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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邮政信息化投资和建设管理程序,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保障信息化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合理性,高效支撑业务发展和管理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包括信息化规划、信息化年度投资预算、信息化项目建设、信息系统软件开发等主要管理事项。

第三条 邮政信息化建设实行集团公司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分公司、集团直属单位、集团控股公司两级管理。

第四条 各级邮政企业(含集团控股公司)信息化建设管理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管理

第五条 邮政信息化规划是集团公司和各级邮政企业开展信息化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原则上以三至五年为一个规划编制周期。

第六条 邮政信息化规划应提出规划期内的信息化整体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以及重大技术路线选择、重大信息化投资安排等。

第七条 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作为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集团信息化规划。集团公司信息技术局和各相关单位做好配合与支撑。

第八条 集团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纳入集团信息化规划管理。省分公司、集团控股公司信息化规划应在集团信息化规划指导下编制。

第九条 集团信息化规划(含邮务类板块信息化规划)经集团公司信息化委员会研究决策,并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执行。集团控股公司信息化规划须在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由集团控股公司执行。省分公司、集团控股公司的信息化规划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 信息化年度投资预算管理

第十条 邮政信息化年度投资预算是邮政固定资产年度投资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团公司和各级邮政企业安排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进行投资计划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也是企业采购管理部门编制年度采购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按照年度投资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组织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分公司和集团控股公司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的信息化投资需求,包括重点投资项目、投资规模等。

第十二条 省分公司、集团直属单位、集团控股公司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年度投资预算,上报集团公司衔接。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与各相关单位进行沟通、衔接,对信息化投资需求进行审核、汇总,纳入集团公司下一年度投资预算。集团公司信息技术局负责配合对有关信息化投资需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年度投资预算须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省分公司、集团直属单位、集团控股公司均应遵照执行。

第四章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总体原则

第十五条 邮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划分为:集团直管信息化项目、省分公司信息化项目和集团控股公司信息化项目。

第十六条 集团直管信息化项目是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承担主要投资并直接管理的邮政信息化项目。

第十七条 省分公司信息化项目是指集团直管信息化项目以外的,由省分公司审批、承担投资和管理的信息化项目。

第十八条 集团控股公司信息化项目包括核准类信息化项目和备案类信息化项目。其中,核准类信息化项目范围按照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备案类信息化项目为集团控股公司核准类项目以外的信息化项目。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和各级邮政企

业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邮政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信息技术局和各级邮政企业信息技术部门负责邮政信息化项目的工程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所有邮政信息化项目必须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须经批复立项后方可下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邮政信息化项目管理包括业务需求确定、立项、采购、实施、验收等五个阶段。各级邮政企业均应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加强各类信息化项目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直管信息化项目和集团控股公司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流程详见第五章、第六章。省分公司信息化项目原则上由各省分公司参照集团直管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自行组织管理,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负责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项目实际应用效果评估,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级管理,及时发布和通报项目应用情况及有关信息,逐步建立业务部门是项目使用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切实提高项目应用效果。

第五章 集团直管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

第二十五条 需求确定

(一)业务需求提出

业务需求原则上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技术部门依据信

息化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把握技术方向,对标行业先进水平,按照平台化思路进行充分梳理和整合后提出。

对于流程复杂、技术要求高、行业内有成功案例的项目,可引入高水平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协助梳理流程,提出先进的业务处理方式,在此基础上提出成熟的信息化建设需求。

业务需求应包括建设背景(其中, 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类项目应包含信息系统现状、应用效果等)、建设目标和定位、业务流程优化内容、需要新建或改造的各类业务功能、需要实现的业务模式和业务流程、业务逻辑架构、与相关业务和系统的关系、各类业务的处理能力需求,以及预期目标及效益分析等内容。

业务需求提出部门应广泛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经初步审查后向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业务需求申报表、业务需求说明书(格式参见附件1、附件

2)。

(二)业务需求审核与整合

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负责业务需求的审核与整合。审核与整合工作应以集团发展战略和信息化规划为指导,站在企业发展全局的角度开展。

业务需求审核原则上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评审专家由业务、技术、管理等有关方面专家以及外部专家组成, 重大信息化项目可邀请信息化委员会参与评审。审核应依据完整性、正确性、一致性等原则,检查业务目标是否明确可实现、

