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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问答论述题汇总

简述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答: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智力成果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智力成果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智力成果不可能由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法定保护期届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2)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3. 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

答: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第二,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一般来说,对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无论是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的财产,还是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转人另一国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而无形财产权则不同,;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智力成果,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这一特点表明: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知识产权就自行消灭,相关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所有权就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其权利即受到法律保护。依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所产生的后果也只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财产本身作为权利客体并不会发生变化。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有限性是世界各国为了促进科学文化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所普遍采用的原

则,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性质、特征及本国实际情况,各国法律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都规定了长短不一的保护期。知识产权时间限制的规定,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社会需要。建立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采取特别的法律手段调整因智力成果创造或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一制度既要促进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又要注重保护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合法利益,协调知识产权专有性与智力成果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

4.简述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答:(1)两者的标的不同。

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物,所有权主要表现为对有形物的支配权。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标的物不能同时为许多人使用,因为物权人占有和使用其标的物时就排除了其他人同时占有和使用的可能。而著作权则不同,其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与智力活动的成果,是思想或情感的一定表现,故著作权的独占性完全出自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由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所以,著作权标的一旦公开,同一作品就可以同时被多数人使用,只要其不与法律规定相悖即不会构成侵权。由于著作权与所有权的标的不同,互不排斥,因此这两种权利可以同时存在。

(2)两者权利的完整性不同。

所有权作为绝对权利,其属性是完整的,它既不受时间的限制,也不受地域的限制,在法律上具有无期限性,所有权虽然会因为标的物的灭失而绝对丧失,但这只是因为有形物的物理性质而导致,所以所有权具有完整性。而著作权虽然也是一种绝对权利,但只能在法定的保护期内有效,一般也只能在本国领域内有其效力,且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的限制,所以说著作权是一种不完整的绝对权利。

5.简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答:(1)两者的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并非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专利权则不同,专利法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表达形式而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两者的保护条件不同。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独创性”与“首创性”即两者保护条件的差异。

(3)两种权利产生程序不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均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而相同内容的几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排斥了其他有相同创造成果的人享有相同权利的可能性,所以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专利权的产生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专利证书等程序才能产生。

(4)两者的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而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

6.简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答:(1)权利属性不同。著作权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其著作财产权虽然可以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效力,但作者却永久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商标权则只是一种财产权,不具有人身属性,它可能因法定期限不续展而整体灭失,还可能因商标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被撤销。

(2)两者的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抄袭、剽窃所得到的作品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商标是以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作为区别商品的标志,它只要求识别性,并不考虑商标是否由商标权人创作。

(3)两种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著作权一般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须登记注册。而商标权则不然,由于一件商标甚至多个相类似的商标也只能取得一个商标权,因此商

标权一般须经注册登记才能产生。护形式的不同选择。.

7.试述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

答:(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保护作者权益既指著作财产权又指著作人身权,作者的辛勤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进步的源泉,加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理应享有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正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增加整个社会的精神财富。.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传播连接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传播虽不直接创作作品但仍需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对它的法律保护在复制技术发展使得侵权极为便利的今天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作品主要传播者的权利即是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的直接体现。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当今作品都是在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虽然可以视为作者的人格标志和财产权利,但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之绝对垄断,以免妨碍全社会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整体进步。.

(4)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所有文明国家实施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目的。虽然著作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扩大,许多优秀作品走出国门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加强国际著作权的协调,在尊重各国国情的前提下尽力促使各国著作权保护水平基本一致就显得尤为重要。

8.汇编作品与合作作品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答:(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合意,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区分的,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区分的。而合作作品要求各而合作作品中各作

(3)汇编作品以编辑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作作品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9.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作了哪些明确规定? 答:(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3)除上述作品以外的,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但这类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10.简述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即作者包括哪些主体?

