行贿、伪证,甚至盗窃等犯罪。

总之,犯罪行为是社会上不同力量相互冲突的结果。l ’l(P318)

(二) 特克的权力冲突理论

A ·T ·特克(AnstinTheodoreTu坎,2925一) ,印第安那大学教授,1969年出版自己的第 一部著作《犯罪学与法律秩序》(criminallty。ndLe 脚order) ,在这部著作中,特克提出了自己

的“权力冲突理论”。该书最有特色的地方是提出犯罪化(crimin劝zation) 的概念,他认为,权威

当局与国民的冲突可能创造出国民的犯罪化,其原因有3方面:

第一,被禁止的行为对第一线执法人员(即警察) 的意义,以及比其高级别的执法官(即检 察官、法官) 对于警察行为的评价和认同程度。如果不同级别的执法者都讨厌被禁止的行为和行

为人的话,就可能有很高的逮捕率、很高的定罪率和很重的判决。但是,如果由于警察和上一级

的执法官存在着阶级和地位的差异,使得警察认为某种行为有危害,而检察官和法官则不这

么看

时,就会有很高的逮捕率和与此相关的严重剥夺,但是,定罪率和判决率会较低。相反,如果警

察认为某种行为无害,而检察官和法官则认为有害时,就会有较低的逮捕率和较高定罪率,以及

较严重的判决结果。

第二,执法者与对抗者的“力”。一般来说,执法者拥有很大的权力,而对抗者几乎无权时,会最大限度地推进犯罪化过程。当执法者的权力和对抗者的权力大体相当时,犯罪化过程就必须

付出代价,或缓解双方关系,执法者就会变得小心谨慎,也容易保持较低的犯罪率。如果对抗者

比执法者拥有更大的权力的话,就会修改法律。

第三,对犯罪化程度的影响。在这里特克提出了“冲突行为的现实主义”(Realismofcon一 ilictmove ,) 和现实主义程度(Degreeofrealism)两个概念。现实主义的程度是指冲突行为的结 果增加或减少人们犯罪化的可能性。对于执法者来说,意味着在执法过程中不必要投资就可以维

持权威关系,对于对抗者来说,意味着让执法者撤销,或停止执行已公布的规范,至少采用某种

妥协的方式,如,形式上执法。对于任何一方如果推进现实化了的冲突行为都会增加犯罪化,而

犯罪化是衡量两个集团之间公开冲突的尺度[#](P325一326) 。

(三) 钱布利斯的法程序中的冲突模式

威廉·约瑟夫·钱布利斯(wiiliamJosephehambllss,1933一) ,先后在华盛顿大学、加州大 学、挪威奥斯陆大学任讲师、副教授、教授。1971年与R ·塞德曼(Robertseidman)合作出版 了著名的犯罪学著作((法律、秩序与权力》(Law,order ,:ndPower),这部著作最有特色的地方

是他首次运用冲突理论最全面地分析了刑事司法系统。

在《法律、秩序与权力》一书中,钱布利斯从程序法的角度,剖析了从立法到诉讼每个子系 统中冲突产生的原因,着重批判了制定、解释、执行和管理法律的人们价值观的任意决定权。他

们的研究结论是“法律秩序事实上是维护权力和特权的一种自我服务系统”,而不是价值中立的

解决争议和处理冲突的工具。

1. 法律秩序的第一个子系统—立法机关钱布利斯认为,刑事司法的过程是从立法机关的法律制定开始的。他在《法律、秩序与权力》

一书中认为:仔细研究法规范的产生,每一项法内容的确定都有其决定性的变数,这种变数不是

公共的利益,而是某一群体的利益,利益群体的活动在立法中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掌握权力和

享有特权的人,也是对立法政策有影响的人。某个群体的政治和经济地位越高,其观点被指定为

法律的可能性就越大。[s](P473一474)

