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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方法

[摘要]我国证券市场 发展 主要存在入市和退市难、“政策市”明显、交易品种单调、信息披露失真、监管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因此,必须探求相应的解决对策:第一,应建立自由的证券市场入市和退市机制。第二,应推出股指期货等 金融 衍生品。第三,应完善信息披露立法。第四,应严格证券市场监管执法。第五,应建立多层次的证券交易市场。

[关键词]证券市场 问题 对策

没有成熟的证券市场,就没有成熟的市场 经济 。证券市场不仅为资金拥有者提供高效率的投资场所,而且为资金使用者提供高效率的筹资场所,同时,证券市场还能促进资金等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实现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时间不长,与国际上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试图探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完善贡献微薄之力。

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入市和退市难

(1)证券发行核准制形成了较高的准入门槛

我国目前对证券的发行实行核准制,比以前的审批制有了较大进步。所谓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审核机关对证券发行申请只作形式审查,如果符合 法律 规定的形式要求,应予以登记核准的发行审核制度。而审批制,不仅要求发行人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文件格式符合法律、证券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发行人

的资信、营业状况、发展前景、所发行的证券的数量、价格等进行实质审查。事实上,我国的证券发行核准制还是名不副实的,因为《证券法》第22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也就是说,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之外,还存在一个发行审核委员会负责证券发行的实质审查,这个机构不仅权力大,决定着证券发行的审批大权,而且滥用职权还难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而西方国家对证券发行普遍实行注册制。注册制,就是证券发行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本之前,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向证券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供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材料。注册制要求证券发行 企业 报送的材料是因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需要。实行注册制的证券发行制度,在进行登记时,要向证券主管机关报送材料,表面上看,这与同样严格要求报送有关证券发行材料的核准制没有多大的区别,但实质上,二者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就在于对材料审查的目的不同。核准制报送的材料是用于证券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不但要审查企业报送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和有关的法律,还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潜力等进行具体的审核,是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证券发行的主要依据,报送材料的目的是用于审查,服务对象是证券主管部门;而注册制报送的材料主要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目的,证券

主管机关只对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核查,如果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不存在问题,企业证券发行注册成功,就可以到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并募集资金。报送材料的目的是为了信息披露,主要是为公众投资者服务,供投资者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如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规定的S-1,S-2……等表格,这些表格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经验,将其认为最能反映企业状况和最能影响投资人买卖决策的经营和财务信息,以固定的、简明的格式固化的产物。SEC主要评价发行人上报的资料是否在格式和内容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SEC认为申报材料在完整性和公正性方面存在疑问,则将向发行人寄出“评价书”,指出其材料的缺陷及必须改正的内容。按照该法律的规定,在向SEC申报材料以后有20天“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内证券交易委员会不对其发出异议,证券发行自动失效。

注册制的另一个主要特点是在证券发行中引进了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证券发行和资源配置的调控作用。在注册制中,负责对证券发行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核的是由市场来进行,由市场说话,如果一个企业经营状况不能得到投资者的认可,即使证券发行企业在证券主管部门注册成功,该企业的证券在发行市场上也会无人问津,企业的证券发行就会失败。因此,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发行成功的企业不仅仅是企业中的最具竞争能力的佼佼者,而且企业所在的行业也是最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在注册制下,资金和资源会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不断地流向优秀的企业和行业,有利于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注册制下,市场淘汰能出优秀企业,市场淘汰能出光明企

业。

而我国的核准制将证券发行的决定权掌握在政府手中,也就是由政府配置资本市场资源,扭曲了市场的资本配置功能,从而形成了资本市场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大量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因过不了发行审核委员会这一关而被关在证券市场大门外。

(2)市场退市机制没有真正建立

虽然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退出均有规定,但是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一直未能真正付诸实施。我国现阶段仍然以强制退市为主,并且仅有连续三年亏损上市公司的退市实践。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理应退市”,但是,在受到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后仍未有一家上市公司因此退市。违法公司退市始终不能执行,导致违法违规现象愈演愈烈。由于现行退市办法只适用于连续三年亏损后第一个半年内不能扭亏的上市公司,而对于日益充斥市场的造假上市、虚构利润、严重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只要不是三年连续亏损就可以逃避退市,人为地收窄了法规的涵盖面,使 法律 的权威性大打折扣。我国重大违法退市的实施办法还未出台,“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尚未确定。因此,对于存在双重问题——连续亏损而且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的问题上市公司只有先适用三年连续亏损标准,依据《实施办法》退市。由于我国上市公司退市难,因此,许多上市公司只注重发股上市、配股和增发新股,上市成功后就把股市当做“圈钱”的场所,忽视上市公司的实业 发展 和基本面的改善,大股东频繁地使出各种伎俩损害和侵占中小

股东的利益。退市是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是在规范中发展证券市场的重要机制,也是证券市场引导资源流向、优化配置资源的重要机制,是保证上市公司质量从而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途径。

2.证券市场中“政策市”的存在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

股市有其自身发展的 规律 ,政府不应该过多地干预股市。我国“政策市”(政策市是指利用政策来影响股指的涨停)的存在,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政府通过各种手段托市或抑市,试图将证券交易价格控制在一定的幅度之内。比如超常规培育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就是一个极不公平的政策,它给机构投资者申购新股大量优惠的政策,机构投资者因此获得了巨大收益,与此同时,广大散户股民利益受到了巨大的损害。这种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干预证券交易市场的做法扼杀了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使得证券交易价格不能真正反映有价证券的供求关系,导致市场效率的下降。

3.证券交易品种单调

证券法总则规定:“在 中国 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证券法调整的证券主要是资本证券,其基本形式为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的股权凭证和公司债券、 金融 债券、政府债券等的债权凭证,这两类证券是中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基本品种,但对于证券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种,《证券法》并未禁止或限制,只需依靠相关法规调整即可,就目前而言,股指期货交易可

依据的法规是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 4条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所以,股指期货交易在法律上并无障碍,当然该条例有些条款必须进行适当修订。尽管我国证券法为期权、股指期货等衍生品种的推出预留了空间,但目前股指期货正处于推出准备阶段,期权尚未列入推出日程。而期权对投资者而言,既具有套期保值的功能,还具有收入无限而损失有限的功能,而且期权不要保证金,投资者不怕强行平仓。另外,股指期货也具有重要作用,推出股指期货可以规避股市系统风险,起到稳定市场、平缓指数波幅的作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国证券市场交易品种过于单一,仅限于股票、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不能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融资者的需求,也不利于中介机构的发展。相反,将各类资金集中于单一市场,加大了市场的投机性,反而给监管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 所以,我总结的解决方法有解决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规范股权结构;加快立法进度,规范证券市场;强化上市公司淘汰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培育并监管机构投资者,减少股市的投机行为;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运作。

参考文献:黄磊《证券投资学》

本杰明,雷格厄姆《证券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