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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劳动争议仲裁两次未果,一审判决终得胜诉

劳动争议仲裁两次未果,一审判决终得胜诉

--祁某、史某等四人劳动争议案

案件经过

祁某、史某、张某三人于2012年6月24日,牛某于2012年8月15日进入天津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四人因入职后公司一直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而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其补缴社会保险。因该公司投资人实际投资的公司不止这家网络公司一家,又因各公司之间管理混乱,造成四申请人在提起仲裁时错将被申请人列为本案案外的另外一家网络公司。后因该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了申请人实际上与本案当事人天津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而且该证据的真实性也得到了申请人的认可,故仲裁委认为:申请人对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但申请人当庭未向本委递交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开发区仲裁委驳回了四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几经周折之后,祁某、史某、张某、牛某四人于2013年3月向我所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投入工作,了解案情,搜集了大量相关证据,因四位当事人入职公司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有拖欠劳动报酬情况,故承办律师向四位当事人指出:公司除负有补缴保险的义务外,还有其他金钱给付义务。所以才有了接下来的在仲裁申请中,祈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000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拖欠的工资4000元;史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399元,经济补偿金3500元,拖欠的工资3500元;张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0000元,经济补偿金15000元,拖欠的工资15000元;牛某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399元,经济补偿金3500元,拖欠的工资3500元。

承办律师依据天津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河东区注册地址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但是,因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样,仲裁委以向该公司地址不能邮寄送达为由不再受理该案,本案就此结案。

我所律师重新确认了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并在当月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案件已审理完毕。

案件结果

关于祁某: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祁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祁某工资及补贴4000元、餐费230元;

三、驳回原告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史某: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某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给付原告史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516.67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某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给付原告史某工资及补贴3500元;

三、驳回原告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张某: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某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给付原告史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某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给付原告史某工资及补贴15000元;

三、驳回原告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牛某: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某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给付原告牛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516.67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某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给付原告史某工资及补贴3500元;

三、驳回原告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重点

1、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原则:

仲裁阶段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递交证据材料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仲裁阶段邮寄送达不能,不再予以受理后的处理:

天津市河东区仲裁委在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以及开庭通知时被退回,理由为迁移新址不明。申请人书面提出不再进行公告送达,并根据该不再受理的仲裁决定书,依法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意见

作为一起较为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律师针对案件难点,以法律为依据,面对被告的辩解逐一反击。经过审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基本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下述代理意见(仅以史某代理意见为例)。

原告(史某)自2012年8月15日在被告(天津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但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长期拖欠工资。2012年11月27日被告法定代表人赵某向原告出具欠条:“截止2012年11月27日天津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尚欠我公司员工史某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27日工资及补贴总计人民币3500元,另拖欠在职期间保险钱630元整,特此证明。”被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及其他补贴3500元及保险钱630元;2、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787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35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一份;2、被告工商档案两页;3、网站QQ群截图、工作照片、微博截图、短信截图一套;4、欠条一份;5、仲裁决定书一份;6、原告的银行流水清单。

案件意义

劳动争议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联系在一起,不妥善处理这些争议,势必影响劳动者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进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近年来,随着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新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法规普法力度的加大,使得这些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当发生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经济补偿金、工伤赔付等内容的劳动争议时,多数职工不再是忍让、迁就的态度,而是积极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