2. 法律秩序的第二个子系统—上诉法院(appenatecourt)钱布利斯指出:人们普遍认为上诉法院是价值中立最为彻底的机构。但经过调查研究发现,

裁判官遵循“自然法”作为支持自己决定的依据,但是,他们所说的自然法背后实际上是他们个

人价值观的体现。由于上诉案件在使用法律上是有争议的,为上诉法院的法官的自由裁决提供了

条件,当上诉法官在决定处理“疑难案件”并创立规则时,他们一定会依赖于个人的价值观。他

们的价值观是偏向富人,而不是偏向穷人。

上诉法院法官的价值观偏向富人的主要原因是,上诉法官大部分来自社会上更有特权的那部 分人,他们基本上都是在法学院学习过“案例方法”(casebookmethod)的律师,这些案例训练

方法所选用的案件大部分是在以前的法律活动中与富人相关联的案件。作为未来法官的律师们在

参与司法活动中,他们把主要精力用于办理与富人相关的案件,因为,只有这些富人才能支付得

起高昂的律师费。

成功的律师当上了初审法宫,在社会上获得了显赫的地位,就会寻求进入更高的权力阶层, 因此,他们会变得更注重向上层的流动。如果一名初审法官晋升为上诉法官,他就一定要与政治

过程发生联系,在政治上无权的初审法官往往不会被提升为上诉法官。法官迫于许多微妙的压力,

极为关注和全面考虑与有权者和富人相关的案件。

钱布利斯也考察警察和检察机关的活动,结果也发现他们的价值并不中立。他对司法程序的 逐一考察后的结论是,无论从法的构造上看,还是从机能上看,法律机关的活动都代表了有权群

体的利益,公共利益只是在与有权群体的利益相符合时,才会在法律中反映出来ls](P503)。

四、犯罪学文化冲突理论的评价

2005材.0.

200口翎1

,年少犯辱月,0520翎.6.

2005翎1

,少年犯早目.

犯罪学上的文化冲突在理论体系的构建上无疑受到了社会学冲突理论的影响,并与法学上的 “合意论”、社会学的功能主义相对立,逐渐形成学派众多、著名学者云集的具有很大影响力的理

论体系。

19世纪中叶,马克思提出了阶级对. 立的冲突理论,强调社会程序是短暂的,社会的流动和变

化是长久的。马克思的冲突理论因与西方的社会制度相对立,因此一直受到西方社会的冷落。20

世纪之70年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社会动荡不断,反战示威,民权运动叠起,使各种社会

冲突显露,为犯罪学文化冲突理论的研究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学者

塞缪尔·亨廷顿(samuelp.Huntingron)的《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Theelashoreivi一

lizationsandTheRemakingofworldorder) 一书再次轰动了“冷战”结束后的西方世界。引起 了国际社会和学者们对冲突理论的重视。

文化冲突论强调文化的差异与对立,但文化冲突论并不否定文化的同质性,也不否定社会秩 序和结构的稳定性,但是冲突论更强调这种平衡是相对和短暂的,而差异、流动、对立、不平衡

则是绝对的,解决冲突的办法是减少差异,缓和矛盾,平等公正地对等各种差异等。文化冲突理

论认为旧的冲突解决了又会出现新的冲突,社会就在这种“冲突—解决冲突—出现新的冲突—再解决冲突”的过程中发展。冲突理论作为一种理论假设无疑给人们一个独特的视角,也为犯罪学研究拓展了广阔的思维空间。

(一) 文化冲突理论家们的批判性

犯罪学的文化冲突理论家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他们对社会的批判性,他们大多以为社 会存在着上层、中产和下层阶级,由于他们的社会地位不同,或者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使他们