范围界定是否清晰无歧义,检查需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检查业务流程是否优化高效、业务功能是否切合实际可实现、成本效益分析数据是否准确合理等。要在认真分析、审核各相关部门提出的信息化建设目标、范围、业务功能的基础上,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各项业务需求和业务流程进行充分梳理与整合,提出整合后的业务整体逻辑架构及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议,形成业务需求整合意见。

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经与相关业务、技术部门协调立项意见后,以签报形式将项目建设思路及工程立项建议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请示。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立项

(一)建设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工程立项建议经批示同意后,对于流程复杂、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可由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纯硬件设备扩容或改造类项目,可直接由集团公司信息技术局或其他建设单位编制建设方案。

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在全国性基础信息网络和各类集团统建信息系统硬件设备配臵方面,原则上由集团公司信息技术局每半年评估一次建设改造需求,统筹编制建设方案,提出设备采购需求。集团公司每半年集中安排工程立项进行硬件设备扩容改造,通过集中采购搭建硬件资源池,综

合满足基础信息网络和各类信息系统的硬件需求,以提高设备整体使用效率。

建设方案编制应充分体现运用信息化手段改造、优化原有业务流程,满足需求整合的技术实现要求和信息安全要求。应在认真分析各项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的基础上,详细论述业务需求的技术实现方案、系统功能结构、软硬件体系架构、系统网络架构、关键技术路线、与关联系统的关系等,明确系统的性能指标、安全方案(含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软硬件配臵方案,可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对比分析,提出工程实施计划和建议,以指导项目建设。对于流程复杂、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可引入高水平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软硬件架构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进行编制。

(二)建设方案审查

建设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提交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审查。重大项目建设方案应由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提请集团公司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审查。

建设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原则上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审查时应充分征求并协调相关业务板块和专业的意见。评审专家应由业务、技术、计划建设、财务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包括基层邮政企业专家。对于涉及全网

的重大工程,应邀请一定数量的企业外部信息技术专家(可在集团公司信息化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专家中选择)。审查时应形成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申请和组织立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导向、集团战略规划(特别是信息化规划)、重大技术政策、总体技术路线、信息安全以及标准化方面的有关要求,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目标、主要功能、能力需求和软硬件投资、预期收益等内容。强化对资源共享、需求整合及相应技术实现方式的审核,以及对方案安全性、可用性、可维护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核实系统硬件配臵,对软件开发工作量进行评估。其中,对于软件开发工作量的评估和审核,可引入第三方监理机制。

(三)立项申报

集团公司信息技术局或其他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组织完成建设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并向集团公司提出工程立项申请。在立项申请时,应提供有关依据性文件,主要包括:

1. 业务需求(纯硬件设备扩容或改造类项目可不包含此项);

2. 建设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 信息化项目申报表(格式要求见附件3);

4. 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功能点清单(功能点评估方法详

见集团公司《邮政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费用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纯硬件设备扩容或改造类项目可不包含此项);

5. 项目申报的其他依据性文件:如有关签报和会议纪要、集团公司信息化委员会或科技委的有关意见等。对于涉及全网的重大项目,应重点说明该项目是否已纳入集团公司有关规划,以及该项目与规划中有关项目的关系等。

信息化项目业务需求和建设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作为项目立项的基础文件,审核确定的软件开发工作量(功能点)和软硬件配臵方案将作为工程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于申报材料未达到相关深度要求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四)立项审议

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对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负责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专题会议审议。

(五)立项批复

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根据审议意见办理立项批复文件。立项批复文件中须明确项目的业务功能、建设方案、建设内容、业务发展指标、投资规模、进度要求等,并包含投资估算表和软件主要功能清单。立项批复按照相关办法提交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对于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内的纯硬件设备扩容改造或原有系统升级改造类信息化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立项申报和审批程序,项目建设方案经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组

织审查并经集团公司领导同意后,即可批复立项。

第二十七条 工程采购

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应按照国家法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集团直管信息化项目软件、硬件设备和工程设计、监理、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等相关服务的招标采购工作。

(一)工程立项后,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应根据项目批复文件要求,尽快向采购管理部发出采购任务书。

(二)信息化项目各类采购的相关配臵需求和技术规范书原则上由集团公司信息技术局负责提出或编制,由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负责审核。

(三)信息系统软件和全国中心、省中心、地市中心硬件设备的批量采购原则上由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招标谈判,零星设备购臵可参照前期采购结果由采购管理部安排追加采购。若项目中仅涉及个别省的省中心和地市中心少量设备购臵且投资金额较小,可由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授权省分公司按照立项批复有关要求自行组织采购。对于初次采购的信息化设备,应由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提出入网测试的要求,由集团公司信息技术局负责组织测试。

