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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客户授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农发银发〔2009〕205号)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2006)评级授信业务流程操作指引》及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客户授信管理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通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我行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为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

第四条 所有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必须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对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其无在我行融资意向,可暂不纳入授信管理。

第二章 客户分类

第六条 为了适应分类管理的需要,农发行客户分为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8类。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客户(如政策性挂账贷款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在测算客户类别时,可从该项中剔除政策性挂帐贷款。下同。)。

(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即在划分客户类别时,可将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纳入准政策性贷款一并测算。下同。)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80%(含)以上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客户,或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其他客户。

(三)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指评级时点按银监会有关规定认定的小企业客户。

(四)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指以承担政府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农村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以政府补贴资金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对以自身经营收入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即使承贷非经营性项目贷款,也不得纳入非经营性融资客户。

(五)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指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机关法人客户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含仅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机关法人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

(六)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指正在组建或建成投产(经营)不足1年的企业法人客户,按其融资性质可分为在建项目法人客户和新投产企业法人客户。

(七)挂帐类客户。指评级时点,除挂帐贷款外,在我行没有其他融资品种的客户。

(八)商业性融资客户。指除上述7类客户以外的客户。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及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无法归入上述7类客户,均划为商业性融资客户。其中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直接划为商业性融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先按融资品种对应上述7类客户相关规定划分,对无法归入的,直接划为商业性融资客户。

(九)同时满足多类客户划分标准的客户分类

1、对于既有政策性融资又有准政策性融资的客户,如其上年上述两种融资之和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按政策性融资额或准政策性融资额取较大值,分别认定为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若两者相等,则认定为准政策性融资客户。

2、对既符合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其他客户条件的客户,按非经营性融资客户认定。对既符合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除非经营性融资客户外其他各类客户条件的,按新设法人融资客户划分。

3、对既符合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条件,按照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认定。

4、对主要经营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客户,按照本办法规定达不到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标准,确需按照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管理的,由省级分行客户部门认定。

客户类别一经认定,在授信年度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客户类别一经认定,在授信年度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 以上所称上一年度、当年、上年均指年度授信中的上一年度,即2009年年度授信对应2008年。

第三章 客户授信管理

第八条 农发行客户授信管理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所有与农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以及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须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管理。

第九条 客户授信管理,结合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按年度每年进行一次,即先评级后授信,有效期1年,从审批行审批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客户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按农发行年度授权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施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对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

(一)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对同一客户发放的不同形式、不同币种的信用,都应纳入授信管理。即向客户发放的本外币贷款、贴现、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折算的融资加权风险值之和,不得超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二)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等于一般融资授信额度和专项融资授信额度之和。一般融资授信额度是指客户在正常经营情况下,通过CM2006系统设定的程序测算出的融资额度。专项融资授信额度是我行根据客户的特殊需要,在信贷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核准的客户专项融资额。一般融资授信额度和专项融资授信额度实行分别管理,不得调剂使用。

(三)各类融资客户在已核定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因政策性业务、准政策性业务和新审批项目贷款的需要,可以调增专项授信额度。因调增专项授信额度导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超过原有权审批行权限的,应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审查或审批(总行特别授权除外)。二级分行审批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调增和特别授信,一律由二级分行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CM2006授信额度申请审批表》(附件13)。同时,将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调增请示与调增前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通知书报省分行,由省分行在CM2006系统内完成操作。

(四)客户上年度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已到期,但本年度新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尚未审定的,可继续延用原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包括公开授信),但沿用期限加已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月。

(五)在已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开户行应及时报请原有权审批行批准调减、直至取消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对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2、信用等级下降。

3、资产面临严重损失。

4、客户发生挤占挪用等重大违约事件。

5、面临重大诉讼事项(诉讼金额超过客户净资产30%)。

6、客户不能按时还款付息,贷款风险明显增加。

7、定量计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所依据的财务报表有不真实情况。

8、或有负债总额大幅度增加并超过净资产。

9、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对企业生产经营起负面影响的。

10、其他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在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其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可分别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和公开授信管理。(CM2006系统称为“客户授信”)

(一)内部授信管理是指将已核定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控制其融资风险总量的最高限额,并依据此限额对客户融资总量进行控制的方法。内部授信是农发行内部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客户透露。

凡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统一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对实行内部授信管理的客户,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发放各类信用,一律按农发行年度单笔融资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由有权审批行逐笔报批。根据授信对象不同,客户用信期限可不同,且不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的约束。

(二)公开授信管理是在已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申请,为符合条件的客户核定一个公开授信额度,并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在协议确定的期限和公开授信额度内,可以灵活使用银行信用的方法。在公开授信额度内,须根据客户本外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承兑、贴现、国际结算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等短期信用的需求,核定分项授信额度,衡量分项贷款额度。客户在核定信用种类、额度和规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信用。

实行公开授信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省级以上认定的黄金客户不受以下条款限制):

1、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2、经营状况良好,近2年未出现经营亏损。

3、经营规模较大,产品知名度较高。

4、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且须在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公开授信额度项下的具体信用业务的发放日,必须在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内,具体信用业务的到期日可超过公开授信到期日,但最长不得超过公开授信到期日6个月。在调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开户行要及时提出相应调减,直至取消公开授信额度的意见,报原审批行批准后执行。

(三)特别授信是指农发行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为客户追加的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授信额。

所有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因商业性业务需要增加短期融资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足时,可申请追加特别授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总行批准的特殊项目不受以下条款限制):

1、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2、客户所生产的主要产品供不应求,需要客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3、客户资产负债率明显下降,偿债能力显著提高,可以承担更大的风险。

4、客户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大大超过预期。 客户追加特别授信,由原有权审批行的上一级行审批,特别授信额度一般应控制在通过CM2006测算的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3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50%,期限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且在期限内不得周转使用。

特别授信额度没有审批前,不得超过原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发放新的信用。在特别授信生效和融资额收回时,相应调增和调减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特别授信到期后客户融资加权风险值必须压缩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

第十三条 客户授信管理基本方法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和执行企业核算制度的主要从事商业性业务经营的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按照一般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操作,通过系统流程进行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测算,同时以客户部门核定的政策性业务和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之和一并录入CM2006系统中。

(二)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和不执行企业核算制度的机关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按照特殊类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操作,将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录入CM2006系统中。

(三)担保类客户如与我行已建立信贷关系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按照8类客户划分标准先确定客户类别再分别按照一般或特殊类客户进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

(四)对符合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要求,实行集团管理且能够提供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分别按照8类客户分类标准进行划分后,依据本条(一)、

(二)款之规定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五)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指引》(农发银发〔2008〕182号)的规定,对限制类客户如上年末有融资余额,则将测算的新年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上年末融资风险总量进行比较,以二者中的较小值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对依据农发行信贷政策确定为退出类客户,按上年末融资余额减去今年收回计划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 客户年度财务报告原则上应经资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开户行要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加以注明。

第十五条 对同一客户,农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根据审批程序和授权权限核准其授信方案。对实行总、分公司体制的单一法人客户,由相关行将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在本行信用业务开办情况报送到总公司所在行,总公司与我行没有信用业务关系的,逐级报送到相关行共同上一级行。由总公司所在行或共同上一级行综合相关情况,提出总体授信方案,并按规定权限核准。

