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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罪的借鉴

  摘要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和预防为历代立法者重视。中国自唐代进入法制成熟完备发达期,对贪污贿赂罪的惩治和预防集历代法典之大成,技术纯熟,内容完备,极具代表性。特别是在最高统治集团对该罪的认识清醒,立法严密,操作性强,技术完善,预防制度健全诸方面,于当今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大有借鉴和启示之处。

  关键词贪污贿赂 惩治预防 预防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80-02

  

  一、最高统治集团对贪污贿赂罪危害的认识清醒

  据记载:“贞观之治”社会状况是:“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在京流外的犯赃者,皆遣执奏,随其所犯,置以重法。由是官吏多自清谨。制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滑之伍,皆昆威屏迹,无敢侵欺细人。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这自然是溢美之辞,但是,贞观一代,执法严格,吏治清明,社会安定,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

  这样的治世得益于唐初唐太宗、魏征这些最高统治集体成员对贪污贿赂罪危害性的清醒认识。魏征在其主编的《隋书》中,总结了隋炀帝“宪章遐弃、贿赂公行、穷人无告,聚为盗贼”的教训。唐太宗深知:“夫安人宁国,惟在于君”他在一个时期内节俭自律,为政清廉,垂范百官,自觉宁法。

  他对广州都督党仁弘案件的处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党仁弘在任勾结豪强,受贿金宝,以没官的少数民族僚族作为奴婢,又擅自赋敛,被人告发,法当死。唐太宗怜其年老,又念其元功,从宽发落,“贷为庶人”。这自然触犯司法尊严,自知“弄法以负天”,不愿轻开这种先例,于是采取了“请罪于天”的办法,经房玄龄等大臣再三劝阻,指出唐太宗“宽仁宏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请。”尽管如此,他还是下了罪已手诏,说自己有三罪,即知人不明,以私乱法,未能善赏恶诛,以引咎来维护封建法律的尊严,这在封建帝王中极为少见。

  唐太宗对贪鄙亦有精辟论述,贞观初,太宗谓侍臣曰:“人有明珠,莫不贵重,若以弹雀,岂非可惜?况人之性命甚于明珠,见金钱银帛不惧刑网,径即受纳,乃是不惜性命。明珠是身外之物,尚不可弹雀,何况性命之重,乃以博财物耶?群臣若能备尽忠直,益国利民,则官爵立至。皆不能以此道求荣,遂妄受钱物。赃贿即露,其身亦损,实为可笑,帝王亦然,恣情放逸,劳役无度,信任群小,疏远忠正,有一于此,岂不灭亡?隋炀帝奢侈自贤,身死匹夫之身,亦为可笑。”

  该段意为:人有明珠,没有不宝贵的,如果拿去弹射鸟雀,岂不是可惜?何况人的性命比明珠贵重,见到金银钱帛不畏惧法网,立即收受,这就是不爱惜生命。明珠是人身外的东西,尚且不能拿去弹射鸟雀,何况性命更加贵重,竟然拿去换取财物么?群臣如果能够全力效尽忠诚正直,有益于国家,利于百姓,那么官职爵位立即可以得到。一律不能用这种纳贿的手段求取荣华富贵,随便就收受财物。赃物贿赂暴露以后,自身也将受到损害,确实是可笑的。帝王也是这样,任性放纵,无限度地征用劳役,信任小人,疏远忠诚正直的人,有其中一件事,岂能不灭亡?隋炀帝奢侈而自认为贤能,自身死在普通人的手里,也是可笑。唐太宗宣谕天下官吏时还说:“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早自毙。

  在唐太宗率先垂范下,形成了官吏俭仆,吏政清谨的风气,贞观时,中书令岑文本家无帷帐之饰,户部尚书戴胄居室弊陋,尚书仆射温产博贫无正寝,中书侍郎部于志宁寝处苫庐,魏征宅内无堂。

  二、惩治贪污贿赂之法严密,操作性强

  唐代最高统治集团对立法比较重视,在立法之初便充分吸收过去的宝贵经验,很少有等到问题恶化、情况严重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时才去认真细致地立法;同时立法较细,既让官吏很清楚地知道哪些是不能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也使惩罚那些敢于违法的官吏时有明确的法规可循;再者是立法较严,这表现在两方面:其一,各种情况都考虑到,使官吏无隙无乘;其二,从小的方面抓起,只要有轻微的非法举动,便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比如做官不准接受馈赠,未接受财物的请托也予以严禁,贪污受贿合一尺绢布便有严厉的处罚等等。当时普通人作工一天的工钱就合三尺绢。

  特别是唐律将一切具有“赃”的特征的经济犯罪统一为六赃,使以前纷繁杂呈的各色经济犯罪以及混乱不一的罪名概念顿时廓清。与之相适应还总结提出一整套赃罪司法原则,为后世开了先河。其中平赃原则犹有重要意义。赃可以计量,其多寡是赃罪轻重的最要方面,也是确定追赃数量的依据。合理取平的计赃原则就叫平赃。因此平赃对定罪量刑和刑的执行都有重要意义。唐律首创的平赃原则是“犯处、当时、上绢估。”“犯处”指犯赃罪的当地。各地物价不尽相同,难以一地作标准,故取犯处。“当时”指犯罪之时,从犯罪到事发被审,结案之间总有一段时间,而物价随时可以变动,确定为“当时”,可以不受审断时物价影响。唐令规定一月按三旬记录三次市场交换价格,以资查考。“上绢估”提取上等、中等、下等三种绢的质量价格之上等。

