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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1

1) 民法是调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近代民法:19-20世纪初期,资本主义上升阶段的民法。这一阶段的民法表现为高度体

系化,出现了总则、债法、物权法的分类,并形成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3) 现代民法:20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的民法。这一阶段的民法对近代民

法的各项原则均进行了调整,并通过判例对原有的制度体系进行了补充。

4)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民法的立法、司法、守法的根本思想,是贯穿民法各个部

门和制度的总的指导原则。

5)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

基本原则。

6)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有权

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7)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一致强

加给对方。

8)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均衡;有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时,才能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效力。

9)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本着诚实和善意进行,在形式权利是

不侵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履行义务时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10)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正

当界限,造成他人和社会利益损失的,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11)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2)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13) 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

关系的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14)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

事义务。(权利、义务)

15)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相对于民事主体而言的,指的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

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

16)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17) 民事权利的取得,是指某项权利归属于某主体。(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18) 民事权利的变更,是指民事权利在其存续中的状态发生变化,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

和效力变更。(主体,内容,效力)

19) 民事权利的消灭,是指民事权利与主体相分离。(绝对、相对)

20) 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

21)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

象。(事实、行为)

22)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3) 行为,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24) 民事能力,是指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具备的地位或资格。

25)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

律资格。

26)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

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27)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28)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民事义务主体为

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者说意思自由。

29) 财产权,是以具有财产价值的客观事物为标的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30) 人身权,则是指与权利主体的人格和身份相关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31) 支配权:权利主体的以直接支配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如物权。

32) 请求权:权利主体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如债权。

33) 变动权:权利主体依照自己单方面的行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

抗辩权和可能权。)

34) 形成权:民事主体通过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如撤销权、解除权和

追认权。

35) 抗辩权:民事主体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如消灭时效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等。

36) 可能权: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代位权、

代理权等。

37) 绝对权,是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又称为对世

权。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

38) 相对权,是仅能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如债权。

39) 主权利,是并存的两个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如债权与担保物权中的债权。

40) 从权利,则是并存的两个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如债权与担保物权中的担保

物权。

41) 专属权是,依附于特定的权利主体不能让与的权利。如人格权。

42) 非专属权,是可以与主体分离并可让与的民事权利。如债权、物权。

43) 既得权,是成立要件全部具备、权利主体已经实际取得的权利。如物权、可实现债权。

44) 期待权,是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如附条件的债权。

45) 物,是指人体以外的、具有确定的界限和范围、能够成为权利客体且可以为人力所支

配的独立成为一体的有体物。

46)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

事法律制度。

47) 法定监护:监护人直接由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监护。

48) 指定监护:没有法定监护人或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立

的监护。

49) 遗嘱监护,是指父母用遗嘱方式为子女指定监护人。

50) 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

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51) 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

法律制度。又称为推定死亡。

52) 人身权,是指自然人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

53) 人格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保持其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而必需的权利。

54) 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55) 健康权:自然人以其肌体生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活

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56) 身体权: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人体组织器官的人格权。

57) 姓名权: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58) 肖像权: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59) 名誉权:自然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60) 自由权:自然人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享有自由意志及自由行为的权利。自然人的人身

自由权利不可侵犯。

61) 婚姻自主权: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结婚或者离婚、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62)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保守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的权利。

63) 配偶权: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的身份权。

64) 亲属权: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权利。

65)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是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如公司)或一定数量

的财产(如基金会)集合而成的社会组织体。

(《民法通则》)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66) 公法人,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依照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

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

67) 私法人,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照私法而设立的法人。

68)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集合体。(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

69) 财团法人,是以捐赠财产为成立基础,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财产集合体。(只能是公益

法人)(各种基金会、寺院、慈善组织)

70) 营利法人,指以从事商业活动、取得利润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的法人。(公司)

71) 公益法人,指以公益为活动目的的法人。(慈善组织)

72)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机场)

73) 机关法人,是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权利、行政、司法、军事机关法人)

74) 事业单位法人,是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科教文卫体新的单位)

75) 社会团体法人,是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

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76) 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

义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

77)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有一定的民

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非法人组织有: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筹建中的法人。)

78) 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民法通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79)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

家庭。

80)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

组织的成员。

81)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82)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

83) 单方行为,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84) 双方行为,习惯上亦称为契约,依双方当事人相互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

律行为。

85) 多方行为,三个以上的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86) 财产行为,是相对于身份行为而言的,以发生财产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87) 身份行为,是相对于财产行为而言的,以发生身份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88) 债权行为,是相对于物权行为而言的,以债之发生为内容、并以债权和债务的取得和负

担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89) 物权行为,是以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90) 有因行为,是相对于无因行为而言的,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以原因之存在为必要的法律

行为。

91) 无因行为,是相对于有因行为而言的,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不以原因行为为必要者。

92) 要式行为,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须以一定的方式为之。

93) 不要式行为,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无须以一定的方式为之。

94) 要物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仅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不能有效成立,必须以一方当事人

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事物始能成立。

95) 不要物行为,是相对于要物行为而言的,仅凭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行

为有效成立的行为,无须当事人具体交付实物。

96)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97)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代理。

《民法通则》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98) 意定代理,基于本人的授权行为发生的代理。

《民法通则》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99) 指定代理,基于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民法通则》 “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100) 积极代理:即主动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本人名义所为的意思表示。 101) 消极代理:即被动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本人名义所接受的意思表

示。

102) 直接代理:即狭义代理,是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且代理的效果直接及于本

人的代理。

103) 间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意思表示且其法律效果直接及于代理人,进而,根

据本人与代理人的约定间接及于被代理人。

104) 自我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所为的行为。

105) 双方代理,是代理人在一项法律关系中既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又为本人的代理人。 106)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由表征足以使一般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代

理。

107)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108) 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但又具备代理行为的其他成立要件的行为。 109) 时效,即时间在法律上所产生的效力。

110) 取得实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当事人公开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法定期

间,即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法律制度。

111) 消灭时效,又称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的状态经过法定期间,原权利人即丧失胜诉

权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