(四)采购实施前,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应以采前签报等形式履行采购方案的审批流程,经批复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采购过程中,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要负责组织做

好技术规范确认、合同文本及相关商务条款的确认工作,以保障项目采购实施效果。

(六)采购完成后,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应以采后签报等形式向相关领导请示,经批复同意后,由采购管理部门正式行文通知项目建设单位。由集团公司信息技术局或其他建设单位负责协调供应商按照与采购管理部确认的合同和商务条款准备合同文本,履行合同授权审批流程。

(七)采购合同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签订、执行。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应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务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外付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工程实施

(一)工程设计、监理、项目管理

信息化项目的工程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对于涉及信息网机房重大建设、网络改造或涉及机电设备安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单位,若有必要可委托相应的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应根据已批复的立项文件、建设方案及软件和硬件设备合同编制工程硬件设备安装部分的一阶段设计,报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审批。

(二)软件开发

在实施信息系统软件开发项目时,应在项目建设方案指导下,先进行软件开发的需求分析和概要设计、详细设计,概要设计、详细设计可引入高水平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

需求分析、概要设计和详细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审查,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参加需求分析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的需求分析和概要设计、详细设计文档作为软件编码和工程实施、验收的依据性文件。软件编码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业务测试和技术测试(含安全测试),测试通过后应形成书面测试报告。

(三)需求变更

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业务需求和建设方案进行实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展、业务变革、技术环境变化等实际情况,确需进行业务需求调整的,相关业务、技术部门应按照需求变更流程申报需求变更,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组织审核。

需求变更内容不应超出项目立项时确定的需求范围,变更引起的投资调整应在一般调整范围之内。信息化项目初步验收后,一般不再进行业务需求的变更。

需求变更提出部门应详细描述需求变更原因、变更内容、要求达到的目标等事项,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向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需求变更申报表(格式参见附件4)、相关评审意见等。

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接收需求变更申报后,组织建设单位进行需求变更评估工作。建设单位应对需求变更引起的包括对建设方案、进度、成本、质量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认真分析,填报需求变更评估表交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

部审核(格式参见附件5)。

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依据需求变更相关材料,对业务需求变更进行审核与整合,提出需求变更实施建议,形成需求变更批复意见。

因需求变更引起建设方案重大调整,或者引起建设内容或工程概算等投资调增或调减的,须按相关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需求变更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更新工程相关实施文件,做好版本控制,保持和业务需求的一致性。

(四)工程调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按照程序进行投资调整。投资调整是指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对原批准投资进行调整的过程,项目投资增加累计超过工程预备费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申请调整投资的相关工作。

投资调整分为重大调整和一般调整。其中,建设内容或工程概算等投资调增额度超过1000万元(含)或超出原批复投资额度10%以上的,属于重大投资调整。除重大调整之外的其他调整为一般调整。

投资调整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报送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审批。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应组织各方对调整内容进行审核,履行相应的批复手续。其中重大调整须由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以签报形式向集团公司总经理请示汇报,概算调整文件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一般调

整须以签报形式向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请示汇报,概算调整文件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批复文件应包含项目软硬件配臵调整方案,并附调整后的软件主要功能清单。

对于建设内容的细微调整,可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业务、运行等相关单位审核,各方签字确认。

凡重大调整和一般调整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有关建设内容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五)工程报告

信息化项目开工建设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软件项目应依据软件开发功能点清单制定),在需求分析完成后上报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

工程建设单位应每个月向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上报工程简报,简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形象进度(没有按计划实施的应说明原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等。当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召开项目建设协调会议。

第二十九条 工程验收

信息化项目验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相关单位要按照程序组织验收,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做好建设成本管理和资产转固工作,切实加强系统应用效果。

(一)初步验收

项目在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等完成建设过程后,应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重大项目初步验收由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组织,一般项目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行单位以及集团公司相关业务、综合部门等共同参加。初步验收时,应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建设方案、设计文件、有关合同及专业规范的要求,对工程的建设内容、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对比核实,对设备安装和软件运行的相关技术指标进行测试并形成测试报告,对工程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查,分析工程财务初步决算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落实解决措施和时限。初步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报送初步验收报告。