  有了统一概括的六赃及一整套的赃罪的司法原则就能避免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官贪5000与民盗500的问题,即贪污构成犯罪的数额是盗窃的10倍这样令人费解的问题。

  《唐律》为了防止官吏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获取非法利益,规定具体的征赃原则。即在贿赂罪中,与财者也有罪,则与受财者形成必要共犯之彼此俱罪,其赃物应没入国家所有;非彼此俱罪之赃,则各还官,主(原为官物而追征还官,私物追收还主);六赃之赃名为正赃,计庸赁为赃者,系所谓虚赃。正赃仍然存在,应当追偿,自首,会赦及降时也不例外,但正赃已费用,并被判处死刑、配流之刑,则不征赃物,虚赃则不征收。另外根据赃物多少,还要限期、限时纳赃。

  结合分则性惩治赃罪规定,可以看出官吏犯赃罪要承担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处罚,即刑事上的五刑,行政上的除名、免官,民事上的追赃。

  三、立法技术完善,条款简约,律疏注释确切

  与唐朝高度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唐朝的立法技术也达到了封建社会的最高水平。在制定唐律时,唐初统治者充分借鉴了以往历代统治阶级丰富的立法经验,继承和吸收了历代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优秀成果,立法技术臻于成熟、完善。法律概念和术语使用准确而规范,律文与律疏有机配合,注释确切,举例恰当。在法律体系上,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形式,各有侧重,互相配合,形成相当稳定的由律、令、格、式、典、敕、例组成的法律体系。在律典篇目条例上,简明清晰,排列有序,高度概括,严密周详。律条之后所附注释,解释规范统一。可以说《唐律疏议》这部法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以职制律为例,其中涉及财产方面的有曲法徇私、贪污、挪用公物、借势索财,共用13个条文加以规定,占职制律的1/4,可见,唐律重点治理官吏敛财的犯罪行为,并予以重罚。

  从现代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看职制律的犯罪规定,有关犯罪的构成的四个要素: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均有所兼顾,而且使用中国文化的特定的术语。比如犯罪主体有,监临、主守、主司、势要。犯罪的主观方面有:知情与不知情、乞取和强取。在犯罪客体上,把泄漏大事侵害统治关系定为重罪,处绞刑;受制命忘误,处杖刑。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有:受财、索财、役使、与财、请求、主犯、首犯、从犯;危害结果有:枉法、不枉法、赢利、不赢利;犯罪时间有:在职、去职、事前受财、事后受财;犯罪地点有:监临管辖内、监临管辖外、派赴之地、经过之地等。职制律具体条文规定罪名和量刑均考虑到上述要素,分别情况,量定有殊。唐律的规定反映对主客观两者的兼顾,丝毫没有违心的、主观臆断之法的印记。可以说,唐律反映了中国固有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其中国文化内在的合理性、完整性、本民族语言的准确性,符合中国社会生活的规律,至今仍有必要作为宝藏挖掘。

  职制律中常见比照条处罚的规定,适用于定罪量刑相差无几的犯罪。这种规范既是一种中国法律推理方式,也是为了条款简约,避免律文过于繁琐给适用带来不便。

  从职制律条文的具体规定看,可谓是条分缕晰,规范涉及方方面面,密而不漏。每个条文围绕条标,从行为的动态情形,分出不同的参与者和存在的场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情况,知情与否,然后才规定罪名和刑罚。这种规范将犯罪行为不是划定在一个固定的行为状态下,而是将其置于社会关系中,主要是人际关系中,列出通常情况下参与人行为情形,再按照参与的程度量定刑罚。

  四、与律配套的预防制度健全

  《唐律疏议》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总则性规定和分则性规定可以纳入对贪污贿赂罪的惩治原则和规范。但对贪污贿赂罪的控制,仅仅惩治还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必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唐代在贪污贿赂罪的预防上采取这样几个重大制度,即科举制度,清白科制度、考课制度、监察制度和举报制度,通过这些制度安排,解决了什么样的人可以进入官吏队伍,对这支队伍怎样进行管理,对他们中有犯贪污贿赂罪的如何通过国家和社会层面进行弹劾和告发,通过科举制度,特别是清白科,保证了官员基本素质水平,提供了保证官员廉洁的基本前提,通过考课制度能发现贪污贿赂的苗头,制止官吏大肆贪污受贿,通过监察制度和举报制度通畅贪污贿赂犯罪被发现的路径。

  在当前的贪污贿赂高发形势下,首要的任务是完善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的政治参与,只有依靠广大人民的力量,大力加强各方面的监督,组织、人事、经济方面要公开透明,才能根除腐败,跳出“历史的周期率”。其次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确立法律在整个政治权力体系中的至上地位,以法律约束权力,彻底根除权比法大的现象,加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实行善法之治,重视立法、司法解释,关注法律实施效果。第三,要把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高度统一起来,要把反腐倡廉当做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来抓,不能“搞运动”、“一股风”。第四,不失时机推进官员财产申报等配套廉政制度,本着明古鉴今的精神,借鉴吸收,消化唐律中的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的精要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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