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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油气田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西北油气田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西北油气田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发挥规模优势,降低生产成本,保障物资供应,根据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作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资是指总公司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所需采购的物资(不含天然气、原油、成品油及其产品)。 物资采购管理:指从物资计划制定、采购管理、供应商选择以及对物资采购、仓储、供应等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全过程活动总称。

第三条 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生产建设,保障物资供应;

(二)坚持集中采购,实现降本增效;

(三)推进电子商务,厉行阳光采购;

(四)夯实管理基础,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总公司实行“统一管理、集中采购、分级负责”的物资采购管理运行模式。

“统一管理”:指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下称总公司采购部)负责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归口工作;

“集中采购”:指实施集约化、规模化物资采购的方式。集中采购形式主要包括:组织或参与集团公司(下称总部)一级采购物资目录的授权采购;总公司采购部及所属单位委托物资公司实施的采购;所属单位实施的目录式自行采购及经总公司批准实施的自行框架采购等。

“分级负责”:总公司统一采购(下称统购)和所属单位自行采购(下称自购)两种操作形式。各级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对物资采购的商务部分负责,对按设计标准、技术条件的质量、数量、价格和交货期负责;技术和项目管理部门对其提交的标准和技术条件负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物资采购管理。总公司控股的股权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总公司采购部是总公司物资采购供应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物资供应、采购、仓储方面的方针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并按照上级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二)负责总公司物资采购供应及管理方面规章制度的制定、发布和贯彻执行;

(三)负责总公司物资仓储的规划、计划和管理;

(四)负责总公司物资计划的上报、审查和管理;

(五)负责总公司供应商管理;

(六)负责总公司物资质量、物资采购目录、物资采购价格的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每年与物资公司签订《总公司统购物资委托采购协议》;并按该协议约定结算相关费用,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八)负责总公司物资采购方案的审查与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总公司物资库存的控制、调剂与监管,负责统购物资的调拨工作;

(十)负责总公司进口物资业务归口管理;

(十一)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HSE 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三)负责物资信息系统的应用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流程管理、用户权限管理、主数据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其他业务和职能部门的物资管理职责

(一)技术管理或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采购物资技术文件的制定和审查,应明确技术责任人,负责物资采购合同技术条款的签认。

(二)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涉及生产质量、安全、环保等重要产品的供方质量审核;并对物资采购合同谈判的质

量安全环保条款审查;参与物资采购项目的技术交流。

(三)规划计划部门负责合同物资所属项目的审查;参与物资采购过程的商务谈判。

(四)财务部门负责合同物资所属项目资金的审查,参与合同的商务谈判,并对合同价格进行审查。

(五)法律部门负责物资采购招标文件及合同的法律审查,参与采购招标、合同谈判活动。

(六)监察部门负责对物资采购重要环节、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生产运行部门负责对招标申请、招标文件的审查和参与重大、重要及关键等物资招投标活动,并履行业务指导的职责。

(八)油气销售结算部门负责合同结算支付条款的审核和按规定支付货款。

(九)开发部门负责组织开发项目招标物资采购中技术文件的编制、审查与技术谈判。

(十)炼油化工部门负责组织炼油化工项目招标采购中技术文件的编制、审查与技术谈判。

(十一)工程技术与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招标采购中技术文件的编制、审查;负责钻井、完井试油工程物资采购过程的技术谈判。

(十二)地面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招标采购中技术

文件的编制、审查,负责地面建设项目物资采购过程的技术谈判。

(十三)造价部门参与采购过程的商务谈判和价格管理,负责提供招标物资标底资料。

(十四)装备管理部门负责招标采购中技术文件的编制、审查;负责重大设备、引进设备、非安特种设备采购过程的技术谈判、技术协议审定。

第八条 物资公司主要负责总公司统购物资采购供应的实施工作,依据《统购物资采购委托协议》及物资采购各项合同,对到货物资实施商检、验收、承付货款及仓储、供应、发放、配送等工作。

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总公司有关物资采购供应及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总公司统购物资采购方案的编报和采购结果的上报;

(三)负责总公司物资招投标和电子商务采购的实施工作;

(四)负责按与总公司采购部签订的《总公司统购物资委托采购协议》,以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物资买卖合同;

(五)依据物资买卖合同负责催交、催运及对到货物资

的商检、验收、仓储及发放、配送工作;