形成自己独特的行为规范、价值观和利益群体,这种差异和对立是文化冲突产生的基础,法律并

不是社会合意的结果,而是代表着中产阶级以上人们的利益,法律的执行过程也不是人们所想象

的那样“价值的中立”,下层阶级的人们更容易被逮捕,被判刑。文化冲突论的犯罪学家们正是

基于这样的理论共识。同时,根据各自不同的研究视角和核心概念,形成各自独特的理论体系。

(二) 规范文化冲突论的评价

塞林文化冲突理论的核心概念是“规范文化”或“行为规范”。这种对文化范围的界定,排 除了与犯罪行为关联并不密切的其他文化形态,使文化冲突与犯罪学研究变得简洁,并得以深入。

塞林的文化冲突论是动态的,他的“初级文化冲突”和“次级文化冲突”给我们了一个移动、变

迁的动态视角。“初级文化冲突”像横座标,在同一时点上,不同文化圈的规范文化在移动中所

产生碰撞和冲突,即不同文化板块的连结处的异文化冲突。殖民扩张,异文化注入过程中的文化

冲突。移民过程中的文化冲突,A 文化圈的人们带着固有的文化规范移入到B 文化圈后,与B 文

化圈的本土规范文化发生的冲突等。

“次级文化冲突”像是纵座标,即在同一地点,由于不同时期的社会文化转型,使传统的较 单一的规范文化发生分化,分化出来众多的亚文化,亚文化与传统文化之间由于差异而产生激烈

的冲突。这些文化冲突与犯罪行为的增长,有着密切的关系。塞林为我们描述了一个文化冲突与

犯罪关系的动态模式,这是他理论的精典之处。

不过,塞林在“初级文化冲突”中认为移民从A 文化圈移入B 文化圈,他们固有的文化规范

会与B 文化圈的规范文化发生冲突,引发移民的犯罪行为。移民所持有的规范文化是原封

不动地

与新文化圈的规范文化发生冲突吗? 或者是在移民移住的过程中原有的规范文化已经发生变形,

是变形后的移民文化又与本土文化发生冲突? 笔者实证研究的结论支持后者,移动后的规范文化

因新的、特殊的社会环境而发生明显的变形,移民的文化冲突是变形后的规范文化与移住地本土

规范文化的冲突。塞林的移民固有规范文化与本土文化的冲突的理论见解有其偏颇之处。

(三) 价值文化冲突论的评价

科布林和米勒的冲突理论的核心概念是“价值观”,米勒仅是为了避免价值观的倾向性,将其改称为“焦点关心”。价值观是一个比“规范文化”的内涵更窄的概念,并且具有更强的个体

主观性,价值观是个人、团体对自身在社会中存在的认识,是对事物或现象进行是非,有意义或

无意义,值得接纳或不值得接纳的判断时,所依据的基本准则或尺度。科布林和米勒都认为,价

值观与人们的犯罪行为关系最为密切。研究价值观之间的冲突与犯罪的关系,是文化冲突理论的

又一个独特视角,使社会关注下层阶级的生活环境,关注这种生活环境如何培养了下层阶级的价

值观,以及这种价值观是怎样与中产阶级的价值观相冲突,并与下层阶级的犯罪相关。 不过,犯罪学界对米勒的“下层阶级价值观”的非议较多,认为,“焦点关心”可能是下层 阶级文化的部分要素,但似乎不是下层阶级文化的唯一要素。现代社会大众传媒极为发达,下层

阶级很难不受到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影响,因此也很难形成自己独立的价值体系。批判者指出,米

勒忽略了中产阶级文化对下层阶级文化的冲击和影响,忽略了两者之间的互动。下层阶级也追求

传说价值观,比如,追求教育、成就、读书、存钱等。而对使用毒品、强硬以及成为打架能手等,

并不像米勒所认为的那样追求!el(P412)。

(四) 利益文化冲突论的评价

沃尔德、克特、钱布利益冲突理论的核心概念是“利益”或“权力”。他们着重探讨是社会 上的利益和权力关系在犯罪原因中的作用。他们对现有的权力结构和司法制度的批判是激烈的。

