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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流长苗族乡大树根村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简称为中国计生协。

第二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全国性非营利群众团体。

第三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不以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性别、残疾、年龄和财产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五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是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的正式会员,开展与国际有关组织的交往与合作。

第六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接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对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尊重地方各级协会的社团法人地位,支持他们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现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九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目标为: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二)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三)向育龄群众、青少年、儿童和老年人提供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

(四)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五)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不因服务对象无支付能力而拒绝服务。

第十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发挥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和交流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开发、社区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其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 (二)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普及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等知识;

(三)协调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对内交流工作经验,对外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

(一)接受捐赠或资助;

(二)借款、贷款或开展有偿服务; (三)进行广告、募捐等活动;

(四)开展慈善事业; (五)开展实现协会目标所必需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十四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凡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愿意缴纳会费的中国公民或组织、单位,都可以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须向当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个人会员。

地方组织或单位,须向当地同级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同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中央机关一级的计划生育协会和有关单位,须向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3.享受协会有关待遇,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4.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 享有参加协会有关活动,审议协会工作,受表彰与奖励,取得项目支持的权利。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宗旨的会员,由其所在的基层协会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拒绝履行协会规定的义务的团体会员,经其所在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团体会员的资格。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如具备入会资格,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九条 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二十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对为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人士和海外侨胞,以及国际友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修改和通过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三)审议和批准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发展战略; (四)选举理事会的理事;

(五)决定计划生育协会是否终止;

(六)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议的规模和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协会的会员总数及分布,综合考虑确定。代表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协自下而上逐级推举协商产生。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各推举1名代表。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重视会员代表的广泛性和性别平等。

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至少在一个月前发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根据不同年龄和性别平等的原则,选举不少于150人组成。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召开理事会的通知,至少在一个月前发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司库和常务理事,必要时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需要更换理事的所在地区协会、单位提出补充或更换人选,报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根据议事能力和代表性,在理事会的理事中选举不少于40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重大事项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召开常务理事会的通知至少在10天前发出。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理事会; (二)审议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执行机构与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要建议,监督执行机构的工作; (四)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五)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门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志愿者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各专业领域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协会开展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司库,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实到人数达到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会长的职责是: (一)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履行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其职责是; (一)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协助会长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批准并签署或授权签署使协会承担责任的重要合同、文本、文件; (四)协助会长,协调其他副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的职责是:

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三十三条 司库的职责是: (一)监督协会经费的使用和财产的处理; (二)制定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的财务预算、决算;

(三)履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指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三十四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设立执行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负责人组成中国计生协办公会,由常务副会长主持,重要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负责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协调各部门制定工作预案;督促和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指导业务培训;加强制度建设;协调处理国际、国内具体事务。 第三十六条 执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制度管理工作人员,教育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廉洁自律,勤奋工作。

第六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七条 省、地、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八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协会应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及必要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发展团体会员。乡、镇、街道协会应有专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协会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级协会的章程,管理本级事务,实施工作方案。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协会应根据同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本地其它资助单位签定的《资助协议》要求,实施工作计划,按时完成应报送的材料,并对所资助的资金和物资负责。对严重违反或拒绝履行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资助协议》的,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将依照有关程序终止资助。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村委会、居委会、机关和企、事业基层单位、流动人口聚集地所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二条 基层协会重视发展有能力、有威信的" 五老" (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育龄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和有文化、有知识、有技能、有影响的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士为会员。理事会要体现群众性,具有议事决策能力。 第四十三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建立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的活动网络,建立活动场所。 第四十四条 基层协会负责会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会员根据本协会章程规定和自己的经济状况自愿缴纳。会费全部用于协会活动。

第四十五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根据上级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基本原则和本地的实际,制定本协会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八章 财务管理与审计

第四十六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 (三)国际组织和国外友好人士捐赠;

(四)团体会员缴纳会费;

(五)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收人。 第四十七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中国计划体育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根据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国际有关财务和审计规则管理自身的财务,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经外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审计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和批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第五十三条 修改的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善后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会徽、会歌

第五十五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会徽 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会歌,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确定。 必要时,会徽、会歌可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0年12月9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