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舟山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浙江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恒大名城工程。 工程地点: 定海东山隧道西南侧。 工程内容: 本工程由恒大名城1#-22#楼、物业、配电房、门卫、净菜超市、幼儿园、地下
室工程组成,采用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53603平方米。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基坑支护的基础(包括桩基)及上部建筑、结构、水电安装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7年11月 5 日。(具体按开工报告日子为准) 竣工日期: 2008年11月 2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8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捌仟柒佰陆拾捌万肆仟贰佰 元(人民币)。
¥: 87684200.00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
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
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支付的款
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7 年 11 月 1 日
合同订立地点: 舟山市普陀
本合同双方约定 经双方签字或盖章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沈家门东海中路732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3661587
传 真: 传 真:366580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普陀区建行
账 号: 账 号:23310227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316100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市政桥
本合同通用条款;5招标文件;6、投标书及其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向承包人提供图纸陆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及现场协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工程师
职权: 现场工地全权负责。
7、项目经理
姓名: 史海永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5天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5天开通施工场地与城市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运输 开工前5天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内,并确保施工期间的需要。。
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5天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办妥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要证件、批件,费用各自承担。承包人承担未办妥证照
的一切损失和相关处罚。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将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和监理一起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一个月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除非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有书面意见指示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的工程部位费用属发包人,其他
解决应由发包人解决的问题及其他事宜。 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办公和生活用房二间。 由承包人按规定办理,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对未交付的已完工程,承包人应承担一切管理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
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负责对施工范围内管线、邻近建(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予以保护。一旦造成损失,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进场后三天内。 按文明标化工程要求办理,发生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在承包人在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三天内审定完毕;若发包人对其施工
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应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
人应在三日内对承包人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的审定。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质量检测、保养以及地质原
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则工期相应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17.1条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
五、安全施工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20、21、22条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合同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凡属于本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已列出的,作为工程量清单组成部分,投标报价及结算办法同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出图纸内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由投标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特点结合自身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方案自行计算,并附相应的工程量计算书,报价按工料单价法,该部分为一次性包干,今后结算时不予调整。投标单位未列出项目的费用视为已分配到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因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技术措施费按照有关
计算规则按实增减。
2、投标时各项单价(除按本款第5、6、7点除外)在结算时不因物价变化、政策因素调整。
3、因设计变更及因发包人要求的图纸外工程项目增加,须由发包人及时签证认可。
4、由于设计变更及因发包人要求的图纸外工程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工程数量的调整,其各项费
率按投标文件同口径计算,各项工程预算书中单价(“工程预算书中的的单价”以下简称“单价”)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设计变更及发包人要求的图纸外工程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的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A、投标报价书中有类似项目单价的,则执行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单价。
B、投标报价书中没有相应项目的,工料机消耗套用现行定额(如定额内也无相应项目则由承包
人编制一次性编制定额经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工料机单价及费率套用报价书中的原相应单价及费率。
5、发包人提供的暂定价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调整以发包人签证为准,并以招标文件确定的暂定价为调整基数进行调整,调整部分只计税金和规费。
6、钢筋、水泥、砂、商品砼根据舟山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07年第10期信息价与前80%合
同施工期平均信息价进行比较,浮动率在±5%以内部分的不再调整;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差价按实调整,只计税金及规费。
7、投标人所报的计日工单价将用于少量额外工程的支付,所有按计日工方式支付的工程均应
在承包人取得业主签字后才对其支付计日工费用。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和设计变更,经发包人签证确定。 2)重大的国家(地方)政策调整及预算定额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发包人在合同签定并取得施工许可证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占合同价款总额10%的预付工程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自第一次支付月进度款起,每月按预付款总额的10%逐月扣
回。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次月10日前由工程师审核后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85%的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待支付到合同价款
(包括预付款)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余款20%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扣除5%的保修金后28天内
支付。合同价款外增加费用经发包人审核后按审核价的70%支付,余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完成,扣除5%的
保修押金后28天内支付。 每月25日提交。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本工程所需的材料除塘渣为甲供材料外,其余均由承包方自行采购供应。
2、所有材料必须按时提供测试报告、质保单和检验报告或合格证,并且符合施工图纸和施工规
范要求。
3、本工程所需的暂定价材料和暂定项目价中的材料其采购前的质量、品牌、产地、规格、价格
等需事先征得发包人认可并签证同意,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返工,
