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我国差额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作者简介: 梁晓燕,女,汉族,(1988.11――),河南商丘人,现为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

  摘 要: 民主制度发展到今天,选举制度已成为现代民主国家政治制度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从民主政治发展的角度看,差额选举已成大势所趋。然而,在我国与差额选举相对立的等额选举却普遍存在,差额选举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并不尽人意。尽管差额选举制度已在我国曲折发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介绍了差额选举的真正涵义,介绍了我国差额选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差额选举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差额选举 民主政治 差额选举的完善

  一、差额选举的真正涵义:充分体现选民意志

  “差额选举”通常被表述为:“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方式。”①这不能算错,但这似乎仅仅表达了差额选举的表层涵义。笔者认为,对差额选举真正涵义的理解应从更深层次上来理解。浦兴祖认为:“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便于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选举方式。”②从中可以看出,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点出了差额选举的深层涵义。之所以候选人名额要多于应选人名额,是为了让选民在更大的空间内进行选择,以充分体现选民意志。进一步的意思即选出大多数选民满意的、能很好行使选民意志的代表人。然而,从已经实行的差额选举的实际状况看,有很多表面上是差额选举而实际上却与真正的差额选举相背离。

  二、差额选举对民主政治的重要意义

  差额选举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它对于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差额选举能保障选民或代表的民主权利,更充分地体现选民意志,能更好的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差额选举使选民或代表在确定候选人名单和投票时都可以运用自己的民主权利,选举自己满意的人。这样就给选民或代表提供了按照自己的意志选举候选人的机会,进而尊重和保障了他们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充分调动了他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其次,差额选举是程序正义的要求。就选举来说,“程序正义”就是指选举要按照既定程序进行。候选人若无差额,选举就不符合选举理性,因而也就不具有了合法性;候选人有了差额,选举才可能需要按程序进行,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再次,差额选举使优秀人才得以当选。差额制度之下,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也就不可避免的引入竞争机制。差额选举所具有的竞争因素,使得优秀人才更加凸显得以当选。差额选举所体现的竞争性,促使优秀人才得以当选,使官员论资排辈、能上不能下的种种弊端无处遁寻,使当选人认真履行职责。

  三、我国差额选举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早在中国共产党创立之初,差额选举制度就已经开始了探索过程。自我国建国以来,我国的选举制度无论是从党内还是政府机关都经历了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的过程。尽管差额选举在我国的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实行差额选举的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第一,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偏小。在党内选举中,尽管十八大党代表和中央委员的选举差额比例较之前有小幅提高,但仍不到10%差额比例仍属于偏小。在行政官员的选举中,我国1986年修改后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选举本级行政首长等正职领导人时,一般要求实行差额选举,也可实行等额选举;对副职领导人的选举,要求候选人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据此,不少地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差额也可以等额的正职选举大都实行等额选举,对副职的选举则按照最小的比例差额选举。

  第二,差额选举适用范围偏窄。十八大新修改的党章规定,可以在正式选举中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在预选中进行差额选举,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差额的范围。从十八大的选举中来看,党代表和两委委员均实现了差额选举。在地方行政公职选举中,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2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③这样的规定造成了地方正职人员事实上实行等额选举而非差额选举。而且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也大都不是通过差额选举产生的。

  第三,差额选举的过程中存在虚假。首先,差额选举中存在着尽可能“不差额”或“少差额”现象。虽然有关的选举办法中明确规定要进 行差额选举,但由于规定不具体明确,一些地方在选举过程中,往往能“等额”选举的决不“差额”选举,能“少差额”选举的决不“多差额”选举。其次,在选举过程中故意安排一些“陪衬”候选人。一些地方为了确保“内定”的候选人能够选上,故意把竞选中明显处于弱势的人列入到候选人的名单当中,作为“陪衬”。再次,选举过程中暗示甚至明示“内定”人员。一些地方在选举过程中,以种种方式传达“领导”意图,让选举人知道谁是“内定”的,这严重偏离了差额选举的初衷。

  四、差额选举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建议

  民主要发展,差额选举就必须要推进。从民主政治发展的角度来看,差额选举是大势所趋,我们必须顺应现代民主政治发展,尽快实现差额选举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但我国的差额选举本身还存在诸多问题,还有待在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

  第一,扩大差额范围,提高差额比例。笔者在借鉴其他学者的观点,并在对我国各个历史时期差额选举实践过程进行梳理后认为,扩大差额范围、提高差额比例是中国民主发展的必由之路。笔者建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时取消“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的规定。在必要时还应该把差额选举推进到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中。笔者认为无论是党内选举,政府选举,还是人大选举,甚至于一些社会团体的选举中,均应实行差额选举。

  第二,加强对差额选举的立法。首先,我国现行的《选举法》仍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对当前的《选举法》中的一些条文进行必要的修改,从而使之更加符合对差额选举的要求。其次,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差额选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差额选举办法,使差额选举的实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三,不断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正如史卫民等学者所言:“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是否公开和公正,是衡量整个选举过程能否真正达到民主要求的一个重要尺度。”④应参考他国做法,成立专门的提名委员会。若在提名时不能保证选举的民主的要求,在其他的选举环节更不能达到差额选举的效果。所以,要真正推进差额选举,就需要不断地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

  第四,建立健全合法的竞选制度。为了使选举人更加深入全面地了解候选人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业绩水平等情况,就必须让候选人之间相互竞争,把自己更全面的介绍给选民,使候选人可以公开表达意愿、展示才华,让所有候选人都能公平地参与竞争,这样选民才能作出理性的选择,同时也让当选者能够对选民负责。但绝不能进行非法的“拉票”活动,更不能进行贿选,否则要依法严肃查处。因此建立健全合法的竞选制度十分必要。 (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魏世平:“目前我国差额选举问题评价”,《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94页。

  [2] 向忠池:“试议差额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楚天主人》,2009年第2期,第29~30页。

  注解:

  ① 《大辞海》(法学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第24页。

  ② 浦兴祖:《论差额选举制度价值之实现》,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3-03-01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2条

  ④ 史卫民、雷兢旋:《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