答:(1)作者首先是自然人。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②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③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和原始的著作权。

(2)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在著作权法领域,法律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将不具备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拟制为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

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11.简述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即其他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的途径。

答:(1)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著作权。通过上述方式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

(2)因合同取得著作权。一般分为两种情况:①依委托合同取得著作权。如果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即成为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②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也是著作权的主体。

(3)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国家作为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有以下情况:①购买著作权,即国家出于某种特殊的需要,从著作权人那里购买著作权,从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②接受赠送,即作者将其受保护的作品赠送给国家,国家接受其赠送而成为著作权主体;③依法律规定,即法律规定某一作品在受保护有效期限内,著作权由国家行使,国家便成为该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

12.影视作品权利的归属。

答:“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13.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其中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我国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凡制定了著作权法的国家,通常强调著作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这就是说,单纯的思想或者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称之为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14.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答:①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②可感知 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③可再现性。也称可复制性,即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15.简述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答:(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通常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关于某一事件或事实的单纯消息。对此,各国著作权法都不给予法律保护。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因进入了公有领域,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16.简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及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也就是说,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将其尚未发表的软件作品向一定数量的人公布。

(2)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表明其开发者的身份,也可以不表明其身份;可以在软件上署名,也可以不在软件上署名。

(3)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使用权可以通过开发取得,也可以通过继承、受让取得。

(4)转让和许可使用权。即开发者将计算机程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17.简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答: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4

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9)故意删除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8..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哪些人是有权取得我国著•作权的“合格人”?

答:著作权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19.简答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期限的规定。

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关于著作财产权,如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法人作品的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其他特殊作品的保护期为自首次发表后50年。6

20.简述著作权取得制度。

答:(1)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2)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注册主义。.

(3)其他取得制度。其他取得方式包括:作品必须以有形固定下来,才能获得著作权;以著作权标记获得著作权。

21.简述邻接权的概念。

答: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权,指作品的传播者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是从英文和法文直接译过来的版权术语,它的本意是与著作权有关及相邻接的知识产权。简言之,其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其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广义的邻接权,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人其中。一般承认广义邻接权的国家,都承认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与广播电视组织权三项传统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虽未直接使用“邻接权”的概念,但从著作权法的规定看,我国采用了广义邻接权的基本内容,具体规定是由《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22.简述我国对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限制。

答:在各种出版者中,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权虽然由法律直接规定,但要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限制。在我国,作品的出版权非经国家授予出版资格的单位,不能从事出版业务,只有具有法人地位的、有权经营有统一书号的图书出版业务的出版社,才能出版图书。

(2)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有期限的,只能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享有;并且合同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过10年。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但续订后的专有出版权仍然不能超过 10年。

(3)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地域内有效。

(4)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还受到版本的限制。除非出版合同另有约定,图书出版者只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手稿所使用的文字的版本享有出版权,著作权人对其他文字形式的版本可自由另行联系出版。

(5)在图书出版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导致专有出版权终止的事由,或者发生了严重违反出版合同、损害著作权人权益的事由,则专有出版权终止。

23.简述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答:(1)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注释、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注释;翻译、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9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24.简述表演者的义务。

答:(1)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5.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是什么?

答:(1)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授权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自己未发表的作品,但广播电视组织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10

26.简述表演者的权利。

答。(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

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27.简述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答:(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从以上规定可知,广播组织享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的权利,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28.试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著作邻接权从本质上讲,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虽然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两者同属于知识产权范围。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12

29.简述著作权转让的特点。

答:(1)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

(2)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3)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4)著作权的转让标的可以做多种选择。.

30.著作权转让的内容。

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的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作品的名称。.著作权转让所涉及的作品名称都必须明确;如果是全部作品,则需要确定用作者创作的原作品名称还是另选名称;是部分作品的,还要标明开始和结尾及其名称。标明作品名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著作权转让的具体标的。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权利种类是指翻译、汇编、改编、复制、发行、播放等具体的著作权使用方式,地域范围是指作品著作权转让后允许使用的地理范围。

(3)转让价金。价金是合同中的基本条款也必须包括价金条款。(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著作权转让合同中

31.简述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几个特征。

答:(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不会导致任何权利缺陷。.

