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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话: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电话(传真):

签订时间: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就聘请法律顾问的有关事宜,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经营管理,决定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依法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乙方接受聘请,指派 宋林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处理甲方的法律事务。若协议期间法律顾问不能履行职责,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另行指派律师接替,协调解决有关法律顾问事务。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其工作范围如下:

1、为甲方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重大项目的决策,并为决策事项提供相

关法律意见;

3、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各类合同和其他经济活动的谈判、签约等一系列活动,对涉外法律方面的问题,为甲方提供法律意见;

4、为甲方审查、修改或草拟重要的合同(不含涉外经济合同)和其它法律文书;

5、应甲方申请,在职工中开展法制教育工作;

6、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7、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甲方应为法律顾问的工作提供方便条件,主动向法律顾问介绍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提供必要的经济活动的原始资料和证据材料;一些重大经济决策和交往活动应及时通知法律顾问或向法律顾问通报情况。因甲方的行为造成法律顾问不能履行职责的,乙方不承担后果责任并有权根据情况解除协议。

第五条: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与法律顾问业务有关的资料;有权向甲方单位、部门及员工了解有关情况,调取证据。

第六条:法律顾问应恪守职业道德,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授权履行顾问职责;应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不得接受与甲方有利害冲突关系人的委托,代理其进行针对甲方的诉讼或仲裁活动。

第七条:顾问律师如与甲方发生意见分歧,其意见对甲方无约束力。顾问律师可以在相关文件中载明其保留意见。

第八条:法律顾问根据甲方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到甲方服务,

甲方遇到重大、紧急事项时,可随时通知法律顾问,商定处理的时间、地点和办法。

第九条: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按每年 ¥ 元人民币支付乙方顾问费。(大写: 万元整)此项费用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乙方应当出据正规发票。

第十条:甲方于本协议有效期间发生的诉讼(仲裁)、非诉讼事务,一般均应委托乙方办理。乙方在协议期内对于甲方的诉讼(调解、仲裁)事宜,另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乙方应收代理费用的七折优惠(附收费标准)。

法律顾问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支出必要的差旅费、伙食费、复印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

第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为 一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如续约,由双方另行协商,续签订本合同。

第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间,双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经双方同意。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