他们曾引用阿库顿著名的观察结论“权力者是腐败的,绝对的权力者就是绝对的腐败”,并推理

出:腐败是犯罪,绝对的权力者就是绝对的犯罪者,只是刑法上并没有将这些腐败的行为定为犯

罪,或者这些腐败者并没有作为犯罪者被送入司法程序而已。

上个世纪50年代末到70年代初,“自我报告偏差行为”的研究方法被犯罪学界广泛采用,这

是一种通过量表,调查个体是否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研究方法。这类研究发现,犯罪和偏差

行为与阶级阶层之间并无明显的相关关系,犯罪和少年犯罪非常均匀地分布在各个社会阶层。利

益文化冲突论者根据这一研究结论认为,如果权力分配是平等的那么各阶层的犯罪率的分布也就

是平均的。在权力分配平等条件下,现在高犯罪率集团的犯罪的比例会下降,这些集团会保护和

追求他们的价值和利益的合法性,使其获得新的权力。而现在低犯罪率或看不到其犯罪的那些集

团,他们的犯罪率会增加,他们保护和追求自己价值和利益的权力会越来越受到其他集团的牵制。

利益冲突论者认为,解决社会冲突最好的办法是将分散的个人以各种形成组织起来,在比较平等

的条件下,让相同的、各种被组织化了的集团来代表他们的利益。所以,多元民主主义是一种最

为稳定和最好的政治形态[4](p34o一341) 。

利益冲突论者的立论与标签理论家的“犯罪人是社会人,是社会制造”的立论基本相同,只 是他把剖析的对象更直接的指向权力阶层。因此,台北大学的许春金教授称利益冲突论是标签理

论的延伸。[e](P457)不过,和“标签理论”一样,利益冲突理论的研究使人们看到了刑事司法政策

的诸多弊端,看到了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不平等,以及刑事司法活动对犯罪的促进作用。这些研究

为国际司法改革提供了依据和方向,近年来,许多国家的司法改革中出现的非犯罪化,非司法程

序化,非设施化的倾向,与“标签理论”和“利益冲突理论”影响有关。但是,利益冲突理论也

有一些不足之处,运用利益冲突理论很难解释一些具体的犯罪行为,比如:强奸、卖淫等犯罪行

为,它们与团体之间的权力冲突有何关系? 似乎很难找出两者之间的关联。

2005翎.6翻

200门翎一

[今考文献】

[1]Thors七ensellin ,CultureConflietandcr}me,soe 恤1seienee 砒sear 曲Couneil ,NewYork(1938).

【2]5.Kobrin,T 加eonflic 七ofvaluemDel 泊queneyAreas ,AmericansoeiologiealReview ,16,653,1951.

【3]walterB.Mjller,”LowerClasscu]tureasaGenera七ingMIlieu 时GangDelinqueney ,Journalofsoeialtssues14(3):5一19(1958).

阿]平野龙一等译.G 二B 沃尔德. 犯罪学一一理论的思考(第三版)[M].东京大学出版会,1994.

【5],}iamJ.ChambltssandRobertB.Seidman,Law ,0晓r ,andpower ,Addison 一wesl 即,肋adjng ,Mas ,,1971.

[s]许春金. 犯罪学囚].三民书局,2。。3.8.

「资任编辑:姚理龙〕

,少年犯. 月口

一、视角:文化冲突论

文化冲突理论较早受到犯罪学家的青睐,尤其是美国学者塞林于二十世纪上半叶创立了解 释美国社会移民犯罪的文化冲突理论。随着犯罪文化学研究的深入和对中国本土犯罪问题的重

视,我国学者将源自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进行了合理的中国化,并发展出新的文化冲突论。

[1]

这种新的文化冲突论从“文化的规范性”的知识谱系发展与演进而来。“文化是人类历史 凝结成的生存方式。”[2]文化具有规范性,文化的规范性既是文化的本质属性,也是社会内在

