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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贫富差距

学号:K11214075 姓名:方洁 专业:法学 年级:12级

完善税收制度

——最大化发挥税收调整贫富差距的作用

摘要:税收的收入分配职能是税收的基本职能之一。从各国政策实践看,税收在调节贫富差距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制度完善难以匹配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我国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贫富差距的扩大不利于我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易导致社会动荡。而我国税收制度却不能如愿以偿地发挥其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我国税种设计和税制结构的缺陷是致使税收难以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所以应当从这两方面的出发,完善税收制度。

关键词:税种设计 税制结构 贫富差距

引言: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从2000年GDP 世界排名第七, 到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我国只用了9年, 速度之快, 令人叹为观止。但同时, 这种以“GDP 增长至上”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模式使得很多不平衡、不协调、不和谐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其中最严重的便是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4年基尼系数是 0.469 (警戒线为0.4), 已经远远超过警戒线。贫富差距过大必然会通过各种途径阻碍经济发展, 按照现行状况继续发展下去, 我国很有可能陷入“拉美化”、“印尼化”的“中等收入陷阱”。而且,过份悬殊的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 必然使社会发生分裂, 形成穷人与富人、群众与官员、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对立, 严重时必然产生社会动荡。目前国家针对调节贫富差距的税收制度又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用, 现行过度依赖于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本身存在的问题, 以及税收征管体系和社会经济运行秩序存在的种种问题, 使得税收对贫富差距调节几乎无能力为。因此本文,将通过分析税种设计与税收结构对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能力,指出我国税种设计及税收结构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一两点税收优化的意见。

相关文献综述:

关于贫富差距的研究, 国内主要以陈宗胜、赵人伟等学者为代表, 大体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调节贫富差距的措施有很多, 税收作为公共政策的一种, 受到格外关注。从税收角度, 并就税收如何调节收入差距、贫富差距的研究, 始于20世纪90年代。其后, 学者们将研究的重点转移到税收调节作用的累退性、逆

向调节、调节作用弱化等现实问题。在通过税制结构优化调节贫富差距的研究中, 学术界的观点几乎是一致:我国现行税制结构调节贫富差距乏力(高培勇,2011; 王乔、汪柱旺,2008; 蔡 ,2012)。其主要原因是, 流转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过高, 而流转税又具有很强的累退性, 使得整体税制呈现累退性。王乔(2007)认为, 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对当前收入分配的影响不甚显著。闻媛(2009)指出, 当前由于流转税份额过大, 并且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使税制整体呈现出累退性, 致使我国税收调节贫富差距效果极不理想。

正文:

一、 税种设计与税收结构对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影响

(1)税种设计对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微观调整

税种设计是税制的微观基础,同时也是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立足点。税种设计通过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形成了各税种的名义税负,在理论上决定着各税种调节贫富差距的能力强弱。一般来说,流转税通常采用比例税率,总体上具有累退性,调节贫富差距的能力较弱; 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通过采用累进税率,能较好体现量能负担; 财产税从财富

存量上调整贫富差距,也具有较强的再分配能力。所以,税种设计决定了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微观能力。各个税种的具体调节能力如下。在流转税税种中,由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增值税、营业税具有累退性,收入水平越高的消费者税负越轻。消费税通过对部分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征税,能实现对高消费者的收入调节。所以,消费税具有一定的微观调节能力。各所得税的税种都具有良好的收入分配功能。财产税具有较强的调节财富存量差距的功能。

(2)税制结构对贫富差距调整的影响

税制结构与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结构能力税制结构是税制的核心,同时也是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关键环节。税制结构包括税系结构和税种结构两个层次,税系结构是各个税系的配置和主体税系的选择,按主体税种选择差异,税系结构分为四种模式: 以流转税为主体,以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为主体,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不同税制结构模式调节贫富差距的能力高低不同: 最弱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最强的是以所得税或财产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另外,税种结构的选择,即税系内部各税种配置格局也会影响该税系调节

贫富差距的能力。以所得税系为例,个人所得税的直接调节对象是个人收入,其收入分配功能强于企业所得税,因而个人所得税占所得税比重越高,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能力越强。所以,税制结构的选择将决定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结构能力。直接税比间接税结构调整能力更强。所得税比流转税的结构调整能力强。