(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约定的权利,同时

也只能以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权。同时被许可人还不能擅自将自己享有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权人将同样权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许可人享有的是专有许可权并附有从属许可的权利。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

32.著作权是否可以用来作为债的担保?为什么?如果可以,其具体形式是什么?

答:著作权可以用来作为债的担保,因为著作财产权的可转让性。著作权作为债的担保的具体形式表现为:用著作权设质,即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著作权人将其财产权的一项或多项或全部作为质物。如果债务人不按约还债,债权人有权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全部价款优先偿还债券,其中债权人即成为质押关系中的质权人,著作权人则成为出质人,约定特定期限和范围的著作财产权则称为质物,著作财产权的质押在我国担保法中属于权利质押,不仅当事人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且还应向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3.简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答:(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如果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发生争议,法律通常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范围通常表现为作品复制发行范围、播放范围等。(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可以是终止合同,也可以针对每一项可能发生的具体违约行为预先规定违约金,还可以赔偿实际损失。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4.合理使用的条件。

答:第一,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第二,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第三,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35.试比较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

答: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的相通之处表现在:①其目的都是侧重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②都只能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凡未公开发表的作品不在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③使用他人作品时都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④都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两者的不同之处表现为:①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而合理使用人却无主体范围的限制;②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后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则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③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但合理使用没有附加这样的条件。

36.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和强制许可使用的区别。

答:强制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区别主要在于合理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而强制许可使用必须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和理由请求著作权人许可,如著作权人无理拒绝或不作答复,还须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由该机关授权许可使用作品,并且须支付报酬。

37.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的区别。

答: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定许可适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

规定的作品的一切人,不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强制许可的程序较为繁琐,在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未成功时还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作品使用权,并且同样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8.试述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

答:(1)个人使用。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符合这一情况必须具备的条件是:①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不是商业性的;②限于个人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使用,“个人”不得作超出家庭范围的解释;③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发表的,未发表的作品不在合理使用之列。

(2)引用。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应当适当,“适当引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一问题;②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③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3)新闻报道使用。即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5)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

(6)教学使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该范围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其目的限于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与复制作品,只能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②使用的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③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7)公务使用。.(8)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9)免费表演。.(10)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

(11)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即是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但是应当注意到:①该规定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族文字作品;②翻译作品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如果超出国内发行的范围,就侵犯了作者作品的翻译权。

(12)盲文出版。.

39.试述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

答: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1)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我国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实行一次性付酬办法。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1

40.简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1)要有侵犯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

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由于故意;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41.简述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优点。

答: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沟通和联结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的桥梁。著作权人通过一定的法律方式将自己作品的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授予集体管理机构行使。作品使用者如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可以直接和集体管理机构联系,并将报酬向其投送,再由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转发著作权人,这样就解决了既要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又要方便作品合法使用的难题,即使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该管理机构仍然可以发挥重大的保护作用。

41.简述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执行措施。

答:(1)诉前权利保全。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诉前证据保全。即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确属构成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可以裁判没收非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使侵权行为人不能再进行侵权活动。

42、试述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种类。

答:(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

(6)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行为。

(7)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 •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行为。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行为。

(1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

(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1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行为。

(1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15)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播放、复制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

(1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

(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

(19)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43.简述专利的基本含义及其特征。

答:专利的基本含义可归纳为:①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即与“专利权”具有相同的意思;②专利是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文献,即“专利文献”的简称;③专利是指经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后,被认为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一般情况下,专利是指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 • 专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专利是一项特殊的发明创造,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②专利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③作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在未经审批以前,任何一项发明创造都不得成为专利。

43.简述专利权的概念及其要素。

答: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权主体是专利权所有人;其客体是被审批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其内容是由专利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25

44.简述专利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答: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利用及其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之法律规范的总和。专利法主要调整以下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①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②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③因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④因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45。简述专利制度的内容及其特征。

答: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审查,对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同时将该发明创造的内容予以公开,其核心是授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专利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法律保护、科学审查、公开通报、国际交流。

46.专利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

答:.(1)激励知识创造。.(2)有效配置智力资源。.