对于涉及全网的信息化项目,集团公司信息技术局应对相关省分公司和集团直属单位、集团控股公司的具体实施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项目完成后,集团公司信息技术局应提出初步验收的具体内容要求和时间要求,初步验收工作由集团公司信息技术局和相关省分公司、集团直属单位、集团控股公司等项目建设单位各自组织进行。

(二)试运行

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即应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试运行期间如发现质量问题,项目建设

单位应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试运行结束半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写以下文件:项目的竣工报告、试运行报告(含测试报告)、财务初步决算报告、档案整理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由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务部门、运行维护及财务、审计和档案等单位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审查竣工报告等文件,重点验收项目建设、使用效果和试运行情况等,讨论验收中出现的问题,落实解决措施,讨论验收结论;验收合格后,验收委员会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正式转账手续,并将工程竣工决算和工程档案资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 集团控股公司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

第三十条 集团控股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和审批流程的规定,参照集团直管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加强对本公司核准类和备案类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需求确定

集团控股公司可参照集团直管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组织相关业务、技术部门提出本公司的信息化建设需求,并组织业务需求审核与整合,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对于涉及

与其他业务板块互联互通的信息化业务需求,提交集团公司审核。

完成需求审核与整合后,对于核准类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建议,由集团控股公司以签报形式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请示。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立项

集团控股公司可参照集团直管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组织本公司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

核准类信息化项目先在集团控股公司完成内部审核流程,再提交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协调立项意见,然后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专题会议审议。备案类信息化项目由集团控股公司自行审议。

集团控股公司应根据相关会议的决策意见,参照集团直管信息化项目批复的有关要求,办理本公司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立项批复文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工程采购

工程各类采购由集团控股公司参照集团直管信息化项目采购管理规定自行组织。

第三十四条 工程实施

工程实施原则上均由集团控股公司自行组织,严格进行建设、需求等管理。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负责业务指导和检查。

核准类信息化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或工程

概算等投资调增额度超过1000万元(含)或超出原批复投资额度10%以上的重大投资调整,以签报形式向集团公司总经理请示汇报。批示同意后,由集团控股公司自行办理相关批复手续。

第三十五条 工程验收

核准类、备案类信息化项目工程验收均由集团控股公司自行组织,验收文件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负责业务指导,并参与核准类项目验收。

第七章 信息系统软件开发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息系统软件开发是邮政信息化项目工程实施的重要内容。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推进软件开发工作。

第三十七条 软件开发的组织模式主要包括自主开发、外包开发、合作开发等。其中,自主开发是指依靠邮政企业自身技术力量完成软件开发;外包开发是指依靠外部开发商完成软件开发,外包开发可以采取购买成熟软件的方式,也可以按照邮政企业自身业务需求和技术规范由外部开发商完成定制开发;合作开发是指邮政企业与外部开发商合作完成软件开发,可以由开发商作为主集成商,也可以采取购买开发商人力、服务等方式由邮政企业主导开发。对于行业有成功案例的信息系统开发,可引入高水平的外部开发商主导进行架构设计,由邮政企业自身技术力量完成具体编码开发

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为快速响应市场竞争和业务发展需要,掌握邮政信息系统核心资源,应组建邮政信息系统软件自主开发队伍。

第三十九条 邮政各类生产性信息系统特别是需要快速响应市场的信息系统,原则上要逐步实现自主开发或由邮政企业主导进行合作开发。对于市场需求变化快、软件开发时限要求特别紧急的,可采取敏捷开发模式快速响应业务需求,具体管理流程待自主开发团队组建后另行制定。需由外部开发商进行外包开发的信息化项目,要按照招标采购程序严格准入管理,对软件开发工作量要进行严格审核。

第四十条 为便于加强集团管控和开展资源整合,原则上由集团公司统一组建软件开发队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可根据需要自行组建软件开发队伍。

第四十一条 对于需沿用原软件开发商完成信息系统升级或相关系统配套改造的项目,要进一步加强软件开发谈判与合同管理。软件开发谈判应在严格核定开发工作量的基础上开展。对于不同项目中由同一软件开发商承担的信息系统配套改造事项,原则上每半年集中核定一次软件配套改造工作量,集中组织与软件开发商谈判,统一签订软件开发合同。涉及多个项目配套改造的软件开发合同,应按项目分别附工作量和报价清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省分公司、集团直属单位、集团控股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对邮政信息化管理的未尽事项(如工程财务、档案管理等),参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信息科技与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邮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业务需求申报表

2.业务需求书编写指南

3.邮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4.需求变更申报表

5.需求变更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