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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及适用

试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体系及适用

法学0801 王哲 40882008 摘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但是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始终贯串整个侵权责任法。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体现了行为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正义观。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体现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服务的。并且,在决定具体的责任时,都要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合理的认定责任范围。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公平原则

在讨论问题之前,一定要把相关的概念搞清楚。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法律确认和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而我国目前关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在学术界还有很大的争议,各种学说很多。

在理论上,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到底是由几个归责原则构成的, 有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 主要有五种:

( 1 ) 一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不是归责原则。(张佩霖: 《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政法论坛》1990 年第2 期)

( 2 ) 二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两个, 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米键: 《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 《法学研究》1985 年第5 期)

( 3 ) 三元论A。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这曾经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通说, 现在的司法实践大多还是坚持这个意见。(刘淑珍: 《试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法学研究》1984 年第4 期)

( 4 ) 三元论B。认为我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1991 年版, 第30 页)

( 5 ) 三元论C。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不是一个归责原则。( 杨立新: 《简明类型侵权法讲座》,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年版, 第95 页)。

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问题, 也是侵权行为法理论的核心问题, 更是侵权行为法司法实践的核心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 对一个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就要适用不同的具体规则, 法官在审理具体的侵权案件的时候, 他必须要确定这个案件要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 只有确定了这个案件要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 他才可以按照所选择的归责原则指向的具体法律适用规则办理案件。如果在对一个案件适用法律时, 选择归责原则出现错误的话, 那么这个案件就会出现根本性的错误。所以, 《侵权责任法》必须规定清楚。①

我国立法机关起草和审议中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确立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以下就这两种归责原则分别简要介绍如下。

1. 过错责任: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则是指行为人懈怠、疏忽而未尽到应有之注意义务而造成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人是否被追究或应当承担责任,又分为两种情形。

(1)由受害人(对侵权人行为之过错)举证;

(2)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即由法律推定加害人有过错,需由加害人自己证明没有过错,不能证明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体现了对受害人保护的加大。

2. 无过错责任

(1)不考虑行为人是否由过错,是否承担责任由法律规定,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等;

(2)是否免责由法律规定

(3)一般有赔偿限额

由此看来,目前学界关于归责原则体系的讨论的焦点是:公平责任原则是不是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不是单独的一个归责原则。而就我国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来看,立法部门采用了混合了二元论和三元论C的观点,即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中包括过错推定原则。用图来表示如下:

另外“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但在具体的审理实践和责任具体分担问题上应当考虑。

在我看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体系如上图的构建就目前看来是合理的。

关于过错原则,毫无疑问是最基本的归责原则。体现了崇高的人文主义思想,即不苛求行为人对自己意志以外的损害承担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其责任的标准以扶持社会正义、加强社会成员的责任心。它的适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如侵害他人财产,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等。只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国家赔偿、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等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有两种:其一,谁主张谁举证,即由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加害人无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其二,便是过错推定,它的基本方法是法律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如果不行承担侵权责任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实现了举证责任的倒置。适用此种方法的情形主要有:物件的致害责任、部分医疗事故责任等。过错推定对受害人的保护迈进了一大步。

由此看来,过错推定仅是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的一种。完全是以加害人是否有过错为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因此不可能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提并论。因此,文章之前的理论观点三元论B、C是不太准确的。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

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我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完全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在规定一些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情形的时候,就已经表示这些情形所造成的损害是有过错的。这些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国家赔偿)本身就包含着产生损害的极大可能性,双方地位相比较,加害人总是处于优势地位。也就是说,加害行为人虽然没有明确的过错,但是,他们的行为最起码对受害人造成了威胁本身就具有“潜危害”“潜过错”。所以,我认为,无过错责任也是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的。正是这种过错因为种种的其他原因影响不容易表现出来,法律才明文规定其为特殊情况,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只能适用于法律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单行法规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主要有:职务侵权致害责任、产品缺陷致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等。

责任构成要件。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只要具备侵权责任构成这三个要件,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要求具备主观过错的要求,即行为人主观上无论存在过错与否对侵权责任构成并无影响。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是绝对责任。仍然有一些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强化对受害者的保护,但是并不意味着以牺牲加害方的公平为代价。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免责。受害人的过错所导致的免责。第三人的过错所导致的免责。阻却违法性的免责。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和受害人同意等事由造成他人损失,由于行为的合法性,不具备违法性而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不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其中的“由双方分担损失”的提法易被认为是侵权法的归责原

则。我们认为,虽然侵权责任法使用了分担损失的词语,但并不是确定双方民事责任的归属,只是规定了在双方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于既存损失如何弥补的方法。而分担损失和确定由谁承担民事责任有本质上的区别。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但是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始终贯串整个侵权责任法。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体现了行为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正义观。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体现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服务的。并且,在决定具体的责任时,都要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合理的认定责任范围。

因此,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此形成侵权责任法完整科学的归责体系。

① 杨立新 《制定应当着重解决的若干问题》 《理论前沿》2007年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