(六)负责按照物资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

(七)负责物资的质量索赔和供应商售后服务跟踪调查;

(八)负责总公司应急物资的供应保障和战略储备物资仓储管理;

(九)负责物资统计资料的上报工作。

第三章 采购权限

第九条 总公司采购部负责组织实施总部授权集中采购、一级物资目录集中采购结果的执行以及二级物资的采购管理。

总公司实行统购与各单位自购两级采购权限模式。

第十条 总公司统购物资范围主要包括:

1. 钻井、试修井用套管、油管(包括非金属油套管);

2.地面建设项目所用管材:同种规格型号和技术要求50吨以上的无缝钢管、有缝钢管;

3.重要设备:采油、采气井口装置(套管头、采油树)、天然气压缩机,5吨以上锅炉、重要的三类压力容器、重要的DCS 系统,以及单项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材等;

4.引进物资:10万美元及以上的引进物资;10万美元以下,但技术要求特殊、专业性强的引进物资;

5.车辆(含特种车辆);

6.其它物资:总公司机关使用办公用品以及形成批量的各单位办公用品、其它非安设备批量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物资;200万元以下但技术要求特殊,专业性强的装备、仪器等物资;重要的科研设备;50万元以上的各种油化剂。

7. 未设物资采购管理专职机构的单位,其使用物资单项预测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的物资。

上述物资采购由总公司采购部委托物资公司实施办理。 第十一条 总公司统购以外的物资,由各单位实施自购。

第四章 物资计划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物资计划由物资部门归口管理,统一申报和审查,其管理流程见附件一:物资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物资计划分物资需求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物资需求计划是物资使用单位或业务部门按生产建设实际需要制定的物资用料需求。

第十四条 物资需求计划分为年度和工程项目需求计划。年度需求计划应当依据物资消耗规律和储备定额编制;

工程项目需求计划应当依据生产建设任务量及相关批复文件编制。第十五条 物资采购计划是指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在物资需求计划的基础上,经综合平衡,核减可平衡资源量后尚需组织进货采购的计划。

第十六条 物资采购计划分为年度采购计划、工程项目采购计划或临时采购计划。其中,年度采购计划是全年物资采购的预测计划,工程项目和临时采购计划是按生产进度实施的计划。

第十七条 物资计划的编制和报送应做到准确、及时。各级物资使用单位或业务部门应坚持计划编制有依据,计划审核有手续,计划变更有记录,计划执行有考核。

第十八条 编制物资计划须明确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需用时间、技术要求、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素内容。

第十九条 编制物资计划时,须考虑拟采购物资合理的供货周期。

第二十条 因物资计划变更造成的盈亏,由使用单位承担。对积压的库存物资,从设计-需求-采购-用料等各单位、各部门应通过调剂、代用等措施加以利用。

第二十一条 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建立物资计划的基础台账,并做好基础资料的建档和保密工作。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物资采购原则上采用招标采购和网上采购方式。不符合招标和网上采购条件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招标采购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交易条件和要求,由若干投标人参加投标,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采购。

网上采购是指通过中国石油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与供应商进行行目录式采购、网上招标及网上动态交易。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通过谈判进行的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至少比较三家供应商的报价进行的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唯一供应商处进行的采购。

第二十三条 属于集团公司、总公司物资目录规定范围内的物资采购,必须实施目录式采购和电子采购。目录式采购是总公司实施集中采购的首选方式。

第二十四条 网上没有目录和价格的采购物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总公司及集团公司的内部产品,各单位应将网上没有目录和价格的一级、二级物资需求计划汇总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按规定上报总部或组织采购。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招标条件的物资采购,按总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方案编制前应充分做好技术澄清、技术答疑、评分细则制定等的前期准备工作;潜在投标供应商选择应严格执行集体选商原则。

评标方法:最低投标价评标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对于应该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由于特殊原因进行紧急采购,或者在过去12个月以内曾经以招标方式采购,且市场稳定、本次价格波动不大、供应厂商的产品在质量和服务等方面没有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续标形式进行采购。 续标采购的期限:招标采购合同生效后12个月以内。 续标采购的数量:原则上续标采购的单项物资不能超过原合同采购的数量,进口物资按集团公司进口机电产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物资采购,在办理可不招标申请后,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即买即结”采购:指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主要用于生产零星急用的物资采购。“即买即结”采购,可不签订买卖合同,其余流程均应严格执行计划审批、采购、验收及发放、结算等流程管理规定。