的运行机理和社会发展的深层规律。文化规范性广泛存在于各种主文化、亚文化甚至是犯罪亚

文化中;从根本上看,文化的规范性主要体现为主文化所要求的文化规范。文化的规范性发挥

作用常表现为一种社会控制的过程,这种社会控制拥有法律、道德、宗教、习俗等广泛的外在

表现形式。[1]这种新的文化冲突论主张犯罪是主文化与犯罪亚文化冲突的产物。

在转型社会中,一方面,主文化发生文化危机。传统的主文化已开始不能满足人们的需 求,并逐渐失去效力、走向瓦解;而新的主文化尚未确立起对社会生活的全面规范。转型社会

中的人们不断受新旧两种文化的规范、影响与控制,社会出现了主文化的认同危机。另一方 面,不同亚群体受不同亚文化的影响,犯罪亚群体受亚文化极端表现形式——犯罪亚文化的影

响。于是,在特定群体中出现了主文化与犯罪亚文化的冲突和对抗,冲突的实质是不同文化规

范之间的矛盾。

主文化与犯罪亚文化的文化冲突发生于主流社会与犯罪亚群体之间,并直接表现为价值观 念、心理及人格的对立,间接表现为犯罪与犯罪治理的博弈;该种冲突归根结底还是人的思想

和行为的对立。主文化与犯罪亚文化的冲突表现为犯罪亚文化通过犯罪等社会越轨行为违背、

破坏主文化及其所要求的社会秩序,主文化通过法律等手段否定、制裁由犯罪亚文化催生的犯

罪等社会越轨行为。[3]可以说,犯罪的文化冲突论主要研讨主文化与犯罪亚文化之间的冲突对

犯罪发生的影响,这是一种侧重于对犯罪进行原因性探究的犯罪学理论。

在网络诱发未成年人犯罪之犯罪原因的研究中,文化冲突理论能够揭示在特定社会场景之 中隶属于未成年人群体的犯罪亚文化,并分析特定犯罪亚文化与主文化的冲突和对立;而网络

诱发未成年人犯罪之犯罪原因就蕴藏于这种文化冲突之中。具体来说,文化冲突理论所提供的

分析路径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文化冲突理论关注特定文化冲突所发生的社会场景,并以

该种社会场景下未成年人的生活方式为深入分析的基础。特定的犯罪亚文化及其与主文化的冲突

就发生于上述特定社会的场景中。第二,文化冲突理论注重犯罪亚文化研究,在特定场景中梳

理与整合出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定犯罪亚文化。第三,文化冲突理论强调对主文化与犯罪亚

文化之冲突的研究,在文化冲突中体察和揭示网络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规律。

犯罪亚文化:未成年人与网络的差异交往

在未成年人生活方式中,未成年人与父母、同学、老师、近亲属的合理、均衡交往是未成 年人较少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保障。正如萨瑟兰所说:“导致系统的犯罪行为的过程,就

其形式而言,基本上与导致系统的合法行为的过程相同”。[5]因此,网络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

的具体社会文化原因是未成年人在网络之间的交往,确切地说,这种交往形式是一种差异化的

交往。

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萨瑟兰所提出的“差异交往”是指在犯罪或违法群体中学会越轨和犯 罪行为与价值观的过程。[6]这是行为人通过与社会规范违反者的接触、交流、沟通,习得犯罪

的技术和方法,理解和接受实施犯罪的动机及赞同对待犯罪的态度,进而将犯罪合理化,并认

同犯罪实施的一个过程。因此,差异交往实际上构成了犯罪亚文化的本质。

在网络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差异交往因网络因素的介入而表现为另一种形态,即未成 年人与网络的差异交往。这种差异交往促成了未成年人犯罪亚文化的形成。这种差异交往既表

现为未成年人以网络为媒介,与其他社会规范违反者直接交流和沟通,如通过MSN 、OICQ 等

软件进行网络聊天;也可以表现为未成年人在网络营造的虚拟世界中从事网络游戏、浏览黄色

信息等活动,并在上述活动中与社会规范违反者间接的联系。具体来说,这种差异交往所蕴涵

的犯罪亚文化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生活方式的失衡与矛盾

从整体上说,该种犯罪亚文化表现为一种与网络差异交往的未成年人生活方式;因为网络 的特性,网络耗费了未成年人较多的精力和时间,造成了未成年人生活方式中诸多因素的不平矛盾。