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管材及井盖的质量、规格在采购前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认可。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返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单独设臵水、电计量表,按有关部门规定,由承包人按计量付费。
八、工程变更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29、30、31条执行。
承包人提出设计变更,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变更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当本工程遇设计不明确或需要变更时,需经监理方认可、发包人同意,方可与设计单位签发工
程变更联系单,结构变更或其它重要部位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联系单,并经发包人认可并
签证同意。
变更费用按:经监理方核实,发包人认可的工程变更,变更费用按合同造价结算方式及有关规
定计算。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提交完整、准确的竣工图三套,竣工图要求计算机出图 ,其中原件二套,
电子文件一套,竣工内业资料三套,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从约定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同时每天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
承担违约责任,且工期相应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从约定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同时每天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
承担违约责任,且工期相应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审批后28天内支付扣除保修金费用后的工程尾款。双方另有约
定除外。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单位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
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竣工的,每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万分之三的工期违约金;并必须承
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总额不超过合同造价的百分之三。
2、开工后,施工组织设计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发包人同意。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15.1条执行。 承包方承担由此给发包方
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承包人派驻的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主要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改。
如若擅自变更,则承包人将承担中标价1%的违约金。项目经理每月到位率必须不少于22.5天,每
天不少于4小时。如不能达到承诺的到位率,则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按500元/天扣罚;如累计到
位率达不到总到位率的70%(到位率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共同考核),则承包人将承担
中标价3%的违约金。其余项目班子成员在施工现场时间必须与投标文件的承诺相一致。如未经工程
师书面同意达不到承诺要求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每缺一天罚款300元;其他人员每缺一天罚款200元,并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如派驻的施工项目经理不能到位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发包人有权
2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施工,发包人对本工程质量的
标准要求:合格。
3工程质量等级
1)、为确保工程质量,督促承包人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精心组织施工,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提交,同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履约担保金额相同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有权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或达不到发包人的有关质量管理的特别要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承包
2)、如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的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
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工程接受舟山市舟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
本工程接受舟山市舟山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进行安全监督。 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或中止合同,并赔偿给发包人一切经济损失。 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工程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监理公司进行施工阶段和保修期的工程监理。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
(2)采取第 二
普陀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自行投保。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舟山市有关规定自行投保。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2、保修
1、本工程保修期限为5年;保修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2、本工程保修押金为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陆份。
47、补充条款
1、、乙方必须做好安全维护栏(网)等防护性措施,并设立必要的警示标牌,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一切防护措施,必须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
2、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支持发包人,对于技术业务水平低,管理协调能力差,不能胜任岗位的工作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作必要变更。
3、各种经济费用签证单承包人必须在发生当月15天内送报甲方签证办理,超过期限,发包人不再办理该项签证费用。
4、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批准的总施工进度计划(月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由承包人自行造成工期延长超过20%,甲方对该月的工程款暂不支付,待总工期能确保按期完工时,再支付该项暂扣的工程款。
5、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与电信、广电、给水、电力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6、承包人施工时,必须全面协调好周边环境关系,如因承包人施工时未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7、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5天内按规定要求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有关资料必须是原件),如承包人未能按时递交的(除特殊情况经发包人同意外),则发包人有权可以按已付工程款的认可为工程结算款,将不再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尾款。
8、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图)以及业务联系单涉及到合同规定结算需要调整的,承包人必须在该项目内容实施前经发包人同意签证盖章,并在该项目完成7天内,将调整原因,调整价款金额(附价款调整结算书、单价分析表)一式二份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2天内进行审核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5内内(除特殊情况外)审核确认,返还给承包人。如发包人未签证盖章,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调整价格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示范文本)
发包人(全称): 舟山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浙江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
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恒大名城工程(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
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
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1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
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
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保修押金为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后7天内返回50%,另50%保修金在以后三年内扣除发生的费用后,逐年等额返还。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07 年 11 月 1 日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07 年 11 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