第十六条 对于在农发行系统内两个(含)以上机构有信贷关系的客户,原则上由其基本账户所在行负责提出客户的授信申请。基本账户不在农发行或与基本账户开立行没有信贷关系的,原则上由上级行指定一个机构负责提出申请。 对于集团母公司本身的授信由其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开户行负责提出申请。集团成员公司的授信由其成员所在地开户行负责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对实行总、分公司体制的单一法人客户,若总、分公司不在一地,且分别在所在地农发行开户,有关开户行则应将各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在本行融资情况报送到总公司所在地开户行,由总公司所在地开户行综合相关情况,对总公司进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将该额度分解到各分公司并及时通知各分公司开户行。如果总公司未在农发行开户,由上一级行指定有关分公司开户行通过其分公司索取总公司相关信息进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将该额度分解到各分公司并通知其他在我行开户的分公司。

第四章 客户授信工作组织、评级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十八条 客户授信工作由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组织。各级行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是授信的责任部门。工作职责是:

(一)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本级行授信实施方案制定、修改和解释。

2、负责辖内授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

3、负责本级行审批权限内授信结果的审查。

4、负责辖内上报总行授信报告、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审核。

5、负责辖内授信人员的业务培训。

6、负责辖内授信业务指标的统计、授信档案的管理等。

(二)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辖内的授信工作组织。

2、负责对报送上级行的授信报告、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进行审核。

3、负责本级行权限内客户授信结果的审查。

4、负责辖内授信业务的统计、授信档案的管理等。

(三)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职责。

1、负责受理下级行上报的授信材料,进行授信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在授信审查审批表中填写部门意见。

2、完成调查环节的CM2006相关操作,并将授信材料报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四)各营业机构的客户部门职责。

1、负责授信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系统输入。

2、负责授信额度的初步测算。

3、负责核定政策性、准政策性等客户的最高贷款额。

4、负责授信的日常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授信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授信人员划分及职责。授信人员按职责分工,分为运行管理员、专业管理员、调查人、调查负责人、审查人、审查负责人、签批人。

(一)运行管理员负责设置授信专业管理员。

(二)专业管理员可由各行的CM2006系统的管理员担任。主要负责专业人员和角色的设置操作;下级行上报的待审查业务的转发。

(三)调查人由各级行客户部门人员担任,主要负责授信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和系统输入;授信报告的填制;授信额度的初步测算;调查人应对授信资料充分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调查负责人由各级行客户部门主管担任,主要负责客户基本情况、财务报表、财务指标、授信额度测算表的复核;对授信额度的审核等。

(五)审查人由基层营业机构分管授信业务的领导、二级分行和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相关岗位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对下级行上报的客户授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授信结果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客户概况、资本结构、产品产销状况、经济指标、银行融资情况、已审批未发放融资及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等。对有疑问情况、特例调整项目、现金流量补录情况要重点审查。发现问题,应责成上报行补充资料或退回重报。

(六)审查负责人由基层营业机构的分管授信业务的领导、二级分行、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对下级行上报的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复核。

(七)签批人按照年度授权文件分别由省分行、二级分行的行长或分管授信业务的行领导担任。

第五章 客户授信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 客户授信一般操作程序:

(一)开户行向审批行提出客户内部、公开或特别授信申请。开户行客户部门按照总行内部、公开或特别授信授权的有关规定,将客户基本信息、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录入CM2006系统,向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提出客户内部、公开或特别授信申请。

(二)授信调查。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收到基层行授信申请后,指定一人为该客户的授信调查人,并将该调查人设置为“授信专管员”。有权审批行授信调查人在CM2006系统发起内部、公开或特别授信调查,对客户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信用等级和经营前景等进行调查评价,测算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连同客户财务资料(其中新开户企业应提供客户前3年和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年度报表原则上应经社会权威资质部门审计)和贷款资格、信用等级及基本经营情况说明,报本行信贷管理部门。

(三)审查、审议。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客户部门初步确定的客户授信额度和总行有关授权规定,对属于本级行审批权限内的授信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实行内部授信的,将相关资料提交本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对实行公开授信或特别授信的,提交本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

(四)审批。有权审批人收到经信贷管理部门提交的客户内部授信方案、或本级行贷审会审议通过的客户公开授信方案、或客户特别授信方案后,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对客户内部或公开、特别授信方案进行签批。

(五)通知与登记。对经有权审批人签批的内部或公开、特别授信方案,有

权审批人进入CM2006系统进行授信签批或补录,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填制通知书,逐级通知开户行。对客户实行公开授信管理的,开户行与客户签订公开授信协议书。

(六)客户在已审批的公开授信额度内用信时,由开户行报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行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签批。

(七)授信档案管理。客户授信资料属于重要的信贷管理资料,客户授信工作结束后,信贷管理部门应按客户、分年度对客户授信资料进行整理,并按信贷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一般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操作:

(一)一般法人客户是指实行企业核算制度,能够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相关规定,通过CM2006系统流程测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包括: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和从事商业经营并实行企业财务核算制度的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

(二)一般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一般融资授信额度和专项融资授信额度构成,采取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核定。

一般融资授信额度是指商业性流动资金融资的授信额度;专项融资授信额度是指除商业性流动资金之外的各类融资的授信额度,包括政策性业务融资额度、准政策性业务融资额度和项目融资额度。

专项融资授信额度的核定方法:

1、政策性融资客户。单纯承担政策性业务的,按其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核定专项融资授信额度。对兼营准政策性业务的,按其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两项之和计算。

2、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单纯承担准政策性业务的,按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核定专项融资授信额度。对兼营政策性业务的,按其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两项之和计算。

3、商业性融资客户。单纯经营商业性短期流动资金业务,其专项融资短期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为零。承担基建、技改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将已批准的客户基建、技改项目融资额、非经营性项目融资额确定为专项融资授信额度。

兼营政策性业务的,按其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核定专项融资授信额度;

对兼营准政策性业务的,按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减去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30%核定;

对同时兼营政策性和准政策性业务的,按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和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之和减去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30%核定专项融资授信额度。

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根据相关计划文件和评级时点客户既有政策性业务融资余额两项之和确定。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最高融资余额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按“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根据客户上年库存情况,参考前三年购销情况和本年购销计划及价格确定。

(四)一般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流程。

开户行向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提出申请(开户行将客户基本信息、财务报表

等资料录入CM2006系统后上报纸制材料提出申请)→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授信调查(指定一人为“授信专管员”,对客户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信用等级和经营前景等进行调查评价,通过系统测算一般融资授信额度,根据相关计划文件、评级时点政策性业务融资余额、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最高融资余额和项目融资余额核定专项融资授信额度,两项一并纳入CM2006系统流程,连同纸制材料报有权审批行信贷部门)→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根据客户部门初步确定的客户授信额度,对授信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有权审批人审批后进行系统签批→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下发通知书→通知书逐级传递至开户行→开户行客户部门凭通知书登记客户档案。

第二十二条 特殊类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操作

(一)特殊类客户是指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不能通过CM2006系统进行测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需要依据特殊办法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包括:非经营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和不实行企业财务核算制度的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

(二)特殊类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方法:

1、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根据已审批同意的项目融资金额(含项目配套流动资金,下同)直接核定。

2、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根据其净资产的2.5倍核定。也可根据所提供的抵押资产按有关规定折算后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般情况下,所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应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新设法人融资客户:

(1)商业性客户:按不超过其净资产的2.5倍核定;

(2)政策性客户:按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核定;

(3)准政策性客户:由客户部门按“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核定其所需准政策性最高融资余额,作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4、挂帐类客户: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统一提供评级时点各挂帐类客户的挂帐贷款余额,交同级信贷管理部门直接认定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5、不实行企业核算制度的机关和事业法人融资客户:

(1)主要经营政策性业务:按其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2)主要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按核定的当年准政策性业务最高融资余额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3)主要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准政策性业务:按其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和核定的当年准政策性业务最高融资余额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4)对承担非经营性项目的,按已审批同意的项目融资金额(含项目配套流动资金,下同)直接核定。

(5)除上述之外,如所提供的财务信息经过调整后能够满足CM2006系统的要求,则通过CM2006系统授信流程测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否则,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净资产的2.5倍核定。

第二十三条 集团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操作

(一)集团客户是指按照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要求,应实行集团管

理且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集团客户。

(二)集团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按集团客户管理权限分别由有权管理行负责。一般情况下,属于跨省际间的集团客户的由总行负责组织核定,省、区内跨地市或直辖市内跨县市的集团客户,由所在地省级分行组织核定,地市内跨县集团客户,由所在地地市级分行组织核定。

(三)集团客户所属成员企业的授信额度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对在多家金融机构开户且多头融资的集团客户,如其基本账户不在农发行开立,其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占比不得超过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的三分之一。

对以有效资产依法办理最高融资额抵押担保的集团客户,当所提供的抵押担保额大于等于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时,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在集团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各成员公司的授信额度可相互调配使用。

(四)集团客户用信方式:

1、“统一授信、统一用信”:即在授信时只对集团统一授信,不对所属成员企业分别授信;在用信时,由母公司或核心企业向开户行提出申请,在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后,由母公司或核心企业统一用信,统一归还。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财务集中统一管理,有合并财务报表,内部控制较强,且所有成员企业均属农发行信贷支持范围的集团客户。

2、“统一授信,分别用信”,即有权管理行根据核定的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集团各成员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将最高授信额度分解为各成员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但各成员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各开户行在成员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按审批权限分别办理各成员企业用信。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集团总部对所属成员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控制,有合并财务报表,但各成员企业财务相对独立的紧密型集团客户。

3、“分别授信,分别用信”,即由各有关行分别计算成员企业的内部授信额度并报共同上级行。共同上级行根据生产经营的关联程度,分析、调整各成员企业的授信额度,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后下达到有关开户行。成员企业开户行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按审批权限办理用信。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不能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集团客户。

(五) 集团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流程。

基层行提出集团授信申请(根据客户评级资料确定的集团类客户,将相关授信资料录入CM2006系统,按管理权限向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提交集团客户授信申请)→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进行调查(指定一人为该集团客户授信调查人,并将其设置为“授信专管员”,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方法,组织对集团各成员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在CM2006系统中发起集团客户授信调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审议(根据客户部门提供的集团授信额度资料,对测算的集团整体和各母、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有权签批人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逐级下发通知→开户行将核定的授信额度录入CM2006系统。

(1)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方法。有权审批行根据集团客户的性质、类别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集团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方法。

对从事商业经营并能够按规定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一般企业集团客户和实行企业核算制度,能够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事业性集团客户,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般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办法》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得以集团汇总的财务报表代替合并报表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对不能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集团客户,或虽能够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但属于新建企业集团客户或其他不实行企业核算制度的各类集团客户,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特殊类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办法》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对于仅有子公司已(拟)与我行发生信贷业务关系,母公司现未且不准备与我行建立信贷业务关系的集团客户,按照集团客户评级审批结果作为核定集团和相关子公司授信额度的依据。对于能够获取集团整体合并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的,按照下面(五)(2)的方法确定集团和相关子公司授信额度。

(2)组织对集团各成员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调查。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调查人按确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方法,组织有关行对集团母、子公司进行调查,分别测算出集团及各母、子公司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对成员企业拟(已)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应结合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对各成员企业测算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进行调整。调整方法是:

成员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集团负债合计×该成员企业资产合计×集团资产负债率

对实行分贷分还财务管理体制的集团,如其成员企业不要求建立信贷关系,可不对该成员企业进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测算,但应调查了解该成员企业的资信和经营情况,与其他成员企业间相互担保情况,资金往来、利润分配政策等关联因素。

(3)撰写调查报告,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内部、公开、特别)授信调查表》。集团客户授信调查人在完成上述调查的基础上撰写调查报告,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内部、公开、特别)授信调查表》(见附件6),连同相关资料报本级行信贷管理部门。

第六章 授信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客户授信后管理由基层行客户部门负责。基层营业机构客户部门,对实行授信管理的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运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凡发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授信调整因素,应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并提出调整授信的意见和建议。有权授信管理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做出是否调整授信的决定。对需要调整授信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授信的调整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授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保证授信工作质量。对融资风险总量已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包括核定压缩授信的客户),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压缩计划,通过压缩融资余额、缩短融资期限、改善融资担保和调整融资结构等方式降低融资风险总量,直至融资风险总量降至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2006)评级授信业务操作流程》,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客户的信用等级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对客户实施分级管理的方法。

第三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是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客户信用等级是客户准入退出、贷款审查审批、授权授信管理、融资方式及定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须进行信用评级,并纳入CM2006系统管理。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行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各类客户,以及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

第六条 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按年度每年进行一次,所评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有效期1年,从审批行审批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客户分类与信用等级划分标准

第七条 为了适应分类管理的需要,农发行客户可分为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和挂账类客户8类。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客户。

(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下同)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80%(含)以上的产业化龙头或加工企业客户,或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上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其他客户。

(三)商业性融资客户。系指除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和挂账类客户7类以外的客户。

(四)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指按银监会有关小企业规定认定的主要从事农产品流通、加工、转化或服务“三农”的小企业客户。

(五)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指以承担政府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农村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以政府补贴资金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

(六)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指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机关法人客户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

(七)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指正在组建或建成投产(经营)不足1年的企业法人客户,按其融资性质可分为在建项目法人客户和新投产企业法人客户。

(八)挂账类客户。指除挂账外,在我行没有其他融资品种的客户。

以上客户按能否通过CM2006系统评级划分为两大类:一般法人客户和特殊

类客户。一般法人客户是指能通过CM2006系统进行流程评级的客户。包括: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和执行企业财务核算制度,能够按CM2006系统要求提供财务信息资料的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特殊类客户是指不能通过CM2006系统实行流程评级,需要依据特殊标准评定信用等级的客户。包括:非经营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账类客户和实行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体制,不能按CM2006系统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的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

对于既有政策性融资又有准政策性融资的客户,如其上年上述两种融资之和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按政策性融资额或准政策性融资额取较大值,分别认定为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若二者相等,则认定为准政策性融资客户。

对既符合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其他客户条件的客户,按非经营性融资客户认定。对既符合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除非经营性融资客户外其他各类客户条件的,按新设法人融资客户认定。对既符合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条件的,按照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认定。

对主要经营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客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达不到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标准,确需按照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管理的,由开户行以正式请示方式提出申请,省分行客户部门批复认定。客户类别一经认定,在评级年度有效期内不得变更。对于仅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且与我行未建立信贷业务关系的

客户,参照我行融资客户分类实行信用评级管理。第八条客户信用等级由高至低依次划分为:AAA、AA+、AA、AAˉ、A+、A、Aˉ、BBB+、BBB、BBBˉ、BB、B级12个等级。

第九条 客户的信用等级根据客户评级综合得分及其是否与我行初次建立信贷关系分别采取两种不同划分方法。

(一)与我行初次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经营期一年以上的一般法人客户、与我行初次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特殊类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为:AAA级:综合评分达到76分(含)以上。AA+级:综合评分达到72分(含)以上。AA级:综合评分达到68分(含)以上。AAˉ级:综合评分达到64分(含)以上。A+级:综合评分达到61分(含)以上。A级:综合评分达到57分(含)以上。Aˉ级:综合评分达到53分(含)以上。BBB+级:综合评分达到50分(含)以上。BBB级:综合评分达到47分(含)以上。BBBˉ级:综合评分达到44分(含)以上。BB级:综合评分达到37分(含)以上。B级:综合评分不足37分。

