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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支付运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营改增”后支付运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2013-11-18 11:38 来源:秦文娇 唐继华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今年8月1日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运费同企业日常购销活动息息相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关于运费的抵扣,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二条规定,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销售货物所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扣除

例1,甲生产企业向乙工业企业销售一批货物,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甲、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价款200000元,由甲企业委托丙运输公司运抵乙企业,甲向该运输公司支付运费2220元,丙向甲开具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丙运输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

甲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200000×17%)。

甲支付运费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2000[2220÷(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0 [2220÷(1+11%)×11%]

贷:银行存款 2220。

外购货物所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扣除

例2,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一批货物,货物价款2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由其他承运者通过铁路运输,支付运费1500元、建设基金140元以及装卸费等其他杂费300元,分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符合税法规定的铁路运费结算单据。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

丙公司进项税额=外购不含税货款×增值税税率+(运费+建设基金)×扣除率,即200000×17%+(1500+140)×7%=34114.80(元)。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201825.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114.80

贷:银行存款 235940(200000×1.17+1500+140+300)。

注: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以下两种情况:1.凭票抵扣。主要包括:(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计算抵扣。一般有两种情况:(1)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2)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例3,接例2,假如通过公路运输该批货物,运输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丙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条件不变。

丙公司: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201747.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192.25 [200000×17%+(1500+140+300)÷(1+11%)×11%]

贷:银行存款 235940。

注:公路运输劳务抵扣金额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例4,接例2,假如通过公路运输该批货物,运输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丙取得了从税务局代开的专用发票。其他条件不变。

丙公司: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20188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56.5[200000×17%+(1500+140+300)÷(1+3%)×3%]

贷:银行存款 235940。

注:税务局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凭票抵扣,征3%抵3%。

运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运费的进项税额转出,指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应分摊的运费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应分摊的运费,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购进的货物作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有两种情况:

1.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

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2.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可抵扣进项税额。

例5,丁企业因管理不善,毁损一批2013年8月购入的材料,该批原材料账面成本为21000元(含运费1000元)。假如丁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丁购货时,分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丁企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1000-1000)×17%+1000×11%=3510(元)。 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35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510。

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凭票抵扣。

例6,接例5。假如丁购货时分别取得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普通发票。 丁企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1000-1000)×17%=3400(元)。

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3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例7,接例5。假如丁购货时,分别取得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局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丁企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1000-1000)×17%+1000×3%=3430(元)。 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34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30。

注:除铁路运输外,取消其他运输单据征3%抵7%的规定,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征3%抵3%。

例8,接例5。假如丁购货时采用的是铁路运输,分别取得值税专用发票和铁路运费结算单据。

丁企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1000-1000)×17%+1000÷(1-7%)×7%=3475.27(元)。

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3475.2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75.27。

注:铁路运输按运输发票进项税额采用计算扣除,购买时进项税额计算=铁路发票金额×7%。当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必须将之前已计入该货物采购成本的运费(这里指购进货物取得铁路运输发票时已按照7%计算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和已计入进项税额的运费转出,运费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的运费÷(1-7%)×7%。