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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文本格式

附件1:

海宁市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编号: 号

附件4

海宁市建设项目环评备案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1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申领承诺书

(参考样式)

XX环境保护厅(局):

我单位已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知晓排污单位法定责任、权利和义务,将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自觉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

xx年xx月xx日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

证书编号:

单位名称: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排放重点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种类:

有效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发证机关: (盖章) 发证日期:xx年xx月xx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印制

— 5 —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

(副本)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印制

持证须知(封二)

一、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发放。

二、持证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三、持证者必须严格按照本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以及排放地点、方式、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

四、持证者应当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本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六、凡污染物排放、处置的方式、时间、去向,排污口的地点和数量发生变化的,以及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总量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七、本证其他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向社会公开本证载明事项。

九、本证禁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

十、本证遗失、损毁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

(副本)

证书编号: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住所: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生产经营场所所属生态功能区: 排放重点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种类:

有效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发证机关: (盖章) 发证日期:xx年xx月xx日

一、污染排放要求 1、排污口

2、污染物排放浓度

3、污染物排放特别控制要求

二、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1、排污单位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注:纳管排污单位要明确年许可纳管排放量及年许可排环境量。

2、排污单位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固废处置利用要求

注:1、【固体废物名称】:是指企业产生的某类工业固体废物的规范简称,原则上按环境统计报表类别填写;不属于环境统计的,可参考环评技术报告填写。2、【产生量基数】:是指经环评预测该类废物在满负荷工况下的年产生量。3、【利用处置方式】:包括“自行处置、委托处置、委托利用”。 利用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注:1、【废物类别】: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类别”一栏填写,如HW04农药废物、HW08废矿物油。4、【废物代码】:属危险废物的,填写该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相应的9位数代码,如“275-005-02”、“261-039-13”。 5、【危险特性】:属危险废物的,填写该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相应的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毒性(T)、易燃性(I)、反应性(R)、感染性(In)。6、【产生量基数】:是指经环评预测该类废物在满负荷工况下的年产生量。7、【利用处置方式】:包括“自行处置、委托处置、委托利用”。8、【要求】:属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委托处置的,填写“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利用或处置”;属危险废物自行处置的,填写“处置项目应当经环评批准”。

四、噪声排放控制要求

五、环境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