差异交往的形成与网络的特性密切联系。我国有学者将网络的特性归结为“网络的开放 性、不确定性、交互性、超时空性及巨大信息性”[7],即网络对全世界都是开放的,任何人只

要掌握基本的技术和拥有电脑就可以自由地浏览网上的任何信息,从此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

嬗变为以网络为媒介、在数字虚拟世界中超越时间空间的广泛的接触与联系。如未成年人所

爱从事的网络活动——网络游戏——就以其内容情节和网络互动的方式深深吸引着未成年人,

使未成年人上网成瘾、难以自拔。

根据第1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调查结果显示:2005年我国未成年网民有 1500万人以上。而据媒体估计我国青少年上网成瘾的人数在440万以上。[8]尽管未成年人接受新

鲜事物能力强、相对其他人群空闲时间较多,但沉迷于网络使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方式遭受严

重破坏。毕竟,他们身心发育不成熟,精力和体力有限。上网时间过多就会使他们过多地陷入

虚拟世界中,产生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冲突和矛盾,忽视与生活场景中父母、同学、朋友、亲

属、书籍其他因素的交往,忽视学业,忽视家庭关系,促使他们形成孤僻、对现实冷漠等不良

心理与人格特征。正如伦敦经济学院院长安东尼·吉登斯教授所说:信息时代的人们面临着传

统社会关系的解体或松弛,人们会经历更多的个体化或孤独。[9]

这种以与网络差异交往为标志的犯罪亚文化造成了未成年人生活方式中诸多因素的不平衡 和混乱,造成了未成年人与正常生活方式、主文化的断裂,使未成年人处于正常生活方式的边

缘。各种网络不良因素使缺乏判断力的未成年人在心理上蒙受阴影、发生扭曲,甚至是聚集破

坏的力量,为未成年人进一步实施越轨行为与犯罪提供准备,严重妨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反社会意识的积累

该种犯罪亚文化通过网络中的不良因素向未成年人宣扬、培育一种反社会的意识或心理。 从差异交往的内容和方式上看,未成年人偏好于在网络中从事网络游戏、网上聊天及通过网络

浏览色情文献、图片与视频。以网络游戏为例,中国市场目前销售的网络游戏中,95%是以刺

激、暴力和打斗题材为主要内容,涉世未深的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在这里很容易被

扭曲。网络游戏往往通过复杂而曲折的情节、刺激性的画面,为未成年人提供丰富、无限的虚

拟想象空间,使未成年人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了游戏中宣扬的思想和观念,当然也包括反动的思

想、鼓吹暴力决定一切的观念、金钱至上的意识、对性的开放态度等等。所以,网络游戏又被

称为未成年人的“电子海洛因”。同时,互联网中还存有大量的不受限制的宣扬色情或隐含有

色情因素的黄色图片、视频、文字资料,这些黄色垃圾信息对于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的诱惑 力、吸引力是相当大的。可以说,网络黄色垃圾是时刻威胁我国1500万未成年网民健康成长的

定时炸弹。

除了上述网络游戏的不良观念和网络色情信息等明显的反社会因素外,由于网络的开放 性和多元性,网络中往往包含一些非主文化的价值观念与思想。这种思想往往并不违法,但却

与主文化格格不入;这种观念虽然不是固定的犯罪亚文化,但犯罪亚文化的形成与其有关。如

近年来“网婚”现象就承载了上述观念和思想。“网婚”不仅是一种网络游戏,还是虚拟世界

人们匿名交往的一种行为模式和社交方式。因满足人们心理上的某种需要,“网婚”形成了网

络中的一股潮流。未成年人在网络中网婚现象较为普遍,笔者曾随机调查过一些小学生,“今 天你网婚了吗”或“今天你离婚了吗”这样的话语让笔者十分震惊。“网婚”使未成年人在对