第二节 价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 总公司负责对物资采购价格进行采集、汇

总、分析、预测、审核和一级物资目录价格的宣贯执行,以及二级物资目录价格的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物资采购价格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分别确定。

(一)采用网上目录式采购的,必须执行总部和总公司发布的目录价格;

(二)采用招标采购的,根据中标结果确定;

(三)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通过谈判或网上动态交易确定价格,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后执行。

(四)因价格原因造成采购金额高于概算或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按采购权限报造价部门或规划计划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三节 统购和自购物资管理

第三十条 总公司物资采购实行统购和自购分级管理模式,其管理流程见附件二: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总公司统购物资实行以下管理程序:

(一)凡纳入总公司统购范围内的物资,所属单位应按规定平衡库存后编制需求计划,并及时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将制定的采购计划经审批后下达物资公司,委托物资公司具体实施办理。

(二)采购方案的制订和报批。由物资公司提出拟采购

物资的采购方案,包括物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标准、技术要求、采购数量、预计采购总金额、交货时间和地点、建议采购方式、推荐供应厂商及相关材料等内容,报总公司相关部门会审后实施采购。

审批后的采购方案,作为实施采购的依据。

(三)采购实施。物资公司按照审核的采购方案开展采购活动,并编制采购结果建议,报经总公司采购部组织审核,经总公司领导审批后,下达物资公司实施具体采购。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参照总公司统购物资采购管理程序制定自购物资管理制度。

第四节 应急抢险物资采购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涉及安全环保的生产重要物资必须制定最低保险储备额度,足额储备,及时补充更新,确保急需。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发生险情急需采购物资时,可按现场抢险指挥部或抢险单位指令,按规定实施紧急采购,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抢险物资保质、保量送达现场。

第三十五条 应急抢险工作结束后,抢险单位需对抢险物资的采购、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清理,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对包装完好、使用价值未受影响的物资,可退货或转移到就近库房妥善保管。

第五节 其它管理

第三十六条 物资供应商管理。总公司物资采购必须在总部物资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选商工作要体现“少量优秀”的原则。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供应商产品质量、供货价格、售后服务等要素进行跟踪考评。

第三十七条 进口物资采购管理。凡采购金额大于10万美元的采购物资,须由物资使用单位汇总编制需求计划并上报总公司采购部审核。其中,大于50万美元的采购物资,由总公司采购部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六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采购合同是确定买卖双方关系的法律依据,物资采购除即买即结以外,其他形式的采购都必须由买卖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集团公司、总公司相应的规定;合同文本应采用集团公司、总公司发布的统一示范文本。

第三十九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按总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程序报审、报批。

第四十条 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的通常条款项目应有:合同标的、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期和交货方式、质量标准技术要求、交货地点及运输费用负担、检验标准、结算方式、售后服务、维护保养、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四十一条 加工订制、新产品试制、新材料的应用和非标准订货,须附详细的技术资料,并需设计人员或技术部门签字认可。新产品试制和新材料应用要留足够的试验运行期和保修期,要留一定比例的质保金(中石油内部企业供应的产品不留质保金)。

新产品、新材料经试用合格后,方可正式采购使用。 第四十二条 采购专业技术要求高的专用物资,由项目管理部门或技术管理部门对技术条件确认后,方可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并将技术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三条 物资采购合同生效后,由物资采购合同签订部门负责合同履行,包括催交催运、组织验收、办理付款手续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合同台帐,并按要求上报。合同台帐必须填写准确、齐全、规范。

第七章 物资仓储供应管理

第四十五条 根据《总公司统购物资委托采购协议》,甲方采购物资的检验由乙方依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数量、质量的验收。验收合格的物资进入乙方库房、料场并由其提供保管、发送的服务。总公司物资部门负责对库存物资的实物和帐务进行管理,应随时掌握库存物资的收、发、存动态,使库存