(二)已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为:AAA级:综合评分达到80分(含)以上。AA+级:综合评分达到76分(含)以上。AA级:综合评分达到72分(含)以上。AAˉ级:综合评分达到68分(含)以上。A+级:综合评分达到64分(含)以上。A级:综合评分达到60分(含)以上。Aˉ级:综合评分达到56分(含)以上。BBB+级:综合评分达到53分(含)以上。BBB级:综合评分达到50分(含)以上。BBBˉ级:综合评分达到47分(含)以上。BB级:综合评分达到40分(含)以上。B级:综合评分不足40分。

第三章 客户评级工作组织及部门责任

第十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权限。按农发行授权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全省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由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组织。开户行客户部门、省分行客户部门和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是客户信用评级的责任部门。各级行各部门信用评级工作责任是:

(一)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责任。

1、负责本级行信用评级实施方案制定、修改和解释。

2、负责辖内的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

3、负责本级行审批权限内信用评级的审查。

4、负责辖内上报总行信用评级报告、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审核。

5、负责辖内评级人员的业务培训。

6、负责辖内信用评级业务的统计、评级档案的管理等。

(二)开户行责任。

1、负责客户信用评级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和系统输入。

2、负责客户信用等级的初评。

3、负责客户信用等级的日常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提出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的意见和建议。

4、负责本行信用评级业务的统计、评级档案的管理等。

(三)省分行客户部门责任。

1、省内集团客户的认定及评级调查的组织,负责组织有关行进行集团客户信用评级情况的调查及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提出调查意见。

2、跨省集团客户的上报认定,并负责组织对在我省分支机构开户具有法人资格的跨省集团母公司和各子公司按单一法人客户进行信用等级初评,按期完成所在地集团成员企业的信用评级,并将初评结果及相关资料分别逐级报送总行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对在省内两个(含)以上分支行有信贷关系的客户,原则上由其基本账户所在行负责发起客户的评级工作;基本账户不在我行或与基本账户开立行没有信贷关系的,按照就近或方便管理的原则上由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指定一个分支行负责。

第十三条 对实行总、分公司体制的单一法人客户,若总、分公司不在一地,且分别在所在地农发行开户,由省分行客户部门协调有关开户行将各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在本行融资情况报送到总公司所在地开户行,由总公司所在地开户行综合相关情况,对总公司进行评级,由评级行将评级结果通知各分公司开户行。如果总公司未在农发行开户,由上级行指定有关分公司开户行通过其分公司索取总公司相关信息进行信用评级。

第四章 信用评级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十四条 信用评级人员职责划分。

省内信用评级人员按职责分工,分为专业管理员、直接评级人、评级复核人、开户行评级审查人、开户行签批人、省分行评级审查人、省分行评级审查复核人、省分行评级审批人。

(一)专业管理员由各级行的CM2006系统的管理员担任。主要负责专业人员和角色的设置操作;大中型客户人员评级权重的设置操作;下级行上报的待审查任务的转发。

(二)直接评级人由开户行客户经理担任。主要负责评级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和系统输入;评级报告的撰写;评级结果的初步认定。直接评

级人对评级资料充分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评级复核人由各开户行客户部门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财务报表、客户财务指标、信用评级评分表的复核;对直接评级人评级结果的审核等。

(四)评级审查人由开户行分管评级业务的领导、省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相关岗位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对直接评级人或下级行上报的客户评级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评级结果进行审查。

(五)评级审查复核人由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对评级结果的审核。

(六)评级审批人按照授权由省分行行长或分管行领导担任。

第十五条 评级人员组成及评分权重。

为了保证客户评级的真实、客观、公正,系统中对定性评级中的人员的组成进行了限制。小型企业由客户经理1人评定;中型企业由一个客户经理和一个客户部门主管评定;大型企业由一个客户经理、一个客户部门主管和分管行长3人评定。中型企业的评级,客户经理和客户部门主管评分权重为4∶6;大型企业的评级,客户经理、客户部门主管和分管行长评分权重为3∶3∶4。客户行业、规模划分标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行业、规模划分标准》确认。

第五章 客户信用评级方法

第十六条 单一客户信用评级根据客户性质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和实行企业财务核算制度,所提供的财务资料能够满足CM2006系统要求的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统称一般法人客户)通过CM2006系统评级(系统计算方法见附件2)。其评级指标体系由定量分析指标、定性分析指标、行业评级系数三部分组成。定量分析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其中,基本指标反映客户信用评级内容的基本情况;修正指标是依据客户有关实际情况对基本指标评级结果进行逐一修正。 定性分析指标是对影响客户信用等级的非定量因素进行判断分析和评议的指标。

行业评级系数是由总行每年依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划分标准、行业竞争能力、发展前景等定性指标和本行所有客户基本情况,对各行业做出综合评价,所确定的各行业评级系数。对经营多个主业的客户,如果客户在某一行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60%(含),采用该行业标准值进行评级,否则,采用全国平均标准值进行评级。行业评级系数由总行导入CM2006系统,测算时,系统直接提取应用。

一般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依据客户信用综合得分确定。客户信用综合得分计算公式为:客户信用综合得分=(定量分析指标得分×70%+定性分析指标得分×30%)×行业评级系数对于其中只担负国家政策性粮棉油储存管理和宏观调控任务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只承担省级储备粮油(或代储中储粮油)储存与管理任务的省级储备粮直属企业,在CM2006系统评级进行完毕后,由省分行通过纸质文本形式直接认定信用等级。对只担负国家政策性粮棉油储存管理和宏观调控任务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只承担省级储备粮油(或代储中储粮油)储存与管理任务的省级储备粮直属企业直接认定为AAA级,CM2006系统评级结果不做相应调整。

(二)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分为在建项目法人和新投产企业法人)和所提供的财务资料不能满足CM2006系统要求

的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和挂账类客户(统称特殊类客户),特殊类客户信用评级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采用100分制,按得分多少划分信用等级。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特殊类客户信用评级打分卡》(附件3)评定信用等级后,再录入CM2006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1、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计分方法。

(1)资产负债率20分。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得20分,超过70%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减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2)实收资本25分。50万元以下得5分,每增加10万元加1分,最高得分25分。

(3)纳税金额25分。10万元以下得10分,每增加1万元加1分,最高得分25分。

(4)财务制度与接受监督10分。财务制度完善,能够主动向开户行提供相关财务资料,自觉接受信贷监督得10分;能够自觉接受开户行监督,但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得8分;能够接受开户行监督,但没有建立财务制度,不能向开户行提供财务资料得6分;其他情况酌情得分,最多不超过5分。

(5)持续经营期10分。连续经营超过5年且各年度没有发生亏损得10分,近5年内每有1个年度发生亏损减1分;连续经营不满5年每少1年减1分,每有1个年度发生亏损减2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6)主要经营管理者素质10分。主要经营管理者社会信誉好、专业学历高,富有开拓创业精神得10分;较高得8分;一般得6分;较低得4分;有逃废债的行为,该项得0分。

2、非经营性融资客户计分方法。

(1)地区上年本级财政收入指标10分。按省级、市(地区)级和县(市)三级分类。省级为全省上年本级财政收入500亿元(含)以下得5分,每增加10亿元(四舍五入)加0.1分,最高得分10分;地市级为全市(地区)上年本级财政收入50亿元(含)以下得5分,每增加1亿元(四舍五入)加0.1分,最高得分10分;县市级为全市(地区)上年本级财政收入2亿元(含)以下得5分,每增加1000万元(四舍五入)加0.1分,最高得分10分。