(3)促使发明创造者将其技术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4)保护技术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

. (5)吸引外国的先进技术。.

47.简述实用新型的概念和特点。

答:实用新型也称小发明,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其特点如下:

(1>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而言的,任何方法(不论是否新颖实用)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

(2)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而不能是气态产品、液态产品,也不能是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

(3)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 (4)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

48.简述外观设计的概念和特点。

答: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特点如下:

(1)负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3)负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在工业上应用。

(4)外观设计必须能使人产生美感,即通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产生出来的外观设计被用以装饰物品,能够使人的视觉触及后产生一种愉悦的感受。

49.我国专利法规定哪些对象不能授予专利权?

答:(1)违反善良风尚的发明创造

.(2)不可获专利的主题

①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指人们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对客观世界已经存在但未被揭示出来的规律、性质和现象等的认识。

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人们进行推理、分析、判断、运算、处理、记忆等思维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和植物品种

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50试述可获专利的主题。

答: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可获专利的主题是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这三种主题既相互独立,又具有内在联系。发明是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又称小发明,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工业应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则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但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是可获专利的主题。专利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危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的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论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都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51.简述不影响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之新颖性的公开情况有哪些?

答: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52.简述现有技术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答:专利制度中的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已经以某种方式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公开的技术。在判断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为现有技术时,必须以某个时间点为标准。从各国专利法的规定来看,确定这个时间点的标准有两个:一是以申请日为时间点,如我国;另一个是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完成日为时间点,如美国。

53.如何理解实用性的含义?

答: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由此可知,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产品的,该产品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是方法的,该方法必须能够在产业上使用。专利法所指的“产业”,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及文化、体育和医疗器械行业等。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包括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能够产生积极的经济效果和能够产生积极的技术效果。

54.简述发明和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即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55.简述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答:《专利法》(第二次修订)所规定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应为:新颖性、美观性和合法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与其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美观性,是指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合法性,则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56.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

答: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是该发明创造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状况。专利的实质条件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实质条件包括:①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专利法第2条所指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那些对象。③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第5条所指的那些发明创造。④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

第23条所规定的条件。

狭义的实质条件专指广义实质条件中的第④项标准。

57.简述专利申请权的基本特征。

答:专利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相对性,即专利申请权没有排他性或独占性,是一种相对权利;

(2)暂时性,专利申请权的效力时限分两种情况:一是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其申请一旦被授予专利权或被驳回,专利申请权便随之终止;二是若专利申请人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发明创造,那么只要该项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不被泄露,由此项发明创造所产生的专利申请权就始终存在;

(3)相关性,即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是相关的。在专利申请权存在时,专利权尚不存在;专利权一旦产生,专利申请权也就随之终止。

58.简述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情形。

答:(1)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形。专利法第6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单位所有,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完成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依合同约定的情形。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双方可以就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59.简述专利申请人的种类。

答:.①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②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③共同发明创

造的共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其所属单位。④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为合同约定的人。⑤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的,仍按照1995年8月21日公布的《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件》的有关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⑧台湾地区申请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但应当按照专利法办理相应手续,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60.简述专利申请人的权利。

答:专利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专利申请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后,即享有以下权利:①就其后由他人以同样的发明创造向国 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而言,该申请人取得了在先专利申请的地位。②有权依据其申请要求优先权。③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得到临时保护。④在专利申请被批准为专利、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以前,专利申请人可以转让其专利申请权。⑤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还享有撤回权、修改权、修改请求权、陈述意见权、实审请求权以及放弃权等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