待婚姻的问题上早熟,使他们更多的是以游戏的随意心态看待婚姻,而往往忽视了婚姻的基 础——责任,使他们在性的问题上也提前早熟。“网婚”往往成为未成年男女之间早恋、性出

轨等问题的催化剂。因此,“网婚”等网络中的灰色地带虽非反社会的犯罪亚文化,但却对犯

罪亚文化的形成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总之,网络中的不良因素既存于网络游戏和网络色情中,也包含在“网婚”等网络中的诸 理论研究带中;未成年人犯罪亚文化的反社会意识就在上述不良因素中积累和酝酿。

(三)渐进式接受犯罪亚文化

未成年人接受犯罪亚文化存在一个渐进的过程,即未成年人对网络中的不良因素有一个 由习得到互动、再转化为以实际行动逐渐认同的过程。处于正常生活方式之中的未成年人向犯

罪亚文化成员的角色蜕变存在一个过程,犯罪亚文化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伴随着差异交往的生

活方式一点一滴渗透的。毕竟,未成年人对网络中不良信息的差异交往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起

初,未成年人刚接触网络时,有一个习得过程,即对网络的规则、技巧以及网络中所隐含的暴

力、色情因素的学习、了解的过程,这表现为未成年人对不良信息不加分辨的接纳。后来,在

充分习得的基础上,开始了互动的过程。这时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已经将接受不良信息视为再正

常不过的事情,并消除了在道德上的罪恶感。他不仅是不良信息的接受者,更是不良信息的交

流、传播和制造者。这表现为未成年人在网络中传播、制造不良信息,在现实生活中,引诱、 劝说其他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不良信息。最后,在网络中与不良信息的差异交往已经不能满足这

些未成年人的主观需要,他们开始在现实生活中谋求网络中形成的不良动机、欲望及攻击性人

格的实现。由于这些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期,思想不成熟且长期深陷于虚拟世界中,并深

受网络垃圾信息的侵袭和腐蚀,对现实世界人和事的看法早已发生扭曲,社会责任感和道德

识早已发生蜕变,他们非常容易实施社会越轨行为和刑事犯罪。

四、文化冲突:未成年人生活方式的失范状态

未成年人与网络的差异交往,受犯罪亚文化影响实施越轨行为和犯罪,主要是一个社会问 题,有其深层社会文化根源与背景。我们认为,未成年人与网络差异交往的深层社会文化根源

在于未成年人生活方式处于失范状态。在网络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犯罪亚文化与主文化之

间的冲突即是这种失范状态的具体表现。

默顿在犯罪行为紧张理论中指出,“如果人们用合法手段实现这些目标的努力受到阻碍, 人们就可能会尝试用各种非法手段实现这些目标,这样就会产生失范与犯罪。”[5]“失范”作

为默顿的犯罪行为紧张理论的关键术语,可以理解为社会为人们设置了共同努力的目标,而部

分人群不能够通过社会所认可的方法实现目标时,他们会选择社会所不认可的方法实现目标和

内心满足;失范是特定人群与主流社会发生断裂的后果,在文化上,失范往往就演化为特定群

体的亚文化与主文化的文化冲突。这种失范状态也存在于上述未成年人生活方式中,在我国社

会转型时期表现的更加明显。

我国的社会转型既加剧了社会结构、利益群体的分化,也强化了人们对获得成功的内心需 求。这一社会背景反映到未成年人生活方式中,就集中表现为家庭、学校甚至全社会对未成年人

学习成绩的过度关注。可以说,良好的学习成绩成为主文化及主流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实际目标要

求,学业竞争的压力也成为未成年人最大的心理压力;但是片面追求学习成绩、强调教育的选拔

功能也恰恰是主文化自身的危机。而我国的教育结构又恰恰是适应上述目标、忽视了主文化危机

而设立的应试教育,这一教育方式的内在结构是一种以学习成绩为标准的层层选拔、淘汰机制;