(2)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当年本级可支配财力)15分。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占当年本级可支配财力在30%(含)以上得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得分15分。

(3)项目资金平衡能力(当年财政补贴收入/当年项目全部现金收入)15分。当年财政补贴收入占当年项目全部现金收入比率在50%(含)以下得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四舍五入)加0.2分,最高得15分。

(4)项目实收资本15分。项目实收资本占项目总投资20%(含)以下得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得15分。

(5)债务率[(当年存量财政直接债务+当年存量财政担保债务)/当年本级可支配财力]15分。债务率大于30%(含)得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得15分。

(6)项目财务管理与接受监督5分。项目主体财务制度完善,能够主动向开户行提供相关财务资料,自觉接受信贷监督得5分;项目主体财务制度健全,能够自觉接受开户行监督,但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得3分;其他情况酌情得分,最多不超过5分。

(7)项目持续经营5分。项目连续经营超过3年且各年度没有发生亏损得5

分,近3年内每有1个年度发生亏损减1分;连续经营不满3年每少1年减1分,每有1个年度发生亏损减2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若为新建项目,则本项得满分。

(8)拨补情况5分。前三年能够按时足额拨补各种政策性补贴得5分,能够足额拨补,但拨补不及时得4分;拨补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9)体制和机制5分。项目主体产权制度明晰,决策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5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经营机制较为健全得3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经营制度不健全酌情得分,但最高不超过2分。

(10)高管人员素质5分。主要高管人员社会信誉好、专业学历高,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富有开拓创业精神得5分;较高得4分;一般得3分;较低得2分;有逃废债的行为,该项不得分。

(11)金融环境5分。被人民银行列为金融高风险区不得分;一般风险区得3分;低风险区得5分。

3、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计分方法。

(1)财政拨款到位率(上年实际财政拨款/上年计划财政拨款)15分。上年财政实拨款占计划财政拨款的比重达到100%的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0.2分,减完本项分为止。

(2)资产增长率10分。企业前3年平均资产增长率(不含评估增值)大于等于10%(含)得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本项分为止。

(3)营业收入增长率10分。前3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10%(含)得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本项分为止。

(4)财务收支平衡15分。上年财务略有盈余或实现收支平衡得15分,发生亏损每1万元(四舍五入)减0.1分,减完本项分为止。

(5)资产负债率(上年平均负债/上年平均资产)10分。上年资产负债率低于50%(含)得10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完本项分为止。

(6)偿债能力[(前三年平均财务盈余+本年应提折旧)/本年到期债务]10分。前三年平均财务盈余与本年应提折旧的和与当年到期债务的比超过150%得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完本项分为止。

(7)客户财务管理与接受监督10分。客户财务制度完善,能够主动向开户行提供相关财务资料,自觉接受信贷监督得10分;财务制度虽健全,能够自觉接受开户行监督,但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得7分;其他情况酌情得分,最多不超过5分。

(8)客户持续经营10分。客户连续经营超过3年且各年度实现收支平衡,没有发生亏损得10分,近3年内每有1个年度发生亏损减1分;连续经营不满3年每少1年减1分,每有1个年度发生亏损减2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9)体制和机制5分。客户组织结构完善,决策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5分;组织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较为健全得3分;组织结构不完善,经营制度不健全酌情得分,但最高不超过2分。

(10)高管人员素质5分。主要高管人员社会信誉好、专业学历高,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富有开拓创业精神得5分;较高得4分;一般得3分;较低得2分;有逃废债的行为,该项不得分。

4、新设法人融资客户中在建项目法人客户计分方法。

(1)项目资本金占比20分。项目资本金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得18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得20分。

(2)资本金到位率20分。项目资本金到位率达到100%得2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3)项目建设进度20分。项目建设进度达到或超过原计划进度得20分;低于计划进度每1个百分点减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4)项目实际总投资调整率10分。项目实际总投资较原计划调整率低于5%得10分,超过5%每增加1个百分点减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5)项目政策环境5分。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或属于省级政府重点项目得5分;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类或市地级政府重点项目得3.5分;其他酌情得分,但最高不超过3分。

(6)项目金融环境5分。项目建设地属于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低风险区得5分;中风险区得3.5分;高风险区得2分。

(7)项目设计技术装备水平5分。项目设计技术、装备等经营设施先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得5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3.5分;达到国内一般水平得2分。

(8)项目建设规模5分。项目设计规模达到本行业大型企业标准得5分,达到中型企业标准得3.5分,小型企业得2分。

(9)体制和机制5分。项目主体产权制度明晰,决策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5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经营机制较为健全得3.5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经营制度不健全酌情得分,但最高不超过2分。

(10)高管人员素质5分。主要高管人员社会信誉好、专业学历高,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富有开拓创业精神得5分;较高得3.5分;较低得2分;有逃废债的行为,该项不得分。

5、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新投产企业法人客户评分方法。

(1)资产负债率15分。客户资产负债率低于70%(含)得15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减0.5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2)全部资本化比率[付息总债务/(付息总债务+所有者权益)×100%]15分。全部资本化比率小于60%得1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减0.5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3)达产率15分。客户产量或销售收入达到保本点10%以上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1.5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保本产量=年固定成本费用/(产品销售单价-单位产品变动成本)

保本销售收入=单位产品销售价格×保本产量

(4)产销率15分。客户产品销售率达到90%以上得1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5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5)经济效益10分。预计当年盈利在50万元得10分;盈亏平衡或略有盈余得8分;每亏损10万元减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6)客户发展战略5分。客户发展战略(包括形象策略、市场策略、资源利用策略、组织策略、投资策略等)完全达到原预定目标85%(含)以上得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7)客户规模5分。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归属类别,大型得5分;中型得3分;小型得1分。

(8)技术装备水平5分。客户的技术、装备等经营设施先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得5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4分;达到国内一般水平得2分。

(9)产品替代性(产品被其他行业或其他产品替代的可能性)5分。2年内被替代的可能性小得5分;1年内不会有明显的替代行业和替代产品得3分;已出现替

代行业或大量更适合市场需求替代品得1分。

(10)体制和机制5分。项目主体产权制度明晰,决策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5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经营机制较为健全得3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经营制度不健全酌情得分,但最高不超过2分。

(11)高管人员素质5分。主要高管人员社会信誉好、专业学历高,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富有开拓创业精神得5分;较高得4分;较低得2分;有逃废债的行为,该项不得分。

(三)挂账类客户,对于仅有政策性挂账无其他挂账的,由开户行直接认定为BBB;对于凡是有自补挂账的,直接认定为BB。

第十七条 对符合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要求,实行集团管理且能够提供合并报表的客户,认定为集团客户后,再划分为一般法人客户或特殊类客户进行评定。

(一)对属于政策性融资、准政策性融资、商业性融资集团客户和实行企业财务核算体制,能够按CM2006系统的要求提供企业财务信息资料的事业性集团客户,根据本章第十六条一般法人客户的评级的相关规定,利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按照单一法人客户通过CM2006系统进行信用评级。

