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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工作研究

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工作研究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是核心和重点,依法治税同样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在税收工作上的具体体现。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工作已开展多年,在理论研究和税务实践中积极探索,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同样也是问题重重。那么什么是依法行政?什么是依法治税?两者的之间是什么关系?只有先弄清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开展好工作。

一、依法行政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一)税务工作中依法行政与依法治税的定义

1.在税务工作中,依法行政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税务行政事务的一种行为。

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2.依法治税是指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 笔者认为,依法治税主要包含几个方面的内容,即依法立法、依法征税、依法监督、依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纳税。

(二)依法行政与依法治税两者间关系

依法行政与依法治税都是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可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税的前提,但两者互不隶属,既有相同的

地方,也有不同点。

共同点:依法行政与依法治税都属于依法治国的一部分,都是“依法律”的行为。在执行税收法律、税收执法监督、保护纳税人权益等方面的要求是一致的。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同样适用依法治税工作。

不同点:第一,所依法律不尽相同,依法行政所依法律广泛,基本上是有法就可依,而依法治税中的“法”主要指税法;第二,依法治税的主体包含更广。依法行政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而依法治税的主体包含了立法机关、税务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依法行政管理的行政事务更广。依法行政包含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两方面,而依法治税的行政事务仅指行政执法。如行政办公、人事管理、经费及财产管理等等就不属于依法治税内容。

另外,在我们实际工作中可以感受到依法行政工作主要来自同级政府的要求,而对依法治税的工作安排是来自上级税务机关。要求有差异,工作重心自然也就有所不同。

二、当前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部分税务机关对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上重视不够,部分领导甚至把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和完成税收任务和税收征管工作对立起来,对依法行政工作

漠不关心,重人治轻法治,直接导致各部门应对工作敷衍了事,税务法制部门工作干劲不足,工作开展滞后。

(二)机构编制和人员结构不合理

推进依法行政,必须有专门执行机构和人员。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是由税务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负责,但目前我省基层税务机关尚无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税务法制工作由税政部门实施,税政部门作为一个税收执法部门同时又承但了监督职责,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既不合法更不合理。再者,人员结构配臵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一是从事依法行政工作的人员不足,不少县区从事法制工作的仅一人,取得执法监督资格的人仅一两个人,难以有效开展工作;二是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大多没有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学习,在法学理论、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识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三是人员变动频繁,工作衔接难以承上启下,导致工作出现“断流”。

(三)执法监督力度不强

1.执法责任制推行阻力较大,制度尚不完善。一是“做多错多追究多”的风险未解决,如执行严格,可能会严重影响“做事”的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不少基层税务机关一线工作人员偏少,但由于历史原因,各地都存在部分未取得执法资格乃至公务员身份的执法人员,对这部分人又不能按照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究,相对

那些被追究的执法人员,公平、公正受到挑战。三是自《公务员法》颁布后特别是税务机关规范津补贴后对执法过错人员进行经济惩戒是否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 这些都制约了执法责任制的顺利推进。

2.忽视事前、事中监督,重内部轻外部监督。目前,大多执法监督仍停留在“亡羊补牢”的监督上,“防微杜渐”作用显现不足。执法检查、案件复查、案卷评查等均为事后监督,把监督等同于事后检查,忽视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这两个最重要的环节,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在开展内部监督的同时,外部监督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不少税务机关的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仅有内部考核没有外部评议。社会监督和纳税人监督形式欠缺,难以准确地反映出税务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执法效果。

3.重发现问题,轻解决问题和教育追究。每年税务机关均要开展不少检查,每次检查均能发现不少问题,但对问题是否解决和责任人员的教育追究,就显得不那么严格了。问题不解决,监督就完全失去作用;对责任人员不进行教育和追究,同样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一是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某些条款可操作性不强,税务机关难以执行。比如《征管法》中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未将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

关报告等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臵、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行为处予罚款的规定等。二是抱着保稳定、保民生的理由和怕麻烦的心理,在税款征收、定额核定、减免税审批、行政处罚等环节执法不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该补征的税款不补征,该加收滞纳金的不加收,该处罚的不处罚等;三是法制意识淡漠,“灵活性”代替原则性,人情税、关系税、权力税还一定程度存在。四是行政干预税收的问题还难以杜绝。

(三)还存在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表现为:一是不按规定使用税务文书,如以《税务事项通知书》代替《限期纳税通知书》的情况,导致执法程序错误;二是不下达税务文书,以口头、电话通知代替或税务文书仅装进征管档案,未实际送达纳税人;三是部分税务文书没有《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回证被送达人签收一栏为税务机关人员代签、补签;四是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忽视纳税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不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五是在一般程序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中不重视取证,证据不足,资料不全;六是税务日常检查未出示检查证和税务检查

通知书,未配戴执法证件上岗。

三、坚持依法行政,逐步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筑牢基础。一是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转变观念,把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摆上重要位臵,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措施落实。 二是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公民法律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宪法、行政法、公务员法、税法等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征纳双方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三是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制度,提高制度可操作性,加大制度落实力度。四是加强税务法制机构建设,充实高素质的税务法律专业队伍。五是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干部法律培训,落实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提高干部队伍运用法律知识水平。通过各种手段,筑牢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基础,做到领导重视、制度保障、部门协作、工作有力。

(二)加强税务行政监督和执法监督。要认真落实各项行政监督和执法监督制度。加强事前、事中监督,防患于未然。税务纪检监察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要积极探索实践,将监督前臵于行政管理和税收执法之前、之中,全程监督整个行政行为。要通过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重大案件审理、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责任制

考核评议、行业座谈会、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将税务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臵于严密的监督之下。同时严肃党纪、政纪,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坚决杜绝“检查年年搞,同样错误年年有”的现象发生。

(三)坚持依法行政,逐步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严格行政程序,加强税收征管,不断提高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要充分调动税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打消执法人员后顾之忧,使干部严格执法、敢于执法;要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科技规范税务管理,推动税务法制化水平的提高;要加强“两权”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行政效能建设、征管基础建设。

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国家法制建设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营造出良好的税收法制化环境。税务机关必须清醒认识肩负的历史使命,认真做好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为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添砖加瓦。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