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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税收的论文

个人所得税与民生

【论文摘要】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全世界22个发达国家中,17个国家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不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5个国家(法国、奥地利、冰岛、葡萄牙、挪威)中,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最低的也在14%以上,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而且个人所得税是以“劫富济贫”为主要功能的税种,其税制的设置是否符合量能负担和税负公平原则,被看作是一国个税税制是否合理的首要因素。本文针对2013年我国两会中关于个人所得税是否的问题进行探

究,个人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个税税制主要存在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收入分配;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居民收入倍增计划之后,现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有了需进一步大幅度提升空间。一方面,可以减轻民众税负压力,另一方面,又能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且说自2006年个税改革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入的增加,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2006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随着这些问题的日益突出,个税改革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但就目前的物价实际水平来说,3500元在一些大城市只能算是低收入,仅够解决温饱,如果家庭有需要供养的老幼,则很容易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但与此对应的是,富裕阶层却常常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成功地逃避纳税义务。

一些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尽管身为富豪,却可以把自己的工资定得很低,

只需要缴纳很低的个税

一、个税改革意义分析

(一)减轻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

此次个税免征额和税率的修改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的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补偿,。另外一方面,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进一步减轻税负。通过税率级距的调整,使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进一步获得减税。

第二,税率的修改在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的同时也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这样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削高”的效果,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使经济平衡、协调、有序发展。 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

(二)增加收入,提振消费

个税修改直接影响居民的收入,虽然增幅有限,但有利于提振居民消费信心。

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报告显示,低收入家庭消费占收入比例普遍在70%以上,而高收入在56%左右,低收入者的平均消费倾向比高收入者大得多。由于此次调整的主要针对人群是中

低收入者且中低收入者在纳税总人数中占较大比重,税收的减少极可能促使消费的增长。

(三)刺激创业,促进经济发展

1.个税改革刺激创业。一个经济体中创业型人力资本与职业型人力资本的比率决定该经济体的长期增长路径。国际劳动办公室统计结果表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该比率不断下降。对于中等收入国家,创业型人力资本更为重要,更低的就职人数/创业人数比率能够带来更高的稳态技术水平,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修改后的个税方案中,减税额度随着收入增长呈现倒U型,月收入10000元的减税最大,达到488元,这一收入是当前中国创业者的一个瓶颈收入,减税越多对创业的激励越大。所以,此次修改显然增加了创业激励。

2.个税修改促进了经济的发展。首先,无论此次个税改革是否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个税改革的推进让中低收入者获得了真正的实惠。提高个税免征额并不意味着国家财税收入必然减少,普通公民增加的收入必然转化为社会消费,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转化为新的税收,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次,个税的修订还促进了社会的公平,维持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并刺激创业,为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了原动力。 二、个税改革任重道远

虽然修订后的个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们的负担,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在个税改革的道路上仍然任重道远。

(一)个税负担相对而言仍然偏重,高收入者个税流失

中下收入阶层之所以会成为个税缴纳的主力,这与我国个税征收

采取的单位代扣代缴制有很大关系。就中下收入阶层中的大多数人来说,工薪收入构成了他们收入的全部来源,由工作单位在工资发放之前先行扣税,保证了个税征收的顺利完成。但是,就大多数富人来说,收入渠道是多元化的,除了工薪收入以外,他们还能通过证券市场投资、古董字画投资、房屋出租、民间融资等多个途径实现财富的积累,而这些渠道由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个税征收体系,导致大量高收入者的个税流失

(二)个税修改没有考虑地区和家庭的差异

在法国,家庭人数对纳税多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是用家庭“商数”去除家庭总收入,得出应税收入。一人家庭“商数”是1,夫妇无孩子家庭“商数”是2,有1个孩子家庭“商数”是2.5,以此类推,也就是说,纳税人抚养的家庭人口越多,免税额度越大。

而中国作为一个收入差距和家庭差异多样化的国家,对于免征额的一刀切和免除项目的统一规定都没有考虑到地区和家庭的差异,这也必将损害部分群体的利益,导致个税带来的不公平现象。

(三)分类税制影响纵向公平,贫富差距拉大

目前,由于我国收入分配结构的不尽合理,导致贫富差距已经成为一个影响未来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尖锐问题。从去年以来,中央多次提出要对目前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改革,而这种改革的一个重点就是应该建立起科学的税收制度,让我国的税收制度能够成为缩小贫富差距的一个有效手段。在“一次分配”上,我们应该更多地提倡效率优先的原则,但在“二次分配”上,政策面上应该更多地倾向于公平

优先,而税收正是一个可以通向收入分配公平的桥梁。因此,有关方面应该看到目前税收制度的欠缺,尤其是中下收入阶层承担了个税主力,而富裕阶层反而游离于个税之外,这已经现实地影响到了社会的公平,决策者应该努力对制度的这种缺陷加以修正。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之一,这种税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又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这种差别待遇的征税方式,没有全面考虑纳税者真实的承受能力,极易导致那些所得来源渠道多样、综合收入较高的人逃脱税收,从而造成税负的纵向度的不平等。而且“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早就被确认为个税改革的目标模式,但是这次的修改对其却绕开不提,没有真正改善这种不公平制度。

三、个税改革再起步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新税法离人民满意的程度还有一定距离,在个税改革的道路上这次的改革只是一小步,我国个税改革还需再度起步,取得更大的突破。

(一)进一步促进结构性减税,将地区、家庭差异列入考虑范围 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各个地区差异明显,针对这一因素可以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范围让各地区省政府针对不同地区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这样可以将地区差异列入考虑范围。在家庭因素方面,可以将抚养人口、教育、医疗等家庭日常支

出列入免税范围之中。并且可以设置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申报两种模式的选择而逐渐过度到以家庭为单位的模式上,从而减少家庭支出不同带来的不公平。这样可以从实际上减轻人民的税收负担、实现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加快推进“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的改革

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吸收了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点,可以比较好地兼顾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等情况,既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课征,体现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又将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体现了对某些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我们应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改革的步伐。

(三)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增强人民监督

要实现个税改革的目的,仅靠税制本身是不够的,还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质量,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做到应收尽收,促进公平,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强化申报审核,加强税收监管。

同时,要增强人民的监督作用,广泛利用社会舆论力量和示范影响,加强个税宣传,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管理、培训。并真实、及时地通告和普及税收征收和使用的数据、项目,加大对人民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项目的投资,从而切实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