(二)对新组建的经营期不满1年的集团客户、非经营性集团客户和实行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体制,不能按CM2006系统要求提供财务信息资料事业性集团客户,按本章第十六条特殊类客户的评级的相关规定,按照单一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三)同一集团内,仅有子公司与我行存在信贷业务关系的,按照集团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操作。对于应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但未提供,或虽能够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但无法做出定性指标评价,得不到集团整体信用等级的,可参照国内其它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或知名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报有权行同意后直接认定其集团整体的信用等级;如上述多家机构评定结果存在差异,按照其中最低级别认定。 对于同一集团内,只有1个成员企业与我行存在信贷关系,且该成员企业生产经营独立性强,与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间关联关系松散,主要为股权关系,相互资金往来少、关联度低、不存在相互或连环提供担保现象等,经有权管理行客户部门批准,对该企业也可按单一法人客户进行评级。

集团客户的信用评级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定量分析所依据的财务资料,必须是集团的合并报表,不得以汇总报表代替。

第十八条 对于专业担保机构、建筑行业等不适用我行评级体系的担保客户,其信用等级参照其它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和知名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报请省分行同意后,由开户行在CM2006系统中选择“定性评级”,录入比照信用等级。对于有多个结果可以参照的,选择其中较低等级参照。对于无评级结果可参照的,由省分行指定社会评级机构评级,并对其评级结果予以认可。

第十九条 客户年度财务报告原则上应经省分行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评级客户分类中商业性融资客户,按客户规模划分为大、中型客户以及集团客户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审计。除以上客户外,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开户行要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在信用等级评定报告中加以注明。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限定。除政策性融资、准政策性融资、挂账类客户外,其他客户信用等级按下述规定限定。若同时符合下述限定规定超过两条的,按信用等级较低的限定要求从严认定。

(一)对应付贷款利息余额超过一个季度应计利息额的客户,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级。应付贷款利息余额是指在评级时点企业应付未付农发行的全部贷款利息,即积欠农发行的利息总额,但不包括政策性贷款的欠息。

(二)对评级时有商业性和准政策性贷款逾期(含展期后逾期的)在60天(含)以内的,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B级;逾期60-90天(含)的客户,则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Bˉ级;逾期90天以上的,不得超过BB级。

(三)客户在评级日有可疑或损失类贷款(内部口径),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级。

(四)客户在其他银行有呆滞、呆账、可疑、损失类贷款,或近三年有不良记录,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公布为不良信用的客户,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级。

(五)无现金流量表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和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除外)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必须经审计的集团客户、大中型客户及评级客户分类中的商业性融资客户等但未经审计的客户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客户,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A级;会计师事务所拒绝发表意见或出具保留意见的客户,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客户,直接认定为B级。通过银税信息共享系统发现财务报表不实的客户或被证实向农发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客户,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级。

(六)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50%以上(含)的企业,则其信用等级不能超过AA级;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100%以上的企业,则其信用等级不能超过A级。

(七)对客户生无法提供评级所需报表、资料,或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以及列入信贷退出计划的客户,由开户行落实相关情况,并报请省分行直接认定为B级信用等级。

(八)本年度年初信用等级不能高出上年最终审定的年初信用等级两级(含)以上(上年未经过流程评级的企业除外)。

(九)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客户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客户信用等级,由开户行落实相关情况,并报请省分行直接认定为B级信用等级。

(十)对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治理期间的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

(十一)上年平均资产总额没有超过5000万元的客户,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A+级。

(十二)集团客户中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的信用等级不得高于集团整体信用等级。

第六章 客户信用等级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上调客户信用等级。

(一)上调信用等级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客户属于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融资客户。

2、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排名,位列全国或本省该行业前十名的客户。

3、属大型企业,在本省内市场占有率较高,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客户。

4、非经营性融资客户。

(二)上调客户信用等级的限定。

对通过CM2006系统进行评级的,当定性得分大于定量得分时,设K=[(定性得分-定量得分)×定性得分占比×行业系数]÷4,如果3≥K>2,最多只能上调1个

等级。如果K>3,不能上

调信用等级。当定量得分大于定性得分时,设K=[(定量得分-定性得分)×定量得分占比×行业系数]÷4,如果3≥K>2,最多只能上调1个等级。如果K>3,不能上调信用等级。

(三)上调信用等级的方法。

1、一般情况下,对政策性融资客户,仅承担省级(含)以上政策性储备业务的,最多可上调3个等级;仅承担地市级政策性储备业务的,最多可上调2个等级;仅承担县级政策性储备业务的,最多可上调1个等级。

2、一般情况下,对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按客户规模划分,大、中型企业最多可上调2个等级;小型企业最多可上调1个等级。

3、对非经营性融资客户,省级(含)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客户,最多可上调3个等级;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客户,最多可上调2个等级;县级(含)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客户,最多可上调1个等级。

4、除政策性融资客户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外,原则上通过CM2006系统评级结果在A+级(含)以上,AA级(含)以下的客户最多可上调2个等级;A级至BBB+级的客户(含本级),最多只能上调1个等级;BBB级(含)以下客户不得上调等级。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下调(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信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客户发生以下(但不限于)重大事项要及时下调信用等级。

(一)客户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客户的资产、负债、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不利影响,应下调1-2个信用等级。

(二)客户经营政策或经营项目进行重大调整,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导致客户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其后期经营效益不确定因素增加的,应下调1-2个等级。

(三)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应下调至Aˉ级(含)以下,情节严重的(超过在我行政策性或准政策性融资额30%),应直接下调至B级。

(四)出现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发生大额银行退票(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30%)问题,应下调2个等级。

(五)客户发生重大经营事故,导致发生经营性亏损或非经营性亏损,或对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造成资产受到重大损失,其信用等级应调至BBB级(含)以下。

(六)客户发生重大诉讼事项或短债长用问题,其诉讼标的或短债长用金额不超过净资产30%的,应下调1个信用等级,超过30%的下调2个等级。

(七)客户发生兼并、收购、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信用等级应下调1-2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直接降至B级。

(八)客户新发生或有负债,若0≤或有负债-净资产≤净资产×30%,则下调1个等级;若或有负债-净资产>净资产×30%,则下调2个等级。

(九)客户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应下调1-2个等级,发生重大环保事故直接降至BBB级(含)以下。

(十)省分行或开户行认为需下调信用等级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调整评级权限。在信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评级时不得更改原采用的评级方法和流程。上调信用等级的审批权限按农发行授权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下调信用等级的,由省分行审定。

第七章 客户信用评级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客户信用评级一般程序包括:评级准备、实地调查、级别初评、级别审查与审定、档案管理、跟踪监测、监督检查。

(一)评级准备。

1、根据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各个时期工作任务和要求部署,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评级工作方案、确定评级对象和评级人员。

2、省分行和各基层行客户评级专业管理员设置各自层级行评级专业人员的操作级别和角色,开户行评级专业管理员负责设置本行大中型客户人员评级权重。

3、开户行及各有关行应收集整理客户本身及关联方有关资料,对于初步判定属于需按集团评级的,应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至省分行客户部门。省内集团客户由省分行客户部门认定并负责组织相关行进行评级调查。属于跨省集团客户的逐级报总行客户部门认定。

(二)实地调查。开户行客户经理负责对客户进行全面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1、与客户高管人员座谈,了解客户业务开展状况、竞争情况、长短期经营展望,分析客户的营运风险、经营策略和内控机制等非计量因素。

2、收集、整理、分析客户的财务报告,进行总分核对、账表核对,对大宗库存原材料、产成品、大额应收、应付款项进行账实核对、内外核对,并对其调查结果负责。

3、按评级材料清单要求收集相关资料并按调查情况如实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客户信用评级项目调查表》内容。