外在机构设置表现为重点学校与普通学校的二元分化、分治。这样的社会结构和教育机制一方面

会产生社会排挤,必然造成相当一部分应试教育的淘汰者或处于不利地位(如农村或边远地区的

教学质量远远不如大中城市)的未成年人丧失根据学习成绩获得成功的机会。另一方面会在未成

年人内心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担心在学业竞争中被淘汰(中考、高考的人才筛选机制),进而

承受巨大的学业压力。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会导致差异交往的产生。

对于前者来说,因社会排挤的未成年人或是辍学在家、闲散于社会,或是在学校处于边 缘状态。他们因受社会教育结构的排挤而失去未来的机遇,并由社会排挤转向自我放逐。他们

的身心发育实际上是社会关注的盲区,只有等他们实施违法犯罪时,才会受到社会的重视。其

实,他们在内心深处还是非常想得到别人的尊重、承认和友谊。而网络就能够在虚拟世界中 理论研究得尊重与满足,并实现自己的成功梦想。网络自然成为他们心灵的一剂安慰剂或麻醉

药。对于后者来说,未成年人在沉重的学习生活中以尚未发育成熟的心灵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和

期望。压力积累过多必然会寻求发泄的途径,而更加轻松和吸引人的网络活动自然成为未成年

人发泄压力的途径和通道。

可以说,这种社会主流规范遭受抵制和违反的状态是由未成年人生活方式的文化冲突造成 的,是主文化与犯罪亚文化之间的冲突。在主文化自身的危机中,犯罪亚文化乘虚而入,自然填

补了因主文化危机而空白的文化空间。这种文化冲突引起了未成年人的压力和紧张,不论是因社

会排挤的不得已、还是因压力释放而选择逃避,都最终将导致他们通过沉迷于网络、与网络发生

差异交往缓解这种紧张。而以差异交往的方式舒缓紧张状态就极易诱发越轨行为和犯罪。 此外,由于我国还未形成有效控制未成年人健康、科学上网的整体策略和制度,对未成年 人与网络差异交往的法律控制和社会控制还基本处于失控状态。所以,犯罪亚文化与主文化的

冲突比较激烈,未成年人生活方式的失范比较严重。

这种失范状态一方面表现为由网络所诱发,未成年人传统、惯常实施的侵犯财产犯罪、侵 犯人身犯罪等刑事犯罪。同时,随着互联网络在未成年人中深入普及,未成年人犯罪也衍生出

一种新的犯罪类型——计算机犯罪(又称网络犯罪)。

另一方面,失范状态也表现为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的社会越轨行为。从发生的几率、种类 和数量上看,与刑事犯罪相比,由网络诱发的社会越轨行为更加容易发生、也更普遍。从行为

成立的标准看,刑事犯罪仅是违反了由法律硬性规范的有限的刑法规定;而如上所述,社会越

轨行为以违反文化规范为标准,文化规范包括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道德、伦理等因素所规定

的诸多规范,标准宽泛、开放及多变。因此,在未成年人生活场景中,社会越轨行为比刑事犯

罪更易发生,并且大肆蔓延。通过网络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有些未成年人为了赚取上网资

金进行小偷小摸;有些未成年人深受网络中宣扬的拜金主义、及时享乐思想的腐蚀走上卖淫的

道路;有些未成年人利用网络技术从事黑客行为、进行赌博,甚至在网上拉帮结伙,在网下打

架斗殴;有些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中发生矛盾,却在现实世界中通过暴力斗殴解决;有些未成

年人通过网络聊天结识异性朋友,进而在网络黄色信息的刺激下在现实中发生过早的性行

为,

甚至为此堕胎;有些未成年人过于深陷网络而不能自拔,导致人格与心理极度孤僻、自卑、绝

望,进而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