二、我国税种设计和税收结构中存在的缺陷

(1)、税种设计存在的缺陷

1、消费税对高消费者的收入调节力度不够

当前消费税征收范围依然偏窄,某些高档消费品与奢侈品,如高档滋补品、高档皮装等都被排除在外,难以充分发挥对高消费者的收入调节作用。另外,现行消费税的税率结构也不尽合理,部分生活常用品的税率偏高而某些奢侈品的税率却较低#例如,化妆品的税率高达 30%,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税率仅为5%。这种税率结构削弱了消费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2、个人所得税未发挥其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虽然我国近年来多次提高个税免征额,对减轻低收入者税负有一定意义,但这种无关痛痒的改革对改善收入分配的力度并不强。当前个税对实际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十分有限,高收入者群体的负担明显过低。所得税在贫富差距调节上无法发挥该有的作用。2013年我国全部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只占到了5.9%,这与多数经济发达国家以个人所得税为第一大税种的情况相去甚远。另一方面多数经济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富人,而我国却是工薪阶层和个体工商户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税负偏轻,而收入来源单一的普通工薪阶层税负偏重。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仍然是分类征收,分类征收使得个人的收入情况得不到很好的综合表达,使得个人的合理支出很难在费用扣除中得到合理扣除;征税范围欠宽,不包括各种附加福利与资本利得,而这些往往又被高收入者所持有。综合作用下,所得税最终就无法对个人收入差距进行有效的调节。

(2)税制结构存在的缺陷

1、流转税比重过高,而所得税与财产税比重偏低,这种税系结构削弱了税收的分配功能

尽管我国实行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但长期以来,流转税一直在主体税种收

入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而所得税的收入规模则始终偏小。根据统计网,2014年,国家各项税收收入总额为119158.05亿元,其中流转税和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8.29%与26.86%,所得税收入仅为流转税的55.63%。而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得税比重普遍较高,美国甚至达到了63.96%。另外,我国财产税的规模也偏小。所得税和财产税规模均较小,自然导致了直接税比重偏低。

2、 流转税系中消费税比重偏低,矫正增值税和营业税逆向调节的力度较小 在我国流转税系中,增值税占全部流转税收入的比重长期超过 50%;营业税的比重也较高,大约占 25%。消费税占流转税总收入的比重一直不高,尽管近两年有所上升,但到 2014年为止也仅为15% (如下图)而在其他实行一般商品税为主、特殊商品税为辅的国内商品税的国家,其特殊商品税占国内商品税的比重多为 30%左右 (马国强,2004)C[11]与之相比,我国特殊商品税与消费税的占比显然是偏低的,其直接结果就是制约了消费税对高消费者的收入调节作用。

三 、增强税收调节贫富差距能力的政策建议

(1) 税种设计的改善建议

1、进一步调整消费税,增强对高消费者的调节力度,发挥消费税减少高收入者群体收入的作用,减少贫富差距;

2、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更好发挥其“调高、扶低、扩中”的功能,要尽快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对具有连续性的经常性收入,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性收入、财产租赁所得等进行综合课征;而对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偶然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不连续或连续性不强的收入项目,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在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以下改革:一是扩大征税范围,逐步对各类附加福利课税,并在条件成熟时开征资本利得税。二是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综合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应包括成本费用扣除和生计费用扣除两类,分类所得项目继续按目前费用扣除标准执行。三是优化税率结构。对综合所得实行 5%~40%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档次设置为 6 级为宜;而对分类所得继续使用比例税率,但可适当提高税率标准,如将财产转让所得税率提高到 25%,将偶然所得税率提高到 30%。

(2)税制结构的改善建议

1、 提高所得税与财产税比重,相应降低流转税比重,促进税系结构优化

税系结构优化的重头戏是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为此,一方面要继续深化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相关税种的改革,扩大这些税种的收入规模;另一方面要及时开征新税种,如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予税等,填补直接税的税种缺失。同时,要健全与直接税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提高直接税的征管能力

2、重视三大税系内部各税种之间的协调,促进税种结构优化

流转税系内部的税种协调问题。在增值税扩围改革过程中,为避免改革后增值税在流转税乃至整个税制中“一税独大”,应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此外,要通过进一步改革消费税,提高其在流转税中所占比重,加强消费税对高消费者收入的正向调节。所得税系内部的税种协调问题。要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占所得税的比重,实现该目标的关键在于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扩大征收范围、调整税率结构。

四、总结

当下,我国正推行依法治税。而依法治税的前提是我国有合理的税收制度。合理的税收制度应当能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从制度完善层面出发,是我国税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

i 参考文献: 周全林: 《税收公平研究》,江西出版集团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

代灵敏,《中国税制优化研究——基于税收、贫富差距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视角》, 潘文轩,《我国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效果为何不够理想》,2013年卷《政治经济学研究 》 刘一凤、毕安桦,《浅析中国贫富差距的现状》,法治与社会。2015年第4期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