(三)级别初评。

1、开户行客户经理根据客户类别选择不同的评级办法,形成客户信用评级的初评结果。

2、客户经理撰写评级分析报告,对客户的基本情况、竞争中的优势和劣势、偿债能力、财务效益情况、营运情况、发展前景、信誉状况、农发行与客户的业务关系、风险状况和重大经营活动等信息进行充分的揭示和分析,阐明初评依据。

3、客户经理将初评结果及相关资料送客户部门负责人复核,客户部门负责人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客户信用评级复核表》列示内容复核。

(四)级别审查与审定。

1、开户行评级审查人及省分行信贷部门评级审查人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客户信用评级审查表》列示内容对客户信用评级情况进行审查。评级审查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财务报表、客户财务指标、信用评级评分表、客户初评结果等。对有疑问标识情况、特例调整项目、现金流量补录情况要重点审查。

2、评级审批人按规定的权限对客户信用评级结果进行审定,对需上调至AAˉ级(含)以上的客户须经贷审会审议后由评级审批人审定。

3、通知客户。开户行收到上级行核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文件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信用等级通知书》,发相关客户。

(五)信用评级档案管理。客户信用评级资料属于重要的信贷管理资料,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结束后,开户行客户部门、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应按客户、分年度对客户信用评级资料进行整理,并按信贷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客户信用等级跟踪监测。开户行客户部门,要对评定信用等级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运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客户信用等级调整因素,应及时向省分行报告,并提出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的意见和建议。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做出是否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的决定或报总行决定。对需要调整信用等级在省分行权限范围内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信用等级的调整工作。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要采取定期或非定期的办法,对信用评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七)客户信用等级分析。开户行客户部、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要按季度和年度进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情况分析,总结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工作经验,分析客户结构变化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户行季度、年度分析报告应于新季度或年度起始之日起7日内上报省分行,省分行季度、年度分析报告应于新季度或年度起始之日起15日内上报总行。

第八章 客户信用评级的申请审批流程

第二十五条 评级业务申请审批流程由开户行发起,流程发起前在CM2006系统中对客户信息进行维护。

(一)客户档案维护。

1、由开户行资料维护员按评级客户分类标准在“客户档案”界面选择录入“客户业务性质分类”项(客户自定义标识1),认定为集团客户的,由资料维护员同时在“集团管理模式”项选择录入集团管理模式。

2、对集团客户整体评级的,集团本部“客户经济情况”项下录入“合并报表”(即集团整体合并报表)和“非合并报表”(即集团本部报表),在各子公司“客户经济情况”项下录入其自身的财务报表。

3、需要对集团本部评级的,在综合业务系统开立虚拟客户代码,CM2006下载后只维护基本客户信息,名称统一为“××集团公司(虚拟本部)”,将集团客户本部报表(非合并报表)维护在该客户财务信息中。此类客户统一在征信系统中设置为不上报且不得用于业务办理,贷款卡编码虚拟为16个“×”,技监局编码录入为该客户实际技监局编码后加“-1”。

4、对新下载到CM2006的客户,在客户档案维护时,一律先在“客户年初信用等级”项选择“定性评级”,在“比照信用等级”项选择“B”。

(二)对需通过CM2006系统评级的客户,开户行直接评价(评级)人在系统中完成现金流量表补录、客户基本情况维护、财务指标添加、报表检查、定性评价、定量评价和初步评级操作后,进入审批流程。

第二十六条 客户信用评级的申请审批流程包括纸质文本流程和CM2006系统流程:

(一)评级业务CM2006系统流程为:开户行直接评价人→开户行评级复核人→开户行评级审查人→开户行最高签批人→省分行评级业务管理员转发→省分行评级审查人→省分行评级审定人。

(二)纸质文本基本流程为:开户行客户经理尽职调查评价后,整理评级资料送客户部门主管(或开户行指定人员,下同),由客户部门主管对资料复核并签字确认后送分管行长审核,分管行长审核完毕并签字确认后送行长签批,行长签批同意后,开户行将资料送省分行信贷管部门。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相关岗位人员对开户行报送资料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评审资料一并送信贷管理部门负责

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其中,上调认定为AAˉ级(含)以上客户的信用等级需通过贷审委审议)送行长签批。

对于集团客户评级的,纸质文本流程需增加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补充调查环节,经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补充调查,按《集团客户信用评级材料清单》(附件9)补充资料,并在《集团客户信用等级申报评审表》签署意见后送信贷管理部门完成后续审查审批流程。

特殊类客户只进行纸质文本审查审批流程,一般类客户纸质文本流程及CM2006系统流程一并进行。

集团客户整体、以及各子公司评级,由开户行将集团整体及各子公司均按单一法人客户进行初评并上报,由有权审批行根据最终审定集团客户整体信用等级情况,对各子公司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审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0月28日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信用评级的目的是为制定信贷政策服务,为开发客户服务,为贷款决策服务,为信贷动态管理服务。

第三条 开发银行信用评级是指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通过量化和分析判断各种风险因素,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

第四条 开发银行信用评级体系由客户信用评级、行业信用评级、地区信用评级三个部分组成。各部分评级指标、内容和等级标准相对独立,信用评级结果既可单独使用,又可相互补充,组合运用。

第五条 开发银行信用评级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真实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

第二章 信用评级对象

第六条 客户信用评级对象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法人。

第七条 行业信用评级对象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国民经济一级行业和主要二级行业。

第八条 地区信用评级对象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支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大中城市。

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九条 开发银行信用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类型。

客户信用等级用信用级别表示,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级七级。

行业信用等级用预警信号表示,分为绿信号、黄信号、红信号三种。

地区信用等级用风险程度表示,分为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五类。

第十条 客户信用等级是衡量客户偿还债务能力的相对尺度,通过对客户财务因素、非财务因素,以往信用状况的分析,结合调整因素,确定客户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行业信用等级是衡量行业内在风险的相对尺度,通过对行业供求状况、竞争状况、政策法规变化、盈利能力、行业信用等方面现状和前景进行分析预测,判断行业风险,确定行业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 地区信用等级是衡量地区整体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的相对尺度,主要从经济因素、以往信用状况、社会环境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判断其风险程度。

第四章 信用评级机构及职夷分工

第十三条 评审管理局为开发银行信用评级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制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和客户、行业、地区信用评级标准,指导信用评级工作;

(二)对AA级以上客户、行业、地区信用评级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建立并管理信用评级库;

(四)公布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评审局、信贷管理局和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为开发银行信用评级执行部门,其职责分工是:

评审局负责行业信用评级工作,提出行业信用等级建议和贷款总量建议; 信贷管理局负责地区信用评级工作,提出地区信用等级建议和贷款总量建议;

分行负责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提出信用等级建议和授信总量建议。

第五章 信用评级的程序和管理

第十五条 客户信用评级的程序

分行每年5月开始对老客户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报告在一个月内完成。 分行开发的新客户,由分行在上报项目前完成信用评级;总行开发的新客户,分行依据《评级通知单》在一个月内完成信用评级。

所有客户信用评级报告完成后,送总行评审管理局。

分行初评为AA级(含AA级)以上的客户,评审管理局复审后形成审查意见,报主管行长并呈报行长办公会审议,由行长审批,审批结果归入信用评级管理库;其他级别的评级结果,经评审管理局审核后直接归入信用评级管理库。

第十六条 行业、地区信用评级的程序

评审局、信贷管理局每年5月开始对已有贷款的行业、地区进行信用评级;无贷款的行业和地区有贷款需要的,依据《贷款评审指导意见》与项目评审同时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报告一个月内完成,送评审管理局。

评审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行长,并呈报行长办公会审议决策,由行长审批。审批结果归入信用评级管理库。

