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核心课程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
上理工教[2010]25号
课程是人才培养的关键,课程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本科教学改革,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在2008年本科课程体系改革的基础上,将进行核心课程建设。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确定的课程改革方案及授权,学校课程与教材建设委员会起草并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目标和内容 目标和内容
第一条 核心课程按照“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人第一条
才培养要求,传承与创新并重,贯彻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现代教育理念。
第二条 学校开展核心课程建设,是为了从规范与精炼课程体系入手,更新教学内容、第二条
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考核方法,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三条 核心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三条
(一) 更新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
(二) 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三) 加强教材、教学资料和实验、实习条件的建设;
(四) 建立结构合理、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学团队;
(五) 推进优质网络课程建设,并有效共享。
第二章 内涵与设置办法 内涵与设置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核心课程分为两大类,即公共核心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
公共核心课程包括通识课程和学科基础课程。主要涵盖通识课程中的数学类、英语类和计算机基础类课程,具有一定建设基础且学生收益面较广,着重要求学生掌握最基本的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最基本的素质;以及学科基础课程中的动力机械环境材料类、电子电气与信息工程类、经济管理类、医疗工程与食品类、出版印刷与设计类、理学类六大学科平台中
的课程,着重建立宽厚的学科知识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通过学科交叉、综合培养,奠定学生今后学业发展的基石。
专业核心课程主要是能反映某具体专业最基本的知识点和专业特点的课程,是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课程,着重培养学生在某一学科专业应用领域里的核心知识和核心能力,充分体现课程对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程度。
第五条 第五条 设置核心课程,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核心知识和核心能力;
(二)有利于学生掌握一个学科专业领域最基本的知识和思维方法;
(三)有利于提升学生的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
(四)有利于反映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特色;
(五)有利于体现学校现有的教育教学水平与长远的人才培养规划。
第六条 即从“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第六条 核心课程的设置实行认定制,
三个课程平台中精选出一部分课程直接认定为核心课程。不同核心课程有不同的认定办法。
(一)公共核心课程由学校课程与教材建设委员会认定,一般为4-5门;
(二)专业核心课程由专业所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划,并报学校课程与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核认定,一般为3-5门。
第七条 8-10门核心课程,建立符合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结构合理的第七条 每个专业一般有
专业核心课程体系,综合形成全校核心课程库。
第三章 建设与评估 建设与评估
第八条 核心课程认定后,根据专业核心课程体系,参照《上海理工大学课程设置与管第八条
理办法》(上理教[2007]18号)有关规定实行归口建设和管理;学校委托教务处和学校课程与教材建设委员会对核心课程建设工作进行总体上的规划、指导和评估。
第九条 核心课程分期分批建设,计划三年内建设第九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和专业发展,
300门。每年的建设范围由学院根据学校情况进行规划,并报学校课程与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十条 第十条 核心课程一经认定,要形成相对稳定的专业核心课程体系,原则上不得随意增减;但可根据学校的学科专业调整和规划,按照核心课程的设置原则和认定程序变更专业核
心课程体系。
第十一条 (系)总负责——课程负责人具体负责的负责第十一条 核心课程建设实行专业教研室
人制,负责人由归属学院指定,并报学校课程与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核心课程认定后,由各级负责人认真填写核心课程任务书,并根据课程建设第十二条
和学校计划,全面负责组织课程教学和内容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课程负责人和教学团第十三条 核心课程建设周期为三年。
队成员;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由课程归属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课程与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核心课程建设阶段,学校适时组织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核心课程的质量评估标准:
(一)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师德好,学术造诣高,教学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特色鲜明。
(二)教学团队中的教师责任感强、团结协作精神好;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并根据课程需要配备辅导教师;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科学合理,并取得实际效果。
(三)教学思想活跃,教学改革有创意,教研活动推动教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有校级最高等级教学获奖、教改项目,或市级以上教学成果或教改项目,发表高质量的教研论文。
(四)课程内容设计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的规律;理论课程内容经典与现代的关系处理得当,具有基础性、研究性、前沿性,能及时把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和教改教研成果引入教学;实验课程内容(含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的技术性、综合性和探索性的关系处理得当,能有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选用优秀教材(含国家优秀教材、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或高水平的自编教材);课件、案例、习题等相关资料丰富,并为学生的研究性学习和自主学习提供了有效的文献资料;实验教材配套齐全,能满足教学需要。
(六)在学校课程中心建立教学资源丰富、功能比较齐全、运行良好的课程网站,并能有效共享。课程一般应提供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践(实验、实训、实习)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材料和至少3位主讲教师(包括课程负责人)各不少于45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鼓励教学录像全程上网。
第十六条 应该积极申报上海高校市级和国家精品课程等相关建设第十六条 核心课程建设期间,
项目或奖项。
第四章 经费的核拨与使用 经费的核拨与使用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每年预算情况持续提供一定的建设经费,确保每门课程在3年内的总经费投入不低于3万元,并对于建设成效显著的课程予以适当荣誉奖励。
第十八条 要求当年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的专业核心体系规划分期分批下拨课程建设经费,
度不招生专业的核心课程经费暂停下拨,每门核心课程的建设经费由归属学院确定并核拨,但需报学校课程与教材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依据“项目编号、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原则,凡明确用于课程建设的专项
经费,项目负责人及课程归属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或挪用。经费开支和运作均应遵照学校财务制度办理,同时接受教务处和学校课程与教材建设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原则上,建设经费可用于图书资料费、网站开发维护费、调研费、教材和教参编写费、教学和实验条件改善等开支。
第二十一条 经检查有下列情形者,停止拨款或视情况追回已拨款额: 第二十一条 课程建设进程中,
(一) 经费开支不符合本方案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 负责人工作调离、退休等原因不能负责课程建设而又没有变更合适的人选继续负责该课程建设的;
(三) 该门课程未能开设或者专业核心课程所在专业停招(关闭)的;
(四) 建设成果未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课程与教材建设委员会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