物资收、发渠道保持畅通,保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一节 仓储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储管理必须纳入ERP 系统管理。加强仓储实物管理,维持在满足生产建设条件下的科学合理库存,加快物资周转,减少库存积压,降低资金占用,其管理流程见附件三:物资仓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仓储供应管理包括物资接卸运输、验收入库、保管保养、调运出库、台账建立、余料回收入库等管理。 第四十八条 物资验收是保证入库物资数量、质量的关键环节,应做到准确、及时。所有物资应按验收标准做好入库的常规检验,并严格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仓储管理办法》、《Q/SY1281物资仓储管理规范》、《Q/CNPC123物资仓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测验收。总公司另有专门规定的必检物资按相关规定执行。进口物资还应出具货物清关文件,按相关规定实施专门商检,出具商检报告。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仓储物资保管明细账,登记物资收、发、存动态,并做好每季度盘点检对,保证账实相符,保证物资明细账与财务账相符。

第五十条 如库存物资发生短缺、毁损或因乙方(仓储方)保管不当丧失其使用价值时,其责任由乙方(仓储方)承担,并赔偿相关损失。

物资仓储应具备必要的储存保管条件,进行科学的维护保养,并做好物资的安全防护,避免物资发生短缺、毁损,或因保管不当而丧失使用价值。

第五十一条 为保障生产建设所需的物资供应,各单位应做到库存资源共享,从而加快物流周转,降低库存。

各级物资采购部门依据生产建设单位提出的勘探、开发生产建设各单项工程项目所需规格、型号和数量等要素及物资用料计划申请,经确认后下达物资调拨通知书或领料单,生产建设单位按照调拨通知书领取所需物资。

第五十二条 仓储单位或部门应保证24小时为油气田生产建设提供所需物资。

第二节 直达料管理

第五十三条 直达料物资的定义:指从生产地点直接发往使用地点,在物资明细账上同时作一收一发的物资。

第五十四条 直达料物资的范围:指总公司统购的地面管线、国产井口、油化剂、套管头、生产(办公)设备等物资,以及二级单位自购的直接送达生产现场的物资。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按照总公司直达料物资的验收、调拨、发放、交付结算等相关规定做好总公司直达料管理工作。

第八章 工程余料物资回收管理

第五十六条 工程余料物资的范围:勘探、开发生产建

设中油(气)井、地面建设等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剩余的石油专用管材、井口装置等甲方所属工程物资,不包括乙方施工材料, 其管理流程见附件四:工程余料物资回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勘探、开发生产建设中除油套管外的工程余料,由总公司各项目部门或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总公司采购部门负责勘探、开发钻井,试修井工程余料中的油套管退库后仓储管理、实物盘点、调配使用及检测费、仓储费的审核结算。其中,运输费用由项目部门与其委托组织运输的施工单位结算。

各建设单位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工程余料退库后仓储管理、实物盘点、调配使用及检测费、仓储费等的审核结算。 第五十九条 回收工程余料应按属地原则,送至原发出库房或指定存放地点。

油套管的回收信息,由现场监理人员报至项目部门,项目部门反馈至总公司采购部门。

第九章 物资采购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 采购物资应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上述对应标准的物资,可依据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生产企业有效标准或合同双方认可的技术标准和要

求。

第六十一条 采购实施前,采购人员应充分了解采购物资的技术参数、质量要求和执行标准。必要时协同技术主管部门以及设计、使用等单位与供应商进行沟通交流,并签订质量、技术协议,作为标准的补充要件。

第六十二条 除国家或集团公司规定必须公开招标采购外,供应商应在集团公司统一的物资供应商库中选择,公开招标采购物资也应对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或部门采购重要和关键物资可对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物资质量抽查,或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审核,对供应商提供产品和服务质量保证能力进行检查或验证。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应明确采购物资执行的质量标准、技术协议、验收标准、方法及质量责任, 合同双方可约定质量保证金。对于关系到安全生产、健康环保的重要物资和复杂设备,在出厂检验时应有第三方权威机构的检验报告。

第六十五条 凡列入集团公司和总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的物资,应按照集团公司和总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驻厂监造工作;目录外关系到安全生产、健康环保的重要物资和复杂设备,所属单位也可组织开

展驻厂监造工作。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根据物资料性选择合适的搬运工具、设备和运输方式。对于国家规定有特殊运输要求的物资,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运输单位和人员。

第六十七条 采购物资应按照集团公司和总公司关于物资质量检验、验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开展工作,任何物资不经质量检验或验收,不得办理入库和结算手续。