第十七条 客户信用评级结果原则上只供行内使用。客户申请公开等级的,可依据客户信用等级的不同按权限规定核批公布。必要时有选择地公布C级客户名单。

行业、地区信用评级结果原则上不在社会上公布,必要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通报。

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工作每年例行评定一次,如有重大情况变化时,各评级执行部门应重新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九条 分行在进行客户信用评级时,要力求以有资格机构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深入现场调查核实,走访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获取第一手资料,经综合分析评价,如实填写评级表,完整编制信用评级报告,提出信用等级和授信总量建议。

第二十条 评审局、信贷管理局在进行信用评级时,应针对所评对象收集信息,核实情况,综合分析,公正评价,如实填写评级表,完整编制信用评级报告,提出信用等级和贷款总量建议。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级执行部门对信用评级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信用评级审查部门对信用评级程序的公正性、合理性,信用评级方法的正确性,信用评级结果的客观性负责。

信用评级管理部门如发现信用评级报告不够完整准确,可要求信用评级执行部门补充修改。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级对象有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影响信用评级结果客观性、真实性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制裁,予以重新评级后降低信用等级,或取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级经办人员、信用评级审查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故意抬高、压低信用等级的;

(二)篡改、毁损信用评级资料的;

(三)泄露信用评级对象秘密的;

(四)授意信用评级对象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四条 为使信用评级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开发银行信用评级采用计算机手段,利用统一的信用评级软件,辅助完成评级操作和评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级管理库是信贷动态管理和信贷决策的重要信息源,涉及开发银行和信用评级对象的秘密,实行专人负责、授权访问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开发银行将根据内外部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信用等级相应指标、参数及计分标准。

第六章 信用评级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 老客户、行业和地区信用评级结果在信贷决策和信贷管理中主要运用于:制定信贷政策;指导行业和地区的贷款投向,调整产业和地区信贷结构;为项目评审、审查和贷款决策提供依据;分析、测算客户授信总量和行业、地区的贷款总量;强化控制信贷管理风险点。 新客户信用评级结果主要运用于客户的开发,为项目评审、审查和贷款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 在当年评审贷款承诺总量当中,原则上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的客户当年承诺额应达到60%以上,绿信号行业当年承诺额应达到80%以上,低风险地区、较低风险地区和中等风险地区当年承诺额应达到70%以上;通过优质贷款增量积累,逐步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整体信贷资产质量。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BB级(含BB级)以上客户的项目方可受理进入项目贮备库,AA级以上的客户取得进入评审快通道的资格。

第三十条 对于不同信用级别的客户,分行要实行不同的管理力度。客户信用级别越低,信贷管理人员现场调研频率应越高,监管力度应越大。

第三十一条 开发银行实行受信总量和贷款总量控制办法。

开发银行只对AA级以上老客户实行授信,客户的授信量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可连续使用。

开发银行对行业、地区的贷款额按5年期编制贷款需求滚动计划,实行贷款总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 处于低风险地区、绿信号行业组合区域的AAA级客户,原则上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在项目条件成熟,符合我行贷款要求时,申请贷款可简化审批程序;

(二)在授信总量内,优先安排一定额度的设备储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

(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适当降低借款利率或延长贷款期限;

(四)可适当提供信用贷款。

第三十三条 处于较低风险、中等风险地区与绿信号行业组合区域及低风险地区与黄信号行业组合区域中的AA级以上客户,原则上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在项目成熟的条件下,可进入评审快通道;

(二)在授信总量内,优先安排一定额度的设备储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

(三)在国家政策允许下,适当降低借款利率或延长贷款期限。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开发银行评审管理局负责余释。另制定《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级操作细则》,对本办法中相应条款予以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产业、外贸及金融政策,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增强企业信誉观念,便于计算贷款风险度,保障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与政策性相统一,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指“企业信用”系指对企业偿还我行贷款的历史记录、主观意识和客观还款能力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我行办理出口信贷业务的借款单位,已经还清其中一个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可向我行提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第四条 凡被我行提起法律诉讼的借款人和发生呆滞、呆账贷款或在贷款风险分类中被认定为有损失贷款的企业不能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条 评定企业信用等级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被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状况。

第二章 信用标准

第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设置六个等级,即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和B级。

第七条 为了比较客观地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本办法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用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静态数据与动态状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资本信用、经济效益等指标。

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各类企业信用等级依照评定指标和计分标准所列指标、内容进行评分,汇总核定后确定不同信用等级。资产负债占总分的35%,资本信用占总分的30%,经济效益占总分的35%。

第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标准如下:

信用等级 标准分数 信用度

AAA 90及以上 优秀

AA 80~89 良好

A 70~79 较好

BBB 60~69 一般

BB 50~59 较差

B 40~49 差

未达到40分的不定级。

第十一条 各信用等级级别的一般含义:

AAA级:表明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很好,经营管理状况好,经济效益很好,有很强的清偿与支付能力,市场竞争力强,企业信誉度高。

AA级:表明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良好,经营管理状况较好,经济效益良好,有较强的清偿与支付能力,企业信誉度良好。

A级:表明企业有一定经济实力,经营管理状况一般,经济效益不太稳定,有一定的清偿与支付能力,企业信誉度一般。

BBB级:表明企业各项经济指标一般,经营管理状况一般,清偿与支付有一定难度,存在风险。

BB级:表明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较差,经营管理状况较差,清偿与支付有较大难度,存在较高风险。

B级:表明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差,经营管理状况差,清偿与支付有很大的难度,存在高风险。

第三章 信用待遇

第十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状况,对A级及以上企业原则上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优惠待遇:

一、优先安排贷款或提供中短期额度贷款;

二、视贷款项目具体情况免除一定额度借款合同担保或出具借款或融资保函的反担保;

三、要求银行出具保函时,可减免保证金存款或反担保;

四、优先办理资信担保和其他保证业务。

达到AA级及以上信用的企业可享受上述1~4条全部优惠待遇,达到A级信用的企业可享受第3~4条优惠待遇。

第四章 评级机构

第十三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资产管理委员会是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部是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工作的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并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拟申请评级的企业直接向总行项目评审部索取《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报表》,按要求填妥后连同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及查账报告或有权部门对年度决算审批文件等有关资料报送项目评审

部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部在接到企业材料后,先按评级规定进行初步评议,如在评级过程中需要对企业某些情况进行调查,可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最后,提出评定信用等级的初步意见,填制《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表》,送信贷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

上报行信贷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行信贷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项目评审部上报的评级意见,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各信用等级的企业名单,将评级结果通知借款企业并颁发信用等级证书。

第六章 评定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原则上两年评定一次,评定的信用等级时效为颁发证书后24个月。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以后,项目评审部应加强与行内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对定级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掌握企业动态,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定期了解企业信用情况,及时取得企业财务、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后,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取消原评定等级,并给予信贷制裁。如果在信用等级时效内发现企业信用等级实绩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并通知企业,并按新等级掌握。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满,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评定。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证书内容、格式由进出口银行总行统一规定。

第七章 优惠信用待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A级及以上企业,在通知评级结果时,由我行一并通知其可享受的相应优惠信用待遇。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取得信用等级后,在办理新的业务时可向我行申请相应的优惠待遇,经我行按业务程序批准后享受。

第二十五条 对AA级企业免除借款担保金额加出具借款或融资保函免除反担保金额之和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末净资产;对AAA级企业免除借款担保金额加出具借款或融资保函免除反担保金额之和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末净资产的两倍。具体免担保额度据企业实际情况逐个核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项目评审部制定、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试行办法由项目评审部制定实施细则,报行信贷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