第六十八条 对集团公司必检物资目录内的物资,应在国家或集团公司认证的机构中,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业绩和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质检工作。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依据集团公司和总公司物资仓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范对库存物资合理存放,妥善维护与保养,并定期开展仓储物资保管保养的安全检查和现场盘点,防止仓储物资毁损、变质和灭失。有特殊要求的物资,按照国家、集团公司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存储。

第七十条 物资出库发放应严格履行程序。及时提供出库物资的相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材料。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不合格物资的管理,明确不合格物资的处置方式和程序,及时有效地进行合理处置,并做好相关记录。经技术或质量部门认可批准可降级使用的,要做好使用跟踪,制定预防措施。

不合格物资的处置方式:

1.验收环节的处置:拒收。

2.存储环节的处置:退换货、降级使用、修复利用或报废。

3.使用环节的处置:维修、换货或退货。

对不合格物资的处置,还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物资采购质量管理档案,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第七十三条 对于成套设备、专用设备、技术性能较强及 非标产品入库或进入现场时,由供货方提供其产品的铭牌、标识、合格证、说明书、材质书等书面资料,由物资管理部门或单位协同有关专业技术部门联合验收。

第七十四条 对供货厂商的质量控制:供货厂商应获得集团公司质量认可证书或总公司质量认可合格证,并要求提供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应产品质量资质证明文件。

第十章 物资核算及结算业务管理

第七十五条 总公司物资采购的核算纳入ERP 和中油7.0财务信息系统统一进行核算。

物资采购均按照实际成本入库,发出物资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对于物资已到并已验收入库,但发票等结算资料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应于月末按合同价格暂估入库,

下月初用红字冲回,待发票等结算资料收到后,按正常程序入账。

直达料的入账核算,必须具备现场验收资料。

总公司采购部发给建设项目单位的物资应及时与建设项目单位进行结算,原则上在发出物资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出物资的结算手续。

第七十六条 总公司统购物资的货币资金支付实行分级审批原则。各二级单位采购物资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权限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一章 物资统计与资料管理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物资部门应配备与本单位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的稳定,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地上报集团公司和总公司要求的物资统计报表,做到不错报、不漏报、不瞒报,保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每年末上报:物资供应系统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物资供应系统仓储及装卸资源情况统计表、物资交货金额前20名供货商情况统计表、可供外调一级物资情况统计表、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统计表;

每半年上报:采购物资采购管理绩效考核表、60大类物资收入发出及库存情况统计表、企业主要物资收入发出库存

情况表、集中采购情况统计表;

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物资业务绩效考核分解指标完成情况表。

第七十八条 基础资料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必要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基础台帐和报表,证据、资料、表单。手续要齐全,记录、台帐、报表要填写无误,做到基础资料管理规范化、档案化。

第十二章 物资信息系统应用管理

第七十九条 总公司物资采购部是总公司物资相关信息系统应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物资信息系统的业务应用、维护、检查、指导、培训。

第八十条 总公司各物资采购部门应按照物资信息系统应用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五)的规定,在物资相关信息系统中规范执行业务操作,实施用户流程权限控制,确保物资数据及时完整规范,实现物资与财务、计划、设备等模块有效集成,达到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三流合一”,并通过库存数据自动平库和资源库共享加快库存周转速度,通过系统目录管理功能推动集中采购扩大应用,通过历史采购价格数据图表化支持物资采购合理选商定价。

各物资人员须严格执行物资信息系统应用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泄漏给他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将自己在信息系统中的账号借予他人使用。

第十三章 采购人员的监督自律

第八十一条 总公司物资采购部门应按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集团公司和总公司的行业自律规定来规范和约束自身采购行为,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总公司对二级单位的采购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总公司对关键岗位人员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

第八十二条 总公司物资采购人员必须注重思想政治学习,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廉政要求,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做到廉洁自律。

第八十三条 在物资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不按计划、超权限、超规定范围进行采购的;

2.在采购物资的价格上弄虚作假的;

3.未经设计和技术管理部门同意,采购物资的质量低于技术验收标准的;

4.因无计划采购造成积压和质次物资的;

5.故意拖延采购时间的;

6.按规定应招标采购而擅自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

7.在采购中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8.对出现质量问题的物资不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9.其它违反总公司有关物资采购的管理规定,给总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八十四条 对有前条所述9项条款情况之一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未造成实际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2.给总公司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调离采购岗位,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3.给总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调离采购岗位,并按相关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与总公司以前有关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管理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执行上级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西北油气田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司采[201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